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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7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李璋鵬胡森田蕭錦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3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7年度易字第387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7年度偵緝字第14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除判決書第三頁第八行所載「被告於另名成年男子」應更正為「被告與另名成年男子」外,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仍執陳詞,否認犯罪,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蕭 錦 鍾

書記官 顏 子 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78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