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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117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洪耀宗蔡王金全劉登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抗字第1171號

抗告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受處分人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裁定(98年度交抗字第117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950號)提起抗告,經本院於98年10月28日裁定駁回後,對抗告法院所為之上開裁定再為抗告,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蔡 王金 全

法 官 劉 登 俊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117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