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29-3 條
- 1.聲請再審得同時釋明其事由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要者,應為調查。
- 2.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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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規定,聲請再審得釋明事由並聲請法院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要應調查,且得依職權主動查證。
Q · 聲請再審時,證據都在別人手上,可以請法院去調查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第1項,聲請再審時得同時「釋明」事由並聲請調查證據,法院認有必要者應為調查;第2項更允許法院為查明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這是2019年12月增訂的規定,把冤案救濟從聲請人單打獨鬥,改為法院得伸手協助取得卷宗、鑑定紀錄、監視器等聲請人自己拿不到的證據。
白話解讀
台灣的再審制度以前有個隱藏的死結:你被冤判了想翻案,需要新證據,但新證據往往在警局的卷宗、醫院的鑑定紀錄、超商的監視器檔案裡。你一個平民百姓,根本調不到這些東西。2019 年底,立法院動手把這個死結解開了。這條新規定讓你在聲請再審時,可以同時告訴法院:「我需要某某證據,它在某某地方」,法院認為有必要就會幫你調取。第二項更進一步:就算你沒主張,法院覺得有查的必要,也可以主動查。這把冤案救濟從「平民單打獨鬥」變成「法院願意伸手拉你一把」。這個改變聽起來技術,但對走到這一步的人來說,這是唯一的救命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是再審程序的證據調查規範,賦予再審聲請人在釋明事由的同時聲請法院調查證據之權(第1項),並允許法院為查明聲請有無理由而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第2項),用以填補聲請人證據取得能力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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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自己寫的再審聲請書,真的可以叫法院去調查證據嗎?▾
可以,這就是2019年第429條之3新增的重點。但你必須釋明證據在哪、為什麼重要、為什麼自己拿不到。法院衡量後決定是否調查。釋明越具體法院意願越高,「有一份監視器畫面」不如「112年3月15日晚間10點某超商店內監視器畫面」。
Q2法院如果拒絕調查證據,我還能怎麼辦?▾
法院認為沒必要可以不調查。此時可補釋明、補證據後再次請求,或在再審裁定被駁回時透過抗告處理。第2項法院得依職權調查,等於你的雙保險。建議聲請狀中同時請求調查並附帶請求依職權查證。
Q3什麼叫「釋明」?跟「證明」差在哪?▾
證明是讓法官確信某事為真;釋明門檻低很多,只要讓法官認為「有此可能」即可。聲請再審調查證據只要釋明即可,是立法者給聲請人的減負設計,但仍需最低限度的具體描述。
Q4刑訴第429條之3是什麼?▾
2019年增訂的再審證據調查規定,讓聲請人能請法院調查證據,法院也得依職權主動查證。
Q5第1項和第2項差在哪?▾
第1項是聲請人釋明後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應調查;第2項是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不待聲請。
Q6什麼叫釋明?▾
讓法官認為某事「有此可能」的較低門檻,不必達到確信程度的證明。
Q7釋明跟證明差在哪?▾
證明要讓法官確信為真,釋明只要讓法官認為有可能,門檻低很多。
Q8聲請再審調查證據怎麼寫?▾
列出再審事由、對應證據名稱、證據保管處所,以及你無法自行取得的具體困難,於聲請狀請求法院調查。
Q9證據在別人手上怎麼辦?▾
註明證據在警方/醫院/電信業者/私人處,說明無法取得的理由,請法院依第429條之3調取。
Q10證據快過保存期限怎麼搶時間?▾
在聲請狀特別標明法定保存期限與時效壓力,促使法院優先調取,避免證據遭銷毀。
Q11法院不調查怎麼救濟?▾
補強釋明後再次請求,或於再審裁定駁回時循抗告處理,並併請法院依職權調查。
Q12聲請調查 vs 依職權調查差在哪?▾
前者由聲請人發動、需釋明且法院認有必要;後者由法院主動發動、為查明聲請有無理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啟動主體 | 前提 | 效果 |
|---|---|---|---|
| 第429條之3第1項 | 聲請人聲請 | 釋明事由 + 法院認有必要 | 法院應為調查 |
| 第429條之3第2項 | 法院依職權 | 為查明聲請有無理由 | 法院得調查證據 |
| 釋明 | — | 讓法官認為「有此可能」 | 門檻低,減輕聲請人負擔 |
| 證明 | — | 讓法官達到「確信」 | 門檻高,本條不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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