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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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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得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者包括檢察官、受判決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及死亡後之配偶、直系血親、近親屬。

Q · 親人冤死在獄中,還能幫他聲請再審嗎?

可以,而且不因死亡而終止。依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款,受判決人死亡後,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兄弟姊妹、叔伯姑姑)、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都能為其利益獨立聲請再審。聲請時須備妥親屬關係證明(戶籍謄本),並具備第420條所列的法定再審事由。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有些冤案過了二三十年還有人在翻?不是因為當事人死不認輸,而是因為法律明文允許五種人幫他打這場仗。427 條列出五種有資格聲請再審的人:檢察官(對,就是當年起訴你的那個體系也可以反過來救你)、受判決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及當受判決人已經過世,他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兄弟姊妹、叔伯姑姑、堂表兄弟姊妹)、二親等內姻親(岳父母、女婿媳婦)、家長家屬。這個名單的寬度遠超一般人的想像。冤錯救濟不會因為一個人死亡就關門,這是這條法律最有力的宣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為再審聲請權人之規範,列舉得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五類適格主體:管轄檢察署檢察官、受判決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及受判決人死亡後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確立利益再審聲請權的人的範圍與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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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親人冤獄但已經過世,還能替他翻案嗎?

可以,而且沒有時間限制。第427條第4款明文規定,受判決人死亡後,他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都能獨立聲請再審。聲請時法院會要求親屬關係證明,先把戶籍謄本、結婚證書備齊。

Q2我是受判決人的堂哥,算不算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不算。堂兄弟姊妹是四親等旁系血親,不在範圍內;親兄弟姊妹是二親等、叔伯姑姑是三親等,這兩種才在範圍內。親等算法是從己身上數至共同祖先再下數至對方,堂兄弟姊妹共同祖先是祖父母,上數2下數2共4親等。

Q3檢察官真的會替受刑人聲請再審嗎?

會,而且近年案例越來越多。第427條第1款明文授權檢察官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台灣多起重大冤案平反都有檢察官介入。可主動向地檢署書面陳情並附上新事證分析,請求檢察官評估是否主動聲請。

Q4刑事訴訟法第427條是什麼?

規範得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的五類適格人:檢察官、本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死亡後之近親屬。

Q5誰可以聲請利益再審?

檢察官、受判決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及死亡後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

Q6什麼叫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兄弟姊妹(二親等)、叔伯姑姑(三親等)在內,堂表兄弟姊妹(四親等)不在內。

Q7利益再審和不利益再審差在哪?

427條為受判決人利益(求輕判或無罪),428條為不利益由檢察官或自訴人聲請,聲請人與要件都不同。

Q8怎麼幫過世的親人聲請再審?

先備妥戶籍謄本證明親屬關係 → 確認第420條法定事由 → 依第429條備齊書狀證據 → 向原審法院聲請。

Q9聲請再審要準備什麼文件?

再審書狀、原判決繕本、新事證、以及證明聲請資格的親屬關係文件(戶籍謄本、結婚證書)。

Q10聲請再審需要律師嗎?

依第429-1條得委任律師。再審書狀專業門檻極高,沒有律師幾乎寫不出合格聲請書狀,強烈建議委任。

Q11怎麼讓檢察官願意出面聲請?

可向地檢署書面陳情並附上新事證分析,請求檢察官評估主動聲請;檢察官聲請比家屬單獨聲請更受法院重視。

Q12刑訴427 vs 428 哪個適用我的情況?

想替被告爭取無罪或輕判用427(利益再審);對被告不利的加重才用428,且由檢察官或自訴人提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利益再審(427條)不利益再審(428條)
聲請目的使受判決人獲輕判、無罪或免訴對受判決人不利(如加重)
聲請人檢察官、本人、法代或配偶、死亡後近親屬管轄檢察署檢察官及自訴人
時間限制原則無限制受較嚴格期間限制
死亡後可否聲請可,由家屬聲請受判決人死亡後不得為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439条(再審の請求権者)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24조(재심청구권자)
🇨🇳 中國刑事訴訟法 審判監督程序(申訴權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 德國StPO § 361(Wiederaufnahme zugunsten eines Verstorbenen)i.V.m. § 365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23(personnes pouvant demander la révision)
🇺🇸 美國Fed. R. Crim. P. 33(motion for new trial)/ 28 U.S.C. § 2255(以被告為中心,無對應之死後家屬聲請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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