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25 條(聲請再審之期間(三))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25條規定,不利益再審須在判決確定後、未逾追訴權時效二分之一期間內聲請,逾期不得提起。
Q · 無罪定讞後,檢察官還能聲請對我不利的再審嗎?有沒有期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425條,為受判決人不利益的再審,必須在判決確定後、未超過「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時效的二分之一」期間內聲請,逾期即不得提起。例如某罪追訴時效20年,不利益再審的聲請期限就是10年;從判決確定日起算,到再審書狀送達法院日截止。為被告利益的再審則不受此限。
白話解讀
對被告不利的再審不是無限期的,這條法律給了一個精算後的時間框架:判決確定後,以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的「一半」為界線,超過就不能再聲請。為什麼是一半而不是全部?因為立法者在「實質正義」和「被告免於永久不安」之間做了取捨。如果讓檢察官有跟追訴權同樣長的時間隨時聲請不利再審,被告等於一輩子都活在「明天可能被重啟訴訟」的陰影裡。所以法律砍了一半。具體換算:最重本刑十年以上罪追訴時效 30 年,再審期限 15 年;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未滿十年追訴時效 20 年,再審期限 10 年;最重本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追訴時效 10 年,再審期限 5 年。這是檢察官手中那把「不利再審」武器的有效期限。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25條是不利益再審的時效限制條文,規定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須在判決確定後、未逾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時效二分之一的期間內為之,逾期即不得聲請,藉此設定被告免於永久受追訴重啟風險的明確終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不利益再審有時間限制嗎?▾
有。判決確定後超過追訴權時效一半就不能聲請。
Q2不利益再審的期限怎麼算?▾
查該罪最重本刑對應刑法80條的時效,除以2,從判決確定日起算。
Q3利益再審也有這個期限嗎?▾
沒有。為被告利益的再審不受第425條限制。
Q4追訴時效要用判決刑度算嗎?▾
不是。用罪名的最重本刑對應刑法80條,不是實際判決刑度。
Q5期限從哪天起算?▾
從判決確定日起算,到再審書狀送達法院日截止。
Q6誰可以聲請不利益再審?▾
管轄法院對應檢察署檢察官及自訴人(刑訴428條)。
Q7超過期限還硬聲請會怎樣?▾
法院應以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
Q8為什麼不利益再審要設期限?▾
保障被告免於永久處於被重啟訴訟的不安狀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avorable_retrial | unfavorable_retrial |
|---|---|---|
| 聲請方向 | 為受判決人利益 | 為受判決人不利益 |
| 時效限制 | 無時間限制 | 追訴權時效二分之一(本條) |
| 聲請人 | 檢察官、受判決人、法定代理人等(刑訴427) | 檢察官、自訴人(刑訴428) |
| 立法價值 | 保障無辜者永遠有翻案機會 | 兼顧實質正義與被告法律安定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