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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康應龍王國棟黃家慧

原告
乙○○
被告
己○○原名賴世杰.

      丙○○

      甲○○原名虎敏輝.

      丁○○原名楊志慧.

      戊○○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9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黃 家 慧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926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