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29-2 條
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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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規定,聲請再審案件除顯無必要外,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代理人到場,聽取檢察官與受判決人意見,終結紙上再審。
Q · 聲請再審,法院會開庭讓我當面講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顯無必要包括非聲請權人聲請、程式顯不合法、顯有理由應逕予開啟、或顯無理由應逕予駁回。但聲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已陳明不願到場者,法院得不通知。此為108年增訂,將再審從書面審推向聽審化。
白話解讀
多數人不知道的是,民國 108 年之前,再審聲請常常是一場你聽不到回音的獨白。你把書狀交出去,幾個月後收到一紙裁定駁回,從頭到尾沒人聽過你本人講一句話。這是「紙上再審」的黑暗年代。108 年增訂這條之後遊戲規則整個改寫:除非聲請顯無必要(例如非聲請權人聲請、或顯有理由應逕行裁定開啟再審),否則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的意見。你終於可以真的站在法官面前說話,而不是被默默駁回。這條是再審制度從「書面審」走向「聽審化」的關鍵一步,實質提升了冤錯平反的正當程序保障。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為再審聲請的聽取意見程序規範:除顯無必要者外,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意見,使再審聲請的審查從純書面審轉向言詞聽審,強化正當程序與冤錯案件平反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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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再審法院一定會開庭嗎?▾
原則上是。除顯無必要(非聲請權人、程式顯不合法、顯有理由、顯無理由)外都應通知到場。
Q2什麼是「顯無必要」可以不開庭?▾
非聲請權人聲請、程式顯不合法不能補正、顯有理由應逕予開啟、顯無理由應逕予駁回等情形。
Q3我人在監所,法院會提我出來嗎?▾
本條明文應聽取受判決人意見,實務上協調提解或視訊,或讓你以書面表達。
Q4不到場會怎樣?▾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法院得不通知,等於放棄當庭陳述的程序權利。
Q5這條是什麼時候增訂的?▾
民國108年(2019年)增訂,是再審制度聽審化的關鍵改革。
Q6聽取意見對再審結果有影響嗎?▾
有。當庭陳述常是法官第一次真正理解聲請主張的機會,可能改變心證轉為開啟再審。
Q7律師可以幫我到場嗎?▾
可以。本條與第429條之1委任律師連動,代理人一併受通知到場。
Q8法院沒開庭就駁回,我能救濟嗎?▾
若聲請並非顯無必要,未通知到場即駁回可抗告,主張違反第429條之2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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