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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24聲請再審之期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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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24 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第 421 條)而聲請再審者,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提出,逾期再審權消滅。

Q · 發現重要證據被法官漏看,要在幾天內聲請再審?

20 天,從判決送達日起算,逾期消滅

依刑事訴訟法第 424 條,因第 421 條「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提出。此為法定不變期間,從判決送達當日起算(含寄存送達),逾期則此類再審權永久消滅,與第 420 條為受判決人利益再審的「無時間限制」形成強烈對比。

白話解讀

假設你被判了二審確定的有罪判決,後來發現原審根本沒看到一份關鍵證據(例如監視器畫面、證人陳述、鑑定報告),這份東西如果當時被審酌,結果可能完全不同。你想聲請再審,這條法律告訴你:時間只有 20 天。從判決送達那天開始算。這個 20 天的設計,跟為利益再審的「無時間限制」形成強烈對比,原因在於第 421 條這種特殊再審類型保護的是「重要證據漏未審酌」這種程序瑕疵,立法者認為這種事被告自己當下就應該知道,不能拖太久才主張。20 天聽起來很短,因為它真的很短。讀完這條的當天去找律師都不一定來得及準備聲請書。所以這條法律真正的訊息是:判決送達後立刻檢視整個卷宗,是否有重要證據被漏掉,這件事必須在第一週就決定要不要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24 條規範第 421 條「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型再審的法定聲請期間,明定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為之,屬不變期間,逾期再審權即告消滅,目的在於兼顧救濟可及性與判決確定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判決送達當天我人在國外,要怎麼算這 20 天?

送達依送達規定,即使你不在家,家人代收或寄存於郵局都算合法送達,代收日或寄存生效日即為 20 日起算點。回國才發現逾期會非常麻煩。實務上若會出國一段時間,可向法院聲請指定送達代收人(第 55 條),讓書狀直接寄到代收人(通常是律師事務所),確保不會錯過。

Q2我發現重要證據被漏看,但已經 25 天了,還有救嗎?

依本條已逾期不能走第 421 條再審,但可評估是否符合第 420 條事由(為受判決人利益再審),該條無時間限制。例如該證據是判決確定後才被發現的新證據,可走第 420 條第 6 款。差別在於「漏未審酌」(卷內原有但未斟酌)與「新證據」(事後才出現或發現),律師會盡量包裝為新證據以避開 20 日限制,但須留意法院可能認定其實屬漏未審酌而以逾期駁回。

Q3刑訴 424 條是什麼?

規定第 421 條「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再審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聲請,逾期消滅。

Q4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是什麼意思?

卷內原本就存在、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但原審完全未予斟酌的證據。

Q5什麼叫法定不變期間?

法律明定不得伸長或縮短的期間,逾期權利即消滅,與一般可回復期間不同。

Q6刑訴 424 條的 20 日和第 423 條差在哪?

424 專指漏未審酌型(20 日),423 規範其他再審事由的期間起算規則。

Q7刑訴 424 條的再審怎麼聲請?

記送達日 → 逐條檢視判決證據欄 → 判斷 421/420 路線 → 備書狀繕本證據 → 20 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

Q820 日期間到底怎麼算?

自判決送達當日起算 20 日;寄存送達者自寄存滿 10 日生效後再起算 20 日。

Q9聲請再審需要什麼文件?

依第 429 條須備再審書狀(敘述理由)、原判決繕本、相關證據,不能口頭。

Q10怎麼證明證據是被漏未審酌而非未採用?

比對判決理由欄是否完全未提及該證據;若只是提及後不採,屬未採用不算漏未審酌。

Q11第 421 條(20 日)vs 第 420 條(無期限)哪個對我有利?

若證據是判決確定後才發現的新證據走 420 無期限;卷內原有被漏看則只能走 421 受 20 日限制。

Q12再審 vs 非常上訴差在哪?

再審針對事實認定錯誤、由當事人聲請;非常上訴針對判決違背法令、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424_421art_420art_425
適用事由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卷內已有)新證據、偽證、原審法官犯罪等為不利益再審
聲請期間送達後 20 日內無時間限制刑罰執行完畢/赦免後一定期間限制
聲請目的為受判決人利益為受判決人利益為受判決人不利益
逾期效果再審權消滅不受期間影響逾期不得聲請

art_424_421

適用事由
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卷內已有)
聲請期間
送達後 20 日內
聲請目的
為受判決人利益
逾期效果
再審權消滅

art_420

適用事由
新證據、偽證、原審法官犯罪等
聲請期間
無時間限制
聲請目的
為受判決人利益
逾期效果
不受期間影響

art_425

適用事由
為不利益再審
聲請期間
刑罰執行完畢/赦免後一定期間限制
聲請目的
為受判決人不利益
逾期效果
逾期不得聲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435条(再審請求の理由)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20조(재심 이유)
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253條(審判監督程序之申訴)
德國StPO § 359 Nr. 5(Wiederaufnahme – neue Tatsachen oder Beweismittel)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622(demande en révision)
美國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33(new trial – newly discovered eviden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將原審裁定撤銷,自行裁定。

(0231129 制定)

再審之聲請於再審判決前,得撤回之。   撤回再審聲請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0560113 全文修正)

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0170728 制定)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將原審裁定撤銷,自行裁定。

(0231129 制定)

再審之聲請於再審判決前,得撤回之。   撤回再審聲請之人,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0560113 全文修正)

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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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424 條規定:「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4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4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