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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29-3 條

  1. 1.聲請再審得同時釋明其事由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要者,應為調查。
  2. 2.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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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規定,聲請再審得釋明事由並聲請法院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要應調查,且得依職權主動查證。

Q · 聲請再審時,證據都在別人手上,可以請法院去調查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第1項,聲請再審時得同時「釋明」事由並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要者應為調查;第2項更允許法院為查明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這是2019年12月增訂的規定,把冤案救濟從聲請人單打獨鬥,改為法院得伸手協助取得卷宗、鑑定紀錄、監視器等聲請人自己拿不到的證據。

白話解讀

台灣的再審制度以前有個隱藏的死結:你被冤判了想翻案,需要新證據,但新證據往往在警局的卷宗、醫院的鑑定紀錄、超商的監視器檔案裡。你一個平民百姓,根本調不到這些東西。2019 年底,立法院動手把這個死結解開了。這條新規定讓你在聲請再審時,可以同時告訴法院:「我需要某某證據,它在某某地方」,法院認為有必要就會幫你調取。第二項更進一步:就算你沒主張,法院覺得有查的必要,也可以主動查。這把冤案救濟從「平民單打獨鬥」變成「法院願意伸手拉你一把」。這個改變聽起來技術,但對走到這一步的人來說,這是唯一的救命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是再審程序的證據調查規範,賦予再審聲請人在釋明事由的同時聲請法院調查證據之權(第1項),並允許法院為查明聲請有無理由而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第2項),用以填補聲請人證據取得能力的不足。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訴第429條之3是什麼?

2019年增訂的再審證據調查規定,讓聲請人能請法院調查證據,法院也得依職權主動查證。

Q2聲請再審可以叫法院去調查證據嗎?

可以。釋明事由並聲請後,法院認有必要即應調查,這是第429條之3第1項的核心。

Q3什麼叫釋明?跟證明差在哪?

釋明門檻較低,只要讓法官認為「有此可能」即可,不必達到確信程度的證明。

Q4法院拒絕調查證據怎麼辦?

可補強釋明後再次請求,或於再審裁定駁回時循抗告救濟;第2項的依職權調查是另一道保險。

Q5再審聲請有時效限制嗎?

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本身無時效,但所主張的證據可能因保管機關法定保存期限而滅失,宜儘早聲請。

Q6聲請調查證據書狀要寫什麼?

列出再審事由、對應證據名稱、證據保管處所,以及自己無法取得的具體困難。

Q7法院依職權調查是什麼意思?

即使聲請人沒主張,法院認為有查明必要時也能主動調查證據,是冤案救濟的主動安全網。

Q8這條對冤案翻案有什麼幫助?

把證據取得障礙交由法院協助突破,許多翻不了的舊案因此有機會重啟調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啟動主體前提效果
第429條之3第1項聲請人聲請釋明事由 + 法院認有必要法院應為調查
第429條之3第2項法院依職權為查明聲請有無理由法院得調查證據
釋明讓法官認為「有此可能」門檻低,減輕聲請人負擔
證明讓法官達到「確信」門檻高,本條不要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45条(再審請求理由之事實取調)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31조(사실조사)/제420조 이하(재심)
🇨🇳 中國採『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由法院或檢察院依職權提起,無聲請人主動聲請調查證據之對應條文
🇩🇪 德國StPO § 369(Wiederaufnahmeverfahren 之 Beweisaufnahm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22 et s.(révision;instruction par art. 624-2)
🇺🇸 美國普通法無大陸法系再審制度;功能近似 Fed. R. Crim. P. 33 基於新發現證據之再審動議(非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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