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12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121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甲○○聲請再審,未據提出確定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121號
再審聲請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再審之聲請駁回。
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甲○○聲請再審,未據提出確定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