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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62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趙春碧賴恭利何秀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6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98號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218、23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雖於民國98年6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經核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等語,揆諸前揭說明,其所提上訴書狀顯未敘述具體理由;故本院乃於98年7 月31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該裁定正本於98年8月5日送達至應受送達人即被告位於彰化縣溪州鄉○○村○○路22號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而由同居人即被告父親陳登科代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憑,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書狀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自不合法定上訴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賴 恭 利

法 官 何 秀 燕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626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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