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29 條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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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要求聲請再審須以書狀敘明理由,並附原判決繕本及證據;108年起繕本取得困難可釋明正當理由請法院調取。
Q · 沒有當年的判決書,還能聲請再審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但書,民國108年修法後,聲請人若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且有正當理由(例如老案件、收容於監所無法申請、檔案室調取困難),得在聲請再審時同時請求法院代為調取。重點是把「為何拿不到」寫具體:去哪裡申請過、承辦單位如何回覆,越具體越容易被採信,泛泛說「找不到」通常不會被接受。
白話解讀
一般人以為只要發現新證據就能向法院喊一聲「我要再審」。錯,再審的門前有四道崗哨缺一不可:第一,必須書狀(不接受口頭);第二,必須敘述理由(空泛說我冤枉不算);第三,必須附原判決繕本;第四,必須附證據。這四樣缺一,法院可以不受理。民國 108 年修法補上了一道人性化的後門:如果原判決繕本真的找不到(老案件、監獄裡遺失、法院檔案室調不到),聲請人可以釋明正當理由並請求法院代為調取。這個修正解決了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當年被判刑的人,幾十年後想聲請再審,手上早就沒有判決書了,這個漏洞過去害很多案件卡在起跑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範聲請再審的程式要件,要求聲請人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並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向管轄法院提出;民國108年增訂但書,於聲請人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且有正當理由時,得同時請求法院代為調取,構成再審聲請的程序門檻與救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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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聲請再審?▾
以再審書狀敘明理由、引用420或422條具體款次,附原判決繕本與證據,向原審法院遞狀。
Q2再審要件有哪些?▾
書狀、理由、原判決繕本、證據四樣缺一不可;缺漏可補正者法院應先命補正。
Q3沒有判決書可以再審嗎?▾
108年起可釋明無法提出的正當理由,同時請求法院代為調取繕本。
Q4再審書狀要寫多詳細?▾
至少寫清依哪一款、具體事實、用什麼證據證明,一條事由對一個證據。
Q5再審程序違背規定會怎樣?▾
依433條法院應裁定駁回,但不合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命補正。
Q6聲請再審要委任律師嗎?▾
依429-1條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程式要件由律師把關較穩。
Q7聲請再審有期限嗎?▾
為受判決人利益原則無時效;為不利益則受追訴權時效二分之一限制。
Q8繕本怎麼釋明拿不到?▾
先去檔案室或地檢署實際申請一次,取得『無法提供』的書面回覆作為釋明材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要件 | 內容 | 缺漏後果 | 但書可否補救 |
|---|---|---|---|
| 再審書狀 | 須以書狀為之,不接受口頭聲請 | 程式不合 | 不適用(書狀本身必備) |
| 敘述理由 | 具體敘明420/422條哪一款事由 | 433條得命補正,逾期駁回 | 不適用 |
| 原判決繕本 | 附具原判決繕本 | 原則不合程式 | 可——釋明正當理由請法院調取 |
| 證據 | 附具證明再審事由之證據 | 433條得命補正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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