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24 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第 421 條)而聲請再審者,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提出,逾期再審權消滅。
Q · 發現重要證據被法官漏看,要在幾天內聲請再審?
20 天,從判決送達日起算,逾期消滅
依刑事訴訟法第 424 條,因第 421 條「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提出。此為法定不變期間,從判決送達當日起算(含寄存送達),逾期則此類再審權永久消滅,與第 420 條為受判決人利益再審的「無時間限制」形成強烈對比。
假設你被判了二審確定的有罪判決,後來發現原審根本沒看到一份關鍵證據(例如監視器畫面、證人陳述、鑑定報告),這份東西如果當時被審酌,結果可能完全不同。你想聲請再審,這條法律告訴你:時間只有 20 天。從判決送達那天開始算。這個 20 天的設計,跟為利益再審的「無時間限制」形成強烈對比,原因在於第 421 條這種特殊再審類型保護的是「重要證據漏未審酌」這種程序瑕疵,立法者認為這種事被告自己當下就應該知道,不能拖太久才主張。20 天聽起來很短,因為它真的很短。讀完這條的當天去找律師都不一定來得及準備聲請書。所以這條法律真正的訊息是:判決送達後立刻檢視整個卷宗,是否有重要證據被漏掉,這件事必須在第一週就決定要不要做。
刑事訴訟法第 424 條規範第 421 條「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型再審的法定聲請期間,明定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為之,屬不變期間,逾期再審權即告消滅,目的在於兼顧救濟可及性與判決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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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依送達規定,即使你不在家,家人代收或寄存於郵局都算合法送達,代收日或寄存生效日即為 20 日起算點。回國才發現逾期會非常麻煩。實務上若會出國一段時間,可向法院聲請指定送達代收人(第 55 條),讓書狀直接寄到代收人(通常是律師事務所),確保不會錯過。
依本條已逾期不能走第 421 條再審,但可評估是否符合第 420 條事由(為受判決人利益再審),該條無時間限制。例如該證據是判決確定後才被發現的新證據,可走第 420 條第 6 款。差別在於「漏未審酌」(卷內原有但未斟酌)與「新證據」(事後才出現或發現),律師會盡量包裝為新證據以避開 20 日限制,但須留意法院可能認定其實屬漏未審酌而以逾期駁回。
規定第 421 條「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再審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聲請,逾期消滅。
卷內原本就存在、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但原審完全未予斟酌的證據。
法律明定不得伸長或縮短的期間,逾期權利即消滅,與一般可回復期間不同。
424 專指漏未審酌型(20 日),423 規範其他再審事由的期間起算規則。
記送達日 → 逐條檢視判決證據欄 → 判斷 421/420 路線 → 備書狀繕本證據 → 20 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
自判決送達當日起算 20 日;寄存送達者自寄存滿 10 日生效後再起算 20 日。
依第 429 條須備再審書狀(敘述理由)、原判決繕本、相關證據,不能口頭。
比對判決理由欄是否完全未提及該證據;若只是提及後不採,屬未採用不算漏未審酌。
若證據是判決確定後才發現的新證據走 420 無期限;卷內原有被漏看則只能走 421 受 20 日限制。
再審針對事實認定錯誤、由當事人聲請;非常上訴針對判決違背法令、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
| 比較面向 | art_424_421 | art_420 | art_425 |
|---|---|---|---|
| 適用事由 | 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卷內已有) | 新證據、偽證、原審法官犯罪等 | 為不利益再審 |
| 聲請期間 | 送達後 20 日內 | 無時間限制 | 刑罰執行完畢/赦免後一定期間限制 |
| 聲請目的 | 為受判決人利益 | 為受判決人利益 | 為受判決人不利益 |
| 逾期效果 | 再審權消滅 | 不受期間影響 | 逾期不得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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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將原審裁定撤銷,自行裁定。
再審之聲請於再審判決前,得撤回之。 撤回再審聲請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將原審裁定撤銷,自行裁定。
再審之聲請於再審判決前,得撤回之。 撤回再審聲請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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