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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70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增瑜梁堯銘廖柏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707號

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甲○○
被告
丙○○

上列被告等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壹編號一之「主文」欄內,關於乙○○、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伍月」之記載,應更正為「伍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壹編號一之「主文」欄內,關於乙○○、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伍月」之記載,係「伍月」之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707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