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21 條(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理由(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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