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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65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李文雄張恩賜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6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現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1號,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徒以原審法院量刑過重,而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654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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