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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21 條(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理由(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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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21 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有罪確定案件,若漏未審酌足以影響判決的重要證據,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Q · 輕罪二審判決確定、不能上三審,還有救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21 條,依第 376 條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經第二審確定的有罪判決,只要該判決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就能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它不要求你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只要證明既有證據被漏看,門檻比第 420 條第 6 款低,是輕罪案件最後一道可用的救濟。

白話解讀

有一群刑事被告在法律上處於尷尬位置:他們被告的罪是輕罪(依第 376 條不得上訴第三審),所以二審判決就是終點,沒有第三審撿漏的機會。如果二審法官漏看了一份關鍵證據,這類案子的被告本來就沒救了。這條就是為他們設計的救生艇:除了第 420 條那六種理由之外,多一種特別理由,只要是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如果二審判決漏未審酌足以影響判決的重要證據,就可以為受判決人的利益聲請再審。這是專屬於小案件被告的額外保險。很多人以為不得上訴三審等於徹底沒救,其實不是。這條為這類案件開了一扇偏門,走這扇門的門檻比第 420 條第 6 款還低,因為你不用證明新事實新證據,只要證明原本存在的證據被漏看了就夠。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21 條為特別再審事由,適用於依第 376 條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經第二審確定的有罪判決:若該判決就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用以彌補此類案件欠缺第三審救濟的缺口。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

刑訴第 376 條列舉的輕罪案件,二審即為終審。

Q2刑訴 421 條的再審門檻為什麼比較低?

只需證明既有重要證據被漏看,不必提出新事實新證據。

Q3什麼叫漏未審酌重要證據?

判決理由完全沒提到、評價該足以影響結果的證據。

Q4聲請刑訴 421 再審要在多久內提出?

保守以準用第 424 條的 20 日內為限。

Q5可以同時主張第 420 條和第 421 條嗎?

可以,新證據走 420、舊證據漏看走 421,任一成立即開啟再審。

Q6再審成立會發生什麼?

由原審法院開啟再審程序重新審理,受不利益變更禁止保護。

Q7聲請再審會停止刑罰執行嗎?

原則不停止,但檢察官得於裁定前命停止執行。

Q8沒有律師可以自己聲請嗎?

可以,但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書狀須敘明理由附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421article_420_6
適用案件僅限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確定有罪案件所有得聲請再審之確定判決
舉證內容既有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即可須有足生影響之新事實或新證據
門檻高低較低(不需新證據)較高(須證明新證據之新規性與顯著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435条(再審の理由)— 一般再審事由,無『不得上訴三審專屬』之對應設計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20조(재심이유)— 一般再審事由
🇨🇳 中國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申诉与再审,约第253條前後,版次有異待查)
🇩🇪 德國StPO § 359(Wiederaufnahme zugunsten des Verurteilten)— 有利被告之再審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22(révision)
🇺🇸 美國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33(motion for new trial,新發現證據)— 普通法近似制度,非對應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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