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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照明唐光義蔡名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

上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之2
選任辯護人
林誌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宣判日期,應更正為95年6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宣判日期,原載為95年5月30日,應更正為95年6月1日。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蔡 名 曜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