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趙春碧楊真明賴恭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柏霖 律師陳益軒 律師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7月11日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上訴人即被告乙○○前則於97年7月17日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渠2人分別於97年10月11日、同年月17日、同年12月11日、12月17日及98年2月11日、同年2月17日、4月11日、4月17日、6月11日、6月17日、8月11日、8月17日、10月11日、10月17日各延長羈押1次。

二、玆渠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各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賴 恭 利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