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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948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陳紀綱張智雄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9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楊明山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之10號

      甲○○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92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6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丙○○、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人證詞及其餘事證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被告乙○○再稱伊就其餘被告恐嚇鴿主部分,並未有所得,是不構成恐嚇取財,至多屬幫助犯,被告丙○○、甲○○則僅請求從輕云云,然被告乙○○所辯未參與恐嚇取財犯行云云,屬經原審法院詳予指駁認無可採信之事項,又執前詞論辯,自無可採,又本院審酌被告三人素行、犯罪所致損害、犯後態度等情,認原審量刑尚屬妥適,被告三人上訴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綉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948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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