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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2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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