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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94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聲減字第9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致死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2月13日犯傷害致死罪,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708號(起訴案號:臺中地檢91年偵字第 24537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傷害致死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且因受刑人係在犯罪未發覺前自首而受裁判,合於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三、經本院審核,認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6條、第 2條第 1項第 3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94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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