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26 條
- 1.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 2.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 3.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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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26條規定聲請再審由判決的原審法院管轄,一審確定向地院、二審確定向高院聲請。
Q · 聲請再審要向哪個法院提出?
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聲請再審原則上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一審確定向地方法院、二審確定向高等法院。判決一部上訴一部未上訴而合併聲請時,由第二審法院統一管轄;第三審確定者原則向第二審聲請,但若再審理由是第三審法官有第420條第1項第5款(職務犯罪)情形,則由第三審管轄。
白話解讀
你決定聲請再審了,第一個現實問題就跑出來:要送到哪個法院?這條法律給的答案不是「最方便的法院」,是「判決的原審法院」。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原審法院最熟悉這個案子的卷宗和證據,由他們重新檢視最有效率,也避免上下級法院之間的認定矛盾。但實務上會遇到複雜情況:判決如果是分階段確定(一部分二審確定、一部分一審確定,這在實務上常見),管轄就要分別認定。第二項處理的就是這種混合情況,原則是「跟著上級法院走」,由二審法院統一管轄全案,避免分裂審理。第三項則是另一種情況:判決在第三審確定,原則上向二審聲請(因為三審是法律審不審理事實),但如果再審理由是「三審法官有犯罪行為」,那就回到三審處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為再審程序的管轄規範,採「原審法院管轄主義」:聲請再審由實際做出原判決的法院受理。其下並就「判決一部上訴一部確定的混合情況」與「第三審確定」分別規定向上集中管轄的例外,目的在確保最熟悉卷證的法院重新檢視,並維護審級制度的程序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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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再審要向哪個法院?▾
原則向做出原判決的原審法院。一審確定向地方法院、二審確定向高等法院聲請。
Q2再審可以向最高法院聲請嗎?▾
原則不行。第三審確定者原則向第二審聲請,只有再審理由是第三審法官職務犯罪時才例外由第三審管轄。
Q3聲請再審的法院寫錯會怎樣?▾
可能被裁定駁回或移送,聲請日以正確法院收文日為準,時效緊迫時務必一次寄對。
Q4怎麼知道我的案子是哪一審確定的?▾
翻判決書最後的「審判機關」欄位,做出最終判決的法院就是原審法院。
Q5案件一部分一審確定、一部分二審確定怎麼辦?▾
依第426條第2項,當第二審就上訴審部分為開始再審裁定時,第一審確定部分也歸第二審法院統一管轄。
Q6再審管轄有沒有時效限制?▾
本條是管轄規定無獨立時效,但第424、425條的聲請期間不會因為向錯誤法院聲請而暫停。
Q7曾經移轉管轄的案件,原審法院是哪個?▾
指實際做出判決的法院,不是最初受理的法院,必要時要回頭翻判決書確認。
Q8刑事附帶民事的判決要怎麼聲請再審?▾
民事部分回民事庭、刑事部分依本條向原審聲請,一個案件兩個流程要分開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managing_court | basis |
|---|---|---|
| 一審判決確定 | 地方法院(原審) | 第426條第1項 |
| 二審判決確定 | 高等法院(原審) | 第426條第1項 |
| 一部上訴一部未上訴、合併聲請 | 第二審法院統一管轄 | 第426條第2項 |
| 第三審判決確定(一般) | 第二審法院 | 第426條第3項本文 |
| 第三審判決確定、理由為三審法官職務犯罪 | 第三審法院 | 第426條第3項但書(第420條第1項第5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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