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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璋鵬胡忠文蕭錦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之3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20號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1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對於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如原審之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已因施用毒品經強制戒治及刑之執行後,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反而於出監後伺機再犯,未見有何收斂、警惕之意,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自有使其接受相當時期監禁以敦化性情之必要,惟念及被告尚能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深,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及其犯罪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本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蕭 錦 鍾

書記官 蕭 訓 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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