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02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2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2793號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判決在案,且被告所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之罪,對社會並無造成重大危害,又被告家中尚有八旬老母,患有疾病,有待被告照料,且因被告遭羈押,家中經濟頓失依靠,致家人陷入困境,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之犯行,經原審法院判決被告有期徒刑八年六月,並經本院上訴駁回在案,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