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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李文雄邱顯祥林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50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2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則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但查量刑係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背法定刑之規定或顯然不當,即難指為違法。查本件被告乙○○所為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時,因屬累犯,原判決量處被告乙○○有期徒刑8月,核無違背法定刑之規定,亦無顯然不當之情形,尚難指為違法。被告在本院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8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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