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35號
- 上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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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35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被告姓名誤繕為「甲○○」,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當事人欄被告姓名誤繕為「甲○○」,應更正為「乙○○」,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