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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22 條(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理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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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retrial):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anja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新規性:事實審判決前即存在,不及調查,而後始發現。 新證據不具新規性則原審事實認定並無錯誤,自不得以事實審判決後始發生之新事證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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