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7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3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7年度易字第387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7年度偵緝字第14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除判決書第三頁第八行所載「被告於另名成年男子」應更正為「被告與另名成年男子」外,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仍執陳詞,否認犯罪,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