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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06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王增瑜廖柏基吳進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90年8月28日起至同年9月6日止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983號、第2947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吳 進 發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06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