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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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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hper
3 years ago
公務人員
再審書 理由 附原判決繕本 證據 無善本 釋明 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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