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121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姚勳昌陳欣安張智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12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甲○○聲請再審,未據提出確定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張 智 雄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121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