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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29 條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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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要求聲請再審須以書狀敘明理由,並附原判決繕本及證據;108年起繕本取得困難可釋明正當理由請法院調取。

Q · 沒有當年的判決書,還能聲請再審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但書,民國108年修法後,聲請人若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且有正當理由(例如老案件、收容於監所無法申請、檔案室調取困難),得在聲請再審時同時請求法院代為調取。重點是把「為何拿不到」寫具體:去哪裡申請過、承辦單位如何回覆,越具體越容易被採信,泛泛說「找不到」通常不會被接受。

白話解讀

一般人以為只要發現新證據就能向法院喊一聲「我要再審」。錯,再審的門前有四道崗哨缺一不可:第一,必須書狀(不接受口頭);第二,必須敘述理由(空泛說我冤枉不算);第三,必須附原判決繕本;第四,必須附證據。這四樣缺一,法院可以不受理。民國 108 年修法補上了一道人性化的後門:如果原判決繕本真的找不到(老案件、監獄裡遺失、法院檔案室調不到),聲請人可以釋明正當理由並請求法院代為調取。這個修正解決了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當年被判刑的人,幾十年後想聲請再審,手上早就沒有判決書了,這個漏洞過去害很多案件卡在起跑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範聲請再審的程式要件,要求聲請人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並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向管轄法院提出;民國108年增訂但書,於聲請人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且有正當理由時,得同時請求法院代為調取,構成再審聲請的程序門檻與救濟通道。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聲請再審?

以再審書狀敘明理由、引用420或422條具體款次,附原判決繕本與證據,向原審法院遞狀。

Q2再審要件有哪些?

書狀、理由、原判決繕本、證據四樣缺一不可;缺漏可補正者法院應先命補正。

Q3沒有判決書可以再審嗎?

108年起可釋明無法提出的正當理由,同時請求法院代為調取繕本。

Q4再審書狀要寫多詳細?

至少寫清依哪一款、具體事實、用什麼證據證明,一條事由對一個證據。

Q5再審程序違背規定會怎樣?

依433條法院應裁定駁回,但不合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命補正。

Q6聲請再審要委任律師嗎?

依429-1條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程式要件由律師把關較穩。

Q7聲請再審有期限嗎?

為受判決人利益原則無時效;為不利益則受追訴權時效二分之一限制。

Q8繕本怎麼釋明拿不到?

先去檔案室或地檢署實際申請一次,取得『無法提供』的書面回覆作為釋明材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要件內容缺漏後果但書可否補救
再審書狀須以書狀為之,不接受口頭聲請程式不合不適用(書狀本身必備)
敘述理由具體敘明420/422條哪一款事由433條得命補正,逾期駁回不適用
原判決繕本附具原判決繕本原則不合程式可——釋明正當理由請法院調取
證據附具證明再審事由之證據433條得命補正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435条以下(再審の請求)及び刑事訴訟規則の請求方式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20조 이하(재심의 청구)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253条以下(审判监督程序/申诉)
🇩🇪 德國StPO § 366(Form und Inhalt des Wiederaufnahmeantrag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22 et s.(demande en révision)
🇺🇸 美國Fed. R. Crim. P. 33(Motion for a New Trial)/28 U.S.C. §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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