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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31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筱珮康應龍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316號

上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洪金毅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朱元宏
選任辯護人
楊博堯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原審量處被告朱元宏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二年,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一月」之記載,關於「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一月」部分,應更正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十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審判決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朱元宏部分,依詐欺罪、連續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二年,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原審判決關於朱元宏定應執行刑之記載,誤寫為「有期徒刑三年一月」,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31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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