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40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4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岦峯
- 選任辯護人
- 陳光龍律師
洪永叡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98年6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洪永叡律師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被告羅岦峯之選任辯護人洪永叡律師已解任,本件判決,誤將洪永叡律師列為選任辯護人,爰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