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24 條(聲請再審之期間(二))
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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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24 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第 421 條)而聲請再審者,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提出,逾期再審權消滅。
Q · 發現重要證據被法官漏看,要在幾天內聲請再審?
依刑事訴訟法第 424 條,因第 421 條「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提出。此為法定不變期間,從判決送達當日起算(含寄存送達),逾期則此類再審權永久消滅,與第 420 條為受判決人利益再審的「無時間限制」形成強烈對比。
白話解讀
假設你被判了二審確定的有罪判決,後來發現原審根本沒看到一份關鍵證據(例如監視器畫面、證人陳述、鑑定報告),這份東西如果當時被審酌,結果可能完全不同。你想聲請再審,這條法律告訴你:時間只有 20 天。從判決送達那天開始算。這個 20 天的設計,跟為利益再審的「無時間限制」形成強烈對比,原因在於第 421 條這種特殊再審類型保護的是「重要證據漏未審酌」這種程序瑕疵,立法者認為這種事被告自己當下就應該知道,不能拖太久才主張。20 天聽起來很短,因為它真的很短。讀完這條的當天去找律師都不一定來得及準備聲請書。所以這條法律真正的訊息是:判決送達後立刻檢視整個卷宗,是否有重要證據被漏掉,這件事必須在第一週就決定要不要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24 條規範第 421 條「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型再審的法定聲請期間,明定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為之,屬不變期間,逾期再審權即告消滅,目的在於兼顧救濟可及性與判決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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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 424 條的 20 天從哪天開始算?▾
從判決送達當日起算,含寄存送達(寄存滿 10 日生效)。
Q2超過 20 天還能聲請再審嗎?▾
第 421 條型不行,但可評估改走第 420 條(無時間限制)。
Q3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是什麼意思?▾
卷內原本就有、但原判決完全未斟酌的足以影響結果的證據。
Q4再審一定要寫書狀嗎?▾
是,依第 429 條須附理由、原判決繕本及證據,不能口頭。
Q5第 421 條和第 420 條差在哪?▾
421 是卷內證據被漏看(20 日),420 是新發現證據(無期限)。
Q6人在國外錯過 20 天怎麼辦?▾
代收或寄存仍生效,可事先依第 55 條指定送達代收人。
Q7再審期間可以停止執行刑罰嗎?▾
原則不停止(第 430 條),但檢察官得於裁定前命停止。
Q8由哪個法院管轄再審?▾
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第 426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424_421 | art_420 | art_425 |
|---|---|---|---|
| 適用事由 | 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卷內已有) | 新證據、偽證、原審法官犯罪等 | 為不利益再審 |
| 聲請期間 | 送達後 20 日內 | 無時間限制 | 刑罰執行完畢/赦免後一定期間限制 |
| 聲請目的 | 為受判決人利益 | 為受判決人利益 | 為受判決人不利益 |
| 逾期效果 | 再審權消滅 | 不受期間影響 | 逾期不得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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