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9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聲減字第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致死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2月13日犯傷害致死罪,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708號(起訴案號:臺中地檢91年偵字第 24537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傷害致死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且因受刑人係在犯罪未發覺前自首而受裁判,合於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三、經本院審核,認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6條、第 2條第 1項第 3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