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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21 條(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理由(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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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21 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有罪確定案件,若漏未審酌足以影響判決的重要證據,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Q · 輕罪二審判決確定、不能上三審,還有救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21 條,依第 376 條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經第二審確定的有罪判決,只要該判決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就能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它不要求你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只要證明既有證據被漏看,門檻比第 420 條第 6 款低,是輕罪案件最後一道可用的救濟。

白話解讀

有一群刑事被告在法律上處於尷尬位置:他們被告的罪是輕罪(依第 376 條不得上訴第三審),所以二審判決就是終點,沒有第三審撿漏的機會。如果二審法官漏看了一份關鍵證據,這類案子的被告本來就沒救了。這條就是為他們設計的救生艇:除了第 420 條那六種理由之外,多一種特別理由,只要是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如果二審判決漏未審酌足以影響判決的重要證據,就可以為受判決人的利益聲請再審。這是專屬於小案件被告的額外保險。很多人以為不得上訴三審等於徹底沒救,其實不是。這條為這類案件開了一扇偏門,走這扇門的門檻比第 420 條第 6 款還低,因為你不用證明新事實新證據,只要證明原本存在的證據被漏看了就夠。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21 條為特別再審事由,適用於依第 376 條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經第二審確定的有罪判決:若該判決就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用以彌補此類案件欠缺第三審救濟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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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案件是不得上訴三審的?

刑訴第 376 條規定的一系列案件,包括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等特定條文案件,這類案件二審就是終點。完整清單須對照第 376 條確認。內行人提示:若律師提醒你「這案二審判完就定讞」,代表第 421 條後續可能是你最後的救濟路徑,從一開始就要記下提交的每一項證據以備事後比對。

Q2什麼叫漏未審酌重要證據?

指二審判決書在論理時,完全沒有提到、評價或回應該項證據。實務上是看判決理由有無實質處理該證據;只在事實欄列出但推論時沒用到,也可能算漏未審酌。所謂重要,是指該證據足以影響判決結果。內行人提示:判決書是法官選擇性論理的產物,你在庭上強調的核心證據若在判決書找不到對應討論,這就是本條可發揮的空間。

Q3刑訴 421 條是什麼?

為不得上訴三審的確定有罪案件設計的特別再審事由,補回欠缺的第三審救濟。

Q4刑訴 421 條和 420 條差在哪?

420 須提新事實新證據門檻高;421 只需證明既有重要證據被漏看,門檻較低且限不得上訴三審案件。

Q5刑訴 421 條怎麼聲請再審?

確認案件不得上訴三審 → 逐段比對判決書 → 標出漏看證據 → 製作對照表 → 20 日內向原審法院遞再審書狀。

Q6聲請再審書狀要寫什麼?

敘述再審理由、附原判決繕本與證據;逐項列出被漏看證據的提交日期、位置與判決未提段落。

Q7怎麼證明證據被漏未審酌?

以判決理由為據,指出該證據已在卷內卻完全未被論及,並說明其足以影響判決結果。

Q8聲請再審要花多少錢?

聲請再審不徵裁判費;委任律師代理另計律師費,視案件複雜度而定。

Q9刑訴 421 條 vs 420 條第 6 款哪個有利?

已有新證據走 420,僅是舊證據被漏看走 421;兩者可疊加主張,任一成立即開啟再審。

Q10刑訴 421 條 vs 非常上訴差在哪?

再審救事實認定瑕疵、由原審法院管轄;非常上訴救法律適用違誤、由最高檢向最高法院提起。

Q11聲請再審 vs 聲請補充判決差在哪?

補充判決處理漏未裁判事項;421 再審處理已裁判但漏未審酌重要證據的確定判決。

Q12得上訴三審的案件能用 421 條嗎?

不能。本條明文限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得上訴三審者應循一般上訴或第 420 條再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421article_420_6
適用案件僅限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確定有罪案件所有得聲請再審之確定判決
舉證內容既有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即可須有足生影響之新事實或新證據
門檻高低較低(不需新證據)較高(須證明新證據之新規性與顯著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435条(再審の理由)— 一般再審事由,無『不得上訴三審專屬』之對應設計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20조(재심이유)— 一般再審事由
🇨🇳 中國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申诉与再审,约第253條前後,版次有異待查)
🇩🇪 德國StPO § 359(Wiederaufnahme zugunsten des Verurteilten)— 有利被告之再審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22(révision)
🇺🇸 美國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33(motion for new trial,新發現證據)— 普通法近似制度,非對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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