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2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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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II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III 第33條(閱卷權)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
「非常上訴」時,類推429-1 3,再適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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