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140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402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定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97年11月5日第一審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惟原審判決附表3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更正為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
二、抗告人甲○○抗告意旨略以其所犯95年度易字第2307號案件已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原審就此案再與他罪定執行刑,恐造成抗告人不利云云。
三、經查本案定執行刑各罪縱有已執行畢者,仍應與他罪定執行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僅屬所定執行刑執行時應否折抵刑期之問題,並不影響受刑人權益,是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