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95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9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發現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所為之97年度上易字第95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原載為「62年3月7日」應更正為「62年3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上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係屬顯然錯誤,依前揭意旨,爰更正如主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