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29-3 條

  1. 1.聲請再審得同時釋明其事由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要者,應為調查。
  2. 2.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規定,聲請再審得釋明事由並聲請法院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要應調查,且得依職權主動查證。

Q · 聲請再審時,證據都在別人手上,可以請法院去調查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第1項,聲請再審時得同時「釋明」事由並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要者應為調查;第2項更允許法院為查明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這是2019年12月增訂的規定,把冤案救濟從聲請人單打獨鬥,改為法院得伸手協助取得卷宗、鑑定紀錄、監視器等聲請人自己拿不到的證據。

白話解讀

台灣的再審制度以前有個隱藏的死結:你被冤判了想翻案,需要新證據,但新證據往往在警局的卷宗、醫院的鑑定紀錄、超商的監視器檔案裡。你一個平民百姓,根本調不到這些東西。2019 年底,立法院動手把這個死結解開了。這條新規定讓你在聲請再審時,可以同時告訴法院:「我需要某某證據,它在某某地方」,法院認為有必要就會幫你調取。第二項更進一步:就算你沒主張,法院覺得有查的必要,也可以主動查。這把冤案救濟從「平民單打獨鬥」變成「法院願意伸手拉你一把」。這個改變聽起來技術,但對走到這一步的人來說,這是唯一的救命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是再審程序的證據調查規範,賦予再審聲請人在釋明事由的同時聲請法院調查證據之權(第1項),並允許法院為查明聲請有無理由而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第2項),用以填補聲請人證據取得能力的不足。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自己寫的再審聲請書,真的可以叫法院去調查證據嗎?

可以,這就是2019年第429條之3新增的重點。但你必須釋明證據在哪、為什麼重要、為什麼自己拿不到。法院衡量後決定是否調查。釋明越具體法院意願越高,「有一份監視器畫面」不如「112年3月15日晚間10點某超商店內監視器畫面」。

Q2法院如果拒絕調查證據,我還能怎麼辦?

法院認為沒必要可以不調查。此時可補釋明、補證據後再次請求,或在再審裁定被駁回時透過抗告處理。第2項法院得依職權調查,等於你的雙保險。建議聲請狀中同時請求調查並附帶請求依職權查證。

Q3什麼叫「釋明」?跟「證明」差在哪?

證明是讓法官確信某事為真;釋明門檻低很多,只要讓法官認為「有此可能」即可。聲請再審調查證據只要釋明即可,是立法者給聲請人的減負設計,但仍需最低限度的具體描述。

Q4刑訴第429條之3是什麼?

2019年增訂的再審證據調查規定,讓聲請人能請法院調查證據,法院也得依職權主動查證。

Q5第1項和第2項差在哪?

第1項是聲請人釋明後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應調查;第2項是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不待聲請。

Q6什麼叫釋明?

讓法官認為某事「有此可能」的較低門檻,不必達到確信程度的證明。

Q7釋明跟證明差在哪?

證明要讓法官確信為真,釋明只要讓法官認為有可能,門檻低很多。

Q8聲請再審調查證據怎麼寫?

列出再審事由、對應證據名稱、證據保管處所,以及你無法自行取得的具體困難,於聲請狀請求法院調查。

Q9證據在別人手上怎麼辦?

註明證據在警方/醫院/電信業者/私人處,說明無法取得的理由,請法院依第429條之3調取。

Q10證據快過保存期限怎麼搶時間?

在聲請狀特別標明法定保存期限與時效壓力,促使法院優先調取,避免證據遭銷毀。

Q11法院不調查怎麼救濟?

補強釋明後再次請求,或於再審裁定駁回時循抗告處理,並併請法院依職權調查。

Q12聲請調查 vs 依職權調查差在哪?

前者由聲請人發動、需釋明且法院認有必要;後者由法院主動發動、為查明聲請有無理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啟動主體前提效果
第429條之3第1項聲請人聲請釋明事由 + 法院認有必要法院應為調查
第429條之3第2項法院依職權為查明聲請有無理由法院得調查證據
釋明讓法官認為「有此可能」門檻低,減輕聲請人負擔
證明讓法官達到「確信」門檻高,本條不要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45条(再審請求理由之事實取調)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31조(사실조사)/제420조 이하(재심)
🇨🇳 中國採『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由法院或檢察院依職權提起,無聲請人主動聲請調查證據之對應條文
🇩🇪 德國StPO § 369(Wiederaufnahmeverfahren 之 Beweisaufnahm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22 et s.(révision;instruction par art. 624-2)
🇺🇸 美國普通法無大陸法系再審制度;功能近似 Fed. R. Crim. P. 33 基於新發現證據之再審動議(非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