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規定,聲請再審案件除顯無必要外,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代理人到場,聽取檢察官與受判決人意見,終結紙上再審。
Q · 聲請再審,法院會開庭讓我當面講嗎?
原則上會,除非顯無必要或你不願到場
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顯無必要包括非聲請權人聲請、程式顯不合法、顯有理由應逕予開啟、或顯無理由應逕予駁回。但聲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已陳明不願到場者,法院得不通知。此為108年增訂,將再審從書面審推向聽審化。
多數人不知道的是,民國 108 年之前,再審聲請常常是一場你聽不到回音的獨白。你把書狀交出去,幾個月後收到一紙裁定駁回,從頭到尾沒人聽過你本人講一句話。這是「紙上再審」的黑暗年代。108 年增訂這條之後遊戲規則整個改寫:除非聲請顯無必要(例如非聲請權人聲請、或顯有理由應逕行裁定開啟再審),否則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你終於可以真的站在法官面前說話,而不是被默默駁回。這條是再審制度從「書面審」走向「聽審化」的關鍵一步,實質提升了冤錯平反的正當程序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為再審聲請的聽取意見程序規範:除顯無必要者外,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意見,使再審聲請的審查從純書面審轉向言詞聽審,強化正當程序與冤錯案件平反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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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除顯無必要(非聲請權人、程式顯不合法、顯有理由、顯無理由)外都應通知聲請人及代理人到場。若法院未開庭就駁回而你的聲請並非顯無必要,可抗告主張違反程序規定。
本條明文應聽取受判決人意見,實務上法院會協調監所提解或以視訊方式參與,或讓你以書面表達意見。若被關著卻未獲通知,你或代理律師應主動書面請求並強調這是法定程序權利。
依但書,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法院得不通知,等於放棄當庭陳述的程序權利,也可能讓法院認為當事人對再審的迫切性不高。
原則上會。刑訴429條之2規定除顯無必要外,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代理人到場聽取意見。
108年增訂的再審聽取意見程序,把再審從書面審推向聽審化,強化正當程序保障。
非聲請權人聲請、程式顯不合法、顯有理由應逕予開啟、顯無理由應逕予駁回等情形。
聲請人、其代理人、檢察官及受判決人,本條明文都應給予表達意見的機會。
與律師把書狀核心轉成口頭版、預想法官追問因果與證據來源、處理受判決人到場、準時出庭。
盡早表達到場意願,請法院協調提解或視訊,或透過律師、書面送達意見。
若聲請並非顯無必要,可對駁回裁定抗告,主張違反第429條之2程序規定。
聚焦新證據與原確定判決的衝突點,準備可口頭講清楚的因果連結,當庭即時回應法官疑慮。
429-2 是「要不要開啟再審」的審查階段聽意見;開啟後的再審審判才進入完整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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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再審制度之目的係發現真實,避免冤抑,對於確定判決以有再審事由而重新開始審理,攸關當事人及被害人權益甚鉅。為釐清聲請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除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例如非聲請權人聲請再審,或聲請顯有理由,而應逕予裁定開啟再審者外,原則上應賦予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俾供法院裁斷之參考;惟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已陳明不願到場者,法院自得不予通知到場,爰增訂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再審制度之目的係發現真實,避免冤抑,對於確定判決以有再審事由而重新開始審理,攸關當事人及被害人權益甚鉅。為釐清聲請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除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例如非聲請權人聲請再審,或聲請顯有理由,而應逕予裁定開啟再審者外,原則上應賦予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俾供法院裁斷之參考;惟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已陳明不願到場者,法院自得不予通知到場,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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