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黃柏霖 律師陳益軒 律師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7月11日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上訴人即被告乙○○前則於97年7月17日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渠2人分別於97年10月11日、同年月17日、同年12月11日、12月17日及98年2月11日、同年2月17日、4月11日、4月17日、6月11日、6月17日、8月11日、8月17日、10月11日、10月17日各延長羈押1次。
二、玆渠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各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