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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榮龍張惠立江錫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35號

上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35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被告姓名誤繕為「甲○○」,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當事人欄被告姓名誤繕為「甲○○」,應更正為「乙○○」,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江 錫 麟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