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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紀綱姚勳昌張智雄

原告
乙○○
被告
贏家生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200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智 雄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200 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