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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27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朱貴許冰芬陳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8.01.05 │98.02.28 │98.03.09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  度  案 號 │第398號 │第740號 │第987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458號 │98年度訴字第793號 │98年度訴字第115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5.27 │98.05.27 │98.07.22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458號 │98年度訴字第793號 │98年度訴字第115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06.22 │989.06.22 │98.08.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 │否 │否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是 │是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4067號 │4070號 │5857號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 │├───────────┼──────────┼──────────┼──────────┤│罪  名 │竊盜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7次 │ │ ││ │ │ │ │├───────────┼──────────┼──────────┼──────────┤│犯 罪 日 期 │97.12.17-98.02.10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2258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176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8.20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 ││定├─────────┼──────────┼──────────┼──────────┤│判│案 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176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08.2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 │5505號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273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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