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29 條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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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要求聲請再審須以書狀敘明理由,並附原判決繕本及證據;108年起繕本取得困難可釋明正當理由請法院調取。
Q · 沒有當年的判決書,還能聲請再審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但書,民國108年修法後,聲請人若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且有正當理由(例如老案件、收容於監所無法申請、檔案室調取困難),得在聲請再審時同時請求法院代為調取。重點是把「為何拿不到」寫具體:去哪裡申請過、承辦單位如何回覆,越具體越容易被採信,泛泛說「找不到」通常不會被接受。
白話解讀
一般人以為只要發現新證據就能向法院喊一聲「我要再審」。錯,再審的門前有四道崗哨缺一不可:第一,必須書狀(不接受口頭);第二,必須敘述理由(空泛說我冤枉不算);第三,必須附原判決繕本;第四,必須附證據。這四樣缺一,法院可以不受理。民國 108 年修法補上了一道人性化的後門:如果原判決繕本真的找不到(老案件、監獄裡遺失、法院檔案室調不到),聲請人可以釋明正當理由並請求法院代為調取。這個修正解決了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當年被判刑的人,幾十年後想聲請再審,手上早就沒有判決書了,這個漏洞過去害很多案件卡在起跑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範聲請再審的程式要件,要求聲請人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並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向管轄法院提出;民國108年增訂但書,於聲請人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且有正當理由時,得同時請求法院代為調取,構成再審聲請的程序門檻與救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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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有新證據但沒有當年判決書,能聲請再審嗎?▾
108年以後可以。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但書規定,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可同時請求法院調取。要做的不是放棄,而是寫清楚為什麼拿不到——例如已向法院申請被拒、收容於監所無法取得、原物品在搬遷中遺失,再請法院代調。釋明要具體,建議先去檔案室申請一次取得書面回覆作為鐵證。
Q2再審書狀要寫到多詳細才夠?▾
最少要寫清三件事:依420條或422條哪一款聲請、這一款的具體事實是什麼、用什麼證據證明。例如『依420條第1項第6款發現新事實新證據:鑑定人於某年重新鑑定DNA與原判決不符,報告見證物一』。結構清楚、一條事由對一個證據,比千言萬語有用。
Q3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是什麼?▾
規範聲請再審的程式要件:須以書狀敘明理由、附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向管轄法院提出,108年增訂繕本調取但書。
Q4再審四要件是哪四樣?▾
書狀、理由、原判決繕本、證據,缺一法院得不受理,可補正者依433條先命補正。
Q5什麼叫釋明無法提出繕本的正當理由?▾
如老案件、收容監所無法申請、檔案室調取困難等,使法院得到大致可信心證即可,門檻低於嚴格證明。
Q6再審和非常上訴差在哪?▾
再審針對事實認定錯誤(新證據),非常上訴針對判決違背法令,兩者是不同的非常救濟途徑。
Q7怎麼聲請再審?▾
自檢四要件→處理繕本→撰寫書狀引用420或422款次→附證據→(可委任律師429-1)→向原審法院遞狀。
Q8沒有判決書繕本怎麼辦?▾
先實際去檔案室或地檢署申請取得『無法提供』書面回覆,作為釋明材料,再請法院代調。
Q9再審書狀理由要怎麼寫才夠?▾
寫清依420或422哪一款、具體事實、用什麼證據證明,一條事由對一項證據,避免寫成陳情書。
Q10聲請再審要花多少錢?▾
再審聲請不另繳裁判費;主要成本是律師費(依個案),自行撰狀則無律師費。
Q11繕本缺漏 vs 理由缺漏,哪個能補救?▾
繕本可走但書釋明請法院調取;理由與證據缺漏則依433條命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
Q12利益再審 vs 不利益再審程式差在哪?▾
兩者書狀程式相同,但事由(420 vs 422)與期限(427無時效 vs 425/428受時效限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要件 | 內容 | 缺漏後果 | 但書可否補救 |
|---|---|---|---|
| 再審書狀 | 須以書狀為之,不接受口頭聲請 | 程式不合 | 不適用(書狀本身必備) |
| 敘述理由 | 具體敘明420/422條哪一款事由 | 433條得命補正,逾期駁回 | 不適用 |
| 原判決繕本 | 附具原判決繕本 | 原則不合程式 | 可——釋明正當理由請法院調取 |
| 證據 | 附具證明再審事由之證據 | 433條得命補正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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