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0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90年8月28日起至同年9月6日止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983號、第2947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