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23 條(聲請再審之期間(一))

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23 條規定,聲請再審不受刑罰執行階段限制,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仍得聲請再審。

Q · 坐完牢了還能聲請再審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23 條,聲請再審不因刑罰執行階段而受限。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因赦免、易科罰金繳清、緩刑期滿、受判決人死亡等原因已不受執行時,仍得聲請再審。對被告有利的再審沒有時間限制;對被告不利的再審則受第 425 條時效限制。實務上多數冤案平反都發生在當事人服刑結束、有時間與資源整理新證據之後,本條把這扇門永遠留著。

白話解讀

刑期服完了,這個案子在你心裡是不是徹底翻篇了?這條法律給出一個讓很多人意外的答案:法律上沒有。它說,就算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或者因為某些原因不需要再執行(例如假釋期滿、緩刑期滿、受判決人已過世),聲請再審這條路還是開著的。為什麼這個設計重要?因為大部分冤案平反都發生在當事人坐完牢之後。出獄後才有時間冷靜整理證據,才有資源找律師、找新證據、找專家鑑定。如果規定刑罰執行完畢就不能再審,等於告訴所有冤案被害人「你蹲完牢就認了吧」。這條把這扇門永遠留著。同樣的,對方向也適用:對被告不利的再審,被告就算已經服完刑也能聲請(在第 425 條時效內)。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23 條為再審聲請期間的規範,明定再審聲請不因刑罰執行狀態而受限: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因赦免、易科罰金繳清、緩刑期滿、受判決人死亡等原因已不受執行時,仍得聲請再審。本條將救濟途徑與刑罰執行時間軸脫鉤,確保冤案在執行結束後仍有平反機會。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爸爸二十年前坐過牢,最近找到當年的關鍵證據可以翻案,還來得及嗎?

對被告有利的再審沒有時間限制,本條明文規定刑罰執行完畢後仍得為之。但如果你爸爸已經過世,依第 427 條只有特定家屬能聲請。時間久遠最大的挑戰不是法律期限,是證據保全:原審卷宗可能已銷毀、證人記憶模糊或過世,所以即使法律允許,實際聲請前要先評估證據是否還能撐起再審。

Q2受判決人已經過世,再審還有意義嗎?

有。第一,名譽回復是家屬權益。第二,如果被告生前因案件被剝奪財產(罰金、追徵),再審改判可請求返還。第三,公務員、律師等職業曾因案件被撤銷資格,家屬可能有後續權益主張。為亡者聲請再審除了情感意義,要評估實質效益是否值得投入時間和訴訟成本,不是每個案子都適合走這條路。

Q3刑罰執行完畢後還能聲請再審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 423 條明文規定,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聲請再審亦得為之,救濟途徑不因服刑結束而關閉。

Q4再審期間是什麼意思?

指可以聲請再審的時間範圍。本條的重點是再審期間不與刑罰執行時間軸掛鉤,執行完畢後仍在可聲請的範圍內。

Q5什麼叫已不受執行?

中性用語,指因赦免、易科罰金繳清、緩刑期滿、假釋期滿、受判決人死亡等原因刑罰不再執行,但案件有罪認定仍存在。

Q6對被告有利的再審有時效嗎?

沒有。為受判決人利益的再審不受時間限制,刑罰執行完畢後仍可隨時聲請,這是本條核心保障。

Q7刑罰執行完畢後怎麼聲請再審?

確認第 420 條事由 → 蒐集保全新證據 → 撰寫再審書狀附原判決繕本及證據 → 依第 426 條向原審法院提出。

Q8為過世的家人聲請再審要準備什麼?

依第 427 條確認家屬聲請資格,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證明身分,再備齊新證據與再審書狀,避免程序層面被駁回。

Q9再審聲請要去哪個法院?

依第 426 條,向作成判決的原審法院聲請;判決一部曾上訴一部未上訴時,各該部分分別定管轄。

Q10聲請再審需要律師嗎?要花多少錢?

依第 429-1 條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冤案救援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民間司改會等資源,降低費用負擔。

Q11對被告有利 vs 不利的再審時效差在哪?

有利再審無時間限制;不利益再審依第 425 條受刑法第 80 條追訴時效二分之一限制。方向不同時效完全不同。

Q12再審 vs 非常上訴差在哪?

再審針對事實認定錯誤(新證據),向原審法院聲請;非常上訴針對法律適用違背,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avorableunfavorable
聲請方向為受判決人利益再審為受判決人不利益再審
執行完畢後可否聲請可(本條)可(本條),但受時效限制
時間限制無時間限制依第 425 條,受刑法第 80 條追訴時效二分之一限制
依據條文第 420、423、427 條第 422、423、425、428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441 条(再審請求は刑の執行終了後でも可能)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27조(재심청구의 시기 - 형 집행 종료 후에도 가능)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252-253 条(审判监督程序 / 申诉)
🇩🇪 德國StPO § 361(Wiederaufnahme nicht durch Strafvollstreckung oder Tod ausgeschloss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22 et s.(révision possible même après exécution de la peine)
🇺🇸 美國Writ of coram nobis(United States v. Morgan, 346 U.S. 502, 服刑完畢後仍可聲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