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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25 條(聲請再審之期間(三))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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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25條規定,不利益再審須在判決確定後、未逾追訴權時效二分之一期間內聲請,逾期不得提起。

Q · 無罪定讞後,檢察官還能聲請對我不利的再審嗎?有沒有期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425條,為受判決人不利益的再審,必須在判決確定後、未超過「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時效的二分之一」期間內聲請,逾期即不得提起。例如某罪追訴時效20年,不利益再審的聲請期限就是10年;從判決確定日起算,到再審書狀送達法院日截止。為被告利益的再審則不受此限。

白話解讀

對被告不利的再審不是無限期的,這條法律給了一個精算後的時間框架:判決確定後,以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的「一半」為界線,超過就不能再聲請。為什麼是一半而不是全部?因為立法者在「實質正義」和「被告免於永久不安」之間做了取捨。如果讓檢察官有跟追訴權同樣長的時間隨時聲請不利再審,被告等於一輩子都活在「明天可能被重啟訴訟」的陰影裡。所以法律砍了一半。具體換算:最重本刑十年以上罪追訴時效 30 年,再審期限 15 年;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未滿十年追訴時效 20 年,再審期限 10 年;最重本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追訴時效 10 年,再審期限 5 年。這是檢察官手中那把「不利再審」武器的有效期限。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25條是不利益再審的時效限制條文,規定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須在判決確定後、未逾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時效二分之一的期間內為之,逾期即不得聲請,藉此設定被告免於永久受追訴重啟風險的明確終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不利益再審有時間限制嗎?

有。判決確定後超過追訴權時效一半就不能聲請。

Q2不利益再審的期限怎麼算?

查該罪最重本刑對應刑法80條的時效,除以2,從判決確定日起算。

Q3利益再審也有這個期限嗎?

沒有。為被告利益的再審不受第425條限制。

Q4追訴時效要用判決刑度算嗎?

不是。用罪名的最重本刑對應刑法80條,不是實際判決刑度。

Q5期限從哪天起算?

從判決確定日起算,到再審書狀送達法院日截止。

Q6誰可以聲請不利益再審?

管轄法院對應檢察署檢察官及自訴人(刑訴428條)。

Q7超過期限還硬聲請會怎樣?

法院應以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

Q8為什麼不利益再審要設期限?

保障被告免於永久處於被重啟訴訟的不安狀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avorable_retrialunfavorable_retrial
聲請方向為受判決人利益為受判決人不利益
時效限制無時間限制追訴權時效二分之一(本條)
聲請人檢察官、受判決人、法定代理人等(刑訴427)檢察官、自訴人(刑訴428)
立法價值保障無辜者永遠有翻案機會兼顧實質正義與被告法律安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Strafprozessordnung (StPO) § 362(Wiederaufnahme zuungunsten des Angeklag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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