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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140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紀綱陳欣安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402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定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97年11月5日第一審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惟原審判決附表3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更正為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

二、抗告人甲○○抗告意旨略以其所犯95年度易字第2307號案件已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原審就此案再與他罪定執行刑,恐造成抗告人不利云云。

三、經查本案定執行刑各罪縱有已執行畢者,仍應與他罪定執行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僅屬所定執行刑執行時應否折抵刑期之問題,並不影響受刑人權益,是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1402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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