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9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文雄邱顯祥林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20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9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