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117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抗字第1171號
- 抗告人
- 即受處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受處分人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裁定(98年度交抗字第117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950號)提起抗告,經本院於98年10月28日裁定駁回後,對抗告法院所為之上開裁定再為抗告,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