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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
  2. 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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