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737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紀綱張智雄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7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另案在監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35號,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惟原審判決事實文增列記載被告乙○○前因贓物、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8月、7月及8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2月、4月、3月15日及4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甫於97年10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理由文所載被告前案資料及執行完畢日期亦予更正同上。)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僅請求從輕云云,然本院審酌被告素行、犯罪所造成損害、犯後態度等情,認原審量刑尚屬妥適,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737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