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21 條(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理由(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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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21 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有罪確定案件,若漏未審酌足以影響判決的重要證據,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Q · 輕罪二審判決確定、不能上三審,還有救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21 條,依第 376 條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經第二審確定的有罪判決,只要該判決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就能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它不要求你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只要證明既有證據被漏看,門檻比第 420 條第 6 款低,是輕罪案件最後一道可用的救濟。
白話解讀
有一群刑事被告在法律上處於尷尬位置:他們被告的罪是輕罪(依第 376 條不得上訴第三審),所以二審判決就是終點,沒有第三審撿漏的機會。如果二審法官漏看了一份關鍵證據,這類案子的被告本來就沒救了。這條就是為他們設計的救生艇:除了第 420 條那六種理由之外,多一種特別理由,只要是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如果二審判決漏未審酌足以影響判決的重要證據,就可以為受判決人的利益聲請再審。這是專屬於小案件被告的額外保險。很多人以為不得上訴三審等於徹底沒救,其實不是。這條為這類案件開了一扇偏門,走這扇門的門檻比第 420 條第 6 款還低,因為你不用證明新事實新證據,只要證明原本存在的證據被漏看了就夠。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21 條為特別再審事由,適用於依第 376 條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經第二審確定的有罪判決:若該判決就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用以彌補此類案件欠缺第三審救濟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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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
刑訴第 376 條列舉的輕罪案件,二審即為終審。
Q2刑訴 421 條的再審門檻為什麼比較低?▾
只需證明既有重要證據被漏看,不必提出新事實新證據。
Q3什麼叫漏未審酌重要證據?▾
判決理由完全沒提到、評價該足以影響結果的證據。
Q4聲請刑訴 421 再審要在多久內提出?▾
保守以準用第 424 條的 20 日內為限。
Q5可以同時主張第 420 條和第 421 條嗎?▾
可以,新證據走 420、舊證據漏看走 421,任一成立即開啟再審。
Q6再審成立會發生什麼?▾
由原審法院開啟再審程序重新審理,受不利益變更禁止保護。
Q7聲請再審會停止刑罰執行嗎?▾
原則不停止,但檢察官得於裁定前命停止執行。
Q8沒有律師可以自己聲請嗎?▾
可以,但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書狀須敘明理由附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421 | article_420_6 |
|---|---|---|
| 適用案件 | 僅限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確定有罪案件 | 所有得聲請再審之確定判決 |
| 舉證內容 | 既有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即可 | 須有足生影響之新事實或新證據 |
| 門檻高低 | 較低(不需新證據) | 較高(須證明新證據之新規性與顯著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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