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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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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要求聲請再審須以書狀敘明理由,並附原判決繕本及證據;108年起繕本取得困難可釋明正當理由請法院調取。

Q · 沒有當年的判決書,還能聲請再審嗎?

可以,108年起可釋明理由請法院代調繕本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但書,民國108年修法後,聲請人若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且有正當理由(例如老案件、收容於監所無法申請、檔案室調取困難),得在聲請再審時同時請求法院代為調取。重點是把「為何拿不到」寫具體:去哪裡申請過、承辦單位如何回覆,越具體越容易被採信,泛泛說「找不到」通常不會被接受。

白話解讀

一般人以為只要發現新證據就能向法院喊一聲「我要再審」。錯,再審的門前有四道崗哨缺一不可:第一,必須書狀(不接受口頭);第二,必須敘述理由(空泛說我冤枉不算);第三,必須附原判決繕本;第四,必須附證據。這四樣缺一,法院可以不受理。民國 108 年修法補上了一道人性化的後門:如果原判決繕本真的找不到(老案件、監獄裡遺失、法院檔案室調不到),聲請人可以釋明正當理由並請求法院代為調取。這個修正解決了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當年被判刑的人,幾十年後想聲請再審,手上早就沒有判決書了,這個漏洞過去害很多案件卡在起跑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範聲請再審的程式要件,要求聲請人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並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向管轄法院提出;民國108年增訂但書,於聲請人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且有正當理由時,得同時請求法院代為調取,構成再審聲請的程序門檻與救濟通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有新證據但沒有當年判決書,能聲請再審嗎?

108年以後可以。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但書規定,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可同時請求法院調取。要做的不是放棄,而是寫清楚為什麼拿不到——例如已向法院申請被拒、收容於監所無法取得、原物品在搬遷中遺失,再請法院代調。釋明要具體,建議先去檔案室申請一次取得書面回覆作為鐵證。

Q2再審書狀要寫到多詳細才夠?

最少要寫清三件事:依420條或422條哪一款聲請、這一款的具體事實是什麼、用什麼證據證明。例如『依420條第1項第6款發現新事實新證據:鑑定人於某年重新鑑定DNA與原判決不符,報告見證物一』。結構清楚、一條事由對一個證據,比千言萬語有用。

Q3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是什麼?

規範聲請再審的程式要件:須以書狀敘明理由、附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向管轄法院提出,108年增訂繕本調取但書。

Q4再審四要件是哪四樣?

書狀、理由、原判決繕本、證據,缺一法院得不受理,可補正者依433條先命補正。

Q5什麼叫釋明無法提出繕本的正當理由?

如老案件、收容監所無法申請、檔案室調取困難等,使法院得到大致可信心證即可,門檻低於嚴格證明。

Q6再審和非常上訴差在哪?

再審針對事實認定錯誤(新證據),非常上訴針對判決違背法令,兩者是不同的非常救濟途徑。

Q7怎麼聲請再審?

自檢四要件→處理繕本→撰寫書狀引用420或422款次→附證據→(可委任律師429-1)→向原審法院遞狀。

Q8沒有判決書繕本怎麼辦?

先實際去檔案室或地檢署申請取得『無法提供』書面回覆,作為釋明材料,再請法院代調。

Q9再審書狀理由要怎麼寫才夠?

寫清依420或422哪一款、具體事實、用什麼證據證明,一條事由對一項證據,避免寫成陳情書。

Q10聲請再審要花多少錢?

再審聲請不另繳裁判費;主要成本是律師費(依個案),自行撰狀則無律師費。

Q11繕本缺漏 vs 理由缺漏,哪個能補救?

繕本可走但書釋明請法院調取;理由與證據缺漏則依433條命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

Q12利益再審 vs 不利益再審程式差在哪?

兩者書狀程式相同,但事由(420 vs 422)與期限(427無時效 vs 425/428受時效限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要件內容缺漏後果但書可否補救
再審書狀須以書狀為之,不接受口頭聲請程式不合不適用(書狀本身必備)
敘述理由具體敘明420/422條哪一款事由433條得命補正,逾期駁回不適用
原判決繕本附具原判決繕本原則不合程式可——釋明正當理由請法院調取
證據附具證明再審事由之證據433條得命補正不適用

內容

再審書狀
須以書狀為之,不接受口頭聲請
敘述理由
具體敘明420/422條哪一款事由
原判決繕本
附具原判決繕本
證據
附具證明再審事由之證據

缺漏後果

再審書狀
程式不合
敘述理由
433條得命補正,逾期駁回
原判決繕本
原則不合程式
證據
433條得命補正

但書可否補救

再審書狀
不適用(書狀本身必備)
敘述理由
不適用
原判決繕本
可——釋明正當理由請法院調取
證據
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435条以下(再審の請求)及び刑事訴訟規則の請求方式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20조 이하(재심의 청구)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253条以下(审判监督程序/申诉)
德國StPO § 366(Form und Inhalt des Wiederaufnahmeantrag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22 et s.(demande en révision)
美國Fed. R. Crim. P. 33(Motion for a New Trial)/28 U.S.C. § 2255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前二條之聲請應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0231129 制定)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0560113 全文修正)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1081210 修正)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立法理由聲請再審固應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以確定聲請再審之案件及其範圍;惟原判決之繕本如聲請人已無留存,而聲請原審法院補發有事實上之困難,且有正當理由者,自應賦予聲請人得釋明其理由,同時請求法院為補充調取之權利,以協助聲請人合法提出再審之聲請,爰增訂本條但書。又如聲請人於聲請時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法院應依第四百三十三條但書之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判決繕本;經命補正而不補正,且仍未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者,法院應以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而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 聲請再審名詞
  • 再審名詞
  • 證據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0170728 制定)

前二條之聲請應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0231129 制定)

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0560113 全文修正)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1081210 修正)

聲請再審固應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以確定聲請再審之案件及其範圍;惟原判決之繕本如聲請人已無留存,而聲請原審法院補發有事實上之困難,且有正當理由者,自應賦予聲請人得釋明其理由,同時請求法院為補充調取之權利,以協助聲請人合法提出再審之聲請,爰增訂本條但書。又如聲請人於聲請時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法院應依第四百三十三條但書之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判決繕本;經命補正而不補正,且仍未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者,法院應以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而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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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