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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022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李璋鵬胡忠文蕭錦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2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2793號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判決在案,且被告所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之罪,對社會並無造成重大危害,又被告家中尚有八旬老母,患有疾病,有待被告照料,且因被告遭羈押,家中經濟頓失依靠,致家人陷入困境,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之犯行,經原審法院判決被告有期徒刑八年六月,並經本院上訴駁回在案,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蕭 錦 鍾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022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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