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53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王增瑜梁堯銘廖柏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5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現因另案在臺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九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二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下簡稱為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亦坦承確有原判決所認定之竊盜未遂犯行。雖辯稱:因吃安眠藥神智不清而犯案,及有自首等語。惟若因服用安眠藥而神智不清,豈有可能再為本案之翻越矮牆、徒手敲破玻璃、開啟窗戶,再侵入住宅翻找財物之犯行?被告此部分所辯,明顯悖離常情,不足採信。又本案被告於原審已坦承:「警察來後,是別人告訴警察是我偷的,並不是我主動跟警察講的」等語;自難認有何自首之情形。被告上開所辯均無可採。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536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