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上訴字第99號 98年度金上訴字第180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律師 林基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 選人辯護人 蔡其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宙○○(原名蔡銘峰) 選任辯護人 蔡本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張豐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卯○○ 被 告 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卯○○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卯○○ 被 告 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洪嘉鴻律師 鄭晃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卯○○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甲○○(原名王玉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卯○○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被 告 午○○(原名陳琦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卯○○ 被 告 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卯○○ 被 告 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卯○○ 被 告 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卯○○ 被 告 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 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玄○○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卯○○ 被 告 陳宏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卯○○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1437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98年度金重 訴緝字第89號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5年度偵字第2049、4777、10540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411、15136、25558、27167、28875 號、96年度偵字第13795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 字第23525、32464、95年度偵緝字第2559、279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6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庚○○、天○○、宙○○、申○○、寅○○、辛○○、丁○○、戌○○、戊○○、癸○○、辰○○、宇○○、玄○○、陳宏傑部分撤銷。 庚○○、天○○、宙○○、申○○、寅○○、丁○○、戌○○、戊○○、癸○○、辰○○、宇○○、玄○○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庚○○處有期徒刑玖年貳月;天○○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宙○○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申○○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寅○○處有期徒刑肆年;丁○○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戌○○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戊○○處有期徒刑伍年;癸○○處有期徒刑伍年;辰○○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宇○○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玄○○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陳宏傑幫助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辛○○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陳宏傑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癸○○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9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 900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確定(不構成累犯)。戌○○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0年8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2年9月19日假釋,於93年2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辛○○明知S○○○積欠銀行款項債信不佳,無法以自己名義申請設立公司,且可預見借用名義(人頭)負責人成立公司,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竟基於縱若提供其個人名義被利用作為遂行S○○○違法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95年10月間某日,於不詳地點,提供其所有之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予S○○○申辦「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生技公司,93年11月10日核准設立)之用;陳宏傑明知其未在聯合生技公司投資,亦無擔任該公司董事之真意,且該公司於93年10月18日並未召開發起人會議,竟在聯合生技公司之發起人會議簽到簿、董事會會議簽到簿及董事願任同意書上簽名,而容任S○○○等人使用其二人名義申請設立公司以遂行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罪(詳後述)。 三、庚○○與S○○○(通緝中)於民國93年10月間,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30巷9號14樓籌設「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生技公司,93年11月10日核准設立),委由辛○○擔任名義上負責人,S○○○為執行董事、庚○○為顧問,並為聯合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S○○○、庚○○均為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宏傑為董事、天○○擔任總經理兼執行長,並為新竹分公司負責人,宙○○(原名蔡銘峰)擔任副總經理,並為臺中分公司負責人,丁○○為業務總監,寅○○擔任財務長,S○○○、庚○○、天○○、宙○○、丁○○、寅○○,均為聯合生技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申○○、辰○○、戌○○、戊○○、玄○○、癸○○、宇○○則自同年10月間起,陸續投資加入聯合生技公司。聯合生技公司於94年1月1日成立聯合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下稱產業委員會),由庚○○擔任主任委員,S○○○、天○○、宙○○擔任常務委員,丁○○、辰○○、申○○、戊○○、癸○○陸續擔任監察委員,以監督公司之經營發展,戌○○則為創會委員,關於產業投資,委員以上者均有提案權;申○○、戊○○、玄○○、癸○○、宇○○自加入後,均積極招攬會員,丁○○、癸○○並經常上臺講解公司之獎金制度,因績效甚佳,丁○○、申○○、戊○○、玄○○因此升任常務董事,宇○○則升任為董事,其等均為公司之重要參加人。聯合生技公司之總公司負責各分公司業務推展及整合工作,並將各分公司收得會員之資金匯集在總公司,所有資金均由總公司統籌運用。庚○○、S○○○、寅○○、天○○、宙○○、丁○○、申○○、辰○○、戌○○、戊○○、玄○○、癸○○、宇○○、辛○○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共同基於違反上開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自93年10月間起,先以多層次傳銷的方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再由投資會員憑藉「聯合生技公司階級制度及高額獎金發放的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以迅速壯大組織,再以給付會員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作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的手段,而達到違法吸收資金的目的,為擴大吸收會員,期間並於94年3月間在臺中巿北屯區○ ○路○段447號31樓成立臺中分公司,於94年6月間,在新竹巿光復2段295號23樓之1成立新竹分公司,於94年7月間在高雄巿新興區○○○路55號27樓成立高雄總管理處。 四、其等以多層次傳銷吸收資金之方式如下:每投資1單位數為 新臺幣(下同)20,240元至22,000元(表面上簽訂購買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1單位,實則多未領得任何商品),13個月(每個月為1期)即回收本金、利 息,每投資(或稱購買)1單位,第1個月(即第1期)固定 紅利為1,0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3期利息1,400元, 第4期1,600元,第5期1,800元,第6期2,000元,第7期2,200元,第8期2,400元,第9期2,600元,第10期2,800元,第11 期3,000元,第12期6,000元,第13期7,000元(總計35,000 元),除年利率高達60%以上外,每投資1單位者贈送醬油或酵素1瓶,並向已參加投資之會員宣導、鼓勵其等推薦新投 資人(吸收會員),每推薦1投資單位,立即可獲得2,000元推薦獎金,又若推薦2單位以上可分左、右2線,當左、右2 線各有1單位對碰時,又可領對碰推薦獎金1,000元(舉例:若甲1次推薦2單位,除可領得推薦獎金4,000元外,該2單位又分成左、右線各1單位,而該左、右線均有1單位碰在一起,又可領得對碰獎金1,000元,故一次推薦2單位共可領得推薦獎金5,000元)。另設有「領袖分紅」之獎金制度,在聘 階「經理」職中,以所推薦之左、右2線各50單位,即晉升 為經理,經理每單位提撥700元為紅利;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經理者,聘階為「協理」,協理分紅每單位再提 撥300元;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協理者,聘階為「 督導」,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督導者,聘階為「總監」,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總監者,聘階為「董事」,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董事者,聘階為「常董」層次越高分紅越多,並製作紅利細目作帳匯款予各層級幹部及會員,用後期之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之方式,繼續吸引投資大眾,以此高獎金拉攏會員吸收會員,故能迅速擴展參與之投資人,且於北、中、南均設立分公司。其等招攬手法除上開高報酬率外,對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等方式而為誇大之說明與介紹,及以印製海報廣為宣傳、架設網站(網址:www.ublife.com.tw/;www.body168.idv.tw/;104info.com.tw/comp/00000000000.htm)等方式,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聯合生技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等事業,獲利極佳等語,每月並舉辦晉升會及以遊覽車接送之方式,帶同投資者參觀南投縣草屯鎮○○路465號黃耀德所經營之蝴蝶蘭組 織栽培場,及雲林縣古坑鄉○○段412-2地號M○○所經營 之駝鳥園,並向投資人宣稱該蘭花園為聯合生技公司所經營、投資,使投資人誤信聯合生技公司具高獲利能力。又聯合生技總公司及各分公司,以上開高達60%以上之利率鼓勵投 資人至金融機構貸款,以利於賺取其中利率之差額,致多數之投資人均透過其上線或辰○○等人介紹,至金融機構貸款,而辰○○等人即從中賺取仲介服務費1%至8%費用,且鼓勵投資人以刷卡方式,透過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刷之金流服務,刷購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單位1單位)。合計招攬會員約5,562人,吸金金額約545,606,400元(每位投資人投資時間、投資單位、投資金額、分得紅利、獎金、返還本金及總損失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二所載,又起訴書誤載投資人為5,530人、吸金金額為547,178,080元,亦分別更正說明如附表一之一)。 五、嗣於95年1月18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帶隊, 並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臺北組、基隆站、高雄站;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臺北巿調查處黨政組、新竹巿調查站、臺中巿調查站、臺中巿警察局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聯合生技公司高雄總管理處、臺北、臺中、新竹等分公司同步執行搜索,並扣得如表四聯合生技公司會員申請書、會員名冊、營運日報表、會員合約書、總分類帳冊、文宣資料、營運企劃書、獎金明細表、蝴蝶蘭資料、員工手冊、貸款申請書等12箱證物(詳如附表四所載)。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㈠被告庚○○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否認共同被告天○○、宙○○、申○○、寅○○於警詢、調查站及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理中否認證人申○○、蔡銘峰(宙○○)天○○、寅○○於調查站、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並否認S○○○之自白書之證據能力。㈡被告天○○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否認共同被告巳○○、未○○及證人黃○○、A○○、張惠蘭、童欣帆、未○○、邱順嬌、邱瑞隆、邱玉玲、徐擁珵、范鈞皓、古淑梅、白東龍、D○○、蔡景菘、R○○等人之警詢及調查站筆錄無證據能力;於本院否認共同被告及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之證據能力,並引用在原審之主張。 ㈢被告宙○○之選任辯護人否認共同被告癸○○、宇○○、戊○○、玄○○、未○○、巳○○、壬○○、陳琦樑、甲○○(原名王玉青)、亥○○、蕭群雄等人及證人廖峰毅,林婉菁、郭世億、江宗榮、張荔荔、陳黃桔庚、廖明忠、廖明良、鄧桂蓮、許秋蟬、卓怡平、連世罕、朱純宜、黃玉雪、H○○、陳中振、蔡琅湖、蔡蘇心榆、陳宏銘、黃千岸、陳勇志、王勇文等人之警詢及調查站筆錄之證據能力;並稱聯合生技公司94年1月至11月之組織獎金及剩餘本金表證據能 力;於本院除援引原審之主張外,並稱檢、警、調製作之組織架構表、公司負責人表、聯合生技公司投資人一覽表1、 聯合生技公司被害人一覽表2-1、共同被告寅○○提出之組 織架構表、金球比例圖、電腦列印組織圖結構表、組織獎金發放數額表、會員未領回之本金數額表,無證據能力。㈣被告寅○○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均否認共同被告宙○○、地○○、亥○○、戌○○於警詢及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㈤被告丁○○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對於檢警調製作之聯合生技公司組織架構表一覽表及被告寅○○提出之組織架構表,均非聯合生技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之文件,而為自行製作且與事實不符,無證據能力。㈥被告戌○○之指定辯護人於原審否認共同被告S○○○、寅○○於警詢、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㈦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否認共同被告S○○○、庚○○、寅○○等人於警詢或調查站之自白,及證人卓怡伻、陳黃桔庚、鄧桂蓮、朱純宜、古志勝、林婉菁、郭世億、劉香蘭、賴萬里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對於證據能力不爭執。㈧被告癸○○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否認被告癸○○、宇○○、共同被告於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㈨被告丑○○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均否認共同被告亥○○於調查站筆錄之證據能力。㈩被告辰○○之選任辯護人於主張共同被告巳○○、未○○、證人黃○○、A○○、張惠蘭、童欣帆、未○○、邱順嬌、邱瑞隆、邱玉玲、徐擁珵、范鈞皓、古淑梅、白東龍、D○○、蔡景菘、R○○等人之警詢及調查站筆錄無證據能力;於本院主張共同被告巳○○、未○○、證人黃○○、A○○、張惠蘭、童欣帆、邱順嬌、邱瑞隆、邱玉玲、徐擁珵、范鈞皓、古淑梅、白東龍、D○○、蔡景菘、R○○等人之警詢及調查站筆錄無證據能力。被告午○○(原名陳琦樑)之指定辯護人否認證人章仁郁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被告未○○之指定辯護人於原審否認證人吳嘉芳、郭秋華、蔡景菘、黃進澂、彭明暉、陳杏梅、楊韻珊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被告地○○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否認證人吳念娥、黃琦媜、王勇文、鄭寶宮於警詢或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被告宇○○之指定辯護人於原審否認證人張蕙蘋、蕭幼英、鄭珮萱、劉雅婷、蔡宜芝、曾芳怡、謝沛芳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否認被告癸○○、宇○○、同案被告警訊筆錄之證據能力。被告玄○○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否認證人廖昭君警詢、證人陳庭妤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對證據能力不爭執。被告己○○之指定辯護人否認共同被告天○○、申○○、證人J○○於警詢及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其餘被告或辯護人於原審或本院審理中,對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或表示無意見。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係因被告以外其他親自見聞、體驗待證事實經過之人,就該待證事實之陳述,若非於法院審判時親自到庭以言詞或書面為之,而係於審判外所為,再由聞見該陳述之他人到庭轉述,或將之錄製成書面提出於法院以資代替,法院既無從令原供述者具結,俾擔保其真實性,復無由憑藉對其行直接及言詞審理,所獲得態度證據,判斷該陳述之信憑性;而訴訟當事人亦無法對之實施反對詰問權,以確保證言之真實性,則除有特別規定外,自不得遽以該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作為證據。查證人謝沛芳、蔡宜芝、王勇文、黃千岸、朱純宜、林婉菁、郭世億、江宗榮於警詢及調查站詢問時,固經通知而分別製作警詢或調查筆錄,惟渠等於原審審理中經傳喚均未到庭,被告天○○、宙○○、戊○○之選任辯護人復以渠等陳述均屬審判外之陳述,而爭執渠等證詞之證據能力,參諸前開規定予說明,上開謝佩芳等證人既未於審判中到庭接受詰問,故渠等於警詢或調查站之證詞,自均不具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查上開各辯護人所指共同被告及證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因距離案發時間較為接近,記憶較為清晰,且並非在其他被告同時在場的情況下而為陳述,較無顧忌或干擾的情形存在,亦因在無預警的狀況下接受司法警察詢問,無與其他被告彼此串謀的機會,而司法警察之詢問筆錄,係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犯罪事實之始末過程,為翔實完整記載,客觀上已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揆諸上揭規定,本院認為渠等(除二所述謝沛芳等證人外)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證言,具有證據能力(詳如理由欄有罪部分之說明)。 四、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之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且於審判中已主張詰問該被告以外之人,而未獲詰問的機會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上開各辯護人所指共同被告及證人於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若檢察官係以證人身分訊問者,亦均依法令其具結,且渠等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分別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前揭選任辯護人,除已在原審或本院審理時獲得充分詰問上開證人之機會外,均未據渠等釋明上開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上開說明,前開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詳如理由欄有罪部分之說明)。 五、再按「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定有明文。此乃因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係公務員依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另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上開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上不間斷而規律之記載,一般均有會計等人員校對,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較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二者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公務文書或業務文書應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共同被告寅○○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之聯合生技公司94年1 月至11月組織獎金及剩餘本金表,均係聯合生技公司電腦工程師依據會計人員輸入之資料所製作,業據被告寅○○於審理中所供明,此乃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且係以電腦之作業予以記錄,均係就客觀上所發生之事實予以整理記錄,其誤差之機會極少,且記錄當時並未慮及可能會作為訴訟證物,其作假之機會甚微,被告宙○○以外被告及辯護人均未否認上開文書之證據能力,而被告宙○○之選任辯護人亦未指出該資料有何明顯錯誤及不可信之處,僅泛稱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顯無理由。從而上開組織獎金及剩餘本金表既係依據客觀事實所製作之結論,該文書自屬於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 六、本案所引用之其他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所引用之其他供述證據,其性質雖屬證人於審判外的陳述,而為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前四條之情形,然上開供述 證據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分別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及辯護人已知上述供述證據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已擬制同意其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定有明文。惟本案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按檢察事務官依法有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與詢問告訴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之權限;司法警察(官)依法亦具有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等職權,若其等所作之筆錄毫無例外的全無證據能力,當非所宜。再者,如上開陳述,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為,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而於審判程序中發生事實上無法直接審理之原因時,若仍不承認該陳述之證據適格,即有未洽,為補救實務上採納傳聞法則可能發生之蒐證困難問題,自以使上開陳述取得證據能力,始符實體真實發見之訴訟目的。本件證人S○○○、R○○於審判外之證述,因其等之後所在不明而傳拘無著,而無法到庭作證,本院認其等在前所為之證言,雖為審判外之陳述,然所陳述之內容,核與事實無違,自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應認有證據能力。 乙、有罪部分(被告庚○○、天○○、宙○○、申○○、寅○○、丁○○、戌○○、戊○○、癸○○、宇○○、辰○○、玄○○、辛○○、陳宏傑): 一、被告庚○○、天○○、宙○○、申○○、寅○○、丁○○、戌○○、戊○○、癸○○、宇○○、辰○○、玄○○、辛○○、陳宏傑之辯解如下: ㈠被告庚○○部分: 訊據被告庚○○固坦承曾經擔任聯合生技公司顧問,實際負責公司蘭花栽種培育及產業經營,並擔任產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聯合生技公司贈與會員之酵素是由其所經營之長生公司生產提供,且伊知悉聯合生技公司有違反銀行法吸收資金之情形。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聯合生技公司實際負責人係S○○○,S○○○找伊負責產業部分,伊並未招攬任何會員,公司之人事行政及財務均由S○○○做決定,伊均未參與云云。 ㈡被告天○○部分: 訊據被告天○○固坦承擔任聯合生技公司新竹分公司之執行長,負責行政及業務之推動。惟矢口否認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並未參與公司之決策,因相信S○○○和庚○○之言,認為公司有遠景而加入,伊本身及親友多人均投資大筆資金於公司,且公司實際收受投資金額扣除已發放予會員之金額,實際獲利應未逾一億元,伊和S○○○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 ㈢被告宙○○部分: 訊據被告宙○○固坦承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並於94年7月起擔任聯合生技公司臺中分公司之副總經理,負責在 臺中分公司舉辦晉升會、說明會佈置會場之工作。惟矢口否認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並非臺中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未負責招攬會員之業務,伊主觀上並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之經營行為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云云。 ㈣被告申○○部分: 訊據被告申○○固坦承於94年年底被推選為產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並因下線有多人而成為常務董事。惟矢口否認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產業管理委員會並非公司之決策單位,伊擔任主任委員是被動被選上,且從未接觸公司事務,伊亦曾介紹多位親友投資,本身亦為被害人云云。 ㈤被告寅○○部分: 訊據被告寅○○固坦承受雇於聯合生技公司,擔任財務經理(即財務長),工作項目包含公司財務營收、支出帳務管理、薪資計算及發放、銀行往來等。惟矢口否認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非臺北公司實際負責人,僅參與純粹會計財務之工作,並非公司決策人物,更未有招攬吸收會員之行為,更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有任何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云云。 ㈥被告丁○○部分: 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並擔任產業委員會之監察委員,業務階級係常務董事,有招募會員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並非聯合生技公司臺北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更未擔任受雇於公司及領取薪資,伊實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犯意云云。 ㈦被告戌○○部分: 訊據被告戌○○固坦承有投資聯合生技公司,被推選為產業委員會委員,曾招攬李淵廣、陳金山、王份、黃令梅投資,並擔任聯合生技集團之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生技管理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一段時間。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僅係單純投資,未領公司薪水,且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伊並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共同犯意云云。 ㈧被告戊○○部分: 訊據被告戊○○固坦承有被選為產業委員會監察委員,因公司之晉升制度而升為常務董事,並有招攬陳銘智、林駿毅投資。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並非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未支領公司薪水,且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更不知聯合生技公司以後期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伊與共同被告S○○○等人並無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云云。 ㈨被告癸○○部分: 訊據被告癸○○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並擔任產業委員會之監察委員,有招募會員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並非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故未支領公司薪資,亦未參與公司之決策,伊並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之營運方式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更未與被告S○○○等人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云云。 ㈩被告宇○○部分: 訊據被告宇○○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因伊下線介紹很多人投資,所以被推升到董事位置。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非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並未支領公司薪資,亦未參與公司之決策,伊並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之後期收款充作前其會員之紅利,且未與被告S○○○等人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云云。 被告辰○○部分: 訊據被告辰○○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並擔任產業委員會之監察委員,有招募親友投資。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擔任之監察委員係公司委員所推選,與一般公司所謂之監察委員不同,並未為公司決策,亦未監督公司之經營,更未在公司負責辦理會員向金融機構貸款,伊實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犯意,且公司實際收受投資金額扣除已發放予會員之金額,實際獲利應未逾一億元云云。 被告玄○○部分: 訊據被告玄○○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並介紹親友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而因下線甚多被晉升為常務董事。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伊並非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且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更未領取任何薪資,伊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之營運方式有違法,故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犯意云云。 被告辛○○部分: 訊據被告辛○○固坦承因被告S○○○之邀而提供身分證等資料給S○○○,而登記為聯合生技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並曾在寅○○陪同下以公司名義至銀行開戶,且聯合生技公司與土地銀行簽約時,以聯合生技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出席。惟矢口否認有幫助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聯合生技公司還沒成立前曾明輝帶伊認識張簡欽清,張簡欽清介紹伊去小港工業區廠房上班,擔任酵素包裝員,每個月薪水兩萬五千元,伊只是掛名的董事長,不知道他們招攬會員、吸金,伊並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犯意云云。 被告陳宏傑部分:訊據被告陳宏傑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我是工廠員工,聯合生技公司相關的產業,我都沒有參加,也沒有參觀過云云。 二、惟查: ㈠被告庚○○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93年10月間S○○○來找我洽談蝴蝶蘭生產事宜,邀我於93年11月間聯合生技成立後負責技術部門以及產業規劃,但同時因S○○○於93年11月發生車禍後,便由我代理聯合生技所有業務,94年3月間 S○○○車禍復原後才將業務交還給他,94年3月至臺中分 公司一樣負責前述工作,94年11月間離開」、「我在93年11月至94年3月代理S○○○的業務期間,我負責社會大眾對 聯合生技生產的蝴蝶蘭的資金募集,投資者可用現金、匯款或是刷卡來支付投資金額,其中8,800元由聯合生技的會計 寅○○結算總額後再匯到土地銀行中聯合生技的信託帳戶,用於產業發展上,其他金額則依照公司規定作為投資者的獲利獎金」、「我代理業務期間,聯合生技大約募集3至4千萬元,詳細金額公司帳冊應有紀錄」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編號13 第51頁背面至53頁調查站筆錄);於偵 查中供稱:「我原本薪資48,000元,後來120,000元」、「 S○○○在聯合全面負責公司所有業務及財務;S○○○未發生車禍前,公司有部分授權,我負責行政方面,財務由財務長寅○○,業務由蔡銘峰,執行長是天○○」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63頁);其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聯合生技公司大章由伊保管,小章則由S○○○保管(見原審卷六97年5 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天○○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93年9月S○○○打電話給我到臺北公司介紹,當天由庚○○ 介紹蝴蝶蘭產業及魯美克斯醬油就是綠益康生技公司,由他們二人介紹我投資,到10月16日聯合一些朋友乙○○、何固芳、未○○大約十幾位去參觀後才決定投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9日審判筆錄),證人宙○○於原審審理終結證稱:「這三種會(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原則上壹個月一次。臺北都是坐遊覽車下來,何人帶不一定,大部份都是由OPP(創業說明會)老師帶下來。臺北分公司的負責人是張簡執董,分會的負責人是丁○○,新竹分公司的行政負責人是天○○。每次辦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我跟天○○都會到臺中集合,晉升會、發表會同一天,或是參觀工廠跟發表會同一天,所以壹個月兩次,卓總跟執董S○○○會,但是辛○○沒看過,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都由庚○○主持」等語(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綜上 證詞以觀,被告庚○○既與被告S○○○為聯合生技公司之創始人,分別保管聯合生技公司之大、小章,且於公司每月舉辦之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均充當主持人,酌以被告S○○○車禍休息之3、4個月期間,由其全權代理公司業務,堪認被告庚○○與被告S○○○確為聯合生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㈡被告天○○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聯合生技S○○○、庚○○告訴我們公司有投資醬油廠、蝴蝶蘭細胞組織及小苗生產,獲利很高,其中蝴蝶蘭成本一株成本3元,銷售給農民 一株售15元,獲利12元,有400%獲利空間,並稱公司在臺南縣烏樹林有兩百公頃的栽種面積,並不斷以此方式在說明會當中招募我們投資該公司,我從93年11月份加入該公司後,陸續介紹我前妻岳父母陳祺芳、陳張美惠、阿姨張秋雪,弟弟潘自強等約有10人,我僅投資5單位,其他親友每人投資 金額均在100至200萬元之間,購買聯合生技前述推銷酵素產品50到100單位,總共投資500單位以上,金額約10,000,000元以上」、「我負責公司組織推動、業務輔導,‥‥當下線有疑問時,可詢問我本人」、「新竹分公司從94年6月到12 月共吸收4,000口左右,每口價格均為22,000 元,金額約 8,8 00餘萬元」、「(問:聯合生技新竹分公司除吸收會員加入外,有無從事其他商品販售業務?)純粹是吸收會員加入,並未從事其他商品販售業務」、「我有支領每月48,000元薪水,及行政事務費52,000元,用來給我們補貼油錢,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車馬費或津貼。目前我每個月由公司支領獎金10幾到30幾萬元不等的獎金」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 1804號偵查卷編號13第45至49頁);於偵查中供稱:「(問:收到之會員投資金如何處理?)匯款給公司,匯入公司帳戶,辰○○去匯的,新竹分公司沒有設立帳號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10540號偵查卷㈠編號12第74至75頁);於原審準 備程序中供稱:「我是因為比較早加入公司,業績做的比較好一點,最開始情形是S○○○要我推動新竹業務,S○○○93年底出車禍,我去高雄看他,他請我協助公司所有行政業務,掛執行長,當時只有臺北一家公司,新竹是94年6月 成立,我才負責推廣那邊的業務,94年3月S○○○受傷復 原回公司,所有公司的決策都是S○○○做決策,我主要工作只是進行業務部分,事後一直到94年底,這段時間,除了新竹相關行政事務我參與協助外,包含總公司所辦得任何活動,我也會參與協助」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98 頁);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當時你在調查局筆錄提到因為公司發放紅利高達百分之六十擔心如此發放會發不出錢,要求降低分紅筆錄,S○○○於95年1月初公告,將於95 年3月開始 實施新制,有何意見?)事實,因為自己有投資,看不到產業獲利才會擔心,要求公司實質投資到產業上去,時間忘記了,印象中有看到這個公告,95年1月初之前都沒有看到聯 合生技公司產業有獲利」、「(你獎金部分是否都匯到辰○○帳戶中?)是。」、「(你是否有支領每月48,000元薪水及行政事務費52,000元)是」、「(當時在偵訊筆錄你提到收到會員投資是交給辰○○匯到公司帳戶,是否實在?)我的意思是指月結時會員錢不夠,我們先代他支付匯給公司,之後他們再還給我們」等語,證人邱瑞隆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95年1月初時,天○○從大陸酒廠回來,跟我們說保 證沒有問題,在黑板上面寫,說酒廠獲利很好,希望我們進來一起打拼,所以我才又貸款300萬元,天○○拍胸脯跟我 們保證」、證人D○○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聯合生技公司制度由何人向你講解?)在新竹是天○○說台糖轉型成功而轉錢,說成本很低利潤很高,獲利有百分之60,外銷到國外,台糖的訂單有些會轉到聯合生技公司」等語,且證人范鈞浩、蔡景崧於原審審理中亦均結證稱:天○○有講解公司之制度、紅利、獎金發放等語(以上均見原審卷七97年6 月16日審判筆錄),足見被告天○○擔任公司之執行長,深受被告S○○○、庚○○之倚重,且有積極推動公司之業務。 ㈢被告宙○○(即蔡銘峰)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94年5月 間以前庚○○是聯合生技台中分公司最高負責人,在94年5 月以後則是由我擔任最高負責人;台中分公司的帳目我無法接觸,我僅負責公司的人事以及活動規劃」、「台中市○○路○段447號8摟C室之實際負責人原為庚○○,後來庚○○ 離開聯合生技後,95年1月則由我接任」、「公司業務人員 按照吸收口數的多寡分為經理、協理、督導、總監、董事、常董,其中經理需吸金100口、協理則需200口、督導400口 、總監800口、董事1600口、常董3200口」等語(見95年度 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36至39頁),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那你台中分公司每個月除了晉升會、發表會還有辦什麼會?)還有參觀工廠,因為都在台中集合辦理,都由我負責,因為全省的都集中在臺中辦理,我才被指定為行政副總」、「這三種會大概壹個月辦多少次,台北何人帶隊下來的?)原則上壹個月一次。台北都是坐遊覽車下來,何人帶不一定,大部份都是由OPP(創業說明會)老師帶下來。台北分公司的負責人是張簡執董,分會的負責人是丁○○,新竹分公司的行政負責人是天○○。每次辦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我跟天○○都會到台中集合,晉升會、發表會同一天,或是參觀工廠跟發表會同一天,所以壹個月兩次」等語(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吳念娥 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有何人跟你講解過聯合生技公司紅利制度、獲利情形等?)第一次是申○○,第二次是蔡銘峰」、「是在他們二人講解之後你才投資的嗎?)是的,於第一次講解之後,申○○、吳孟珊、林谷翰就有鼓勵我辦理貸款,所以於蔡銘峰跟我講解完之後,我就決定要投資」、「(他們如何提到聯合生技公司獲利之情形等?)一開始是拿空白紙跟我說分紅制度,後來才拿合約書出來給我看,且他們說他們有從事蘭花外銷,且於大陸投資酒廠等,且說他們主要的收入是蘭花的外銷」、「申○○跟我講完之後,我覺得不錯,我就開始委由吳孟珊來辦理貸款,之後他們介紹蔡銘峰跟我說明,蔡銘峰說他是公司的高層,由他來說明比較清楚,並且拿一些他們有跟酒廠、醬油公司簽訂的合作方案來說服我」、證人廖明忠結證稱:「(你投資前後何人跟你講解聯合生技公司產業營運狀況及分紅制度?)徐乙涵帶我去見蔡銘峰,由蔡銘峰講解」、「(你加入款項是你自己的?)一開始是以自己的錢,後來蔡銘峰一直鼓吹我貸款,所以我才有貸款,前後總共投資140萬元左右,第一次用自 己的錢投資10萬元,後來還有貸款130萬元」、「(你的貸 款手續是蔡銘峰幫你處理?)是」、「蔡銘峰跟我講解後我才加入」,證人陳中振結證稱:「(何人介紹你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林婉菁,強力跟我介紹公司願景及營運、利潤是蔡銘峰及戊○○,‥‥我才決定投資的」、「(如何說獲利情形?)蔡銘峰、戊○○分別拿電腦到卓怡伻及我的住處講解,說蘭花已經開始生產,一顆苗可以賺十幾元,已經外銷日本、歐美,古坑有投資養鴕鳥,有打算購買國內醬油廠,在大陸想要購買白酒酒廠,獲利都很好」、「(你投資聯合生技公司之後有無拿到任何產品?)沒有,也沒有拿到贈品」等語(以上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可證 被告宙○○擔任公司之副總經理,每月定期在台中主辦晉升會、發表會,或參觀工廠,並積極解說招攬會員,極受被告S○○○、庚○○之重用。 ㈣被告申○○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93年10月間因投資聯合生技後,覺得該公司有前景而轉任業務員,94年12月24日始擔任該公司財務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業務部常務董事乙職,依公司章程應負責監督公司產業及財務,並推廣業務」、「我在聯合生技台中分公司共吸收資金多少口我不是很清楚,但約有8,000口左右,約1億6,000萬元左右,投資人 投資金額係匯入我設於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之0000000000000帳號個人帳戶或聯合生技設於合作金庫銀行之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等語(見94 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編號 13第24至26頁),其於原審審理中亦坦承被推選為聯合生技產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且因績效不錯而被推升為常務董事(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J○○於原審審 理中結證稱:「(當初己○○、申○○在說到聯合生技公司的獲利時,你相信他們的話?)不相信,所以我要求看申○○的存摺,當時申○○有拿給我看,他聲稱已經開始回收紅利,己○○說他投資了數百萬」、「(是否看了申○○的存摺,才相信公司會發放這麼多的紅利才投資?)是的」、「(你投資金額如何交給公司?)我從四家銀行集合後,匯入給己○○或申○○的帳戶,再由他們轉交給公司」、「(同上偵卷58頁到59頁有關蝴蝶蘭的資料,有無看過?)有,這是申○○向我介紹時給我看的資料,也有在營運計畫書內」等語(見原審卷八97年6月30日審判筆錄)。又聯合生技公 司為擴大經營,於94年9月間申請獲准設立聯合開發生技產 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時(下稱聯合開發公司),被告申○○即曾因被告S○○○之告知而同意擔任發起設立之董事等情,業據被告申○○於原審審理中所供承(見原審卷六97年5 月30日審判筆錄),並有該公司設立登記之文件一份扣案可證(見證物第1箱編號第162 號),該發起設立除董事長為 被告戌○○外,僅有二位董事,益可徵其在公司之重要性。㈤被告寅○○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93年10月間進入聯合生技,擔任會計人員,94年初陞任財務經理迄今,負責公司進出帳款核對、支出憑證審核等財務相關工作」、「聯合生技登記負責人為辛○○,實際負責人為庚○○、S○○○2人 ,登記營業項目為花卉農產品、化妝品、清潔用品、茶葉等產品銷售,實際另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吸收會員及投資者之資金」、「聯合生技公司以吸收資金為核心業務,並與其他相關產業簽有合作契約,我所保管之合約有與農騰公司之蘭花種植合作及雲林古坑蘭花種植業者M○○之合作,其他產業合作項目如南投草屯蘭苗裁培場等均由庚○○負責,惟最近均轉由S○○○負責」、「聯合生技在各公司會不定期召開說明會,向社會大眾解說公司經營現況及遠景,鼓勵會員投資,吸收資金詳情」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編號13第49頁背面至51頁),其就此部分之供述,核與被告宙○○、申○○同日於調查站之供述相符。被告寅○○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伊在台北公司擔任財務經理,外界稱其財務長,負責日報表核對、匯款,當時是庚○○介紹進公司,由S○○○面試等語(見原審卷三95年12月1日準備程序 筆錄);其於審理中亦坦承:伊在公司會製作財務報表,於每月產業委員會開會時均會列席報告,說明台北、新竹、台中、高雄等地區各增加多少會員,各增加多少單位,如果會員增加的話,獎金會有差異,在報表上也會顯現出來等語(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則被告寅○○既係公 司財務上之最高主管,對公司之經營方式、制度、升遷、紅利獎金發放、資金之進出,均知之甚詳,並於公司每月之產業委員會出席提出公司會員之人數、投資單位之多寡、獎金紅利之發放報告,其自屬公司經營上之重要主管。 ㈥被告丁○○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我於93年底加入聯合生技擔任會員時,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庚○○、S○○○二人」、「依照本公司介紹新會員進來的傳銷制度介紹每單位可領取介紹獎金2,000元。目前我的下線會員共實際吸收多少 單位及資金我不清楚,我於94年10月升任公司的業務常董、依照公司的制度業務常董的聘階需要3,200個單位才能晉升 ,故據我初略估算我下線會員的業績7,000萬元以下;我實 際吸收投資口數約3,500口」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 偵查卷編號17第84頁至85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伊業務上的職稱是常務董事,監察委員是被會員推選的等語(見原審卷五第26頁);共同被告天○○以證人身分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你當時在調查局筆錄提到聯合生技公司實際負責人是S○○○、庚○○,分公司有台北、新竹、台中和高雄,台北負責人是丁○○,新竹是你,台中市蔡銘峰,高雄是S○○○,對當時回答有何意見?)沒有意見,負責人部分丁○○、我及蔡銘峰就是比較早加入,在區域上被認定是負責人」(見原審卷七97年6月9日審判筆錄);共同被告宙○○以證人身分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這三種會大概壹個月辦多少次,台北何人帶隊下來的?)原則上壹個月一次。台北都是坐遊覽車下來,何人帶不一定,大部份都是由OPP(創業說明會)老師帶下來。台北分公司的負責人是張簡執董,分會的負責人是丁○○,新竹分公司的行政負責人是天○○。每次辦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我跟天○○都會到台中集合,晉升會、發表會同一天,或是參觀工廠跟發表會同一天,所以壹個月兩次」等語(見原審卷六97年5 月30日審判筆錄);共同被告寅○○以證人身分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之前在調查局那邊做筆錄時表示S○○○大部份都在高雄,庚○○多半在台中,如果有開會的話,公司幹部會去高雄,那台北分公司的行政業務是由丁○○會員負責,你當時是不是有這樣說?)我認知丁○○本身是會員,我認定他是北區線頭,所以會員幾乎都找他」等語(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童欣帆於原審審理中 結證稱:「(本案發生後你們到台北分公司時何人跟你們說不要相信傳言?)我記得是丁○○,他有拿公司在大陸酒廠投資資料,有說報紙是因為有心人士要打擊公司所散布的假謠言,要我們相信公司」等語(見原審卷七97年6月16日審 判筆錄)。足見被告丁○○甚早加入公司,因招攬之會員甚多,被推升為常務董事,亦被選為監察委員,且在說明會時經常負責對會員講解,甚至被認為是台北分公司的負責人。㈦⒈被告戊○○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我在93年11月進入聯合生技從事傳銷業務迄今,並於94年10月底升任常董職務到現在;於聯合生技主要工作內容為招攬客戶」、「產物財務共同管理委員會(即產業委員會)總共有50餘位委員,設主委一人申○○,副主委是我及蔡銘峰擔任,下有七個監察委員,主委是由各委員採投票制選舉產生,只要在聯合生技升到總監,就是當然的委員,主要職責為監督聯合生技的財務狀況」、「聯合生技純粹透過傳銷人員向不特定招攬客戶大眾招攬」、「我現在是常董,我及我的下線傳銷人員總計招攬超過3,200口以上,我個人部分招攬約100、200口左右, 金額約220萬元至440萬元間。我都是請客戶直接拿現金至公司繳交,若金額較大則請客戶直接匯入公司前述帳戶,或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我本人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後再由 我轉交予公司」等語(見95 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 17第42頁至45頁)。證人C○○、F○○(原名廖峰毅)於原審審理中均結證稱:戊○○在私底下和公司說明會時,有說聯合生技公司制度、營運情形、獲利很高等情(見原審卷七97年6月16日、6月23日審判筆錄)。⒉被告癸○○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93年10月27日加入,我在該公司內是直銷的上線,平日工作係帶領投資者或者有意從事直銷工作的人到公司的工廠參觀,另外我也要在講台上對這些人講解如何分得紅利及我如何領到錢。我只有在台北公司講解」、「我曾帶領投資者或有意從事直銷者到雲林縣醬油廠、雲林縣古坑的駝鳥養殖廠及南投縣草屯的蘭花養殖廠,參觀聯合生技的工廠,我不知道這三個地方的詳細地址,因為公司是租用遊覽車」等語(見警詢卷編號22第2-3頁);於原審準備程 序中供稱:「我在94年3、4月間被推選為監委,委員資格是個人投資參佰萬,委員間互推監察委員,我是台中分公司的監委」等語(見原審卷三95年12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於 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七個監察委員是伊及申○○、丁○○、辰○○、何固芳、謝鼎崑,另外一個不確定是否為戊○○‥‥監察委員是一個安全機制,公司如果要動用到錢,不可以由S○○○或庚○○一個人決定,必須由投資者選出來的監察委員同意,才能動用,‥‥伊自投資起,幾乎天天都去公司等語(見原審卷七97年6月9日審判筆錄)。⒊被告玄○○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公司員工每吸收一口可領得之紅利約2,000元,均是由土地銀行復興分行聯合生技的帳戶直接 匯入我們員工的帳戶內;另外我的下線若是有吸收人員投資聯合生技,每口對碰後我還可以領取1,000元,若是直接下 線還可以每口抽佣百分之十的紅利」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47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是於公司擔任常務董事一職,我是先擔任過總監才又擔任常務董事,我是跟蔡銘峰、戊○○、申○○、癸○○等一群人一起於民國93年10月、11 月間去台南烏樹林糖廠參觀回 來之後加入公司的,我是加入會員,我投資20萬元,我也推薦家人加入公司,我父親投資壹佰多萬元,我嫂嫂也是投資100多萬元,我哥哥的朋友即鄭詠澤也是投資壹佰多萬元, 另外還有一些朋友,他們投資金額較少,我的下線有不少人,但是實際人數我不清楚,因為那都是公司在計算」等語(見原審卷五96年12 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證人藍紅玉、陳庭妤、蘇惠一於原審審理時均結證稱:係由玄○○介紹加入,玄○○有說明公司營運、紅利等情(見原審卷八97年6月 30日、7月4日審判筆錄)。⒋被告宇○○於警詢時供稱:「聯合生技總共分為二個部分,一部分是行政體系、可享勞健保有底薪並享有公司所訂的福利、另一部分則是沒有受約束兼差業務型態、沒有底薪及公司福利、勞健保等,是傳銷型態制度,案件計酬,傳銷型態有業績達成後、累積至一定成績公司會賦予一個職稱,共分六職等,第一級為經理、依序為協理、督導、總監、董事、常董,我是現在是該公司業務型態之董事」、「我只要有推薦新會員加入,公司才會提撥獎金給我,平常並無領公司薪水要升到我所稱之董事職務需要介紹1,600個單位,每各單位22,000元,總計金額要3,520萬元,職等會由公司行政人員告知」、「該公司每月會固定召開委員會議,我也是委員之一,委員資格之取得是以剛成立時每人介紹300單位即可獲得,公司會由草創期主任委員 庚○○、執行長天○○介紹公司之投資標的物」等語(見警詢卷編號22第10-12頁);證人張蕙蘋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 :宇○○、癸○○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主要是癸○○跟伊講解聯合生技公司紅利制度、獲利情形,有時候伊有問題我也會問宇○○,一開始貸款,是癸○○拿貸款資料給我填寫,伊投資並未拿到任何產品或是贈品,會投資是因為宇○○、癸○○說有給土地銀行做信託所以我比較信任,所以才投資等語;證人蕭幼英結證稱:一開始是宇○○跟伊說他自己投資的狀況,後來他說他會請另外一個人幫我,後來他就介紹癸○○幫我講解,宇○○、癸○○也有提到聯合生技公司目前有從事蘭花幼苗培育,且大部分從事外銷,公司營運都很正常,獲利很好,希望我可以拿錢出來投資可以獲利,也是因為宇○○、癸○○跟我如此講解,我才從事投資,因為伊沒有錢,所以宇○○、癸○○就說可以介紹銀行幫我辦理貸款,就帶我到公司,有銀行之行員在公司碰面,之後就填寫資料,我不知道宇○○、癸○○有無收取手續費,但是他們有跟我說銀行會收帳戶管理費,伊投資之後並未拿到公司任何產品或是贈品等語;證人鄭珮萱結證稱:伊是透過蕭幼英認識宇○○,也是由宇○○跟伊講解。宇○○有跟伊提及聯合生技公司產業獲利情形,他也說公司即將上市上櫃,伊投資款項是貸款的,是由宇○○帶其等到新竹去幫我辦理貸款手續,至於宇○○是否有收取手續費,伊不清楚,伊投資之後並未拿到公司任何產品或是贈品等語;證人劉雅婷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稱:是宇○○跟伊說明聯合生技公司產業及獲利情形,是宇○○介紹後才決定投資的,是宇○○幫伊辦信用貸款,伊投資之後並未拿到公司任何產品或是贈品等語(以上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⒌被告 辰○○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93年9月投資聯合生技成為 新竹最上線,亦代辦下線的信貸業務,曾任公司監委」、「我個人有交情的沒有收取手續費,但如果是他人委任的投資者我會收取1%手續費。我會幫我委任者選擇利率低之銀行辦理信貸,配合的銀行有富邦、復華、板信、華僑、大眾、新竹國際商銀、台北富邦銀行辦理信貸,我並沒有支付銀行人員業務協助費」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74-75頁);證人A○○、B○○(原名邱順嬌)、邱瑞 隆、范鈞皓、徐擁珵於原審審理時均結證稱:信用貸款投資係找辰○○幫忙辦理或辰○○介紹銀行辦理等語(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⒍被告戌○○於調查員詢問 時供稱:「93年底聯合生技產業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指定我擔任委員」、「當初是聯合生技台北分公司最大『線頭』丁○○介紹我投資的」、「我沒有主動協助S○○○成立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我於93年底由聯合生技產業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指定我擔任委員的原因,是因為S○○○告訴我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聯合生技轉投資之子公司,必須由母公司推派法人代表參與,我本人與申○○、乙○○同為聯合生技產業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之委員,故由我們3人至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股東,因為我較早進入聯合生技,大家認為我較資深,推派我為董事長,我並未實際出資,據我所知申○○、乙○○亦未實際出資」、「我去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及上海商銀高雄分行開戶是由S○○○代為辦理的,在開戶當日財務長寅○○買好機票叫我前往高雄市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及上海商銀高雄分行簽名,我到達高雄後,由聯合生技高雄總管理處指派一位蘇姓會計陪同我前往銀行,當日我只在銀行開戶申請文件上簽名而已」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127-129頁)。綜上可知,被告戊○○、玄○ ○、癸○○、宇○○、辰○○、戌○○加入聯合生技公司之時間甚早,對公司吸收資金之情形不僅了解,而且參與甚深,被告戊○○、玄○○吸收之下線投資人累計高達3,200口 ,而被推升為常務董事,被告宇○○吸收之下線投資人累計高達1,600口以上,而被推升為董事,被告戊○○、癸○○ 、辰○○且被分別推選為產業委員會副主委、監察委員、監察委員,經常參與公司之會議、監督公司資金之運用;被告戌○○雖僅任產業委員會委員,然其於原審審理中供承:伊在公司有專屬房間,約二天去公司一次,看公司營運情形及有無會員加入等語,且於聯合生技公司成立子公司即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時,被實際負責人S○○○及產業委員會推選為董事長,有該子公司登記文件一份足資佐證(見證物第1箱編號162 號);酌以94年1月至94年11月聯合生技公司之組織獎金統計資料,被告戊○○高達4,301,820元、被告玄○○高達2,590,470元、被告癸○○高達2,554,470元、被告宇○○高達1,722,870元,有94年1月至94年1 1月組織獎金表一份在卷可憑(外放證物),益見其等六人在公司之重要性。 ㈧再參酌: ⒈聯合生技公司組織幹部職掌表所載:被告S○○○為聯合生技公司執行董事,其職責為協助董事長代為執行公司之經營方針;被告庚○○為顧問,職掌為遴聘督導產業發展事業之經營;被告天○○為總經理兼執行長,並為新竹分公司負責人,負責公司內部管理經營及業務擴展;被告宙○○擔任副總經理,並為臺中分公司負責人,負責行銷部之業務工作;被告丁○○為業務總監,負責業務開擴、產品講解工作;被告寅○○擔任財務長,負責督導財務部之執行工作,有聯合生技公司組織幹部職掌表一紙附卷可稽(見警卷一第532頁 ),其等均為聯合生技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且有重要職掌之人至明。另經原審勘驗聯合生技公司週年慶、晉升會、或頒發全國分紅時光碟,可見:被告庚○○、天○○、宙○○經常上台致詞及頒獎,三人並合切週年慶蛋糕,被告丁○○、戊○○上台分享晉升常董經驗,被告S○○○、庚○○、天○○、宙○○、丁○○、辰○○、戊○○、癸○○等公司重要人士在台上接受投資人拍照,有扣案之光碟片三片、翻拍相片及原審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八第297-336頁)。 而被告戊○○、玄○○、癸○○、宇○○94 年1月至94年11月之組織獎金甚高,已如前述,然被告宙○○同年度之組織獎金竟高達7,012,170元、被告申○○組織獎金則高達5,241,330元,亦有聯合生技公司94年1月至94年11月之組織獎金 表一份在卷。 ⒉聯合生技公司於94年1月1日成立產業委員會時,由被告庚○○擔任主任委員,天○○、宙○○擔任常務委員,丁○○、辰○○、申○○、戊○○、癸○○陸續擔任監察委員,以監督公司之經營發展,戌○○則為創會委員,關於產業投資,委員以上者均有提案權;申○○、戊○○於94年12間因改選而分別擔任主任及副主任委員等事實,業據上開被告庚○○等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供明,且互核相符。又聯合生技產業委員會除設有主任委員外,另設常務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關於產業投資依投資標的總金額之多寡,詳細規定出席人數及表決通過人數,其於第三章第一條並規定:「產業投資,認一委員以上成員,均能提案,惟需二名以上委員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始可施行。」、第二條規定:「會議:⒈每月第一週之星期二下午三點召開產業經營研討會議,由所有委員參與。⒉每月第一週之星期三下午五點召開產業督導執行會議,由所有常務委員以上人員參與。」,有聯合生技公司產業共同經營發展委員會章程一份在卷可憑(見警卷一第540至545頁)。足見被告庚○○、天○○、宙○○、丁○○、辰○○、申○○、戊○○、癸○○、戌○○,關於產業投資,均有提案及議決之權。 ⒊聯合生技產業委員會於94年5月11日於臺北市松山區○○○ 路○段130巷9號14 樓總公司召開94年第8次會議時,由被告天○○執行長擔任召集人、被告庚○○為主席,被告丁○○、癸○○均有出席,會議中被告天○○除報告會員入會金額調整、合約書部分修改、調整領袖分紅、監委車馬費之提高外,被告庚○○報告產業委員會章程修改、原財務委員改為監察委員(監委增加一名,由申○○當選)、簽定產業合約之內容,被告癸○○提案:「建議製作公司沿革、產業之VCD光碟,組培場從業人員須有專業證照,同一行政教材,開 辦教育訓練班,讓業務人員可以更得心應手」等語,被告丁○○提案:「建議派用有行銷管理經驗者擔任專業經理人,有教育訓練及公關方面之豐富經驗者最佳」等語,,有該次會議紀錄一份可參(見證物第1箱編號第58號)。聯合生技 公司復於94年8月24日在高雄福華大飯店舉辦「聯合生技集 團領袖菁英業務檢討會議」,討論94年10月份起會員投資到期之續約方案、領袖分紅之調整六項議題,除被告天○○為主持人、被告庚○○、S○○○列席指導外,出席之與會領袖有被告蔡銘峰(即宙○○)、辰○○、丁○○、癸○○、戊○○、申○○等人,有聯合生技集團領袖菁英業務檢討會議會議記錄一份足憑(見證物第1箱編號第39號),益見其 等在公司具有參與、議決公司重要事項之地位。另聯合生技公司與臺灣土地銀行簽訂之金錢信託契約,其中關於支出管理部分,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者,出須公司大小章、財務 委員三人外,另尚須信託監察人蓋章方得支出,而被告丁○○、辰○○、癸○○則恰為五名監察人中之三位,此亦有臺灣土地銀行受託管理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金錢信託契約及後附之附件可查(見證物第1箱編號第43號),足認被 告丁○○、辰○○、癸○○於聯合生技公司確為重要人物,而非單純之投資者。 ㈨綜上所述,被告庚○○、天○○、宙○○、寅○○、丁○○、辰○○、申○○、戊○○、癸○○、玄○○、宇○○、戌○○上開辯解,均係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 ㈩至於證人W○○、張竺如、V○○、U○○、Q○○(原名王藍裕)、Y○○、X○○○證人即被告寅○○、子○○、戌○○、巳○○、未○○於本院所為之證言,或係為迴護被告,或係基於本身之利害關係,所為之證言,自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論據,附此敘明。 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以幫助犯成立之要件,除須有幫助行為外,須行為人有幫助之故意,而其故意內涵,除須行為人對其所實施幫助行為有違法性之認識或有認識之可能外(構成要件故意或故意責任),尚須對於正犯所實施犯罪行為有具體之認識或有認識之可能性,亦即從犯對於正犯所實施之全部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事實應有所認識或有認識之可能性。查被告辛○○於偵查中供承:因老闆即被告S○○○對伊很好,說其向銀行借款未還,無法申請成立公司,欲借用其名義(人頭)成立公司,並擔任董事長等語(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559號偵查卷編號51第15-16頁) ,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是聯合生技董事長,公司還沒成立前曾明輝找我認識張簡欽清,由張簡欽清找我擔任董事長他介紹我去公司上班,每個月給我25,000元」、「當包裝員,在小港工業區和丙○○、陳宏傑三人包裝酵素」、「他們叫我掛名,工作不用作,公司成立,我就去當包裝員,作兩三個月後,我就沒有作,但一直掛名。我沒工作後就沒有再領錢。開戶去台北時,他們有給車馬費2,000元。土銀 (簽約)那次沒有特別給,也是兩千元。西裝是張簡欽清拿10,000元給我自己去買現成的」等語(見原審卷九97年7月 25日審判筆錄第231頁)。而被告陳宏傑亦不否認其並無實 際出資,且當時並未參加發起人會議、董事會議等,其僅係工廠員工,則被告陳宏傑應明知S○○○要其掛名董事一職,應係利用其作為人頭,以遂行不法之目的,否則,如係一般合法經營公司,自不必要請毫無資力之被告陳宏傑作為人頭,以設立公司。此外,並據與證人即證人丙○○、癸○○、寅○○於原審審理中結證之情節甚詳。證人丙○○結證稱:伊和辛○○、陳宏傑曾在高雄工廠做幫狀酵素之工作等語;證人癸○○結證稱:和土銀簽約過程中,被告辛○○都坐在庚○○旁邊,只有簽約、蓋章,一句話都沒有說,也沒有站起來等語;證人寅○○結證稱:伊跟辛○○見過三次面,一次是聯合生技公司要開銀行帳戶、還有一次是土地銀行簽約時兩次。兩次都是伊陪同辛○○去開戶的,因為是伊財務室‥‥三次見面都是S○○○安排的,伊未看過辛○○執行董事長的職務,他也沒參加聯合生技公司內部的開會,聯合生技公司的公文或簽呈不必送給被告辛○○簽」等語(見原審卷九97年8月8日審判筆錄)。足見被告辛○○、陳宏傑各節,均非可採。其二人既未實際執行公司董事長或董事之職務,或參與公司之決策,然其二人提供名義供S○○○申請設立聯合生技公司、或由被告寅○○陪同至銀行開設公司帳戶,及代表公司出面與土地銀行簽約時,當可預見S○○○以其二人名義成立之公司、開設帳戶,與土銀簽約,極易被利用為財產有關之犯罪,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名義,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可能從事某種財產上犯罪,被告辛○○、陳宏傑均係成年人,有年籍資料在卷足憑,其二人為智慮成熟之人,應可預見將其所有之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資料提供被告S○○○等人使用,將幫助被告S○○○等人實施財產犯罪,但仍將其所有之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交付予被告S○○○,並由被告寅○○陪同辦理聯合生技公司開戶、代表公司與土地銀行出面簽約或在公司發起人會議、董事會議紀錄上簽名,供作設立公司之人頭等事宜,顯具縱使被告S○○○等人以其名義實施取財上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至明。是被告辛○○、陳宏傑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聯合生技公司之總公司負責各分公司業務推展及整合工作,並將各分公司收得會員之資金匯集在總公司,所有資金均由總公司統籌運用。被告S○○○、庚○○等人自93年10月間起,先以多層次傳銷的方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再由投資會員憑藉「聯合生技公司階級制度及高額獎金發放的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以迅速壯大組織,再以給付會員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作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的手段,而達到違法吸收資金的目的,為擴大吸收會員,期間並於94年3月間在臺 中巿北屯區○○路○段447 號31樓成立臺中分公司,於同年6 月間,在新竹巿光復2段29 5號23樓之1成立新竹分公司,於同年7月間在高雄巿新興區○○○路55號27樓成立高雄總管 理處。其等以多層次傳銷吸收資金之方式如下:每投資1單 位數為新臺幣(下同)20,24 0元至22,000元(表面上簽訂 購買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1單位,實則多未領得任何商品),13 個月(每個月為1期)即回收本金、利息,每投資(或稱購買)1單位,第1個月(即第1 期)固定紅利為1,0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3期利息 1,40 0元,第4期1,600元,第5期1,800元,第6期2,000元,第7期2,200元,第8期2,400元,第9期2,600元,第10期 2,800元,第11期3,000元,第12 期6,000元,第13期7,000 元(總計35, 000元),除年利率高達60%以上外,每投資1 單位者贈送醬油或酵素1瓶,並向已參加投資之會員宣導、 鼓勵其等推薦新投資人(吸收會員),每推薦1投資單位, 立即可獲得2,000元推薦獎金,又若推薦2單位以上可分左、右2線,當左、右2線各有1單位對碰時,又可領對碰推薦獎 金1,000元(舉例:若甲1次推薦2單位,除可領得推薦獎金 4,000元外,該2單位又分成左、右線各1單位,而該左、右 線均有1單位碰在一起,又可領得對碰獎金1,000元,故一次推薦2單位共可領得推薦獎金5,000元)。另設有「領袖分紅」之獎金制度,在聘階「經理」職中,以所推薦之左、右2 線各50單位,即晉升為經理,經理每單位提撥700元為紅利 ;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經理者,聘階為「協理」,協理分紅每單位再提撥300元;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 位協理者,聘階為「督導」,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督導者,聘階為「總監」,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總監者,聘階為「董事」,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董事者,聘階為「常董」層次越高分紅越多,並製作紅利細目作帳匯款予各層級幹部及會員,用後期之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之方式,繼續吸引投資大眾,以此高獎金拉攏會員吸收會員,故能迅速擴展參與之投資人,且於北、中、南均設立分公司;其等招攬手法除上開高報酬率外,對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等方式而為誇大之說明與介紹,及以印製海報廣為宣傳、架設網站(網址:www.ublife.com.tw/;www.body1 68.idv.tw/;104info.com.com.tw/comp/27p/00000000000. htm)等方式,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聯合生技公司投資 種植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等事業,獲利極佳等語,每月並舉辦晉升會及以遊覽車接送之方式,帶同投資者參觀南投縣草屯鎮○○路465號黃耀德所經營之蝴蝶蘭組織栽 培場,及雲林縣古坑鄉○○段412-2地號M○○所經營之駝 鳥園,並向投資人宣稱該蘭花園為聯合生技公司所經營、投資,使投資人誤信聯合生技公司具高獲利能力。又聯合生技總公司及各分公司,以上開高達60%以上之利率鼓勵投資人 至金融機構貸款,以利於賺取其中利率之差額,致多數之投資人均透過其上線或辰○○等人介紹,至金融機構貸款,而辰○○等人即從中賺取仲介服務費1%至8%費用,且鼓勵投資人以刷卡方式,透過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刷之金流服務,刷購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單位1單位)等情,業據被告被告庚○○、天○○、宙○○、寅○○、丁○○、辰○○、申○○、戊○○、癸○○、玄○○、宇○○、戌○○於警詢、調查站詢問時及偵審中供述明確,核與證人鄭登華(見警卷一第9-13頁)、A○○(警卷一第15-19頁)、26-27頁、陳德展(警卷一第29-34頁)、劉香蘭(警卷一第36-45頁)、李玉成(警卷一第49-53頁)、張莉苓(警卷一第55-60頁)、王若樺(警卷一第66-67頁)、戴淑慎(警卷一第69-75頁)、巫宇軒(警卷一第77- 82頁)、汪何碧宜(警卷一第84-8 9頁)、黃玉雪(警卷一第91-101頁)、鄧桂蓮(警卷一第103-113頁)、莊雅惠(警卷一第115-1 23頁)、王金玉(警 卷一第125-130頁)、蘇明輝(警卷一第132 -154頁)、卓 怡伻(警卷一第156-170頁)、范對妹(警卷一第172-178頁)、徐羅阿妹(警卷一第180-184頁)、李錦雲(警卷一第 186-198頁)、蔡嘒陵(警卷一第207-215頁)、洪金珍(警卷一第217-224頁、劉繡潔(警卷一第226-231頁)、廖木思(警卷一第233-2 39頁)、H○○(警卷一第241-263頁) 、張蘇金秀(警卷一第265-279頁)、陳秋月(警卷一第281-291頁)、白東龍(警卷一第293-298頁)、林佩亭(警卷 一第300-311頁)、張錫輪(警卷一第313-318頁)、張惠珍(警卷一第320-327頁)、王宜祥(警卷一第329-338頁)、王宏銘(警卷一第340-345頁)、李素娥(警卷一第347-354頁)、王份(警卷一第356-366頁)、徐永林(警卷一第368-396頁)、王舒綾(警卷一第398-407頁)、黃炎菊(警卷 一第409-418頁)、郭茂生(警卷一第431-438頁)、陳黃桔庚(警卷一第440-451頁)、羅阿粉(警卷一第473-478頁)、鄒談秀滿(警卷一第480-487頁)、呂銘倫(警卷一第 489-499)、姜俐(警卷一第501-506頁)、黃興晉(警卷一第512-518頁)、陳中振(警卷一第520-527頁)、彭驛翔(警卷一第550-555頁)、溫媚娜(警卷一第563 -568頁)、 吳舜(警卷一第570-585頁)、劉恙(警卷二第1-5頁)、黃樟(警卷二第7-14頁)、曾文良(警卷二第16-23頁)、簡 月薰(警卷二第25-32頁)、賴巧彗(警卷二第34-46頁)、柯麗珍(警卷二第48-58頁)、廖紀現(警卷二第60-64頁)、吳念娥(警卷二第66-79頁)、戴菁蓉(警卷二第81-86 頁)、楊榮釗(警卷二第88-92頁)、賴潔筠(警卷二第94-99頁)、黃宥紫(警卷二第101-105頁)、黃○○(警卷二 第107-138頁)、D○○(警卷二第140 -208頁)、王美雲 (警卷二第210-220頁)、卓立梅(警卷二第223-228頁)、曾楨皓(警卷二第237-243頁)、蔡如玲(警卷二第245-250頁)、李玉馨(警卷二第252-257頁)、廖江玉(警卷二第 259-265頁)、陳惠珍(警卷二第266-272頁)、張惠蘭(警卷二第274-279頁)、賴萬里(警卷二第281-288頁)、陳銘智(警卷二第293-298頁)、林宴君(警卷二第300-305頁)、章仁郁(警卷二第307-313頁)、吳嘉芳(警卷二第315-321頁)、廖方興(警卷二第323-330頁)、黃淑青(警卷二 第332-337頁)、周志祥(警卷二第338-343頁)、吳林秀敏(警卷二第346-368頁)、張麗絲(警卷二第370 -378頁) 、洪渼雯(警卷二第380-385頁)、王貴仁(警卷二第384-394頁)、黃仕榮(警卷二第396-401頁)、張逸豪(警卷二 第403-412頁)、鄭福裕(警卷二第414-423頁)、蔡端惠(警卷二第425-433頁)、徐武鑽(警卷二第435-441頁)、林濬哲(警卷二第443-448頁)、郭秋華(警卷二第450-455頁)、段安麗(警卷二第457- 464頁)、廖馨蓓(警卷二第466-472頁)、陳勇志(警卷二第474-478頁)、蘇夷之(警卷二第480-490頁)、王重昆(警卷二第492-503頁)、蘇文英(警卷二第505-515頁)、賴素玲(警卷二第517-526頁)、胡美銘(警卷二第528-533頁)、周成龍(警卷三第2-6頁)、黃億萍(警卷三第8-13頁)、鄭秀卿(警卷三第17-22頁 )、羅婉毓(警卷三第24-30頁)、杜伊雯(警卷三第33-38頁)、張有玲(警卷三第42- 47頁)、許碧月(警卷三第49-55頁)、T○○(警卷三第57-71頁)、廖明忠(警卷三第74-80頁)、蔡琅湖(警卷三第82-89頁)、徐文吉(警卷三第91-96頁)、鄭志貞(警卷三第98-104頁)、陳家慶(警 卷三第106-112頁)、李淵廣(警卷三第114-120頁)、嚴翰傑(警卷三第122-12 7頁)、葉林釵(警卷三第129-133頁 )、謝碧霞(警卷三第135-141頁)、吳益堂(警卷三第143-149頁)、楊建和(警卷三第15 1-156頁)、李碧華(警卷三第158-163頁)、陳誌忠(警卷三第165-171頁)、郭瑞達(警卷三第173-179頁)、廖峰毅(警卷三第181-198頁)、古淑梅(警卷三第200-208頁)、姚小萍(警卷三第210-218頁)、張江裕美(警卷三第220-227頁)、陳永勝(警卷三 第229-235頁)、張來好(警卷三第237- 248頁)、何彥儒 (警卷三第250-257頁)、吳春珠(警卷三第259-279頁)、陳素娥(警卷三第281-2 86頁)、廖顯臣(警卷三第288-293頁)、陳傅菊美(警卷三第295-304頁)、吳素圓(警卷三第306-314頁)、陳劉菊春(警卷三第335-341頁)、吳麗雪(警卷三第316-324頁)、蔡忠宸(警卷三第326-333頁)、楊甘妹(警卷三第343-3 53頁)、溫兆瑜(警卷三第355-3 60頁)、鄭貴珠(警卷三第362-367頁)、賴萬枝(警卷三 第370-374頁)、鄭寶宮警卷三第377-383頁)、連世罕(警卷三第385-3 96頁)、黃美園(警卷三第398-412頁)、朱 玉鈴(警卷三第414-419頁)、彭美珠(警卷三第421-426頁)、官菊英(警卷三第428 -433頁)、廖昭君(警卷三第 435-441頁)、胡慧儀(警卷三第443-452頁)、蕭一旅(警卷三第454-459頁)、楊文綺(警卷三第461-469頁)、楊韻珊(警卷三第471-479頁)、洪銘遠(警卷三第481-485頁)、廖秀惠(警卷三第487-4 93頁)、鍾曾義(警卷三第495 -500頁)、黃鈺勛(警卷三第502-508頁)、陳慧進(警卷 三第510-515頁)、蔡蘇心榆(警卷三第517-524頁)、游美里(警卷三第526-533頁)、蔡易珍(警卷三第535-542頁)、陳瑋瑜(警卷三第544 -549頁)、王茉蓁(警卷三第551-556頁)、李韻琴(警卷三第558-566頁)、楊英(警卷三第568-573頁)、陳向杰警卷三第575-580頁)、彭明慧(警卷三第582-588頁)、黃琦媜(警卷三第593-5 99頁)、黃秋 燕(警卷三第601-607頁)、林水同(警卷三第609-615頁)、吳晉州(警卷三第617-622頁)、蔡景菘(警卷四第1-6頁)、王淑婉(警卷四第8-13頁)、鐘文智(警卷四第15-20 頁)、楊琼(警卷四第22- 27頁)、潘林秀玉(警卷四第29-34頁)、陳宏銘(警卷四第36-43頁)、紀宏儒(警卷四第45-49頁)、郭秀霞(警卷四第51-57頁)、王啟禎(警卷四第59-67頁)、羅烽樑(警卷四第69-76頁)、樓海渼(警卷四第78-83頁)、廉千慧警卷四第85-89頁、黃進澂警卷四第91-96頁、曾水發(警卷四第98-104頁)、陳惠琪(警卷四 第106-109頁)、陳永輝(警卷四第111-116頁)、吳輝煌(警卷四第118-123頁)、蘇惠枝(警卷四第125-130頁)、陳郁雯(警卷四第132 -138頁)、許宗傑(警卷四第140-146 頁)、郭麗敏(警卷四第148-162頁)、謝古權(警卷四第 164-172頁)、鄒彩潤(警卷四第174 -179頁)、蔡金換( 警卷四第18 1-189頁)、蔡文萍(警卷四第191-1 96頁)、杜郭錦秀(警卷四第19 8-205頁)、顏良有(警卷四第207-291頁)、楊靜怡(警卷四第293-297頁)、羅魏良璧(警卷四第299-3 09頁)、林文祥(警卷四第311-315頁)、林棋 安(警卷四第317-322頁)、林岳民(警卷四第324-329頁)、陳光隆(警卷四第331 -335頁)、陳素月(警卷四第337-342頁)、廖梅椿(警卷四第344-349頁)、洪銓陽(警卷四第351-356頁)、江其賢(警卷四第358-370頁)、林美香(警卷四第372-378頁)、張江敦美(警卷四第380-385頁)、羅宇恩(警卷四第387-392頁)、胡存智(警卷四第394-399頁)、李淑惠(警卷四第401-407頁)、黃麗珠(警卷四第 409-42 7頁)、施品秀(警卷四第429-436頁)、黃憶萍( 警卷四第438-443頁)、單大民(警卷四第445-449頁)、林瓊蓮(警卷四第451-4 56頁)、劉碧玲(警卷四第458-462 頁)、鍾幸宜(警卷四第464-469頁)、張金素(警卷四第 471-476頁)、許昭德(警卷四第478-485頁)、鄭桂杏(警卷四第487 -492頁)、陳筱婷(警卷四第494-499頁)、林 峻毅(警卷四第501-507頁)、陳敏青(警卷五第2-5頁)、吳浚瑋(警卷五第6-9頁)、蔡淑苓(警卷五第10-13頁)、郭秀鳳(警卷五第14-18頁)、賴叔珍(警卷五第21-25頁)、陳力心(警卷五第32-36頁)、林育鴻(警卷五第39-42 頁)、陳子涵(警卷五第43-46頁)、王忻絨(警卷五第48-51頁)、王永村(警卷五第55-57頁)、黃怡萍(警卷五第 59-61頁)、林建均(警卷五第62-65頁)、賴錦治(警卷五第66-68頁)、譚兆筑(警卷五第72-75頁)、蔡智賢(警卷五第76-79頁)、徐敏娟(警卷五第83-85頁)、彭明暉(警卷五第99-101頁)、陳杏梅(警卷五第103-105頁)、曾泓 凱(警卷五第106-109頁)、徐沛蓁(警卷五第115-117頁)、蔡任淑貞(警卷五第121-123頁)、朱正彬(警卷五第125-128頁)、李秋芳(警卷五第130-132頁)、李美珠(警卷 五第135-13 7頁)、陳建智(警卷五第139-142頁)、李秀 芬(警卷五第144-146頁)、楊仲康(警卷五第148-151頁)、宋文陽(警卷五第152-154頁)、劉騰荃(警卷五第155-158頁)、陳淑貞(警卷五第160-163頁)、關麗娟(警卷五 第165-167頁)、黃文彬(警卷五第169-171頁)、陳心華(警卷五第173-176頁)、葛行玫(警卷五第179-182頁)、林永森(警卷五第184-187頁)、陳建志(警卷五第188-189頁)、洪寶環(警卷五第192-196頁)、林愛媛(警卷五第197-199頁)、蕭幼英(警卷五第201-203頁)、鄭珮萱(警卷 五第213-215頁)、劉雅婷(警卷五第223-225頁)、宋劉受珠(警卷五第226-230頁)、林淑娟(警卷五第237-239頁)、張美貞(警卷五第241-242頁及警卷六第11-13頁)、張宸華(警卷五第248-250頁)、邱順嬌(警卷二十二第200-202頁)、王藍裕(警卷二十二第110-112頁)、W○○(警卷 二十二第119-121頁)、范湘怡(警卷二十二第123-125頁)、謝雅玲(警卷二十二第135-137頁)、I○○(警卷二十 二第151-153頁)、洪桂卿(警卷二十二第157-159頁)、盧泀妡(警卷二十二第170-173頁)、梁志強(警卷二十二第 190-192頁)、邱瑞隆(警卷二十二第204-205頁)、邱玉玲(警卷二十二第208 -210頁)、V○○(警卷二十二第214-216頁)、U○○(警卷二十二第219-221頁)、范鈞皓(警卷二十二第234-236頁)、古志勝(警卷二十二第239-241頁)、呂蘭若(警卷二十二第250 -251頁)、潘啟豐(警卷二十二第254-255頁)、古金松(警卷二十二第259-261頁)、古春蘭(警卷二十二第265-266頁)、廖信(警卷二十二第 350-3 52頁)、(周佳霖警卷二十二第371-373頁)、李怡 慧(警卷二十二第332-3 34頁)、陳弘國(警卷二十二第335-337頁)、趙秀卿(警卷二十二第444-446頁)、李泰毅(警卷二十二第388-390頁)、周仕堂(警卷二十二第393 -395頁)、賴育延(警卷二十二第412 -414頁)、黃雅羚(警 卷二十二第414-417頁)、何志元(警卷二十二第418-420頁)、王建登(警卷二十二第421-423頁)、范文齊(警卷二 十二第424-426頁)、廖莉榛(警卷二十二第427-428頁)、張珮甄(警卷二十二第430-432頁)、鄭婷尹(警卷二十二 第434-436頁)、羅玉旻(警卷二十二第463-466頁)、賴玟銨(警卷二十二第470-472)、邱菊廷(警卷六第2-5頁)、楊陳仲仙(警卷六第7-9頁)、尤碧鑾(警卷六第17-21頁)、王賴妙美(警卷六第46-50頁)、羅麗技(警卷六第56-58頁)、梁來玉(警卷六第61-63頁)、徐國螢(警卷六第65-67頁)、賴來足(警卷六第70-72頁)、劉懿瑩(警卷六第 100-102頁)、葉欽炎(警卷六第107-110頁)、曾芳怡(警卷六第116-119頁)、陳致浩(警卷六第125-127頁)、陳淑鳳(警卷六第474-477頁)、徐禎鴻(警卷六第489 -491頁 )、張荔荔(警卷六第499-502頁)、劉峰佳(警卷六第503-506頁)、陳偉民(警卷六第508-510頁)、廖明良(警卷 六第527-530頁)、林寶春(警卷六第616-619頁)、朱文一(警卷六第646-648頁)、粘雅涵(警卷六第682-6 87頁) 、林慧菊(警卷六第688-691頁)、吳佩珊(警卷六第695-698頁)、許秀怡(警卷六第701 -704頁)、張高誌(警卷六第706-709頁)、許秋蟬(警卷六第572-574頁)、施文潔(警卷六第711-714頁)、蕭予宸(警卷六第715-718頁)、曾淑惠(警卷六第732-735頁)、梁素娟(警卷六第153-156頁)、李惠蘭(警卷六第188-190頁)、梁葉妹(警卷六第197-199頁)、劉黃月春(警卷六第216 -220頁)、莊瑪麗(警卷六第246-248頁)、陳金華(警卷六第250-253頁)、陳怡靜(警卷六第257-264頁)、詹昌玶(警卷六第368-372頁)、邱意純(警卷六第416-419頁)、刁瑞銘(警卷六第423-426頁)、蔣彩萍(警卷六第432-435頁)、潘靜怡(警卷六 第437-441頁)、張蕙蘋(警卷六第442-445頁)、李清福(偵卷十七第26頁背面-27頁面)、林哲玄(偵卷十七第25-26頁、王啟禎(偵卷十七第93-94頁背面)、徐擁珵(偵卷十 七第31-32頁)、陳岱偉(偵卷十七第18-19頁)、王酋錦(偵卷十七第48頁背面-49頁)、吳美娟(偵卷十七第102-104頁)、鄧美玲(警卷六第296-299頁)、王重崑(警卷六第 722-726頁)、廖紀現(警卷二十二第329 -331頁)、徐勝 彥(警卷二十二第467-469頁)、方淑珍(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08至110頁)、鍾晟岳(95年度偵字第2049 號偵查卷二第112至115頁)、許豐揚(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16至118頁)、黃旭生(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20至121頁)、楊玉惠(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21頁背面至122頁背面)、林東建(95年度偵字第 2049號偵查卷二第131至135頁)、陳庭妤(95年度偵字第 15136號偵查卷一第24至25頁、第34頁)、楊瑞祥(95年度 偵字第15 136號偵查卷一第24至25頁)、L○○(95年度交查字第131號偵查卷第9頁背面至10頁)於警偵訊,證人黃○○(見原審卷七第125-129頁)、A○○(原審卷七第129 -131頁)、張惠蘭(原審卷七第131-132頁)、童欣帆(原 審卷七第132-135頁)、邱順嬌即B○○(原審卷七第135-137頁)、邱瑞隆(原審卷七第137-139頁)、邱玉玲(原審 卷七第139-141頁)、范鈞浩(原審卷七第141-144頁)、古淑梅即C○○(原審卷七第144-145頁)、白東龍(原審卷 七第145-146頁)、D○○(原審卷七第146-147頁)、蔡景崧(原審卷七第153-156頁)、曾明發(原審卷七第192-194頁)、陳翊華(原審卷七第194-196頁)、羅玉旻(原審卷 七第196-200頁)、F○○即廖峰毅(原審卷七第200-205頁)、張荔荔(原審卷七第205-2 08頁)、陳黃桔庚(原審卷七第209-210頁)、廖明忠(原審卷七第211-2 13頁)、廖 明良(原審卷七第213-215頁)、鄧桂蓮(原審卷七第215-216頁)、G○○即許秋蟬(原審卷七第216-217頁)、卓苗 芳(原審卷七第218-219頁)、黃玉雪(原審卷七第219-220頁)、陳中振(原審卷七第220-222頁)、E○○(原審卷 七第223-224頁)、曾靖仁(原審卷七第224-225頁)、徐擁珵(原審卷七第225-229頁)、連世罕(原審卷七第230-232頁)、蔡琅湖(原審卷七第232-233頁)、蔡蘇心榆(原審 卷七第233-235頁)、鄭寶宮(原審卷七第235 -236頁)、 陳宏銘(原審卷七第236-237頁)、陳勇志(原審卷七第237-240頁)、吳念娥(原審卷七第240 -242頁)、I○○(原審卷七第243-245頁)、章仁郁(原審卷七第245-247頁)、廖昭君(原審卷七第247-249頁)、張蕙蘋(原審卷七第249-251頁)、蕭幼英(原審卷七第251 -253頁)、鄭珮萱(原審卷七第253-255頁)、劉雅婷(原審卷七第255 -256頁) 、曾芳怡(原審卷七第256-257頁)、蘇芳德(原審卷八第 26-30頁)、曾明輝(原審卷八第30-33頁)、藍紅玉(原審卷八第33-34頁)、陳庭妤(原審卷八第34-37頁)、楊瑞祥(原審卷八第37-39頁)、J○○(原審卷八第40-45頁)、賴俊良(原審卷八第45-48頁)、K○○(原審卷八第48-50頁)、L○○(原審卷八第50-55頁)、N○○(原審卷八 第55-58頁)、P○○(原審卷八第58-59頁)、蘇惠一(原審卷八第97-99頁)於原審審理中結證之情節相符,並有扣 案之聯合生技公司會員申請書、會員名冊、營運日報表、會員合約書、總分類帳冊、文宣資料、營運企劃書、獎金明細表、蝴蝶蘭資料、員工手冊、貸款申請書等物(詳如附表四所載)足資佐證,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按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2項規定:「(第1項)本法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第2項 )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另同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是以,實務上判斷涉案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須視多層次傳銷事業有無「參加人加入條件須繳交高額入會費,或加入之目的,僅在領高額優渥之獎金、佣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或傳銷組織藉由特定方法,作為獎金發放計算依據,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等情事,綜合判斷之。若加入者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即可實現其經濟利益,即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 條 規定之情形。經查: ㈠投資聯合生技公司者每投資1單位數為新臺幣20,240元至22,000元(表面上簽訂購買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1單位,實則多未領得任何商品),13個月(每 個月為1期)即回收本金、利息,每投資(或稱購買)1 單 位,第1個月(即第1期)固定紅利為1,0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3期利息1,400元,第4期1,600元,第5期1,800元 ,第6期2,000元,第7期2,200元,第8期2,400元,第9期2, 600元,第10期2,800元,第11期3,000元,第12期6,000元,第13期7,000元(總計35,000元),除年利率高達60%以上外,每投資1單位者贈送醬油或酵素1瓶,並向已參加投資之會員宣導、鼓勵其等推薦新投資人(吸收會員),每推薦1投 資單位,立即可獲得2,000元推薦獎金,又若推薦2單位以上可分左、右2線,當左、右2線各有1單位對碰時,又可領對 碰推薦獎金1,000元(舉例:若甲1次推薦2單位,除可領得 推薦獎金4,000元外,該2單位又分成左、右線各1單位,而 該左、右線均有1單位碰在一起,又可領得對碰獎金1,000元,故一次推薦2單位共可領得推薦獎金5,000元)。另設有「領袖分紅」之獎金制度,在聘階「經理」職中,以所推薦之左、右2線各50單位,即晉升為經理,經理每單位提撥700元為紅利,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經理者,聘階為「協理」,協理分紅每單位再提撥300元,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協理者,聘階為「督導」,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督導者,聘階為「總監」,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總監者,聘階為「董事」,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 位董事者,聘階為「常董」層次越高分紅越多,並製作紅利細目作帳匯款予各層級幹部及會員,用後期之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之方式,繼續吸引投資大眾,以此高獎金拉攏會員吸收會員等情,已詳述如前。 ㈡被告天○○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問:聯合生技新竹分公司除吸收會員加入外,有無從事其他商品販售業務?)純粹是吸收會員加入,並未從事其他商品販售業務」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編號13第47頁);雖被告庚○○等人供稱:投資者可以領取醬油、酵素云云;或部分證人即投資者確有領取上開產品,然其等領取之產品價值與所投資之數萬、數十萬,甚至數百萬金額顯不相當,況證人蔡景崧(原審卷七第153-156頁)、陳翊華(原審卷七第194-196頁)、E○○(原審卷七第223-224頁)、吳念娥(原審卷七 第240-242頁)、I○○(原審卷七第243-245頁)、章仁郁(原審卷七第245-247頁)、廖昭君(原審卷七第247-249頁)、張蕙蘋(原審卷七第249-251頁)、蕭幼英(原審卷七 第251-253頁)、鄭珮萱(原審卷七第253-2 55頁)、劉雅 婷(原審卷七第255-256頁)、曾芳怡(原審卷七第256-257頁)、藍紅玉(原審卷八第33-34頁)、陳庭妤(原審卷八 第34-37頁)、蘇惠一(原審卷八第97-99頁)於原審審理中均明確結證稱:其等投資聯合生技均未拿到任何產品等語。被告天○○上開供述與證人所證互核相符,且有扣案如事實欄所示之證物足資佐證,其等就此部分之供述及證述均堪採信。是依上開被告天○○之供述與證人之證詞可知,聯合生計公司每單位之投資金額是20,240元至22,000元,且會員加入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回饋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而聯合生技公司藉由回饋金、會員組織獎金、推薦獎金、對等獎金及分紅等制度之發放方式為主,聯合生技公司之會員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公司產品僅為會員購買單位數後之搭贈兌換之物品,係聯合生技公司為使會員繼續購買單位數之促銷方式,而非為聯合生技公司獲利之主要來源。 ㈢綜上觀之,聯合生技公司投資者加入之目的,主要目的係為領取高額優渥之獎金、紅利,並非基於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且聯合生技公司之傳銷方式,亦係藉由所謂各種獎金、紅利之發放方式經營,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故被告庚○○、天○○、宙○○、寅○○、丁○○、辰○○、申○○、戊○○、癸○○、玄○○、宇○○、戌○○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堪以認定。 五、次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 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銀行法第5條之1係明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係指為收受存款行為,並以之為業務加以經營而言,銀行法第125條所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應以是 否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務者為認定標準。銀行法於7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同時增訂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考其立法理由,係以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該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必要。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 期適用明確。參以該次修正同時增訂第5條之1規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將存款之定義,於立法上為明確之規定。查聯合生技公司自93年10月間起,與投資會員約定:每投資1單位數為20,240元至22,000元, 13個月(每個月為1期)即回收本金、利息,每投資(或稱 購買)1單位,第1個月(即第1期)固定紅利為1,0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3期利息1,400元,第4期1,600元,第5期1,800元,第6期2,000元,第7期2,200元,第8期2,400元,第9期2,600元,第10期2,800元,第11 期3,000元,第12期6,000元,第13期7,000元(總計35,000 元),除年利率高達60%以上外,甚至可領取推薦獎金、組 織獎金、對碰獎金、分紅等,亦詳述如前。足徵該公司所約定紅利、利息,顯與本金不相當,而會員參與該公司,其目的亦在於領取該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且其招攬會員多達5562人,吸金金額約545,606,400元(每位投資人投 資時間、投資單位、投資金額、分得紅利、獎金、返還本金及總損失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二所載,又起訴書誤載投資人為5530人、吸金金額為547.178.080元,亦分別更正說明 如附表一之一),顯屬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另參酌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立法理由說 明,該條第1項規定之「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詳見立法院公報第93卷第2期院會紀錄第136頁)。是計算本件聯合生技公司與被告庚○○等人之犯罪所得,自仍應以該公司向會員所收入之款項總額予以核算,因之被告庚○○等上開之犯罪所得確已達1億元以上甚明。被 告天○○、辰○○之選任辯護人稱:計算犯罪所得,應扣除已回收之紅利、獎金云云,自無足採。從而,被告庚○○、天○○、宙○○、寅○○、丁○○、辰○○、申○○、戊○○、癸○○、玄○○、宇○○、戌○○等人之行為,核與銀行法第29條、第125條第1項之違反專業經營罪之構成要件相當。 六、再按國家之法律,一經公布施行,國民即有應知及遵守之義務,故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否則無知者即可隨心妄為,而知法者反處於不利之地位,豈為情法之平,苟許不知法律者免除其刑事責任,則現代法治國家之法律秩序將因之崩解而蕩然無存,故「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16條亦定有明文,是被告等人辯稱不知其等所為違反銀行法及證卷交易法云云,仍無法解免其等刑事責任。綜上所述,被告庚○○、天○○、宙○○、寅○○、丁○○、辰○○、申○○、戊○○、癸○○、玄○○、宇○○、戌○○、辛○○、陳宏傑上開辯解,均難以採信,事證明確,被告庚○○等14人違反銀行法及證卷交易法犯行,均堪以認定。 七、適用法律及論罪科刑部分: ㈠比較新舊法: 被告庚○○等人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月日 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 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 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以本次 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 被告庚○○等13人行為後: ⒈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 ,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 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新法並無對被告較為有利之情形,故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論罪之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 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 部分之法定刑。 ⒉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與修正前同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不同,但在本件中,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處。 ⒊刑法第47條第1項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 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與修正前同條:「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相比較,依修正後之規定,若再犯之罪為「過失犯」,則無累犯規定之適用,然依修正前之規定,過失犯亦可構成累犯,固以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然被告戌○○本件犯行,並非過失犯,且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屬累犯(詳如後述),無所謂「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⒋依據上述修正前後刑法第33條第5款、第28條、第47條適用 情形綜合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參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但書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本案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為適用之依據。 ⒌另按行為後刑法條文經修正,惟無有利、不利情形(如刑法第15條、第30條之文字修正,第55條但書、第59條實務見解之明文化、第26條未遂犯得減輕其刑之規定移列第25 五條 等),應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故關於上述情形,應逕適用本案裁判時修正後之刑法,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論罪部分: 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亦定有明文。而被告庚○○、天○○、宙○○、申○○、寅○○、丁○○、戌○○、戊○○、癸○○、辰○○、宇○○、玄○○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等人犯罪所得約為545,606,400元(詳如附表一、二所載) ,故核被告庚○○等12人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及公平交易法第23 條之規定,應分別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後段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處斷。又按刑事法 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再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同一人在同一處所,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應不得再以連續犯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 79號、93年度臺上字第2588號判決 意旨參照),被告等12人自93年10月間起至95年1月間止( 被告庚○○94年11月間離職,故其應至94年11月間止),先後多次非銀行而辦理收受存款業務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均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附此敘明。而被告辛○○提供其名義,並將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交付被告S○○○成為聯合生技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且由被告寅○○陪同至銀行辦理公司開戶,代表聯合生技公司與台灣土地銀行簽約,以方便被告庚○○等人向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吸收資金、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乃係基於幫助被告庚○○等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被告辛○○僅係包裝酵素之員工,薪水25,000元,被告陳宏傑係於公司設立時,掛名董事,其二人並未參與公司決策、或為招攬會員,已如前述,是被告辛○○、陳宏傑上開行為,要屬違反銀行法與違反證卷交易法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被告辛○○、陳宏傑應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違反銀行法與違反證卷交易法以外之行為,核其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 第125條第1項後段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庚 ○○、天○○、宙○○、申○○、寅○○、丁○○、戌○○、戊○○、癸○○、辰○○、宇○○、玄○○上開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及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而應分別依銀行 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處斷, 其等以一個招募行為同時招募會員加入,均係以一個招募意思決定,實施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獨立之法益,觸犯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及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乃為想像上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以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加以處斷。公訴人認係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容有未洽,併予指明。再按:銀行法第125條第2項規定:「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 ,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金業務之職員,苟與法人之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銀行 法第125條第1項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3931號判決參照)。被告庚○○為公司顧問,並為聯合生技公司產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與S○○○共同分擔公司重要業務,且居於主導地位,係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天○○為總經理兼執行長、被告宙○○為副總經理,其等就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與實際負責人即被告S○○○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丁○○、辰○○、申○○、戊○○、癸○○擔任產業委員會監察委員,被告戌○○擔任委員,經常參與公司之各項會議,並均有提案、議決之權;被告寅○○雖為公司職員,惟擔任公司財務長,經手公司各項資金之進出,參與公司業務甚深,被告玄○○、宇○○甚早加入公司,因積極參與吸金,分別升任常務董事、董事,分屬知情承辦或重要之吸金業務人員,其等雖非聯合生計公司之負責人,然與具有負責人身分之被告庚○○等人就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被告庚○○、天○○、宙○○、申○○、寅○○、丁○○、戌○○、戊○○、癸○○、辰○○、宇○○、玄○○與S○○○間,就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亦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科刑部分: ⒈被告戌○○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0年8月14 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甫於93年2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另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乃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查本案被告庚○○為聯合生技 公司之首創者,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天○○為總經理兼執行長,被告宙○○則為行政副總經理,均為實際負責公司業務之人。惟被告寅○○雖為公司財務長,然僅係受雇人,領取固定之薪水,被告丁○○、辰○○、申○○、戊○○、癸○○、玄○○、宇○○、戌○○均非本案之首謀,且參與之程度較被告庚○○、天○○、宙○○為輕微,已詳如前述,則被告寅○○、丁○○、辰○○、申○○、戊○○、癸○○、玄○○、宇○○、戌○○等人之惡性與法定刑權衡結果,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有期徒刑7年,猶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59 條規定酌減其刑,被告戌○○部分並先加重後減輕之。 ⒉原審以被告庚○○、天○○、宙○○、申○○、寅○○、丁○○、戌○○、戊○○、癸○○、辰○○、宇○○、玄○○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認定被告陳宏傑無罪部分,尚有未洽,且影響及本案犯罪之結構性,既經上訴,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有罪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庚○○為聯合生技公司之首創者,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天○○為總經理兼執行長,被告宙○○則為行政副總經理,均為實際負責公司業務之人,及被告寅○○、丁○○、辰○○、申○○、戊○○、癸○○、玄○○、宇○○、戌○○等人如前述參與公司業務或招攬會員程度之深淺,暨其等未經主管機關准許,以優渥紅利及利息為號召,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及收受款項,誘使投資人匯款出資,並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作為手段違法吸金,吸收之投資款項甚鉅(達約545,606,400元),受害之投 資人多達5,562人,造成多人數財產上之重大損失,對國家 金融秩序管理造成危害,影響廣大投資人之權益,被告庚○○為公司最主要之決策者,被告天○○、宙○○均為公司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參與之程度最深,被告吳仕女身為公司財務長,職位重要,然其案發後積極配合檢警人員查案,並提供資料,使案件能整理出較完整輪廓,犯後態度尚佳,及被告丁○○、辰○○、申○○、戊○○、癸○○、玄○○、宇○○、戌○○等人,參與程度不同,又雖有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然觀之和解內容,並無實際賠償金額或方案,難謂已經填補被害人之損失,僅徒具和解之表象而已,自不足作為有利於被告等量刑審酌之依據,暨被告辛○○、陳宏傑係幫助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⒊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庚○○等人所有,供渠等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經查證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五之體位等級區分 標準表48頁,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⒋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此乃屬於沒收之特別規定。倘認為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則自不能宣告沒收,亦毋庸於主文宣告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而僅應於理由欄敘明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意旨即可(93年度臺上字第319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之7594萬元乃被告庚○○等人所吸收之資金,均為被告庚○○等人違反銀行法,因犯罪所得財物,然既應發還被害人,本院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庚○○等人除為上開事實欄之行為外,其等對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等方式而為與事實不符之說明與介紹,及以印製海報廣為宣傳、架設網站(網址:www.ublife.com.tw/;www.body168.idv.tw/;104info.com.tw/comp/00000000000.htm)等方式,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聯合生技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等事業,獲利極佳等語為詐術,使投資人因而陷於錯誤,交付金錢予被告庚○○等人共同收受,其等並以此為常業。其間,其等並以業務說明會之機會,向會員圖示解說或分發宣傳資料之方式,使投資者誤認該公司具合法性、安全性、前瞻性前景假象,並以參觀位在南投縣草屯鎮○○路465號黃耀德所經營之蝴蝶蘭組織栽 培場,及參觀雲林縣古坑鄉○○段412-2地號M○○所經營 之駝鳥園,並向投資人宣稱該蘭花園為聯合生技公司所經營、投資,使投資人誤信聯合生技公司具高獲利能力而投資,因認被告庚○○等人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 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40年臺上字第86號 判例、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 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 。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庚○○、天○○、宙○○、申○○、寅○○、辛○○、丁○○、戌○○、戊○○、癸○○、辰○○、宇○○、玄○○、陳宏傑等共同涉犯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取 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等人於警偵訊之供述、告訴人等於警偵訊中之指訴,及投資聯合生技公司總公司及各分公司登記資料表、聯合生技公司組織架構圖、聯合生技公司會議紀錄、聯合生技公司之會員申請書、與會員合約書、蝴蝶蘭宣傳單、日營業明細表、月報表、輔導組織圖、獎金明細表、定期定額領回獲利一欄表,營運企劃書、文宣資料、栽種蘭花宣傳資料、蘭花現場照片、台灣土地銀行受託管理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金錢信託契約及財產專戶明細表、聯合生技公司與大陸四川省太平盛世酒廠訂立之「中外合資經營契約書」、產業共同經營發展委會會議紀錄、聯合生技公司與農騰生物科技公司(負責人黃耀德)訂立之買賣蝴蝶蘭細胞組織栽培場之買賣契約書、聯合生技公司與台灣駝鳥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之協議書、約定股權移轉事宜、聯合生技公司獎金計算方式及領袖聘階晉升資格表乙份、階級點數與分紅積點影本乙份、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名單與薪表影本乙份、會員名冊3份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庚○○等14人均堅 決否認上開犯行,均辯稱:其等並無詐欺之犯意與行為等語。經查: ⒈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之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足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應逕依詐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752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公訴人一方面認被告庚○○等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一方面又認被告庚○○等人涉犯刑法常業詐欺取財罪,立論已非一致。 ⒉警詢中固有部分被害人指稱遭被告詐騙而加入投資,其中被害人黃玉雪、鄧桂蓮、陳黃桔庚、G○○(原名許秋蟬)於警詢時固以被告戊○○、蔡銘峰向其詐騙云云;被害人張惠蘭、白東龍於警詢時亦以被告天○○、辰○○向其詐騙云云。然證人即被害人黃玉雪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是卓苗芳、林婉菁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林婉菁跟伊介紹聯合生技公司分紅制度及營運,伊不認識蔡銘峰、戊○○,是參觀蘭花種苗時看到的,他們有說公司獲利多好」、「(你在警詢筆錄說是被蔡銘峰、戊○○二人騙,為何不是說林婉菁、庚○○騙你?)因為他們二人說聯合生技公司獲利很好,因為蔡銘峰、戊○○是林婉菁的上線,庚○○是在說明會講的公司獲利情形很好,公司內部情形我不知道」等語;證人鄧桂蓮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卓怡伻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林琬菁跟伊講解聯合生技公司營運狀況及紅利制度」、「(除了林婉菁外,還有何人介紹聯合生技公司獲利及營運?)蔡銘峰,講解紅利制度,表示聯合生技公司產業是蘭花,獲利很好」「(在調查局筆錄你說是被戊○○、蔡銘峰所騙,為何如此說?)林婉菁也是被騙,戊○○、蔡銘峰、庚○○都是公司負責人,因為每次去公司都看到他們,林婉菁說他們是公司的負責人」、「(戊○○有無介紹公司制度?)沒有」;證人陳黃桔庚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卓怡伻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是否認識戊○○、蔡銘峰?)看過,他們到埔里卓怡伻那邊說明公司很好,也有介紹公司的制度,他們說種植蘭花很好賺,詳細內容忘記了」、「(你在警詢筆錄說是戊○○、蔡銘峰二人騙你,是否記得?)忘記了」、「(你認為被何人騙?)他們二人說的很好聽,說很好賺,就是騙人」等語;證人G○○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卓怡伻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戊○○、林婉菁有跟伊說蘭花銷售國外,獲利很好,伊上線是卓怡伻」、「(認識申○○、蔡銘峰、庚○○?)不認識」、「(既然不知道申○○、戊○○、蔡銘峰、庚○○、林文祥、梁雅茹,為何會在警訊筆錄說被他們六人所騙?)那時大家都很緊張,我有拿林文祥、梁雅茹名片,申○○、蔡銘峰、庚○○是卓怡伻跟我說的,因為他是我們上線的上線」等語(以上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證人張惠蘭於原 審審理中結證稱:「94年底加入,由賴巧彗介紹,推薦獎金賴巧彗說會從投資款扣掉」、「(是否認識天○○、辰○○二人?)不認識,我只認識賴巧彗」、「(為何你在警詢表示被天○○、辰○○所騙?)也不知道」等語」;證人白東龍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94年6月30日加入聯合生技公司 ,由張錫輪介紹」、「(是否認識天○○、辰○○?有無跟你接觸過?)不認識,沒有接觸」、「(為何在警局說天○○、辰○○騙你?)是張錫輪找我加入的,並不是天○○、辰○○」等語(以上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16日審判筆錄) 。佐以絕大多數之被害人警詢時均未陳述係遭被告等人詐騙,且於警詢或調查員詢問時亦有多達315人投資人陳稱投資 後有領取聯合生技公司發給之紅利、本金或獎金(詳如附表三所載)等語。綜上證詞以觀,投資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多係因希望獲取高額紅利、獎金而加入,部分證人於警詢中指稱遭被告宙○○、戊○○或天○○、辰○○等人詐騙,或係因曾單純聽到被告宙○○等介紹公司營運、投資制度,即謂遭其詐騙,或係因其直接上線(通常為親朋好友)轉述而指稱遭被告等詐騙,是其等於警詢之上揭遭被告等人詐騙之指述,或係憶測、或係傳聞,均不足以採為被告等人施以詐術誘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投資之證據。 ⒊被告庚○○確實有代表聯合生計公司出面和農騰生物科技公司(下稱龍騰公司)總經理N○○洽談改建古坑蝴蝶蘭組織栽培場,除已給付200萬元外,並購買90幾萬元之蘭花母瓶 ;嗣後被告S○○○亦有和N○○商談購買龍騰公司所有之草屯蝴蝶蘭組織栽培工廠,並已支付250萬元定金;被告庚 ○○亦曾與鮮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鮮葉公司)簽訂商品供應合約書,並曾與綠益康公司商談購買醬油工廠,且有付出定金200萬元等情,業據龍騰公司總經理N○○及鮮葉公司 董事長傳旺於原審審理中結證明確(見原審卷八97年6月30 日審判筆錄第55-59頁)。核與被告寅○○於調查員詢問時 供述之情節相符(見94年度他字地1804號偵查卷第49-51頁 ),並有委託代工合約書、買賣契約書、產品供應合約書等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而聯合生計公司計畫投資大陸劍南春酒廠,由公司出資3,000萬元,其餘7,000萬元由被告S○○○另尋投資管道乙事,係被告S○○○於94年8月間在高雄 召開領袖會議時所提出並獲得通過,有該次領袖會議紀錄一份在卷,被告寅○○依指示陸續匯款,並經被告寅○○於調查員詢問時供述甚詳,且其中部分款項係透過在大陸經商之被告酉○○在台灣取得寅○○匯款後,直接從大陸匯款至指定之帳戶,業據被告酉○○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明,核與被告寅○○以證人身份於審判終中結證之情節相符(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並有聯合生計公司與大陸四川 省太平盛世酒廠簽訂之「中外合資經營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則被告庚○○等人曾以聯合生計公司名義與龍騰公司、鮮葉公司、綠益康公司簽訂契約,並曾付出部分款項,至堪認定;而聯合生計公司與大陸太平盛世酒廠簽訂之契約,既有如前述之證據證明,則在公訴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係屬虛假前,實難推測該契約係屬虛偽,而為不利於被告庚○○等人不利之認定。 ⒋綜上證詞及書證以觀,聯合生技公司確實有從事蘭花、醬油工廠之投資,雖嗣後草屯蘭花組織栽培場、綠益康醬油工廠於給付數百萬定金之後,因故契約未能繼續履行;而大陸酒廠之投資,亦經聯合生計公司領袖會議通過,之後亦確有3000多萬之資金匯出。則被告庚○○等人既確實有投資之情形,並有給付如前述之紅利、獎金,其等依約收受會員繳納之投資款,主觀上難認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又既無證據足以證明前述之契約書為虛偽,且無任何證據證明足以證明被告庚○○、S○○○等人係假藉與龍騰公司、綠益康公司、大陸太平盛世酒廠簽訂上開契約,進而施以詐術欺騙投資者。則前開契約未能履行,雖可能係被告庚○○等人精心策劃之騙局,然亦有可能係單純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況依前述,多數投資者之主要投資目的,係因希望藉者投資獲得高額之紅利、獎金,是否會因嗣後聯合生計公司與前開公司簽訂之契約能否順利履行,而影響其投資之意願,更屬可疑。則投資者究竟有無陷於錯誤?或如何陷於錯誤,均未見公訴人詳加舉證。從而,本案缺乏足以證明被告庚○○等人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罪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庚○○等人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應認不能證明被告庚○○等人此部分犯罪。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其等前開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九、移送併辦部分: 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411號(關於被告 辛○○、癸○○、丁○○、寅○○部分)、同署95年度偵字第15136號(被告玄○○)、同署95年度偵字第27167號(關於被告庚○○、寅○○、辛○○部分)、同署95年度偵字第28875號(關於被告庚○○、寅○○、辛○○、申○○、宙 ○○、玄○○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525、32464號,95年度偵緝字第2559、2791號(關於被告寅○○、辛○○、天○○、謝曜榮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795號(被告宇○○)、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618號(被告辛○○)移送並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成立犯罪部分之事實,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411號(關於被告 子○○、丙○○部分)、同署95年度偵字第27167號(關於 被告子○○部分)、同署95年度偵字第28875號(關於被告 午○○陳琦樑部分)等移送並辦部分,因被告子○○、丙○○、午○○於本案起訴部分因犯罪嫌疑不足,經原審諭知無罪之判決(詳後述),故與本案已起訴部分即不具有集合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原審無從併予審理,業經退回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035、21425號(被告庚○○與另案被告張善鈞、林俊宏等多人共組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另涉違反銀行法及常業詐欺部分): ⒈移送原審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庚○○(擔任人本科學集團執行長)與另行偵辦中之張善鈞、馮炳輝、陳柏杉、林俊宏、施宏儒、沈勝湧、張嘉佑、鄭志賢、李寶林、陳致浩、戌○○、張蘇金秀等13人,共同自94年12月16日起,至95年8月9日在臺中市○○○路○段237號15樓之2,開設、經營尼克美藥品公司(後更名雅臣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自94年12月29日起,至95年8月9日止,在臺北市中山區○○○路○段7號6樓開設、經營尼克美生醫公司(後更名尼士美生醫公司),及自95年3月24日起,至同年8月9日止,在臺中市○○○路○ 段237號9樓之3開設、經營總公司人本科學股份集團(以下 簡稱人本科學集團),負責雅臣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尼士美生醫公司業務推展及整合工作,所有資金由總公司統籌運用,渠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詐欺及違反銀行法犯意之聯絡,以多層次傳銷手法,對外招攬鄭筠潔等不特定人繳費加入會員後,經由其下線投資人再招攬次下線投資人繳費加入人本科學集團,渠等為求快速詐得高額財物,並利用不特定人投資後即能獲得現金利息回饋之心理,明知人本科學集團係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本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股東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渠等除上開高報酬率外,對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印製海報、撥放影片、架設網站(網址:http://www.nexmed.c0m.tw)等宣傳手法,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人本科學集團與美國尼克美製藥公司有合作關係,並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合作生產抗禽流感產品,獲利極佳等語為詐術,使鄭筠潔等30 0餘人(依公司會員名單人數)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共計約1436萬700元,與庚○○等人共同收受,因認被告 庚○○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 ⒉此部分,被告庚○○固坦承伊在94年12月至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尼克美公司)擔任執行長,惟堅決否認違反銀行法及常業詐欺犯行,辯稱:張善鈞於92年間即開始經營尼克美公司,伊於94年11月份離開聯合生技公司,當時認為尼克美公司經營的案子不錯,在同年12月伊即到尼克美公司,上開二家公司經營方式是不同,尼克美公司確實有將產品大量販賣給會員,故與本案並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等語。經查:聯合生計公司於95年1月18日由檢察官率同警調 人員查獲前,被告庚○○已於94年11月間自聯合生計公司離職等情,迭據被告庚○○供述甚明,核與證人及被告寅○○所證相符。另案被告張善鈞於92年間擔任香港NexMed Asia Inc.(尼克美(亞洲)有限公司,與本案無關之合法公司)之有給職顧問時,因該公司之母公司NexMed Inc.(尼克美 製藥公司,為與本案無關之合法公司)為美國NASDAQ上市公司,張善鈞乃於93年間,游說該尼克美製藥公司到臺灣發展,並由張善鈞協助尼克美製藥公司在臺募資。於94年間,尼克美製藥(亞洲)有限公司總經理吳祖黃同意在臺設立「臺灣尼克美公司」(尚與本案無關)後,於94年7月22日,即 由林大鈞擔任董事長,成立「利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尚與本案無關之公司)。該公司並於94年7月22日「臺灣生 技月」開幕時,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下稱工研院)簽約(尚與詐術無關之公司)。嗣「利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資金週轉不順,林大鈞擬於94年10月間停止公司運作,並欲終止與工研院之合約,且不願給付工研院前述簽約金新台幣(下同)210萬元,乃由張善鈞另覓資金奧援,維持該 公司之運作。嗣於同年10月間,張善鈞結識庚○○(另案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併辦),庚○○(時為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承諾投資1億7000萬元,張善鈞信之,乃 同意與庚○○合作。張善鈞於94年12月間,引薦庚○○、陳柏杉2人與尼克美製藥集團之負責人、雅臣藥業集團(與本 案無關之合法公司)之負責人認識後,幾經討論,乃於94年12月間,在臺中市○○○路○段237號15樓之2成立「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由張善鈞擔任董事長、庚○○任執行長,張善鈞則負責自香港雅臣製藥公司進口號稱抗禽流感之IGY產品。「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張善鈞等 隨即以該公司之名義,與工研院簽訂「授權契約書」,即由工研院將自己所開發之技術,授權給「利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產品,依該授權契約內容,僅為「中草藥品管技術」、「原料藥GMP品管技術造」2者。其間,陳柏杉欲取得董事長頭銜,乃在臺北市中山區○○○路○段7號6樓,又設立「尼克美生醫」(因上開合法之「尼克美亞洲公司」反對,而於95年4月間,更名為「尼士美生醫」)。庚○○等復 將「尼克美生醫公司」、「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3月間起,改名為「雅臣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由張善 鈞任負責人)2公司,合稱「尼克美集團」(又自95年3月間起,因假以「合會」之名吸收資金,而改稱為「人本科學集團」,由庚○○任執行長)等事實,已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1035、21425號追加起訴書起訴在案,並有該案起訴書一件在卷足憑。依前開追加起訴事實所載,被告庚○○於94年12月間受尼克美公司董事長張善鈞之邀擔任擔任公司執行長,自95年3月間起,因假以「合 會」之名吸收資金,而改稱為「人本科學集團」,由庚○○任執行長。被告庚○○於94年11月離開聯合生計公司,獨自一人受邀前往尼克美公司任執行長,邀其任職之董事長張善鈞博士,前曾擔任香港尼克美(亞洲)有限公司有給職顧問,該公司之母公司尼克美製藥公司為在美國之上市公司,而尼克美公司成立時,被告張善鈞且與工研院簽訂「授權契約書」,即由工研院將自己所開發之技術,授權給公司生產產品,則在此一背景下,被告庚○○受張善鈞之邀擔任新成立之子公司執行長,實難認其加入之始,即已具有違反銀行法及常業詐欺之概括犯意;況聯合生計公司於95年1月18日違 法吸金行為被檢警全省同步搜索,該案被告庚○○已被列為重要被告遭受調查,則其是否仍延續聯合生計公司違法吸金之概括犯意,繼續在尼克美公司違法吸金,已有可疑;縱如追加起訴書所載,自95年3月間起,因假以「合會」之名吸 收資金,而改稱為「人本科學集團」,由庚○○任執行長,則該違法吸金之行為,距離被告庚○○94年11月離開聯合生計公司亦有3至4個月之久,是否可認為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所為,亦有疑問。且該案被追加起訴之共同被告為張善鈞、林俊宏、陳柏杉、馮炳輝、沈勝湧、施宏儒,與聯合生計公司之共同被告均不相同;另該案之共同被告張善鈞等人與被害人均陳稱:被告庚○○後來成立之尼克美三家公司係從事販賣IGY安全牙膏、IGY第一劑禽流口腔噴劑、IGY潔友禽流 清洗手乳、IGY潔友禽流清天然噴霧劑等產品給會員,再由 庚○○以為會員尋找經銷商幫會員產品賣掉之方式經銷等語,益見被告庚○○於併案部分之犯罪方式與本案部分(投資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有所差異。綜上所述,難認被告庚○○於尼克美等公司所為併案部分之事實,與本案聯合生計公司部分有何連續犯、常業犯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原審認不得併予審理,退回檢察官請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丙、無罪部分(被告子○○、丙○○、酉○○、乙○○、甲○○、壬○○、丑○○、午○○、巳○○、未○○、亥○○、地○○、己○○): 一、公訴意旨略以:S○○○與庚○○於上開時地,從事違反銀行法等犯行時,被告子○○、丙○○、酉○○、乙○○、甲○○、壬○○、丑○○、午○○、巳○○、未○○、亥○○、地○○、己○○等亦基於常業詐欺及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除以上開高利潤鼓吹於眾外,並大力推薦新投資人(吸收會員即可充為其等下線,又其等下線之下下線,亦計入為上上線之會員,以領取高額顯不相當之獎金及紅利)。其等招攬手法除上開高報酬率外,對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等方式而為與事實不符之說明與介紹,及以印製海報廣為宣傳、架設網站(網址:www.ublife.com.tw/;www.body168.idv.tw/;104info.com.tw/comp/00000000000.htm)等方式,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聯合生技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等事業,獲利極佳等語為詐術,使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約5,530人,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予被告等人共同收受,渠 等並以此為常業。其間,渠等以業務說明會之機會,向顏良有等會員,圖示解說或分發宣傳資料之方式,使投資者誤認該公司具合法性、安全性、前瞻性前景假象,並以參觀位在南投縣草屯鎮○○路465號黃耀德所經營之蝴蝶蘭組織栽培 場,及參觀雲林縣古坑鄉○○段412-2地號M○○所經營之 駝鳥園,並向投資人宣稱該蘭花園為聯合生技公司所經營、投資,使投資人誤信聯合生技公司具高獲利能力。又聯合生技總公司及各分公司,以上開高達60%以上之利率鼓勵投資 人至金融機構貸款,以利於賺取其中利率之差額,致多數之投資人均透過總公司或各分公司之辰○○、王玉青等人介紹,至金融機構貸款,而辰○○、王玉青等人即又從中賺取仲介服務費1%至8%費用,且鼓勵投資人等以刷卡方式,透過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刷之金流服務,刷購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 資單位1單位)。又酉○○可預見聯合生計公司不便以自身 名義匯款,該公司所為當有違法之虞,亦不違背其本意,已自己使用之帳戶供聯合生計公司進出款項使用,而容任S○○○等人使用其帳戶以遂行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罪,因認被告子○○、丙○○、酉○○、乙○○、甲○○、壬○○、丑○○、午○○、巳○○、未○○、亥○○、地○○、己○○等共同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及法第340條之常 業詐欺罪嫌(按起訴書所載被告壬○○等多人究係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不明,業經公訴檢察官更正除被告酉○○為幫助犯外,其餘被告均為共同正犯)。 二、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40年臺上字第86 號判例、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 ,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 照)。㈡按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 ,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 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之職員,茍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 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156號判決參照)。㈢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以違反同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 ,由於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上開法條所定之「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多層次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應認該當於上開條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惟傳銷事業中各個參加人是否有如上情事,仍應依證據認定之,非得一概而論。㈣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 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子○○、丙○○、乙○○、甲○○、壬○○、丑○○、午○○、巳○○、未○○、亥○○、地○○、己○○涉犯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及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酉○○涉犯幫助 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等人於警偵訊之供述、告訴人等於警偵訊中之指訴,及投資聯合生技公司總公司及各分公司登記資料表、聯合生技公司組織架構圖、聯合生技公司會議紀錄、聯合生技公司之會員申請書、與會員合約書、蝴蝶蘭宣傳單、日營業明細表、月報表、輔導組織圖、獎金明細表、定期定額領回獲利一欄表,營運企劃書、文宣資料、栽種蘭花宣傳資料、蘭花現場照片、台灣土地銀行受託管理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金錢信託契約及財產專戶明細表、聯合生技公司與大陸四川省太平盛世酒廠訂立之「中外合資經營契約書」、產業共同經營發展委會會議紀錄、聯合生技公司與農騰生物科技公司(負責人黃耀德)訂立之買賣蝴蝶蘭細胞組織栽培場之買賣契約書、聯合生技公司與台灣駝鳥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之協議書、約定股權移轉事宜、聯合生技公司獎金計算方式及領袖聘階晉升資格表乙份、階級點數與分紅積點影本乙份、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名單與薪表影本乙份、會員名冊3份等為其論據。 四、被告酉○○未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訊據被告子○○、丙○○、乙○○、甲○○、壬○○、丑○○、午○○、巳○○、未○○、亥○○、地○○、己○○、均堅決否認上開犯行: ⒈被告子○○辯稱:93年10月公司成立之初,S○○○介紹伊至公司任職,負責送貨(酵素、蘭花及醬油)、維修水電,伊為確保工作,才同意S○○○在公司掛董事身份,伊未出資、未參與公司運作,亦未招攬任何人投資,不知為何觸犯銀行法等罪等語。 ⒉被告丙○○辯稱:93年4、5月間,伊透過弟弟認識其同學曾明輝,委由曾明輝辦理辦理現金卡借錢;嗣曾明輝稱可以幫伊介紹工作但要抽佣金,當時因急需用錢而答應。曾明輝即介紹伊至長生生物科技公司工作,地點在高雄市臨廣工業區,月薪二萬。曾明輝曾拿我證件去為伊辦勞保,我工作三個月後因錢被曾明輝領走一半,所領之錢無法支應生活因而離開。伊不知聯合生技公司之事,亦未投資或找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不知為何會變成監察人,亦不知為何觸犯銀行法等罪等語。 ⒊被告乙○○辯稱:伊在93年10月份經辰○○、天○○夫妻介紹參加,只是單純的投資,並曾介紹幾位至親好友參加,有周天佑、林寶慶、周俊賢、T○○、葉秋筍、何固芳、朱冠熹等8人,周天佑、陳冠熹、林寶慶的錢都是伊代墊,紅利 他們收去,辰○○是伊上線,伊另外有事業,在竹東開撞球館、曾擔任省市級撞球裁判、教練,伊並未在聯合生技公司上班,亦未擔任行政職務,不知道有違法等語。 ⒋被告王伊凡(原名王玉青)辯稱: 伊投資50個單位,親友加起來也有7、8百個單位。伊沒有在聯合生技公司上班。本來在中國信託上班,因為此案已經離職,曾有人找伊辦貸款,如果有傭金,也是銀行依規定收取伊並未拿任何佣金,伊是投資人,也是受害人,不知道這是違法的投資行為等語。 ⒌被告壬○○辯稱: 伊在94年3月上網應徵進入聯合生技公司,是由寅○○面試 ,剛開始擔任會計,薪水3萬,做了幾個月之後,升任會計 主任,薪資固定,約3萬5千元左右,伊本身沒有投資,也沒有推薦他人參加,更未介紹公司業務給客戶知道,伊亦未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不知道公司從事違法工作等語。 ⒍被告丑○○辯稱: 伊是94年7、8月間高雄總管理處成立時,網路應徵進來,天○○執行長面試,擔任一般行政,月新2萬多元,後來擔任 客服主任,月薪3萬1仟8百,伊未投資,亦未加入會員,沒 有分紅,也沒有介紹別人投資,伊只是單純行政工作,不知道公司的行為犯法。客服主任工作是客人進來幫忙帶位、遞茶水,沒有負責介紹公司的產業或是發展的前瞻性,伊是一直到檢調單位來搜索時,才知道公司有問題,伊於製作完筆錄之後,成為被告,公司職員很多,而且也從事同樣的工作,為何只有伊被起訴,伊無法理解等語。 ⒎被告巳○○辯稱: 伊在94年6月去應徵總機,是天○○面試,薪水2萬5千元,11月升伊做行政主任,薪水為3萬元,伊自己投資66或67個單位,總共140幾萬,並未介紹親友投資,伊11月底才投資, 不到2個月,本案就爆發,只有回收1期6萬多元,伊未去過 蘭花園、鴕鳥園。如果有人到新竹分公司,伊負責倒茶水,伊不需要做公司業務或公司發展遠景說明,主要是天○○負責。我不知道這是違法的等語。 ⒏被告亥○○辯稱: 伊於94年7月25日進入高雄分公司擔任行政會計一職,是上 網應徵,由寅○○面試,薪資是2萬5千8百元,如果遇到財 務上有問題針對帳務伊會跟壬○○聯絡,伊並未加入會員,因為公司有規定,我們擔任財務職務並不可以加入會員,一發現就會被開除,所以伊也沒有推薦其他人進入公司,伊是於檢調單位來查、新聞報導之後,才知道公司有問題。 ⒐被告地○○辯稱: 伊是94年3月由蔡明峰介紹進公司擔任一般行政,同年6月底7月間升任台中分公司客服主任,薪水2萬7千元,伊僅投資 一個單位,沒有介紹親友投資,客服主任負責收會員報件資料、投資的錢,彙整送給公司,伊沒有負責介紹公司產業或公司前瞻性,亦無參與公司決策等語。 ⒑被告午○○(原名陳琦樑)辯稱: 伊是玄○○介紹的,投資10個單位,親友約100個單位,伊 在公司沒有掛行政職,只是單純會員。93年12月由伊原本任職南投的鞋材公司調派伊去大陸工廠,伊即常駐大陸,94年4月底才回臺灣,這期間都沒有與聯合公司的人員有接觸, 案發前因為伊有投資,所以想去瞭解公司運作,這段期間都有領取紅利,伊因業績達到一定程度而掛總監,那是組織的聘階,沒有津貼、車馬費。伊有介紹張育民、陳偉倫、陳偉民3人投資,他們共投資100多單位,伊不知道有違法等語。⒒被告未○○辯稱: 93年10月間天○○、何固芳邀請投資,伊投資3個單位,94 年5 月份以前總共投資130個單位,7月份、12月份投資65個單位,總金額約297萬元,伊在公司並未擔任任何職位,業 務上聘階是督導,伊根本不知道投資聯合生技公司違法等語。 ⒓被告己○○辯稱: 當初透過被告玄○○介紹而投資105單位,剛開始有分到紅 利,覺得此投資項目不錯,後來告訴友人K○○此事,K○○又將此事告知J○○,他們對此投資亦感興趣,因此將他們介紹給申○○,由申○○去台北向他們解說公司業務。他們事後決定投資,我只有領K○○之介紹獎金,至於J○○、L○○(J○○之男友)之介紹獎金由K○○領取,賴俊良、林宜昕(賴俊良之女友)之介紹獎金由J○○領取。我們均是投資聯合生技,且剛加入沒有多久。事後看見報導才知聯合生技是空殼,因此損失200多萬元,伊未參與公司之 業務運作,僅是單純投資,不知為何被起訴違反銀行法之規定云云。 ⒔被告酉○○於原審辯稱: 伊是做貿易的,在大陸有開貿易公司做大陸內部的買賣、運輸,也有將大陸的貨運回臺灣,每月應付金額有時候就上億,伊會被捲入,是因為聯合生技有匯台幣給伊。朋友楊玉惠以電話介紹寅○○要求幫忙,因為伊也有付貨款需要,基於兩岸匯兌上的方便,伊才答應,有請她不要有來路不明的錢,我們是以當天的國際匯率為準,因為寅○○說他們聯合生技公司在大陸四川棉陽有設廠,請伊幫忙匯款,伊有請人確認他們確有在那裡設廠,才答應幫他們匯款,在確認寅○○將錢匯給伊公司應負款的台灣廠商後,伊再伊寅○○的指示在大陸匯入等值的人民幣到S○○○帳戶,其實伊與他們公司完全無關,也不認識聯合生技公司的人,檢察官未傳喚伊查證即起訴,伊並未幫助寅○○等人犯罪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子○○、丙○○固分別為聯合生技公司之設立時登記之董事與監察人,有聯合生技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然證人寅○○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子○○是負責現場工務人員,是工務兼司機,薪水約4萬元,未支領業績獎金,沒有參加公 司會議,不知道他為何會當董事,伊是看章程後才知道;伊不認識丙○○,從未在公司見過他,亦未聽過此人,不知道丙○○為何會擔任監察人等語;證人即被告庚○○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丙○○是聯合生技公司派去填充裝瓶的員工,伊不知道他為何當監察人等語(均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 審判筆錄);證人即龍騰科技公司總經理N○○於原審審理終結證稱:與S○○○簽約時,還有一位做水電的子○○在場等語;證人曾明輝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曾介紹丙○○與S○○○認識,去長生酵素工廠工作等語(見原審卷八97年6月30日審判筆錄);被告辛○○於審理中供稱:伊曾和 丙○○同在高雄長生生技工作,將酵素裝瓶,因丙○○經常請假所以新資是2萬元,伊是2萬5千元等語(見原審卷九97 年8月8日審判筆錄)。佐以卷附之聯合生技公司職務分配表所載:被告子○○隸屬於產業部門,職稱為工務,負責現場工務含貨物運送等情,亦可徵證人寅○○所證與事實相符。再觀諸卷內所有證人之證述,均無一指述被告子○○、丙○○有何參與對外吸收資金之犯行,且卷內所附之書證資料中有關公司決策、營運之公司會議紀錄、日營業明細表、月報表、輔導組織圖、獎金明細表、定期定額領回獲利一欄表、營運企劃書等,均無一文件或會議記錄有被告子○○或丙○○之簽名或蓋章。綜上可知,被告子○○、丙○○並未涉及公司營運、決策,亦未招攬業務向任何人吸收資金,其等僅係公司最低層負責送貨及包裝之勞工至明。故不能僅以被告子○○、丙○○曾登記為聯合生技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而謂其等係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之一,或有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之人。 ㈡被告宙○○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公司業務人員對外招攬業務,一開始每口1個單位是20,240元,在94年6月間調整為每口1個單位是22,000元」、「業務人員按照吸收口數的多 寡分為經理、協理、督導、總監、董事、常董,其中經理需吸金100口、協理則需200口、督導400口、總監800口、董事1600口、常董3200口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37-38頁),核與被告天○○、寅○○、申○○等人 於警詢時所供相符,堪予採信。則如以每單位22,000計算,升任常董者,其下線合計吸收3200口之吸金金額為70,400, 000元,升任董事者,其下線合計吸收1600口之吸金金額為 35,200,000元,足見升任常董或董事者,在公司業務推廣上佔有極其重要之地位,足認係屬於高聘參加人,且其等雖未在公司任職,然因經常出入公司並經常參與公司舉辦之會議,對於公司違法吸金之經營方式,實屬知情而積極參與者,足認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又依據被告寅○○於97年7月4日原審審理中所提出之聯合生技公司94年1月至94年 11月之組織獎金表中可知:領組織獎金9百萬以上有1人、7 百萬以上有1人、6百萬以上有1人、5百萬以上有1人、4百萬以上有1人、3百萬以上有1人、2百萬以上有7人、1百萬以上有23 人等。其中獎金額高於2百萬以上僅有13人,人數稀少,此類參加會員,就獎金層面,應屬「高聘參加人」。至於獎金額高於1百萬以上之人,是否為「高聘參加人」?應視 公司之組織規模大小、該獎金層面是否為普遍性及是否容易達成?需綜合判斷,方可推論是否為「高聘參加人」。再者若屬公司之「高聘參加人」,亦需審酌其屬高投資高領獎金類,或屬有參與公司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公司組織擴散等而高領獎金類。需屬後者有參與公司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公司組織擴散等情,方屬犯罪之處罰對象。 ⒈被告甲○○部分:依據該份組織表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王 玉菁領取獎金33萬7千元,惟此人非被告甲○○(原名王玉 青),因甲○○之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有其年籍資料 在卷,而卷附之會員劉曉萍申請書中所載之推薦人為王玉菁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正與組織表中之上開身分證字號 相符,足證並非筆誤,聯合生技公司參加會員中確有王玉菁之人,亦參加組織獎金排序,合先敘明。而該組織表中並無被告王伊凡(王玉青)領取任何獎金之記錄;再參酌被告寅○○所提供之另份94年1月至94年11月可領取本金之記錄表 ,在被告王伊凡(Z000000000)之排序中,確有王玉青投資 50 單位,尚有54萬元未領取之記錄,足認被告王伊凡所辯 伊有投資50個單位為可採,而其未領取任何組織獎金,亦足證其在公司僅係單純之參加人至明。被告王伊凡固坦承伊當時在中國信託公司上班,申○○曾介紹陳金華、曾泓凱二位到中國信託由伊幫忙辦貸款,然辯稱除中國信託依銀行規定收的手續費外,伊並未另外收手續費等語,其所辯與證人曾泓凱、陳金華於警詢中所證申○○介紹王玉青幫其等貸款相符(其等於警詢提到申○○請王玉菁『青之筆誤』辦理貸款),惟其二人均未指述被告有另外收手續費之情(見警卷五第108頁、警卷六第252頁),且證人申○○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稱:王伊凡當時在中國信託上班,伊介紹同學曾泓凱二人找王伊凡辦貸款,王伊凡未另外收手續費等語(見原審卷97 年5月30日審判筆錄),堪認被告王玉青所辯與事實相符。起訴書將聯合生技台中分公司透過易富資融公司辦理貸款,另有收取代辦手續費之情,誤認在新竹中國信託銀行工作之被告王伊凡必有另外再收手續費,顯有誤解。 ⒉被告未○○部分:證人吳嘉芳、郭秋華、蔡景菘、黃進澂、彭明暉、陳杏梅、楊韻珊等7人固於警詢中提及係由被告未 ○○介紹而加入投資云云。訊據被告未○○除坦承黃進澂由伊介紹外,其他6人均非伊介紹,另辯稱:黃進澂投資的錢 係伊所借,他尚未還錢等語。查證人黃進澂就被告借伊錢投資尚未還款部分,與被告未○○所辯相符(見警卷四第91-96頁)。而證人蔡景菘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稱:伊為陳雙喜 介紹、上線是陳雙喜、推薦獎金也是陳雙喜領取等語(見原審卷97年6月16日審判筆錄),而證人吳嘉芳、郭秋華、彭 明暉、陳杏梅乃何固芳介紹,何固芳要其等不要提到他,才會未在筆錄中提到何固芳等情,亦據其於證人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再依被告寅○○所提之組織表中可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何固芳領取獎金3,191,200元,身分證字號Z0000 00000陳雙喜領取獎金5000元,另楊韻珊領取獎金39,600元 、彭明暉領取獎金187,200元、郭秋華領取獎金18,000元。 依上揭數據可明,上揭起訴書所列之被害人除了參加會員亦列入組織排序,領取獎金,與被告之身分並無不同,被告未○○之業務聘階僅為督導,合計下線吸收口數僅400口,在 公司位階非高,何獨區分伊為被告,渠等即為被害人,至有可疑。 ⒊被告乙○○、午○○(原名陳琦樑)、己○○部分: ①被告乙○○辯稱:伊在93年10月份經辰○○、天○○夫妻介紹參加,一個人投資10個單位,並曾介紹至親好友參加,有周天佑、林寶慶、周俊賢、T○○、葉秋筍、何固芳、朱冠熹等8人等語,核與證人即被告辰○○所證乙○○為伊介 紹加入之情相符。證人辰○○於原審審理中另結證稱:乙○○非聯合生技公司員工,未領固定薪水,亦未參與公司決策、制度規畫或出席相關會議等語(見原審卷97年6月16日審 判筆錄)。依94年1月至94年11月組織獎金表所載,被告乙 ○○實領之組織獎金雖高達1,374,840元,然依卷附之被害 人筆錄所載,均未有人指述被告乙○○曾有積極參與招攬會員吸引投資之行為,而從其招攬之下線何固芳所領之組織獎金高達3,191,200元,可見其係因何固芳之積極招攬吸收會 員而衝高其組織獎金,再依組織表所載,組織獎金1,000,000 元以上者高達23人,被告乙○○既未參與公司營運、決策,亦未有任何積極參與招攬擴充會員之行為,實難認其係知情參與或公司之高聘參加人。②依據上開組織表所載,被告午○○、己○○二人所領取之組織將金雖均在百萬以上(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之被告午○○領取獎金1,121,000元,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被告己○○領取獎金1,521,400元),然依據聯合生技公司之聘階晉升資料中,可知常董、董事等席位稀少,總監、督導、協理、經理之人數為多,已如前述,並與原審勘驗聯合生技公司之94年第8、9月聘階晉升之階級、人數(第一片DVD)分佈情形相符,有扣案之光碟 及勘驗筆錄足憑(見原審卷八第?勘驗筆錄),足見總 監、督導之聘階於聯合生技公司僅是一般參加會員,尚非公司之高聘參加人,且依公司之制度,只要下線中左右各一名晉升為督導,即可晉升為總監。依據被告己○○所提供之聯合生技公司之94年第8、9月工作月聘階晉升之名單所載,可知被告己○○、午○○均係因其等下線中左、右有各一名晉升為督導,而分別晉升為總監,難以其等領有獎金超過百萬之唯一理由,而遽為推論其等有參與公司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公司組織擴散。 ⒋被告壬○○、丑○○、巳○○、亥○○、地○○部分: 被告壬○○供稱:伊於94年3月應徵進入聯合生技公司,由 被告寅○○面試,合格後在台北擔任會計,月薪3萬元,數 月之後升任會計主任,調升為3萬5千元,伊本身沒有投資,也沒有推薦他人參加等語;被告丑○○辯稱:伊在94年7、8月間高雄總管理處成立時,網路應徵進公司,由天○○執行長面試,擔任一般行政,月新2萬多元,後來擔任客服主任 ,月薪31,800元,伊未投資,亦未加入會員,沒有分紅,也沒有介紹別人投資,伊只是單純行政工作等語;被告巳○○供稱:伊在94年6月應徵總機,由天○○面試,薪水25,000 元,11月升伊做行政主任,薪水30,000元,伊自己投資66或67個單位,總共140幾萬,並未介紹親友投資,伊11月底才 投資,不到2個月,本案就爆發,只有回收1期6萬多元等語 ;被告亥○○辯稱:伊94年7月25日上網應徵進入高雄分公 司擔任行政會計,由寅○○面試,薪資是25,800元,如果遇到財務上問題,針對帳務部分伊會跟壬○○聯絡,伊並未加入會員,因為公司有規定,我們擔任財務職務並不可以加入會員,一發現就會被開除,所以伊也沒有推薦其他人進入公司等語;被告地○○辯稱:伊是94年3月由蔡明峰介紹進公 司擔任一般行政,同年6月底7月間升任台中分公司客服主任,薪水27,000元,客服主任負責收會員報件資料、投資的錢,彙整送給公司,伊沒有負責介紹公司產業或公司前瞻性,亦未參與公司決策等語。綜合供詞以觀,其等分任聯合生技公司之行政或會計工作,就工作內容而言,所供互核相符。酌以聯合生技公司財務長即被告寅○○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結證稱:壬○○是台北的會計主任,要做傳票、廠商應付款、日報表、月報表,作完後要給伊審核,伊核對無誤後會呈給老闆‥‥行政部分由行政主管R○○、黃文偉負責、行政人員不用做業務推廣,大概做一些會員加入時合約書的製作、會員來招待茶水、影印身分證核對,然後鍵入電腦‥‥大概是高雄總公司成立時公司規定內部職員不得入股或招攬會員等語(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 人天○○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地○○在台中分公司擔任行政主任,工作範圍是行政工作,如資料建檔、會員報結‥‥巳○○是由王宜祥介紹到新竹分公司任職,剛開始擔任行政助理,平常工作是資料整理、建檔、會員報件收單、審查資料是否完整,她受黃文偉監督,新竹分公司行政主任原是徐擁埕,94年11月離職,由巳○○代理主任,她做的工作內容與徐擁埕一樣,工作內容不會涉及業務推廣等語(見原審卷七97年6月9日審判筆錄)。證人徐擁珵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曾經於聯合生技新竹分公司任職,擔任行政主任,當初由執行長天○○面試,起薪約30,000元,工作內容負責行政、庶務及人事管理,例行性工作項目不會與投資者有接觸,沒有涉及業務部份,伊認識巳○○,她一進入公司擔任何行政客戶服務人員,工作內容為整理新竹分公司內部環境、文書建檔及資料處理等,當時由我監督。我94年10月間離職後是巳○○接替我的職位,我們有進行職位交接,他的工作內容與我之前做的工作內容是一樣的」等語(見原審卷七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綜合上開被告所供及證人之證述, 被告壬○○等五人分任公司之會計或行政職位,月薪為20,000多元至30,000多元,薪資固定,均屬公司之基層員工,就工作內容而言,均受其等主管之指示,會計部分係製作傳票、零用金支出、廠商應付款、日報表、月報表、至銀行處理匯、存款事項等;行政部分則於會員加入時合約書之製作、招待會員茶水、影印身分證核對,電腦輸入等例行性之工作。其等均非公司管理階層,並未負責對外招攬業務,亦未負責總公司所收取之財務處理,至堪認定。 ⒌被告酉○○部分: 被告酉○○供稱:伊是做貿易的,在大陸有開貿易公司做大陸內部的買賣、運輸,也有將大陸的貨運回臺灣,每月應付金額有時候就上億,伊會被捲入,是因為聯合生技有匯台幣給伊。朋友楊玉惠以電話介紹寅○○要求幫忙,因為伊也有付貨款需要,基於兩岸匯兌上的方便,伊才答應,有請她不要有來路不明的錢,我們是以當天的國際匯率為準,因為寅○○說他們聯合生技公司在大陸四川棉陽有設廠,請伊幫忙匯款,伊有請人確認他們確有在那裡設廠,才答應幫他們匯款,在確認寅○○將錢匯給伊公司應負款的台灣廠商後,伊再伊寅○○的指示在大陸匯入等值的人民幣到S○○○帳戶,其實伊與他們公司完全無關,也不認識聯合生技公司的人等語。證人楊玉惠於調查員詢問證稱:「我在柏克萊貿易有限公司擔任會計,認識寅○○,是小學到高職的同學,不認識S○○○,在聯合生技公司出事上報後,才知道寅○○是聯合生技公司會計長(財務長)」、「酉○○在大陸成立公司幫柏克萊貿易有限公司運貨回台灣,方淑珍是酉○○的太太,也是酉○○在台灣業務的聯絡人」、「我們委託酉○○大陸公司運貨回台灣,我們付貨款給方淑珍」、公司和聯合生技公司沒有往來」、「寅○○打電話給我表示聯合生技公司有資金要匯往大陸,問我有無朋友可以幫忙,我就介紹與本公司有往來之酉○○可協助,並將酉○○之妻方淑珍得行動電話告知寅○○,由寅○○主動和酉○○之妻聯繫。事後我老闆張世昌打電話責怪我不應把不認識的人介紹給酉○○,這種地下金融的事,本公司不應介入,我有打電話給寅○○要她不要再打電話給酉○○,事後寅○○如何處理我都不清楚」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編號17第121-122頁)。核與證人寅○○於原審審理中結證之情節相符( 見原審卷七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寅○○於同日另 結證稱:是楊玉惠介紹才找上酉○○幫忙匯款,酉○○沒有在聯合生技公司任職,也沒有支領聯合生技公司薪水等語。足認被告酉○○上開所辯:伊和聯合生技公司沒有任何關係,之前也不認識被告寅○○等聯合生技人員,純係因楊玉惠之介紹才同意幫忙匯款,且未拿到任何好處等語為可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子○○為聯合生技公司之工務兼司機,被告丙○○為包裝酵素之員工;被告壬○○為台北分公司之會計主任、被告丑○○為高雄總管理處之行政主任、被告亥○○為高雄總管理處之會計、被告巳○○為新竹分公司之行政主任、被告地○○為台中分公司之行政主任,除被告子○○之薪水約4萬元外,其餘被告薪水僅為2萬元至3萬多元不等, 被告子○○雖登記為公司董事、被告丙○○雖登記為公司監察人,然其2人僅為不知情之掛名人頭而已,其等7人均屬聯合生技公司之基層員工,領取公司發給之固定薪水,已詳述如前。而被告乙○○為聯合生技公司之投資人,未有投資人指稱其有積極招攬會員之行為;被告王伊凡雖有幫二位投資人至中國信託貸款,然其並未另外收取手續費,起訴書認其為聯合生技公司專辦貸款人員之一,顯有誤會;被告未○○、午○○、己○○雖有招攬不少下線會員,然其等業務聘階僅分別為督導、總監、總監,在公司之組織上尚難認為屬於高聘參加人,亦均詳述如前。至被告酉○○與聯合生技公司之前並無任何業務往來,更不認識被告寅○○等人,僅因被告寅○○學生時代同學介紹,在不知情之情況下幫忙被告寅○○匯入部分款項至大陸,亦如前述。則被告子○○等12人既均非聯合生技公司之高階主管或擔任重要職務,且未參與公司之營運、決策,亦未積極招攬業務而成為公司之高聘參加人,自難認其等對於被告庚○○等人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而被告酉○○之幫助匯款行為,因其既不知被告寅○○等人所為涉有上開犯行,亦難認其所為成立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幫助犯。再被告庚○○等13人就常業詐欺部分因犯罪不能證明,而經本院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理由欄乙、八所述,則被告子○○、丙○○、酉○○、乙○○、甲○○、壬○○、丑○○、午○○、巳○○、未○○、亥○○、地○○、己○○均未參與公司之營運或決策,亦非公司之高聘參加人,更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其等涉有上開常業詐欺之犯行。常業詐欺之正犯犯行既均無法證明,則基於幫助犯之從屬性,被告酉○○之行為亦無由成立常業詐欺罪之幫助犯。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子○○、丙○○、酉○○、乙○○、甲○○、壬○○、丑○○、午○○、巳○○、未○○、亥○○、地○○、己○○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原審以其等之犯行既屬不能證明,依前揭規定與說明,為被告子○○、丙○○、酉○○、乙○○、甲○○、壬○○、丑○○、午○○、巳○○、未○○、亥○○、地○○、己○○等無罪之諭知,均無不合,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並未舉出足以認定其等犯罪之積極事證,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被告酉○○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 第3項,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9條、第38條第1項第 2款、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Z○○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郭 同 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有罪部分均得上訴。 無罪上訴駁回部分,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公平交易法第35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元) ┌──┬────┬────┬─────────┬─────┬────┬──────┐ │編號│被害人 │投資時間│投資金額(單位,或│分得紅利、│介紹人 │總損失金額 │ │ │ │ │每單位金額*單位) │還本本金、│ │ │ │ │ │ │ │獎金等 │ │ │ ├──┼────┼────┼─────────┼─────┼────┼──────┤ │ 1 │巳○○ │94.11.30│1,474,000元(起訴 │紅利 │辰○○ │不詳 │ │ │ │ │書誤為1,477,000元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 2 │鄭登華 │94.9-95.│748,000元 │紅利 │D○○ │712,000元 │ │ │ │1.初某日│ │36,000元 │ │ │ ├──┼────┼────┼─────────┼─────┼────┼──────┤ │ 3 │A○○ │94.7. │4,488,000元 │979,200元 │天○○ │3,508,800元 │ ├──┼────┼────┼─────────┼─────┼────┼──────┤ │ 4 │陳德展 │94.5. │1,012,000元 │430,000元 │陳珊珊 │582,000元 │ ├──┼────┼────┼─────────┼─────┼────┼──────┤ │ 5 │劉香蘭 │94.3.31.│1,690,000元 │1,520,000 │戊○○ │170,000元 │ │ │ │ │ │元 │陳珊珊 │ │ ├──┼────┼────┼─────────┼─────┼────┼──────┤ │ 6 │李玉成 │94.1. │121,440元 │132,000元 │鄒彩潤 │0 │ ├──┼────┼────┼─────────┼─────┼────┼──────┤ │ 7 │張莉苓 │94.10. │110,000元 │5,000元 │巫宇軒 │105,000元 │ ├──┼────┼────┼─────────┼─────┼────┼──────┤ │ 8 │王若樺 │94.10. │374,000元 │紅利 │黃宗誼 │不詳 │ ├──┼────┼────┼─────────┼─────┼────┼──────┤ │ 9 │戴淑慎 │94.5. │44,000元 │約9,000元 │不詳 │約35,000元 │ ├──┼────┼────┼─────────┼─────┼────┼──────┤ │10 │巫宇軒 │94.6.30.│350,000元 │約100,000 │黃宗誼 │約250,000元 │ │ │ │ │ │元 │ │ │ ├──┼────┼────┼─────────┼─────┼────┼──────┤ │11 │汪何碧宜│94.5. │42,000元 │17,000元 │林文祥 │約25,000元 │ ├──┼────┼────┼─────────┼─────┼────┼──────┤ │12 │黃玉雪 │94.7.26.│2,882,000元 │500,000元 │蔡銘峰 │約2,382,000 │ │ │ │ │ │ │戊○○ │元 │ │ │ │ │ │ │周怡平 │ │ ├──┼────┼────┼─────────┼─────┼────┼──────┤ │13 │鄧桂蓮 │94.6.30-│770,000元 │200,000元 │戊○○ │約570,000元 │ │ │ │94.10.31│ │ │蔡銘峰 │ │ │ │ │ │ │ │周怡平 │ │ ├──┼────┼────┼─────────┼─────┼────┼──────┤ │14 │莊雅惠 │94.6. │440,000元 │67,000元 │鄧桂蓮 │373,000元 │ ├──┼────┼────┼─────────┼─────┼────┼──────┤ │15 │王金玉 │94.9.26.│154,000元 │18,400元 │卓怡平 │約135,600元 │ ├──┼────┼────┼─────────┼─────┼────┼──────┤ │16 │蘇明輝 │95.1.2. │1,210,000元 │無 │郭秀霞 │1,210,000元 │ ├──┼────┼────┼─────────┼─────┼────┼──────┤ │17 │卓怡伻 │94.5.31.│1,100,000元 │紅利及本金│賴巧慧 │約1,100,000 │ │ │ │ │ │ │ │元 │ ├──┼────┼────┼─────────┼─────┼────┼──────┤ │18 │范對妹 │94.11 │462,000元 │18,000元 │林婉菁 │444,000元 │ ├──┼────┼────┼─────────┼─────┼────┼──────┤ │19 │徐羅阿妹│95.11. │440,000元 │無 │范對妹 │440,000元 │ ├──┼────┼────┼─────────┼─────┼────┼──────┤ │20 │李錦雲 │94.11. │418,000元 │19,000元 │白美麗 │399,000元 │ ├──┼────┼────┼─────────┼─────┼────┼──────┤ │21 │蔡嘒陵 │93.11.29│971,520元 │389,000元 │不詳 │約582,520元 │ ├──┼────┼────┼─────────┼─────┼────┼──────┤ │22 │洪金珍 │94.11 │110,000元 │3,000元 │李美珠 │約I07,000元 │ ├──┼────┼────┼─────────┼─────┼────┼──────┤ │23 │劉繡潔 │94.11.29│704,000元 │1,000元 │洪金珍 │703,000元 │ ├──┼────┼────┼─────────┼─────┼────┼──────┤ │24 │廖木思 │94.11. │22,000元 │1,000元 │洪金珍 │21,000元 │ ├──┼────┼────┼─────────┼─────┼────┼──────┤ │25 │H○○ │94.3. │1,826,000元 │1,128,800 │蔡銘峰 │697,200元 │ │ │ │ │ │元 │ │ │ ├──┼────┼────┼─────────┼─────┼────┼──────┤ │26 │張蘇金秀│94.7.- │154,000元 │紅利 │林文貴 │約154,000元 │ │ │ │94.10. │ │ │ │ │ ├──┼────┼────┼─────────┼─────┼────┼──────┤ │27 │陳秋月 │93.10.28│196,240元(20,240 │38,080元 │李瓊琬 │158,160元 │ │ │ │-94.12.1│元*1,22,000元*8)│ │ │ │ │ │ │6. │ │ │ │ │ ├──┼────┼────┼─────────┼─────┼────┼──────┤ │28 │白東龍 │94.12.30│44,000元(2) │2,000元 │張錫輪 │4,2000元 │ ├──┼────┼────┼─────────┼─────┼────┼──────┤ │29 │林佩亭 │94.8.31.│1,364,000元(62, │260,000元 │林峻毅 │1,104,000元 │ │ │ │ │起訴書誤為1,370,00│ │(原名林│ │ │ │ │ │0 元)詳如附表一之│ │盈村) │ │ │ │ │ │一 │ │ │ │ ├──┼────┼────┼─────────┼─────┼────┼──────┤ │30 │張錫輪 │94.3.29.│1,760,000元(80) │690,000元 │賴巧慧 │1,070,000元 │ ├──┼────┼────┼─────────┼─────┼────┼──────┤ │31 │張惠珍 │94.10 │2,222,000元(101)│220,000元 │吳思穎 │2,002,000元 │ ├──┼────┼────┼─────────┼─────┼────┼──────┤ │32 │王宜祥 │93.11.30│691,680元(20,240 │291,600元 │陳權鋒 │約400,080元 │ │ │ │ │元*7,22,000元*25 │ │ │ │ │ │ │ │,起訴書誤為674,08│ │ │ │ │ │ │ │0元*31)詳如附表一│ │ │ │ │ │ │ │之一 │ │ │ │ ├──┼────┼────┼─────────┼─────┼────┼──────┤ │33 │王宏銘 │93.11.15│263,120元(20,240│227,232元 │王份 │約35,888元 │ │ │ │ │元*13) │ │ │ │ ├──┼────┼────┼─────────┼─────┼────┼──────┤ │34 │李素娥 │93.11.19│264,000元(12,起 │無 │王份 │264,000元 │ │ │ │ │訴書誤為233,200元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35 │王份 │93.9.28.│101,200元(20,240 │紅利及本金│戌○○ │101,200元 │ │ │ │ │元*5) │ │ │ │ ├──┼────┼────┼─────────┼─────┼────┼──────┤ │36 │徐永林 │94.5. │8,906,480元(450,│1,153,400 │陳奕錡 │7,753,080元 │ │ │ │ │起訴書誤為9,020,00│元 │ │ │ │ │ │ │0元)詳如附表一之 │ │ │ │ │ │ │ │一 │ │ │ │ ├──┼────┼────┼─────────┼─────┼────┼──────┤ │37 │王舒綾 │94.6.30.│1,100,000元(50) │450,000元 │黃宗誼 │650,000元 │ ├──┼────┼────┼─────────┼─────┼────┼──────┤ │38 │黃炎菊 │94.5.24-│432,080元(22,000 │210,200元 │吳林秀敏│221,880元 │ │ │ │94.8.31.│元*4,20,240元*17 │ │梁麗 │ │ │ │ │ │) │ │謝鼎崑 │ │ │ │ │ │ │ │丁○○ │ │ ├──┼────┼────┼─────────┼─────┼────┼──────┤ │39 │郭茂生 │94.11.4 │66,000元(3) │3,000元 │賴錦治 │63,000元 │ ├──┼────┼────┼─────────┼─────┼────┼──────┤ │40 │陳黃桔庚│94.7.29-│1,584,000元(72) │300,000元 │戊○○ │1,284,000元 │ │ │ │94.10.26│ │ │蔡銘峰 │ │ │ │ │ │ │ │ │ │ ├──┼────┼────┼─────────┼─────┼────┼──────┤ │41 │朱純宜 │94.8.31.│7,040,000元(320)│440,000元 │蔡銘峰 │6,600,000元 │ │ │ │ │ │ │戊○○ │ │ ├──┼────┼────┼─────────┼─────┼────┼──────┤ │42 │羅阿粉 │94.10.31│484,000元(22) │22,000元 │黃桔庚 │462,000元 │ ├──┼────┼────┼─────────┼─────┼────┼──────┤ │43 │鄒談秀滿│94.7. │462,000元(21) │58,000元 │蔡明芳 │404,000元 │ │ │ │ │ │ │戊○○ │ │ ├──┼────┼────┼─────────┼─────┼────┼──────┤ │44 │呂銘倫 │94.12.30│1,100,000元(50) │無 │黃興晉 │1,100,000元 │ ├──┼────┼────┼─────────┼─────┼────┼──────┤ │45 │姜俐 │94.3.28 │1,120,240元(50, │369,000元 │何明月 │751,240元 │ │ │ │ │每單位20,240元,也│ │溫媚娜 │ │ │ │ │ │有22,000元的) │ │ │ │ ├──┼────┼────┼─────────┼─────┼────┼──────┤ │46 │黃興晉 │94.3.31-│1,208,240元(94.3.│16,200元 │溫媚娜 │1,192,040元 │ │ │ │94.12.30│31:20,240元*1,94│ │ │ │ │ │ │ │.12.30:22,000元*5│ │ │ │ │ │ │ │4) │ │ │ │ ├──┼────┼────┼─────────┼─────┼────┼──────┤ │47 │陳中振 │95.1.3 │l,936,000元(88) │無 │蔡銘峰 │1,936,000元 │ │ │ │ │ │ │戊○○ │ │ ├──┼────┼────┼─────────┼─────┼────┼──────┤ │48 │彭驛翔 │94.5.31 │約2,100,000元(105│1,100,000 │何明月 │1,000,000元 │ │ │ │ │) │元 │ │ │ ├──┼────┼────┼─────────┼─────┼────┼──────┤ │49 │溫媚娜 │94.12.30│約3,700,000元(約 │約1,000,00│何明月 │約2,700,000 │ │ │ │ │170) │0元 │ │元 │ ├──┼────┼────┼─────────┼─────┼────┼──────┤ │50 │吳舜 │94.4.7.-│528,000元(24,起 │181,000元 │賴巧慧 │347,000元 │ │ │ │94.6.29.│訴書誤為496,000元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51 │劉恙 │94.6.27.│110,000(5,起訴書│35,000元 │賴巧慧 │約75,000元 │ │ │ │ │誤為120,000元)詳 │ │ │ │ │ │ │ │如附表一之一 │ │ │ │ ├──┼────┼────┼─────────┼─────┼────┼──────┤ │52 │黃樟 │94.7.31.│22,000元(1) │6,850元 │賴巧慧 │15,150元 │ ├──┼────┼────┼─────────┼─────┼────┼──────┤ │53 │曾文良 │94.7. │44,000元(2) │約14,000元│賴巧慧 │約30,000元 │ ├──┼────┼────┼─────────┼─────┼────┼──────┤ │54 │簡月薰 │94.4.28.│1,760,000(80,起 │約200,000 │賴巧慧 │1,560,000元 │ │ │ │ │訴書誤為20單位,44│元 │ │ │ │ │ │ │0,000元)詳如附表 │ │ │ │ │ │ │ │一之一 │ │ │ │ ├──┼────┼────┼─────────┼─────┼────┼──────┤ │55 │賴巧彗 │94.1.31.│1,770,880元(113,│22,000元 │林婉菁 │約1,748,880 │ │ │ │ │起訴書誤為95單位,│ │ │元 │ │ │ │ │共1,848,880元)詳 │ │ │ │ │ │ │ │如附表一之一 │ │ │ │ ├──┼────┼────┼─────────┼─────┼────┼──────┤ │56 │柯麗珍 │94.3.31.│968,000元(44,起 │375,200元 │賴巧慧 │約592,800元 │ │ │ │ │訴書誤為888,160元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57 │廖紀現 │94.6. │264,000元(12,起 │70,000元 │廖李占 │約194,000元 │ │ │ │ │訴書誤為17單位,共│ │ │ │ │ │ │ │374,000元)詳如附 │ │ │ │ │ │ │ │表一之一 │ │ │ │ ├──┼────┼────┼─────────┼─────┼────┼──────┤ │58 │吳念娥 │94.9.30.│2,332,000元(106,│368,600元 │林谷翰 │1,963,400元 │ │ │ │ │起訴書誤為2,266,00│ │申○○ │ │ │ │ │ │0元)詳如附表一之 │ │ │ │ │ │ │ │一 │ │ │ │ ├──┼────┼────┼─────────┼─────┼────┼──────┤ │59 │戴菁蓉 │94.10.間│1,659,680元(20,24│295,200元 │陳珊珊 │1,364,480元 │ │ │ │ │0元*82) │ │ │ │ ├──┼────┼────┼─────────┼─────┼────┼──────┤ │60 │楊榮釗 │94.2.26.│20,240元(1) │15,200元 │不詳 │5,040元 │ ├──┼────┼────┼─────────┼─────┼────┼──────┤ │61 │賴潔筠 │94.10. │1,100,000元(50) │180,000元 │黃宗誼 │920,000元 │ ├──┼────┼────┼─────────┼─────┼────┼──────┤ │62 │黃宥紫 │94.7.31.│814,000元(37) │約220,000 │王玉菁 │594,000元 │ │ │ │ │ │元 │ │ │ ├──┼────┼────┼─────────┼─────┼────┼──────┤ │63 │黃○○ │94.8.底 │2,002,000元(91, │無 │陳囿汝 │2,002,000元 │ │ │ │ │起訴書誤為86單位,│ │ │ │ │ │ │ │共1,893,000元)詳 │ │ │ │ │ │ │ │如附表一之一 │ │ │ │ ├──┼────┼────┼─────────┼─────┼────┼──────┤ │64 │D○○ │94.6.底 │1,381,900元(628)│紅利 │陳囿汝 │不詳 │ ├──┼────┼────┼─────────┼─────┼────┼──────┤ │65 │王美雲 │94.8.31.│440,000元(20) │99,880元 │蔡文萍 │340,120元 │ ├──┼────┼────┼─────────┼─────┼────┼──────┤ │66 │卓立梅 │94.3.1. │1,600,000元(75) │500,000元 │蔡文萍 │1,100,000元 │ ├──┼────┼────┼─────────┼─────┼────┼──────┤ │67 │黃千岸 │93.12.31│748,000元(37) │1,028,460 │張昌國 │0 │ │ │ │ │ │元 │ │ │ ├──┼────┼────┼─────────┼─────┼────┼──────┤ │68 │曾楨皓 │94.12.23│88,000元(4) │不詳 │沈妙琴 │不詳 │ ├──┼────┼────┼─────────┼─────┼────┼──────┤ │69 │蔡如玲 │94.12. │22,000元(1) │3,000元 │金宇方 │19,000元 │ ├──┼────┼────┼─────────┼─────┼────┼──────┤ │70 │李玉馨 │94.9.初 │830,000元(38) │129,200元 │林谷翰 │700,800元 │ ├──┼────┼────┼─────────┼─────┼────┼──────┤ │71 │廖江玉 │94.9. │726,000元(33) │198,600元 │王玉青 │527,400元 │ ├──┼────┼────┼─────────┼─────┼────┼──────┤ │72 │陳惠珍 │94.3. │700,000元(35) │600,000元 │癸○○ │100,000元 │ ├──┼────┼────┼─────────┼─────┼────┼──────┤ │73 │張惠蘭 │94.11.30│22,000元(1) │1,000元 │天○○ │21,000元 │ │ │ │ │ │ │辰○○ │ │ ├──┼────┼────┼─────────┼─────┼────┼──────┤ │74 │賴萬里 │94.11.30│396,000元(18) │18,000元 │戊○○ │378,000元 │ │ │ │ │ │ │ │ │ ├──┼────┼────┼─────────┼─────┼────┼──────┤ │75 │陳銘智 │94.5.1 │202,400元(10) │約150,000 │戊○○ │52,400元 │ │ │ │ │ │元 │ │ │ ├──┼────┼────┼─────────┼─────┼────┼──────┤ │76 │林宴君 │94.5.31.│110,000元(5,起訴│28,000元 │不詳 │82,000元 │ │ │ │ │書誤為106,480元)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77 │章仁郁 │94.10. │572,000元(26,起 │93,600元 │林谷翰 │478,400元 │ │ │ │ │訴書誤為622,000元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78 │吳嘉芳 │94.7.30.│550,000元(25) │175,000元 │未○○ │375,000元 │ ├──┼────┼────┼─────────┼─────┼────┼──────┤ │79 │廖方興 │94.9. │2,266,000元(103,│360,000元 │蔡銘峰 │1,906,000元 │ │ │ │ │起訴書誤為2,366,00│ │ │ │ │ │ │ │0元)詳如附表一之 │ │ │ │ │ │ │ │一 │ │ │ │ ├──┼────┼────┼─────────┼─────┼────┼──────┤ │80 │黃淑青 │94.8.31.│264,000元(12) │62,400元 │潘靜怡 │201,600元 │ ├──┼────┼────┼─────────┼─────┼────┼──────┤ │81 │周志祥 │94.11.30│22,000元(1) │1,000元 │劉黃月春│21,000元 │ ├──┼────┼────┼─────────┼─────┼────┼──────┤ │82 │吳林秀敏│93.12.- │7,337,440元(22,00│1,341,400 │梁麗 │5,996,040元 │ │ │ │94.11. │0元*282,20,240元 │元 │ │ │ │ │ │ │*56,起訴書誤為300│ │ │ │ │ │ │ │單位,6,479,440元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83 │張麗絲 │94.1.31.│770,000元(35) │509,000元 │張奇智 │261,000元 │ │ │ │ │ │ │癸○○ │ │ ├──┼────┼────┼─────────┼─────┼────┼──────┤ │84 │洪渼雯 │94.12. │110,000元(5) │無 │不詳 │110,000元 │ ├──┼────┼────┼─────────┼─────┼────┼──────┤ │85 │王貴仁 │94.7. │22,000元(1) │3,600元 │梁雅茹 │18,400元 │ ├──┼────┼────┼─────────┼─────┼────┼──────┤ │86 │黃仕榮 │94.12. │66,000元(3) │無 │黃琦禎 │66,000元 │ ├──┼────┼────┼─────────┼─────┼────┼──────┤ │87 │張逸豪 │94.5.12.│250,000元(11,每 │約600,000 │丁○○ │0 │ │ │ │ │單位22,000元、20,2│元 │石忠倫 │ │ │ │ │ │40元,起訴書誤為21│ │ │ │ │ │ │ │單位)詳如附表一之│ │ │ │ │ │ │ │一 │ │ │ │ ├──┼────┼────┼─────────┼─────┼────┼──────┤ │88 │鄭福裕 │94.10. │44,000元(2) │約11,200元│鄭錫林 │32,800元 │ ├──┼────┼────┼─────────┼─────┼────┼──────┤ │89 │蔡端惠 │94.3. │303,600元(15,起 │118,660元 │陳淑貞 │184,940元 │ │ │ │ │訴書誤為25單位)詳│ │ │ │ │ │ │ │如附表一之一 │ │ │ │ ├──┼────┼────┼─────────┼─────┼────┼──────┤ │90 │徐武鑽 │94.10. │880,000元(40) │88,000元 │黃祖俊 │792,000元 │ ├──┼────┼────┼─────────┼─────┼────┼──────┤ │91 │林濬哲 │94.8.31.│1,100,000元(50) │260,000元 │潘靜怡 │840,000元 │ ├──┼────┼────┼─────────┼─────┼────┼──────┤ │92 │郭秋華 │94.2. │242,000元(11) │109,000元 │陳禮堅 │133,000元 │ ├──┼────┼────┼─────────┼─────┼────┼──────┤ │93 │段安麗 │94.5. │352,000元(16,起 │150,000元 │林文貴 │202,000元 │ │ │ │ │訴書誤為350,000元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94 │廖馨蓓 │94.9.30.│440,000元(20) │約70,000元│陳建志 │370,000元 │ ├──┼────┼────┼─────────┼─────┼────┼──────┤ │95 │陳勇志 │94.4. │22,000元(1) │11,000元 │蔡銘峰 │11,000元 │ ├──┼────┼────┼─────────┼─────┼────┼──────┤ │96 │蘇夷之 │94.4. │2,388,320元(20,24│約1,700,00│玄○○ │688,320元 │ │ │ │ │0元*118,起訴書誤 │0元 │申○○ │ │ │ │ │ │為2,600,000元)詳 │ │ │ │ │ │ │ │如附表一之一 │ │ │ │ ├──┼────┼────┼─────────┼─────┼────┼──────┤ │97 │王重昆 │94.7.29.│1,980,000元(90) │約172,000 │H○○ │1,808,000元 │ │ │ │ │ │元 │ │ │ ├──┼────┼────┼─────────┼─────┼────┼──────┤ │98 │蘇文英 │94.4.26.│182,160元(9) │92,000元 │賴素玲 │90,160元 │ ├──┼────┼────┼─────────┼─────┼────┼──────┤ │99 │賴素玲 │94.3.28.│618,640元(22,000 │255,000元 │郭麗敏 │363,640元 │ │ │ │-94.11.2│元*18,20,240元*11│ │梁麗 │ │ │ │ │3. │) │ │謝鼎崑 │ │ │ │ │ │ │ │丁○○ │ │ ├──┼────┼────┼─────────┼─────┼────┼──────┤ │100 │胡美銘 │94.12. │22,000元(1) │無 │蘇秋月 │22,000元 │ │ │ │ │ │ │徐敏容 │ │ ├──┼────┼────┼─────────┼─────┼────┼──────┤ │101 │周成龍 │95.1. │88,000元(4) │無 │陳建志 │88,000元 │ ├──┼────┼────┼─────────┼─────┼────┼──────┤ │102 │黃億萍 │94.4.15.│586,960元(20,240 │320,000元 │蔡文萍 │266,960元 │ │ │ │ │元*29,起訴書誤為 │ │ │ │ │ │ │ │共657,576元)詳如 │ │ │ │ │ │ │ │附表一之一 │ │ │ │ ├──┼────┼────┼─────────┼─────┼────┼──────┤ │103 │鄭秀卿 │94.4.1. │647,680元(20,240 │約310,000 │蔡文萍 │337,680元 │ │ │ │ │元*32,起訴書誤為 │元 │ │ │ │ │ │ │646,400元)詳如附 │ │ │ │ │ │ │ │表一之一 │ │ │ │ ├──┼────┼────┼─────────┼─────┼────┼──────┤ │104 │羅婉毓 │94.4. │132,000(6,起訴書│31,960元 │蔡文萍 │100,040元 │ │ │ │ │誤為128,400元)詳 │ │ │ │ │ │ │ │如附表一之一 │ │ │ │ ├──┼────┼────┼─────────┼─────┼────┼──────┤ │105 │杜伊雯 │94.4.30.│344,080元(20,240 │108,800元 │蔡文萍 │235,280元 │ │ │ │ │元*17,起訴書誤為 │ │ │ │ │ │ │ │359,920元)詳如附 │ │ │ │ │ │ │ │表一之一 │ │ │ │ ├──┼────┼────┼─────────┼─────┼────┼──────┤ │106 │張有玲 │94.9. │44,000元(2) │7,200元 │蔡文萍 │36,800元 │ ├──┼────┼────┼─────────┼─────┼────┼──────┤ │107 │許碧月 │94.4.30.│220,000元(10) │l23,790元 │蔡文萍 │96,210元 │ ├──┼────┼────┼─────────┼─────┼────┼──────┤ │108 │T○○ │94.5.31.│3,096,720元(20,24│1,713,600 │乙○○ │1,383,120元 │ │ │ │ │0元*153) │元 │天○○ │ │ │ │ │ │ │ │辰○○ │ │ ├──┼────┼────┼─────────┼─────┼────┼──────┤ │109 │廖明忠 │93.12.31│1,497,760元(20,24│1,688,000 │蔡銘峰 │0 │ │ │ │ │0元*74) │元 │徐乙涵 │ │ ├──┼────┼────┼─────────┼─────┼────┼──────┤ │110 │蔡琅湖 │94.4. │770,000元(35) │280,000元 │廖明忠 │490,000元 │ ├──┼────┼────┼─────────┼─────┼────┼──────┤ │111 │徐文吉 │94.10. │500,000元(單位不 │無 │林盈村 │500,000元 │ │ │ │ │詳) │ │ │ │ ├──┼────┼────┼─────────┼─────┼────┼──────┤ │112 │鄭志貞 │94.10.28│110,000元(5) │11,000元 │黃月春 │99,000元 │ ├──┼────┼────┼─────────┼─────┼────┼──────┤ │113 │陳家慶 │94.6.30.│440,000元(20) │180,000元 │H○○ │260,000元 │ ├──┼────┼────┼─────────┼─────┼────┼──────┤ │114 │李淵廣 │94.5.31.│211,200元(20,240 │70,000元 │戌○○ │141,200元 │ │ │ │ │元*5,22,000元*5)│ │ │ │ ├──┼────┼────┼─────────┼─────┼────┼──────┤ │115 │嚴翰傑 │94.10. │22,000元(1) │2,200元 │陳瑞宗 │19,800元 │ ├──┼────┼────┼─────────┼─────┼────┼──────┤ │116 │葉林釵 │94.5.9. │66,000元(3) │約16,000元│林秀敏 │約50,000元 │ ├──┼────┼────┼─────────┼─────┼────┼──────┤ │117 │謝碧霞 │94.10. │22,000元(1) │1,000元 │蔡嘒睖 │21,000元 │ ├──┼────┼────┼─────────┼─────┼────┼──────┤ │118 │吳益堂 │94.3.7. │20,240元(1) │20,000元 │吳宜珍 │240元 │ │ │ │ │ │ │黃文長 │ │ ├──┼────┼────┼─────────┼─────┼────┼──────┤ │119 │楊建和 │94.8. │242,000元(11) │32,400元 │張逸豪 │210,000元 │ ├──┼────┼────┼─────────┼─────┼────┼──────┤ │120 │李碧華 │94.5. │22,000元(1) │7,000元 │張逸豪 │約15,000元 │ ├──┼────┼────┼─────────┼─────┼────┼──────┤ │121 │陳誌忠 │94.11. │440,000元(20) │3,000元 │范鈞皓 │437,000元 │ ├──┼────┼────┼─────────┼─────┼────┼──────┤ │122 │郭瑞達 │94.11.30│220,000元(10) │10,000元 │范鈞皓 │210,000元 │ ├──┼────┼────┼─────────┼─────┼────┼──────┤ │123 │廖峰毅 │94.8.29.│共110,000元(5) │26,000元 │林峻毅 │84,000元 │ ├──┼────┼────┼─────────┼─────┼────┼──────┤ │124 │古淑梅 │94.8.31.│440,000元(20) │紅利 │林峻毅 │336,000元 │ │ │ │ │ │約104,000 │(原名林│ │ │ │ │ │ │元 │盈村) │ │ │ │ │ │ │ │戊○○ │ │ ├──┼────┼────┼─────────┼─────┼────┼──────┤ │125 │姚小萍 │94.6.20.│286,000元(13) │約38,800元│張蘇金秀│247,200元 │ ├──┼────┼────┼─────────┼─────┼────┼──────┤ │126 │張江裕美│94.5. │520,080元(20240元│262,400元 │王啟禎 │257,680元 │ │ │ │ │*17;22,000元*8) │ │董江智美│ │ ├──┼────┼────┼─────────┼─────┼────┼──────┤ │127 │陳永勝 │94.10.31│330,000元(15) │約33,000元│戊○○ │297,000元 │ │ │ │ │ │ │古淑梅 │ │ ├──┼────┼────┼─────────┼─────┼────┼──────┤ │128 │張來好 │94.6. │1,210,000元(55) │300,000元 │劉淑玲 │910,000元 │ ├──┼────┼────┼─────────┼─────┼────┼──────┤ │129 │何彥儒 │94.9. │220,000元(10) │約48,000元│D○○ │172,000元 │ ├──┼────┼────┼─────────┼─────┼────┼──────┤ │130 │吳春珠 │94.4.1. │806,080元(33,每 │224,600元 │李來金 │581,480元 │ │ │ │ │單位20,240元、22,0│ │ │ │ │ │ │ │00元,起訴書誤為70│ │ │ │ │ │ │ │4,880元) │ │ │ │ ├──┼────┼────┼─────────┼─────┼────┼──────┤ │131 │陳素娥 │94.4. │340,000元(單位不 │約60,000元│不詳 │280,000元 │ │ │ │ │詳) │ │ │ │ ├──┼────┼────┼─────────┼─────┼────┼──────┤ │132 │廖顯臣 │94.9.30.│44,000元(2) │1,400元 │吳錦媛 │42,600元 │ │ │ │ │ │ │蘇秋月 │ │ ├──┼────┼────┼─────────┼─────┼────┼──────┤ │133 │陳傅菊美│94.12. │110,000元(5) │無 │李美珠 │110,000元 │ ├──┼────┼────┼─────────┼─────┼────┼──────┤ │134 │吳素圓 │94.5.30.│328,240元(15,每 │紅利 │張蘇金秀│不詳 │ │ │ │ │單位20,240元、22,0│ │ │ │ │ │ │ │00元) │ │ │ │ ├──┼────┼────┼─────────┼─────┼────┼──────┤ │135 │陳劉菊春│94.5. │154,000元(7) │約43,510元│張蘇金秀│110,490元 │ ├──┼────┼────┼─────────┼─────┼────┼──────┤ │136 │吳麗雪 │94.10. │220,000元(10) │22,000元 │吳錦媛 │198,000元 │ ├──┼────┼────┼─────────┼─────┼────┼──────┤ │137 │蔡忠宸 │94.10.30│22,000元(1) │1,000元 │林佳蓉 │21,000元 │ ├──┼────┼────┼─────────┼─────┼────┼──────┤ │138 │楊甘妹 │94.2.22.│562,320元(27,每 │紅利 │林千智 │不詳 │ │ │ │ │單位20,240元、22,0│ │ │ │ │ │ │ │00元) │ │ │ │ ├──┼────┼────┼─────────┼─────┼────┼──────┤ │139 │溫兆瑜 │94.12. │1,000,000元 │無 │H○○ │1,000,000元 │ ├──┼────┼────┼─────────┼─────┼────┼──────┤ │140 │鄭貴珠 │94.10. │220,000元(10) │10,000元 │鄭寶宮 │210,000元 │ ├──┼────┼────┼─────────┼─────┼────┼──────┤ │141 │賴萬枝 │94.間 │101,200元(20,240 │約18,000元│林寶春 │83,200元 │ │ │ │ │元*5,起訴書誤為10│ │ │ │ │ │ │ │2,000元)詳如附表 │ │ │ │ │ │ │ │一之一 │ │ │ │ ├──┼────┼────┼─────────┼─────┼────┼──────┤ │142 │鄭寶宮 │94.7.28.│220,000元(10) │52,000元 │連世罕 │168,000元 │ ├──┼────┼────┼─────────┼─────┼────┼──────┤ │143 │連世罕 │94.7.12.│792,000元(36) │約49,000元│卓怡平 │743,000元 │ │ │ │ │ │ │曾欽堅 │ │ │ │ │ │ │ │戊○○ │ │ │ │ │ │ │ │蔡銘峰 │ │ │ │ │ │ │ │庚○○ │ │ ├──┼────┼────┼─────────┼─────┼────┼──────┤ │144 │黃美園 │94.6.27.│484,000元(22) │105,400元 │張蘇金秀│378,600元 │ ├──┼────┼────┼─────────┼─────┼────┼──────┤ │145 │朱玉鈴 │94.9. │22,000元(1) │2,200元 │黃美園 │19,800元 │ ├──┼────┼────┼─────────┼─────┼────┼──────┤ │146 │彭美珠 │94.6.27.│132,000元(6) │11,500元 │黃美園 │120,500元 │ ├──┼────┼────┼─────────┼─────┼────┼──────┤ │147 │官菊英 │94.8. │22,000元 │5,200元 │黃美園 │16,800元 │ ├──┼────┼────┼─────────┼─────┼────┼──────┤ │148 │廖昭君 │94.11. │1,100,000元(50) │約50,000元│玄○○ │1,050,000元 │ ├──┼────┼────┼─────────┼─────┼────┼──────┤ │149 │胡慧儀 │94.7.31.│528,000元(24) │約83,800元│蔡嘒陵 │444,200元 │ ├──┼────┼────┼─────────┼─────┼────┼──────┤ │150 │蕭一旅 │94.12.30│44,000元(2) │無 │蕭群雄 │44,000元 │ ├──┼────┼────┼─────────┼─────┼────┼──────┤ │151 │楊文綺 │94.10.30│2,046,000元(93) │204,600元 │陳珊珊 │1,841,400元 │ ├──┼────┼────┼─────────┼─────┼────┼──────┤ │152 │楊韻珊 │94.3.25.│2,232,000元(56) │約1,482,00│陳世豪 │750,000元 │ │ │ │ │ │0元 │ │ │ ├──┼────┼────┼─────────┼─────┼────┼──────┤ │153 │洪銘遠 │94.10. │22,000元(1) │2,200元 │蔡智賢 │19,800元 │ ├──┼────┼────┼─────────┼─────┼────┼──────┤ │154 │廖秀惠 │94.10.31│550,000元(25) │約55,000元│林峻毅 │495,000元 │ │ │ │ │ │ │(原名林│ │ │ │ │ │ │ │盈村) │ │ ├──┼────┼────┼─────────┼─────┼────┼──────┤ │155 │鍾曾義 │94.8. │1,650,000元(75) │265,000元 │林峻毅 │1,385,000元 │ │ │ │ │ │ │(原名林│ │ │ │ │ │ │ │盈村) │ │ ├──┼────┼────┼─────────┼─────┼────┼──────┤ │156 │黃鈺勛 │94.11. │22,000元(1) │1,000元 │張雲祥 │21,000元 │ │ │ │ │ │ │之母 │ │ ├──┼────┼────┼─────────┼─────┼────┼──────┤ │157 │陳慧進 │94.11.1.│22,000元(1) │約4,000元 │申○○ │18,000元 │ ├──┼────┼────┼─────────┼─────┼────┼──────┤ │158 │蔡蘇心榆│94.4.11.│40,480元(20,240元│24,000元 │蔡銘峰 │16,480元 │ │ │ │ │*2) │ │ │ │ ├──┼────┼────┼─────────┼─────┼────┼──────┤ │159 │游美里 │94.9. │44,000元(2) │約7,200元 │蘇張金秀│36,800元 │ ├──┼────┼────┼─────────┼─────┼────┼──────┤ │160 │蔡易珍 │94.7. │220,000元(10) │約30,000元│游美里 │約190,000元 │ ├──┼────┼────┼─────────┼─────┼────┼──────┤ │161 │陳瑋瑜 │94.5.31.│3,036,000元(20,24│約1,350,00│陳珊珊 │1,686,000元 │ │ │ │ │0元*150) │0元 │ │ │ ├──┼────┼────┼─────────┼─────┼────┼──────┤ │162 │王茉蓁 │94.5.1. │1,044,000元(45, │927,500元 │陳珊珊 │116,500元 │ │ │ │ │每單位20,240元、22│ │蔡銘峰 │ │ │ │ │ │,000元) │ │ │ │ ├──┼────┼────┼─────────┼─────┼────┼──────┤ │163 │李韻琴 │94.8.12.│154,000元(7) │35,200元 │徐豫新 │118,800元 │ ├──┼────┼────┼─────────┼─────┼────┼──────┤ │164 │楊英 │94.8.30.│66,000元(3) │約6,700元 │李韻琴 │59,300元 │ ├──┼────┼────┼─────────┼─────┼────┼──────┤ │165 │陳向杰 │94.9.21.│22,000元(1) │3,600元 │不詳 │18,400元 │ ├──┼────┼────┼─────────┼─────┼────┼──────┤ │166 │彭明慧 │94.8. │22,000元(1) │5,200元 │李美珠 │16,800元 │ ├──┼────┼────┼─────────┼─────┼────┼──────┤ │167 │黃琦媜 │94.8. │176,000元(8) │5,200元 │林峻毅 │170,800元 │ ├──┼────┼────┼─────────┼─────┼────┼──────┤ │168 │黃秋燕 │94.12.27│66,000元(3) │無 │游美里 │66,000元 │ ├──┼────┼────┼─────────┼─────┼────┼──────┤ │169 │林水同 │94.9.30.│220,000元(10) │19,000元 │蘇張金秀│201,000元 │ ├──┼────┼────┼─────────┼─────┼────┼──────┤ │170 │吳晉州 │94.6.30.│220,000元(10) │90,000元 │石忠侖 │130,000元 │ ├──┼────┼────┼─────────┼─────┼────┼──────┤ │171 │蔡景菘 │94.12.1.│1,144,000元(52) │約52,000元│未○○ │1,092,000元 │ │ │ │ │ │ │天○○ │ │ ├──┼────┼────┼─────────┼─────┼────┼──────┤ │172 │王淑婉 │94.10.18│1,122,000元(51) │約120,000 │張耀中 │1,002,000元 │ │ │ │ │ │元 │ │ │ ├──┼────┼────┼─────────┼─────┼────┼──────┤ │173 │鐘文智 │94.11. │660,000元(30) │30,000元 │范鈞浩 │630,000元 │ ├──┼────┼────┼─────────┼─────┼────┼──────┤ │174 │楊琼 │94.9. │22,000元(1) │3,600元 │張蘇金秀│18,400元 │ ├──┼────┼────┼─────────┼─────┼────┼──────┤ │175 │潘林秀玉│94.5. │110,000元(5) │約50,000元│李忠民 │60,000元 │ ├──┼────┼────┼─────────┼─────┼────┼──────┤ │176 │陳宏銘 │94.11. │1,540,000元(70) │60,000元 │H○○ │1,480,000元 │ ├──┼────┼────┼─────────┼─────┼────┼──────┤ │177 │紀宏儒 │94.11. │220,000元(10) │10,000元 │羅士旻 │210,000元 │ ├──┼────┼────┼─────────┼─────┼────┼──────┤ │178 │郭秀霞 │94.12.30│88,000元(4) │無 │鄒榮京 │88,000元 │ ├──┼────┼────┼─────────┼─────┼────┼──────┤ │179 │王啟禎 │94.5.24.│1,056,000元(50, │約335,000 │賴金鑫 │721,000元 │ │ │ │ │每單位20,240元、22│元 │ │ │ │ │ │ │,000元) │ │ │ │ ├──┼────┼────┼─────────┼─────┼────┼──────┤ │180 │羅烽樑 │94.3.31.│202,400元(20,240 │約162,000 │林婉菁 │40,400元 │ │ │ │ │元*10) │元 │ │ │ ├──┼────┼────┼─────────┼─────┼────┼──────┤ │181 │樓海渼 │94.5. │22,000元(1) │7,000元 │吳惠芳 │15,000元 │ ├──┼────┼────┼─────────┼─────┼────┼──────┤ │182 │廉千慧 │93.10. │約300,000元(14) │紅利 │癸○○ │不詳 │ ├──┼────┼────┼─────────┼─────┼────┼──────┤ │183 │黃進澂 │94.10. │22,000元(1) │2,200元 │張修銘 │19,800元 │ ├──┼────┼────┼─────────┼─────┼────┼──────┤ │184 │曾水發 │94.5.31.│20,240元(20,240元│9,000元 │楊亞拿 │11,240元 │ │ │ │ │*1) │ │ │ │ ├──┼────┼────┼─────────┼─────┼────┼──────┤ │185 │陳惠琪 │94.7.31.│110,000元(5) │不詳 │陳永輝 │不詳 │ ├──┼────┼────┼─────────┼─────┼────┼──────┤ │186 │陳永輝 │94.9.27.│132,000元(6) │約21,600元│吳輝煌 │110,400元 │ ├──┼────┼────┼─────────┼─────┼────┼──────┤ │187 │吳輝煌 │94.5.31.│902,500元(每單位 │紅利及本金│賴素玲 │不詳 │ │ │ │ │20,240元、22,000元│ │ │ │ │ │ │ │) │ │ │ │ ├──┼────┼────┼─────────┼─────┼────┼──────┤ │188 │蘇惠枝 │94.12.30│110,000元(5) │不詳 │林峻毅 │不詳 │ │ │ │ │ │ │(原名林│ │ │ │ │ │ │ │盈村) │ │ ├──┼────┼────┼─────────┼─────┼────┼──────┤ │189 │陳郁雯 │94.12.30│809,600元(20,240 │紅利 │癸○○ │不詳 │ │ │ │ │元*40) │ │ │ │ ├──┼────┼────┼─────────┼─────┼────┼──────┤ │190 │許宗傑 │94.9. │242,000元(11,起 │36,000元 │張嘉祐 │206,000元 │ │ │ │ │訴書誤為10單位,22│ │ │ │ │ │ │ │0,000元)詳如附表 │ │ │ │ │ │ │ │一之一 │ │ │ │ ├──┼────┼────┼─────────┼─────┼────┼──────┤ │191 │郭麗敏 │94.3.21.│1,230,240元(56) │約100,000 │李蕙蘭 │1,130,240元 │ │ │ │ │ │元 │ │ │ ├──┼────┼────┼─────────┼─────┼────┼──────┤ │192 │謝古權 │94.3.12.│141,680元(20,240 │69,600元 │洪寶環 │72,080元 │ │ │ │ │元*7) │ │ │ │ ├──┼────┼────┼─────────┼─────┼────┼──────┤ │193 │鄒彩潤 │94.1. │990,000元(45) │約500,000 │梁麗 │490,000元 │ │ │ │ │ │元 │ │ │ ├──┼────┼────┼─────────┼─────┼────┼──────┤ │194 │蔡金換 │94.3. │66,000元(3) │40,800元 │林秀敏 │25,200元 │ ├──┼────┼────┼─────────┼─────┼────┼──────┤ │195 │蔡文萍 │94.3.31.│2,354,000元(107,│約85,400元│莫顥程 │2,268,600元 │ │ │ │ │每單位20,240元、22│ │王啟禎 │ │ │ │ │ │,000元) │ │謝鼎崑 │ │ │ │ │ │ │ │丁○○ │ │ │ │ │ │ │ │賴金鑫 │ │ ├──┼────┼────┼─────────┼─────┼────┼──────┤ │196 │杜郭錦秀│94.7. │110,000元(5) │9,200元 │蘇錦秀 │100,800元 │ ├──┼────┼────┼─────────┼─────┼────┼──────┤ │197 │顏良有 │94.5.- │20,724,000元(942 │約2,869,70│伍福慶 │17,854,300元│ │ │ │94.12. │,起訴書誤為14,049│0元 │ │ │ │ │ │ │,000元)詳如附表一│ │ │ │ │ │ │ │之一 │ │ │ │ ├──┼────┼────┼─────────┼─────┼────┼──────┤ │198 │楊靜怡 │94.10. │22,000元(1) │2200元 │己○○ │198,00元 │ ├──┼────┼────┼─────────┼─────┼────┼──────┤ │199 │羅魏良璧│94.2.24.│約2,600,000元(12 │紅利及本金│梁麗 │約160,000元 │ │ │ │ │,每單位20,240元、│約10幾萬元│丁○○ │ │ │ │ │ │22,000元) │ │謝鼎崑 │ │ ├──┼────┼────┼─────────┼─────┼────┼──────┤ │200 │林文祥 │93.11. │40,480元(每單位20│35,000元 │梁雅茹 │5,480元 │ │ │ │ │,240元*2) │ │ │ │ ├──┼────┼────┼─────────┼─────┼────┼──────┤ │201 │林棋安 │94.12. │110,000元(5) │無 │林銀春 │110,000元 │ ├──┼────┼────┼─────────┼─────┼────┼──────┤ │202 │林岳民 │94.3. │110,000元(5) │無 │不詳 │110,000元 │ │ │ │ │ │ │ │ │ ├──┼────┼────┼─────────┼─────┼────┼──────┤ │203 │陳光隆 │94.3. │40,480元(20,240元│24,000元 │S○○○│16,480元 │ │ │ │ │*2,(起訴書誤為44│ │ │ │ │ │ │ │,000元)詳如附表一│ │ │ │ │ │ │ │之一 │ │ │ │ ├──┼────┼────┼─────────┼─────┼────┼──────┤ │204 │陳素月 │94.10.27│154,000元(7) │6,600元 │游美里 │147,400元 │ ├──┼────┼────┼─────────┼─────┼────┼──────┤ │205 │廖梅椿 │94.7.29.│242,000元(11) │約50,000元│蔡雪美 │192,000元 │ ├──┼────┼────┼─────────┼─────┼────┼──────┤ │206 │洪銓陽 │94.8.15.│110,000元(5) │7,000元 │賴素玲 │103,000元 │ ├──┼────┼────┼─────────┼─────┼────┼──────┤ │207 │江其賢 │94.5.31.│1,188,000元(54) │約250,000 │謝鼎崑 │938,000元 │ │ │ │ │ │元 │ │ │ ├──┼────┼────┼─────────┼─────┼────┼──────┤ │208 │林美香 │94.6.30.│22,000元(1) │7,000元 │謝鼎崑 │15,000元 │ ├──┼────┼────┼─────────┼─────┼────┼──────┤ │209 │張江敦美│94.5. │66,000元(3) │紅利 │謝鼎崑 │不詳 │ ├──┼────┼────┼─────────┼─────┼────┼──────┤ │210 │羅宇恩 │94.7.30.│110,000元(5) │不詳 │楊彩鳳 │不詳 │ ├──┼────┼────┼─────────┼─────┼────┼──────┤ │211 │胡存智 │94.1.30.│404,800元(20,240 │紅利及本金│楊淑慧 │不詳 │ │ │ │ │元*20) │ │ │ │ ├──┼────┼────┼─────────┼─────┼────┼──────┤ │212 │李淑惠 │94.5. │110,000元(5) │約35,000元│謝鼎崑 │75,000元 │ ├──┼────┼────┼─────────┼─────┼────┼──────┤ │213 │黃麗珠 │94.2. │60,720元(20,240元│48,600元 │梁麗 │12,120元 │ │ │ │ │*3) │ │ │ │ ├──┼────┼────┼─────────┼─────┼────┼──────┤ │214 │施品秀 │94.12.30│22,000元(1) │無 │廖明忠 │22,000元 │ ├──┼────┼────┼─────────┼─────┼────┼──────┤ │215 │黃憶萍 │94.12.底│1,760,000元(80, │無 │陳致浩 │1,760,000元 │ │ │ │ │起訴書誤為800,000 │ │ │ │ │ │ │ │元)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216 │單大民 │94.11. │22,000元(1) │1,000元 │王小琪 │21,000元 │ ├──┼────┼────┼─────────┼─────┼────┼──────┤ │217 │林瓊蓮 │94.6. │242,000元(11,起 │約100,000 │林寶春 │122,000元 │ │ │ │ │訴書誤為220,000元 │元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218 │劉碧玲 │94.3. │67,500元(22,500元│24,000元 │洪寶環 │43,500元 │ │ │ │ │*3 ) │ │ │ │ ├──┼────┼────┼─────────┼─────┼────┼──────┤ │219 │鍾幸宜 │94.5.24.│22,000元(1) │約11,000元│何碧宜 │11,000元 │ ├──┼────┼────┼─────────┼─────┼────┼──────┤ │220 │張金素 │94.12.30│330,000元(15) │無 │主動找李│330,000元 │ │ │ │ │ │ │徽邑投資│ │ ├──┼────┼────┼─────────┼─────┼────┼──────┤ │221 │許昭德 │94.12.31│60,720元(20,240元│49,200元 │謝芫樺 │11,520元 │ │ │ │ │*3 ) │ │ │ │ ├──┼────┼────┼─────────┼─────┼────┼──────┤ │222 │鄭桂杏 │94.6.- │20,240元(20,240元│無 │洪寶環 │20,240元 │ │ │ │94.7. │*1) │ │ │ │ ├──┼────┼────┼─────────┼─────┼────┼──────┤ │223 │陳筱婷 │94.8. │1,166,000元(53) │275,600元 │林谷翰 │890,400元 │ ├──┼────┼────┼─────────┼─────┼────┼──────┤ │224 │林峻毅(│94.8. │9,152,000元(416,│1,610,200 │戊○○ │7,541,800元 │ │ │林盈村)│ │起訴書誤為9,143,20│元 │ │ │ │ │ │ │0元)詳如附表一之 │ │ │ │ │ │ │ │一 │ │ │ │ ├──┼────┼────┼─────────┼─────┼────┼──────┤ │225 │陳敏青 │94.8.31.│1,100,000元(50) │約260,000 │黃宜誼 │840,000元 │ │ │ │ │ │元 │ │ │ ├──┼────┼────┼─────────┼─────┼────┼──────┤ │226 │吳浚瑋 │94.12.31│22,000元(1) │不詳 │謝沛芳 │不詳 │ ├──┼────┼────┼─────────┼─────┼────┼──────┤ │227 │蔡淑苓 │94.9.30.│264,000元(12) │約43,200元│郭秀鳳 │220,800元 │ │ │ │ │ │ │梁雅如 │ │ ├──┼────┼────┼─────────┼─────┼────┼──────┤ │228 │郭秀鳳 │94.9.30.│308,000元(14) │約51,200元│賴叔珍 │256,800元 │ │ │ │ │ │ │梁雅如 │ │ ├──┼────┼────┼─────────┼─────┼────┼──────┤ │229 │賴叔珍 │94.8.31.│154,000元(7) │約21,600元│周彩潤 │132,400元 │ │ │ │ │ │ │梁雅如 │ │ ├──┼────┼────┼─────────┼─────┼────┼──────┤ │230 │陳力心 │94.1. │318,000元(15,每 │約64,000元│賴金鑫 │254,000元 │ │ │ │ │單位20,240元、22,0│ │謝鼎昆 │ │ │ │ │ │00元) │ │ │ │ ├──┼────┼────┼─────────┼─────┼────┼──────┤ │231 │林育鴻 │94.11. │440,000元(20) │約20,000元│李忠憲 │420,000元 │ ├──┼────┼────┼─────────┼─────┼────┼──────┤ │232 │陳子涵 │94.8. │242,000元(11) │約41,480元│H○○ │200,520元 │ ├──┼────┼────┼─────────┼─────┼────┼──────┤ │233 │王忻絨 │94.11.15│220,000元(10) │約10,000元│U○○ │210,000元 │ ├──┼────┼────┼─────────┼─────┼────┼──────┤ │234 │王永村 │94.4.26.│1,012,000元(50) │約132,400 │戌○○ │879,600元 │ │ │ │ │ │元 │ │ │ ├──┼────┼────┼─────────┼─────┼────┼──────┤ │235 │黃怡萍 │94.9.底 │1,892,000元(86) │300,000元 │陳珊珊 │1,592,000元 │ ├──┼────┼────┼─────────┼─────┼────┼──────┤ │236 │林建均 │94.12.19│22,000元(1) │無 │蔡智賢 │22,000元 │ ├──┼────┼────┼─────────┼─────┼────┼──────┤ │237 │賴錦治 │94.10.31│242,000元(11) │6,600元 │蔡智賢 │235,400元 │ ├──┼────┼────┼─────────┼─────┼────┼──────┤ │238 │譚兆筑 │94.12. │22,000元(1) │無 │游美里 │2,2000元 │ ├──┼────┼────┼─────────┼─────┼────┼──────┤ │239 │蔡智賢 │94.9. │264,000元(12) │15800元 │曾明輝 │248,200元 │ ├──┼────┼────┼─────────┼─────┼────┼──────┤ │240 │徐敏娟 │94.3.31.│8,191,040元(236,│3,421,60 │何固芳 │4,769,440元 │ │ │ │ │每單位20,240元、22│0元 │ │ │ │ │ │ │,000元,起訴書誤為│ │ │ │ │ │ │ │486單位)詳如附表 │ │ │ │ │ │ │ │一之一 │ │ │ │ ├──┼────┼────┼─────────┼─────┼────┼──────┤ │241 │彭明暉 │94.10.底│2,200,000元(100)│247,400元 │未○○ │1,952,600元 │ ├──┼────┼────┼─────────┼─────┼────┼──────┤ │242 │陳杏梅 │94.11.底│264,000元(12) │無 │未○○ │264,000元 │ ├──┼────┼────┼─────────┼─────┼────┼──────┤ │243 │曾泓凱 │94.9.30.│2,332,000元(106)│500,000元 │申○○ │1,832,000元 │ │ │ │ │ │ │蔡銘峰 │ │ ├──┼────┼────┼─────────┼─────┼────┼──────┤ │244 │徐沛蓁 │94.8.底 │1,100,000元(50) │130,000元 │郭惠慈 │970,000元 │ ├──┼────┼────┼─────────┼─────┼────┼──────┤ │245 │蔡任淑貞│94.12.6.│22,000元(1) │無 │李美珠 │22,000元 │ ├──┼────┼────┼─────────┼─────┼────┼──────┤ │246 │朱正彬 │94.12. │220,000元(10) │無 │李美珠 │220,000元 │ ├──┼────┼────┼─────────┼─────┼────┼──────┤ │247 │李秋芳 │94.12.29│22,000元(1) │無 │李美珠 │22,000元 │ ├──┼────┼────┼─────────┼─────┼────┼──────┤ │248 │李美珠 │94.8.10 │22,000元(1) │5,200元 │張嘉佑 │16,800元 │ ├──┼────┼────┼─────────┼─────┼────┼──────┤ │249 │陳建智 │94.4. │1,100,000元(50) │約680,000 │李毓娟 │420,000元 │ │ │ │ │ │元 │ │ │ ├──┼────┼────┼─────────┼─────┼────┼──────┤ │250 │李秀芬 │94.12. │440,000元(20) │無 │李美珠 │440,000元 │ ├──┼────┼────┼─────────┼─────┼────┼──────┤ │251 │楊仲康 │94.11.30│44,000元(2) │約2,000元 │翁素章 │約42,000元 │ ├──┼────┼────┼─────────┼─────┼────┼──────┤ │252 │宋文陽 │94.12.底│1,320,000元(60) │無 │李忠憲 │1,320,000元 │ ├──┼────┼────┼─────────┼─────┼────┼──────┤ │253 │劉騰荃 │95.1.3 │22,000元(1) │無 │鄧祥敦 │22,000元 │ ├──┼────┼────┼─────────┼─────┼────┼──────┤ │254 │陳淑貞 │94.6.14.│577,000元(28,每 │約240,000 │戌○○ │337,000元 │ │ │ │ │單位20,240元、22,0│元 │ │ │ │ │ │ │00元) │ │ │ │ ├──┼────┼────┼─────────┼─────┼────┼──────┤ │255 │關麗娟 │94.8.31.│22,000元(1) │5,200元 │林愛媛 │16,800元 │ ├──┼────┼────┼─────────┼─────┼────┼──────┤ │256 │黃文彬 │94.5.31.│20,240元(20,240元│10,990元 │梁雅娟 │9,250元 │ │ │ │ │*1) │ │ │ │ ├──┼────┼────┼─────────┼─────┼────┼──────┤ │257 │陳心華 │94.7.15.│220,000元(10) │約70,000元│陳畯森 │150,000元 │ ├──┼────┼────┼─────────┼─────┼────┼──────┤ │258 │葛行玫 │94.5.16.│1,285,000元(20,24│約360,000 │鄭忠花 │925,000元 │ │ │ │ │0元*60) │元 │ │ │ ├──┼────┼────┼─────────┼─────┼────┼──────┤ │259 │林永森 │94.2. │607,200元(30,每 │紅利 │洪寶環 │不詳 │ │ │ │ │單位20,240元、22,0│ │ │ │ │ │ │ │00元) │ │ │ │ ├──┼────┼────┼─────────┼─────┼────┼──────┤ │260 │陳建志 │94.8.31.│22,000元(1) │3,500元 │庚○○ │18,500元 │ ├──┼────┼────┼─────────┼─────┼────┼──────┤ │261 │洪寶環 │94.1. │484,000元(22,每 │紅利 │梁麗 │不詳 │ │ │ │ │單位20,240元、22,0│ │丁○○ │ │ │ │ │ │00元) │ │謝鼎崑 │ │ ├──┼────┼────┼─────────┼─────┼────┼──────┤ │262 │林愛媛 │94.5.24.│20,240元(20,240元│5,600元 │張月娥 │14,640元 │ │ │ │ │*1) │ │ │ │ ├──┼────┼────┼─────────┼─────┼────┼──────┤ │263 │蕭幼英 │94.4.初 │1,850,000元(單位 │150,000元 │宇○○ │1,700,000元 │ │ │ │ │不詳) │ │ │ │ ├──┼────┼────┼─────────┼─────┼────┼──────┤ │264 │鄭珮萱 │94.6. │2,135,000元 │1,120,000 │宇○○ │1,015,000元 │ │ │ │ │ │元 │ │ │ ├──┼────┼────┼─────────┼─────┼────┼──────┤ │265 │劉雅婷 │94.6.15.│1,650,000元 │300,000元 │蕭幼英 │1,350,000元 │ ├──┼────┼────┼─────────┼─────┼────┼──────┤ │266 │宋劉受珠│94.4.25.│989,000元(46,每 │紅利及本金│謝佩華 │不詳 │ │ │ │ │單位20,240元、22,0│ │ │ │ │ │ │ │00元) │ │ │ │ ├──┼────┼────┼─────────┼─────┼────┼──────┤ │267 │林淑娟 │94.5. │22,000元(1) │紅利 │李來金 │不詳 │ ├──┼────┼────┼─────────┼─────┼────┼──────┤ │268 │張美貞 │94.5.26.│161,920元(20,240 │約11,200元│劉懿瑩 │150,720元 │ │ │ │ │元*8) │ │ │ │ ├──┼────┼────┼─────────┼─────┼────┼──────┤ │269 │張宸華 │94.10.30│110,000元(5) │約1,000元 │吳思穎 │109,000元 │ ├──┼────┼────┼─────────┼─────┼────┼──────┤ │270 │癸○○ │93.10.27│18,455,360元(單位│3,981,800 │蔡銘峰 │14,473,560元│ │ │ │ │不詳) │元 │ │ │ ├──┼────┼────┼─────────┼─────┼────┼──────┤ │271 │宇○○ │93.10.30│220,000元(10) │約10,000元│蔡銘峰 │210,000元 │ ├──┼────┼────┼─────────┼─────┼────┼──────┤ │272 │邱順嬌 │94.10.初│110,000元(5) │紅利、推薦│天○○ │不詳 │ │ │ │ │ │獎金 │辰○○ │ │ ├──┼────┼────┼─────────┼─────┼────┼──────┤ │273 │王聖裕 │94.6.底 │1,188,000元(單位 │約100,000 │天○○ │1,088,000元 │ │ │ │ │不詳) │元 │辰○○ │ │ ├──┼────┼────┼─────────┼─────┼────┼──────┤ │274 │W○○ │94.9.30.│22,000元(1) │3,600元 │天○○ │18,400元 │ │ │ │ │ │ │辰○○ │ │ ├──┼────┼────┼─────────┼─────┼────┼──────┤ │275 │范湘怡 │95.1.初 │902,000元(41) │無 │張蕙蘋 │902,000元 │ ├──┼────┼────┼─────────┼─────┼────┼──────┤ │276 │謝雅玲 │94.12.初│2,332,000元(106)│106,000元 │張蕙蘋 │2,226,000元 │ ├──┼────┼────┼─────────┼─────┼────┼──────┤ │277 │I○○ │94.5.初 │1,190,000元(55, │不詳 │何佳玲 │不詳 │ │ │ │ │每單位20,240元、 │ │ │ │ │ │ │ │22,000元) │ │ │ │ ├──┼────┼────┼─────────┼─────┼────┼──────┤ │278 │洪桂卿 │94.10. │2,662,000元(121)│435,600元 │張蕙蘋 │2,226,400元 │ ├──┼────┼────┼─────────┼─────┼────┼──────┤ │279 │盧泀妡 │沒有加入│2,024,000元(92) │610,100元 │張蕙蘋 │1,413,900元 │ │ │ │會員 │ │ │ │ │ ├──┼────┼────┼─────────┼─────┼────┼──────┤ │280 │梁志強 │沒有加入│836,000元(38) │35,000元 │張蕙蘋 │801,000元 │ │ │ │會員 │ │ │ │ │ ├──┼────┼────┼─────────┼─────┼────┼──────┤ │281 │邱瑞隆 │94.12.27│4,730,000元 │無 │天○○ │4,730,000元 │ │ │ │ │ │ │辰○○ │ │ ├──┼────┼────┼─────────┼─────┼────┼──────┤ │282 │邱玉玲 │94.10.31│約4,000,000元(38 │51,000元 │天○○ │3,949,000元 │ │ │ │ │) │ │辰○○ │ │ ├──┼────┼────┼─────────┼─────┼────┼──────┤ │283 │V○○ │94.5. │6,677,440元(起訴 │421,000元 │天○○ │6,256,440元 │ │ │ │ │書誤為6,677,400元 │ │辰○○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284 │U○○ │94.9.29.│5,230,000元(238)│700,000元 │天○○ │4,530,000元 │ │ │ │ │ │ │辰○○ │ │ ├──┼────┼────┼─────────┼─────┼────┼──────┤ │285 │R○○ │94.2.底 │108,400元(5) │紅利 │天○○ │不詳 │ │ │ │ │ │ │辰○○ │ │ ├──┼────┼────┼─────────┼─────┼────┼──────┤ │286 │范鈞皓 │94.2. │1,711,600元(83, │紅利、推薦│天○○ │不詳 │ │ │ │ │每單位20,240元、22│獎金,後全│辰○○ │ │ │ │ │ │,000元) │數歸還。 │ │ │ ├──┼────┼────┼─────────┼─────┼────┼──────┤ │287 │古志勝 │94.10.31│660,000元(30) │36,000元 │戊○○ │624,000元 │ ├──┼────┼────┼─────────┼─────┼────┼──────┤ │288 │呂蘭若 │94.10.31│44,0000元(20) │44,000元 │林峻毅 │396,000元 │ │ │ │ │ │ │(原名林│ │ │ │ │ │ │ │盈村) │ │ │ │ │ │ │ │戊○○ │ │ ├──┼────┼────┼─────────┼─────┼────┼──────┤ │289 │潘啟豐 │94.4.30.│1,012,000元(50) │680,000元 │林谷翰 │332,000元 │ │ │ │ │ │ │吳孟珊 │ │ ├──┼────┼────┼─────────┼─────┼────┼──────┤ │290 │古金松 │94.4.11.│445,280元(20,240 │136,000元 │戊○○ │309,280元 │ │ │ │ │元*22) │ │古竺立 │ │ │ │ │ │ │ │蔡蘇洽簾│ │ ├──┼────┼────┼─────────┼─────┼────┼──────┤ │291 │古春蘭 │94.9.30.│共220,000元(10) │36,000元 │戊○○ │184,000元 │ ├──┼────┼────┼─────────┼─────┼────┼──────┤ │292 │林婉菁 │93.12.31│7,783,600元(363)│約2,617,16│蔡銘峰 │5,166,440元 │ │ │ │ │ │0元 │王建和 │ │ ├──┼────┼────┼─────────┼─────┼────┼──────┤ │293 │郭世億 │94.12.31│3,225,200元(157)│約1,774,00│蔡銘峰 │1,451,200元 │ │ │ │ │ │0元 │戊○○ │ │ ├──┼────┼────┼─────────┼─────┼────┼──────┤ │294 │江宗榮 │94.4.25.│708,400元(20,240 │464,000元 │蔡銘峰 │244,400元 │ │ │ │94.4.30.│元*35) │ │戊○○ │ │ │ │ │ │ │ │ │ │ ├──┼────┼────┼─────────┼─────┼────┼──────┤ │295 │廖信 │94.4. │220,000元(10,每 │無 │自己加入│220,000元 │ │ │ │ │單位20,240元、22,0│ │台中分公│ │ │ │ │ │00元) │ │司 │ │ ├──┼────┼────┼─────────┼─────┼────┼──────┤ │296 │周佳霖 │94.5.31.│1,144,000元(52) │560,000元 │申○○ │584,000元 │ ├──┼────┼────┼─────────┼─────┼────┼──────┤ │297 │李怡慧 │94.10. │1,100,000元(50) │約180,000 │羅玉旻 │920,000元 │ │ │ │ │ │元 │ │ │ ├──┼────┼────┼─────────┼─────┼────┼──────┤ │298 │陳弘國 │94.10. │1,100,000元(50) │180,000元 │羅玉旻 │920,000元 │ ├──┼────┼────┼─────────┼─────┼────┼──────┤ │299 │趙秀卿 │94.5.26.│1,214,400元(20,24│約672,000 │陳珊珊 │1,142,400元 │ │ │ │ │0元*60) │元 │ │ │ ├──┼────┼────┼─────────┼─────┼────┼──────┤ │300 │李泰毅 │94.9.30.│220,000元(10) │21,000元 │王建登 │199,000元 │ ├──┼────┼────┼─────────┼─────┼────┼──────┤ │301 │周仕堂 │94.10.31│1,210,000元(55) │121,000元 │王建登 │1,089,000元 │ ├──┼────┼────┼─────────┼─────┼────┼──────┤ │302 │賴育延 │94.10.31│990,000元(45) │99,000元 │周佳霖 │891,000元 │ ├──┼────┼────┼─────────┼─────┼────┼──────┤ │303 │黃雅羚 │94.10.31│1,100,000元(50) │110,000元 │申○○ │990,000元 │ ├──┼────┼────┼─────────┼─────┼────┼──────┤ │304 │何志元 │94.7.31.│550,000元(25) │150,000元 │王建登 │400,000元 │ ├──┼────┼────┼─────────┼─────┼────┼──────┤ │305 │王建登 │94.5. │5,324,000元(242)│2,000,000 │申○○ │3,324,000元 │ │ │ │ │ │元 │ │ │ ├──┼────┼────┼─────────┼─────┼────┼──────┤ │306 │范文齊 │94.3. │202,400元(20,240 │120,000元 │羅玉旻 │82,400元 │ │ │ │ │元*10) │ │ │ │ ├──┼────┼────┼─────────┼─────┼────┼──────┤ │307 │廖莉榛 │94.5. │5,500,000元(單位 │400,000元 │申○○ │5,100,000元 │ │ │ │ │不詳) │ │ │ │ ├──┼────┼────┼─────────┼─────┼────┼──────┤ │308 │張珮甄 │94.5.31.│506,000元(23,起 │240,000元 │申○○ │266,000元 │ │ │ │ │訴書誤為506,000元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309 │鄭婷尹 │94.4.30.│580,000元(50) │340,000元 │林谷翰 │240,000元 │ │ │ │ │ │ │吳孟珊 │ │ ├──┼────┼────┼─────────┼─────┼────┼──────┤ │310 │羅玉旻 │94.2.28.│110,000元(5) │83,800元 │蔡銘峰 │26,200元 │ ├──┼────┼────┼─────────┼─────┼────┼──────┤ │311 │徐勝彥 │ │3,300,000元(150)│2,133,800 │羅玉旻 │1,166,200元 │ │ │ │ │ │元 │ │ │ ├──┼────┼────┼─────────┼─────┼────┼──────┤ │312 │賴玟銨 │94.8.31.│660,000元(30) │156,000元 │林峻毅 │504,000元 │ ├──┼────┼────┼─────────┼─────┼────┼──────┤ │313 │邱菊廷 │94.7.11.│220,000元(10) │約70,000元│劉古權 │150,000元 │ │ │ │ │ │ │劉懿瑩 │ │ ├──┼────┼────┼─────────┼─────┼────┼──────┤ │314 │楊陳仲仙│94.8.22.│198,000元(9) │約46,800元│劉懿瑩 │151,200元 │ ├──┼────┼────┼─────────┼─────┼────┼──────┤ │315 │尤碧鑾 │94.5.31.│3,342,000元(156,│約100多萬 │梁麗 │約234,2000元│ │ │ │ │每單位20,240元、22│元 │丁○○ │ │ │ │ │ │,000元) │ │謝鼎崑 │ │ ├──┼────┼────┼─────────┼─────┼────┼──────┤ │316 │王賴妙美│94.9.21.│374,000元(17) │約18,200元│梁麗 │355,800元 │ │ │ │ │ │ │丁○○ │ │ │ │ │ │ │ │謝鼎崑 │ │ ├──┼────┼────┼─────────┼─────┼────┼──────┤ │317 │羅麗技 │94.11. │154,000元(7) │4,000元 │羅魏良璧│150,000元 │ ├──┼────┼────┼─────────┼─────┼────┼──────┤ │318 │梁來玉 │94.10.31│22,000元(1) │2,200元 │林峻毅 │19,800元 │ │ │ │ │ │ │(原名林│ │ │ │ │ │ │ │盈村) │ │ │ │ │ │ │ │戊○○ │ │ ├──┼────┼────┼─────────┼─────┼────┼──────┤ │319 │徐國螢 │94.7. │594,000元(27) │約119,000 │劉懿瑩 │475,000元 │ │ │ │ │ │元 │ │ │ ├──┼────┼────┼─────────┼─────┼────┼──────┤ │320 │賴來足 │94.6. │352,000元(16,起 │約96,000元│劉懿瑩 │256,000元 │ │ │ │ │訴書誤為26單位)詳│ │ │ │ │ │ │ │如附表一之一 │ │ │ │ ├──┼────┼────┼─────────┼─────┼────┼──────┤ │321 │蔡宜芝 │94.7.31.│2,398,000元(19) │約763,000 │謝沛芳 │1,635,000元 │ │ │ │ │ │元 │ │ │ ├──┼────┼────┼─────────┼─────┼────┼──────┤ │322 │劉懿瑩 │94.4. │121,200元(20,240 │40,800元 │郭麗敏 │80,400元 │ │ │ │ │元*6) │ │ │ │ ├──┼────┼────┼─────────┼─────┼────┼──────┤ │323 │葉欽炎 │94.5.底 │約266,400元(14) │約138,600 │梁麗 │127,800元 │ │ │ │ │ │元 │丁○○ │ │ │ │ │ │ │ │謝鼎崑 │ │ ├──┼────┼────┼─────────┼─────┼────┼──────┤ │324 │曾芳怡 │94.11.20│2,400,000元(99) │約77,000元│謝沛芳 │2,323,000元 │ ├──┼────┼────┼─────────┼─────┼────┼──────┤ │325 │陳致浩 │94.10.31│2,244,000元(102,│222,200元 │謝沛芳 │2,021,800元 │ │ │ │ │起訴書誤為101單位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326 │陳淑鳳 │94.8.31.│968,000元(44,起 │約140,000 │楊瑞祥 │828,000元 │ │ │ │ │訴書誤為880,000元 │元 │申○○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327 │徐禎鴻 │94.12.19│1,430,000元(65) │無 │陳珊珊 │1,430,000元 │ ├──┼────┼────┼─────────┼─────┼────┼──────┤ │328 │張荔荔 │94.12.31│1,558,480元(20,24│約1,204,00│癸○○ │354,480元 │ │ │ │ │0元*77) │0元 │蔡銘峰 │ │ ├──┼────┼────┼─────────┼─────┼────┼──────┤ │329 │劉峰佳 │94.5.31.│1,092,960元(20,24│約604,800 │張荔荔 │488,160元 │ │ │ │ │0元*54) │元 │ │ │ ├──┼────┼────┼─────────┼─────┼────┼──────┤ │330 │陳偉民 │94.6. │600,000元 │無 │陳琦樑 │600,000元 │ │ │ │ │ │ │玄○○ │ │ ├──┼────┼────┼─────────┼─────┼────┼──────┤ │331 │廖明良 │94.3.31.│2,200,000元(100,│約700,000 │廖明忠 │1,500,000元 │ │ │ │ │每單位22,240元) │元 │ │ │ ├──┼────┼────┼─────────┼─────┼────┼──────┤ │332 │林寶春 │94.4.30.│4,933,280元(234,│2,014,400 │梁麗 │2,918,880元 │ │ │ │ │每單位20,240元、22│元 │ │ │ │ │ │ │,000元) │ │ │ │ ├──┼────┼────┼─────────┼─────┼────┼──────┤ │333 │朱文一 │94.9.初 │164,000元(24,000 │2,200元 │曾秀葉 │161,800元 │ │ │ │ │元*5、22,000元*2)│ │ │ │ ├──┼────┼────┼─────────┼─────┼────┼──────┤ │334 │粘雅涵 │94.3.29.│2,428,800元(20,24│約1,944,00│陳珊珊 │484,800元 │ │ │ │ │0元*120) │0元 │ │ │ ├──┼────┼────┼─────────┼─────┼────┼──────┤ │335 │林慧菊 │94.4.29.│2,112,000元(100,│940,000元 │陳珊珊 │1,172,000元 │ │ │ │ │每單位20,240元、22│ │戊○○ │ │ │ │ │ │,000元) │ │ │ │ ├──┼────┼────┼─────────┼─────┼────┼──────┤ │336 │吳佩珊 │94.9. │1,936,000元(88) │約260,000 │林谷翰 │1,676,000元 │ │ │ │ │ │元 │ │ │ ├──┼────┼────┼─────────┼─────┼────┼──────┤ │337 │許秀怡 │94.12. │748,000元(34) │約34,000元│自己加入│714,000元 │ │ │ │ │ │ │台中分公│ │ │ │ │ │ │ │司 │ │ ├──┼────┼────┼─────────┼─────┼────┼──────┤ │338 │張高誌 │94.7.25.│1,100,000元(50) │約260,000 │陳珊珊 │840,000元 │ │ │ │ │ │元 │ │ │ ├──┼────┼────┼─────────┼─────┼────┼──────┤ │339 │許秋蟬 │95.1.14.│220,000元(10) │無 │林婉菁 │220,000元 │ ├──┼────┼────┼─────────┼─────┼────┼──────┤ │340 │施文潔 │94.8. │594,000元(27) │約110,000 │林谷翰 │484,000元 │ │ │ │ │ │元 │ │ │ ├──┼────┼────┼─────────┼─────┼────┼──────┤ │341 │蕭予宸 │94.7. │1,144,000元(52) │無 │王藍裕 │1,144,000元 │ ├──┼────┼────┼─────────┼─────┼────┼──────┤ │342 │曾淑惠 │94.5.31.│1,012,000元(20,24│約560,000 │吳文聖 │452,000元 │ │ │ │ │0元*50) │元 │王勇文 │ │ ├──┼────┼────┼─────────┼─────┼────┼──────┤ │343 │梁素娟 │94.7. │10,450,000元(475 │約3,000,00│梁雅茹 │7,450,000元 │ │ │ │ │) │0元 │謝鼎崑 │ │ ├──┼────┼────┼─────────┼─────┼────┼──────┤ │344 │李惠蘭 │94.3. │3,659,920元(175,│1,800,000 │梁雅茹 │1,859,920元 │ │ │ │ │每單位20,240元、22│元 │謝鼎崑 │ │ │ │ │ │,000元) │ │ │ │ ├──┼────┼────┼─────────┼─────┼────┼──────┤ │345 │梁葉妹 │94.6. │154,000元(7) │50,000元 │羅魏良壁│104,000元 │ ├──┼────┼────┼─────────┼─────┼────┼──────┤ │346 │謝沛芳 │94.5.31.│1,437,040元(20,24│約795,200 │宇○○ │641,840元 │ │ │ │ │0元*71) │元 │癸○○ │ │ ├──┼────┼────┼─────────┼─────┼────┼──────┤ │347 │劉黃月春│94.12.30│4,298,000元(209,│紅利及獎金│梁麗 │不詳 │ │ │ │ │每單位20,240元、22│ │丁○○ │ │ │ │ │ │,000元) │ │謝鼎崑 │ │ ├──┼────┼────┼─────────┼─────┼────┼──────┤ │348 │莊瑪麗 │94.7.31.│110,000元(5) │約29,600元│吳林秀敏│80,400元 │ ├──┼────┼────┼─────────┼─────┼────┼──────┤ │349 │陳金華 │94.11.28│858,000元(39,起 │無 │申○○ │858,000元 │ │ │ │ │訴書誤為850,000元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350 │陳怡靜 │94.7.31.│1,100,000元(50) │約350,000 │羅玉旻 │750,000元 │ │ │ │ │ │元 │ │ │ ├──┼────┼────┼─────────┼─────┼────┼──────┤ │351 │詹昌玶 │94.8.底 │9,108,000元(414)│約1,900,00│王藍裕 │7,208,000元 │ │ │ │ │ │0元 │ │ │ ├──┼────┼────┼─────────┼─────┼────┼──────┤ │352 │邱意純 │94.11.30│616,000元(28) │約28,000元│王藍裕 │588,000元 │ ├──┼────┼────┼─────────┼─────┼────┼──────┤ │353 │刁瑞銘 │94.9. │約1,418,000元(69 │約200,000 │王藍裕 │1,218,000元 │ │ │ │ │) │元 │ │ │ ├──┼────┼────┼─────────┼─────┼────┼──────┤ │354 │蔣彩萍 │94.11. │約1,507,000元(63 │約138,600 │王藍裕 │1,368,400元 │ │ │ │ │) │元 │ │ │ ├──┼────┼────┼─────────┼─────┼────┼──────┤ │355 │潘靜怡 │94.2.底 │910800元(20,240元│約855,000 │癸○○ │55,800 元 │ │ │ │ │*45) │元 │ │ │ ├──┼────┼────┼─────────┼─────┼────┼──────┤ │356 │張蕙蘋 │94.4. │3,347,520元(162,│1,587,600 │宇○○ │1,759,920元 │ │ │ │ │每單位20,240元、22│元 │ │ │ │ │ │ │,000元) │ │ │ │ ├──┼────┼────┼─────────┼─────┼────┼──────┤ │357 │王勇文 │94.3.31.│13,398,000元(609 │紅利 │癸○○ │不詳 │ │ │ │ │) │ │ │ │ ├──┼────┼────┼─────────┼─────┼────┼──────┤ │358 │李清福 │94.12.30│1,958,000元(89, │無 │石中倫 │1,958,000元 │ │ │ │ │起訴書誤為99單位)│ │林哲玄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359 │林哲玄 │不詳 │3,300,000元(150)│紅利 │石忠倫 │不詳 │ ├──┼────┼────┼─────────┼─────┼────┼──────┤ │360 │丁○○ │93.底 │220,000元(10) │不詳 │庚○○ │不詳 │ ├──┼────┼────┼─────────┼─────┼────┼──────┤ │361 │王啟禎 │不詳 │8,957,440元(332)│1,309,702 │賴金鑫 │7,647,738元 │ │ │ │ │ │元 │ │ │ ├──┼────┼────┼─────────┼─────┼────┼──────┤ │362 │戌○○ │不詳 │660,000元(30) │不詳 │不詳 │不詳 │ ├──┼────┼────┼─────────┼─────┼────┼──────┤ │363 │辰○○ │93.10. │金額不詳(約200, │不詳 │S○○○│不詳 │ │ │ │ │起訴書誤為454單位 │ │庚○○ │ │ │ │ │ │,9,988,000元)詳 │ │ │ │ │ │ │ │如附表一之一 │ │ │ │ ├──┼────┼────┼─────────┼─────┼────┼──────┤ │364 │徐擁珵 │不詳 │101,200元(20,240 │1,250,000 │不詳 │0 │ │ │ │ │元*5 ) │元 │ │ │ ├──┼────┼────┼─────────┼─────┼────┼──────┤ │365 │未○○ │93.10. │金額不詳(106,起 │推薦獎金 │天○○ │不詳 │ │ │ │ │訴書誤為135單位,2│ │ │ │ │ │ │ │,970,000元)詳如 │ │ │ │ │ │ │ │附表一之一 │ │ │ │ ├──┼────┼────┼─────────┼─────┼────┼──────┤ │366 │地○○ │94.7. │22,000元(1) │約7,000元 │蔡銘峰 │15,000元 │ │ │ │94.8.間 │ │ │ │ │ ├──┼────┼────┼─────────┼─────┼────┼──────┤ │367 │陳岱偉 │不詳 │22,000元(1) │紅利 │梁雅茹 │不詳 │ ├──┼────┼────┼─────────┼─────┼────┼──────┤ │368 │陳琦樑 │93.10.間│220,000元(10) │不詳 │玄○○ │不詳 │ ├──┼────┼────┼─────────┼─────┼────┼──────┤ │369 │張育民 │不詳 │1,100,000元(50) │不詳 │不詳 │不詳 │ ├──┼────┼────┼─────────┼─────┼────┼──────┤ │370 │陳偉倫 │不詳 │220,000元(10) │不詳 │不詳 │不詳 │ ├──┼────┼────┼─────────┼─────┼────┼──────┤ │371 │王酋錦 │94.11. │22,000元(1) │無 │蔡銘峰 │22,000元 │ │ │ │ │ │ │ │ │ ├──┼────┼────┼─────────┼─────┼────┼──────┤ │372 │玄○○ │93.11.間│3,500,000元(160)│約100,000 │蔡銘峰 │約3,400,000 │ │ │ │ │ │元 │ │元 │ ├──┼────┼────┼─────────┼─────┼────┼──────┤ │373 │戊○○ │93.11. │660,000元(30) │約2,000,00│S○○○│0 │ │ │ │ │ │0元 │ │ │ ├──┼────┼────┼─────────┼─────┼────┼──────┤ │374 │吳美娟 │不詳 │22,000元(1) │紅利 │庚○○ │不詳 │ ├──┼────┼────┼─────────┼─────┼────┼──────┤ │375 │王玉菁 │不詳 │金額不詳(50,起訴│推薦獎金 │申○○ │不詳 │ │ │ │ │書誤為800單位,17,│ │ │ │ │ │ │ │600,000元)詳如附 │ │ │ │ │ │ │ │表一之一 │ │ │ │ ├──┼────┼────┼─────────┼─────┼────┼──────┤ │小結│ │ │431,492,400元 │96,552,554│ │296,813,246 │ │ │ │ │ │元 │ │元 │ └──┴────┴────┴─────────┴─────┴────┴──────┘ 附表一之一 ┌──┬────┬─────┬──────┬───────────────────┐ │編號│姓名 │起訴書所載│投資人陳述之│ 本院判斷 │ │ │ │投資金額 │投資人(或名│ │ │ │ │(單位) │義人)金額 │ │ │ │ │ │(單位) │ │ ├──┼────┼─────┼──────┼───────────────────┤ │ 1 │巳○○ │1,477,000 │1,474,00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元 │(67) │ 1,477,000元÷67=22,044.77元 │ │ │ │(67) │(見中市警卷│ 與本案每單位(20,240元或22,000元)│ │ │ │ │㈠第1-7頁) │ 不符。 │ │ │ │ │ │二、依投資人陳述之單位計算: │ │ │ │ │ │ 22,000元*67=1,474,000元 │ │ │ │ │ │ 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有誤。 │ ├──┼────┼─────┼──────┼───────────────────┤ │ 29 │林佩亭 │1,370,000 │1,370,00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元 │(62) │ 1,370,000元÷62=22096.77419元 │ │ │ │(62) │(見中市警卷│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㈠第300-311 │ 或22,000元)不符。 │ │ │ │ │頁) │二、依投資人陳述之62單位計算:以62單位│ │ │ │ │ │ 22,000元*62=1,364,000元,或 │ │ │ │ │ │ 20,240元*62=1,254,880元 │ │ │ │ │ │ 兩者相較,前者(每單位22,000元)較│ │ │ │ │ │ 接近投資人所陳述之投資總額,較為可│ │ │ │ │ │ 採。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所載投資總額亦有誤。 │ ├──┼────┼─────┼──────┼───────────────────┤ │ 32 │王宜祥 │674,080元 │本人141,680 │一、依投資人陳述共投資「32」單位計算,│ │ │ │(31) │元(7) │ 20,240元*7=141,680元 │ │ │ │ │他人名義: │ 22,000元*25=550,000元 │ │ │ │ │李梓婕22,000│ 合計691,680元,與投資人陳述之投資 │ │ │ │ │元(1) │ 單位及金額相符,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 │ │ │ │王宜平22,000│ 及金額均有誤。 │ │ │ │ │元(1) │ │ │ │ │ │陳宥潔444,40│ │ │ │ │ │0元(21) │ │ │ │ │ │蔡嘉慶44,000│ │ │ │ │ │元(2) │ │ │ │ │ │(見中市警卷│ │ │ │ │ │㈠第329-338 │ │ │ │ │ │頁) │ │ ├──┼────┼─────┼──────┼───────────────────┤ │ 34 │李素娥 │233,200元 │233,20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12) │每單位22,000│ 233,200元÷12=19433.33元 │ │ │ │ │元)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見中市警卷│ 或22,000元)不符。 │ │ │ │ │㈠第347-354 │二、依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 │ │ │ │ │頁) │ 22,000元,則22,000元*12=264,00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36 │徐永林 │9,020,000 │94.5.: │一、依投資人之陳述,共計投資450單位( │ │ │ │元 │40,480元(20│ 其中2單位,每單位20,240元,另403單│ │ │ │(405) │,240元*2) │ 位,每單位22,000元) │ │ │ │ │本人(1) │ 20,240元*2=40,480元 │ │ │ │ │洪玲英(1) │ 22,000元*403=8,866,000元 │ │ │ │ │94.6.: │ 合計8,906,480元 │ │ │ │ │22,000元 │ 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及單位均有誤。 │ │ │ │ │陳秀梅(1) │ │ │ │ │ │94.7.: │ │ │ │ │ │2,288,000元 │ │ │ │ │ │(104) │ │ │ │ │ │本人(4) │ │ │ │ │ │黃政鴻(25)│ │ │ │ │ │林於萬(25)│ │ │ │ │ │黃明田(25)│ │ │ │ │ │洪琡閔(25)│ │ │ │ │ │94.8.: │ │ │ │ │ │(15) │ │ │ │ │ │洪琡閔(5) │ │ │ │ │ │陳姿仔(10)│ │ │ │ │ │94.9.: │ │ │ │ │ │1,870,000元 │ │ │ │ │ │(85) │ │ │ │ │ │黃政鴻(25)│ │ │ │ │ │林於萬(5) │ │ │ │ │ │黃明田(20)│ │ │ │ │ │洪琡閔(20)│ │ │ │ │ │林域生(2) │ │ │ │ │ │洪李尖(5 )│ │ │ │ │ │94.11.: │ │ │ │ │ │久揚有限公司│ │ │ │ │ │(10) │ │ │ │ │ │94.12.: │ │ │ │ │ │4,136,000元 │ │ │ │ │ │(188) │ │ │ │ │ │洪玲英(4) │ │ │ │ │ │陳秀梅(4) │ │ │ │ │ │劉桂伶(7) │ │ │ │ │ │林仕強(2) │ │ │ │ │ │劉賴春枝(43│ │ │ │ │ │) │ │ │ │ │ │傅志正(24)│ │ │ │ │ │蔡明瑞(24)│ │ │ │ │ │邱羚翔(20)│ │ │ │ │ │陳傑(20) │ │ │ │ │ │梁雖(20 ) │ │ │ │ │ │廖鐘(20) │ │ │ │ │ │(見中市警卷│ │ │ │ │ │㈠第368-396 │ │ │ │ │ │頁) │ │ ├──┼────┼─────┼──────┼───────────────────┤ │ 50 │吳舜 │496,000元 │496,0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24) │4,22,000元 │ 496,000元÷24=20,666.66元, │ │ │ │ │)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 │ │ │ │ │(見中市警卷│ 元或22,000元)不符。 │ │ │ │ │㈠第570-585 │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22,000元,共計投│ │ │ │ │頁) │ 資24單位, │ │ │ │ │ │ 22,000元*24=528,00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投資金額之記載亦有誤。 │ ├──┼────┼─────┼──────┼───────────────────┤ │ 51 │劉恙 │120,000元 │120,000元(5│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5) │,22,000元)│ 120,000元÷5=24,000元, │ │ │ │ │(見中市警卷│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㈡第1-5頁) │ 或22,000元)不符。 │ │ │ │ │ │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 │ │ │ │ │ 投資5單位 │ │ │ │ │ │ 22,000元*5=110,00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投資金額之記載亦有誤。 │ ├──┼────┼─────┼──────┼───────────────────┤ │ 54 │簡月薰 │440,000元 │132多萬元 │一、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 │ │ │(20) │自已(20,22│ 投資「80」單位 │ │ │ │ │,000元) │ 22,000元*80=1,760,000元 │ │ │ │ │姪子(60)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見中市警卷│ 書投資單位及金額之記載亦均有誤。 │ │ │ │ │㈡第25-32頁 │ │ │ │ │ │) │ │ ├──┼────┼─────┼──────┼───────────────────┤ │ 56 │柯麗珍 │888,16元 │2,888,16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44) │(44,22,000│ 8,816元÷44=200.36 │ │ │ │ │元)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見中市警卷│ 或22,000元)不符。 │ │ │ │ │㈡第48-58頁 │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 │ │ │ │) │ 投資44單位 │ │ │ │ │ │ 22,000元*44=968,00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投資金額之記載亦有誤。 │ ├──┼────┼─────┼──────┼───────────────────┤ │ 57 │廖紀現 │374,000元 │374,000元(2│一、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 │ │ │(17) │2,000元*12)│ 投資12單位, │ │ │ │ │本人(1) │ 22,000元*12=264,000元 │ │ │ │ │先生廖鴻杉(│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10) │ 書投資金額之記載亦有誤。 │ │ │ │ │廖李占(1) │ │ │ │ │ │(見中市警卷│ │ │ │ │ │㈡第60-64頁 │ │ │ │ │ │) │ │ ├──┼────┼─────┼──────┼───────────────────┤ │ 58 │吳念娥 │2,266,000 │2,266,000元 │一、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 │ │ │元 │(106,22,00│ 投資106單位 │ │ │ │(106) │0元) │ 22,000元*106=2,332,000元 │ │ │ │ │(見中市警卷│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㈡第66-79頁 │ 書投資金額之記載均有誤。 │ │ │ │ │) │ │ ├──┼────┼─────┼──────┼───────────────────┤ │ 63 │黃○○ │1,893,000 │1,893,00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元 │(91,22,000│ 1,893,000元÷86=22011.62元 │ │ │ │(86) │元)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見中市警卷│ 或22,000元)不符。 │ │ │ │ │㈡第107-138 │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 │ │ │ │頁) │ 投資91單位 │ │ │ │ │ │ 22,000元*91=2,002,00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投資單位及金額之記載均有誤。 │ ├──┼────┼─────┼──────┼───────────────────┤ │ 76 │林宴君 │106,480元 │106,480元(1│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5) │1,22,000元 │ 106,480元÷5=21,296元 │ │ │ │ │)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見中市警卷│ 或22,000元)不符。 │ │ │ │ │㈡第300-305 │二、依投資人陳述之投資11單位計算: │ │ │ │ │頁) │ 106,480元÷11=9,680元 │ │ │ │ │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 │ 或22,000元)不符。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均有誤│ │ │ │ │ │ 。 │ │ │ │ │ │三、又據投資人陳述每單位22,000元,起訴│ │ │ │ │ │ 書所載投資5單位計算: │ │ │ │ │ │ 22,000元*5=110,00元 │ │ │ │ │ │ 較接近投資人所陳述之投資總額106,48│ │ │ │ │ │ 0元,是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有誤。 │ ├──┼────┼─────┼──────┼───────────────────┤ │ 77 │章仁郁 │622,000元 │622,0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26) │6,22,000元 │ 622,000元÷26=23,923.07元 │ │ │ │ │)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見中市警卷│ 或22,000元)不符。 │ │ │ │ │㈡第307-313 │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 │ │ │ │頁) │ 投資26單位 │ │ │ │ │ │ 22,000元*26=572,00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記載之投資總額亦有誤。 │ ├──┼────┼─────┼──────┼───────────────────┤ │ 79 │廖方興 │2,336,000 │2,266,00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元 │(103,22,00│ 2,336,000元÷103=22,679.61元 │ │ │ │(103) │0元)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見中市警卷│ 或22,000元)不符。 │ │ │ │ │㈡第323-330 │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 │ │ │ │頁) │ 投資103單位 │ │ │ │ │ │ 22,000元*103=2,266,000元 │ │ │ │ │ │ 與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相符,│ │ │ │ │ │ 是起訴書投資金額之記載有誤。 │ ├──┼────┼─────┼──────┼───────────────────┤ │ 82 │吳林秀敏│6,479,440 │6,479,44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元 │(338) │ 6,479,440元÷300=21598.13元 │ │ │ │(300) │【以下每單位│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20,240元】 │ 或22,000元)不符。 │ │ │ │ │93.12.: │二、依投資人之陳述,共投資338單位 │ │ │ │ │本人20,240元│ 20,240元*56=1,133,440元 │ │ │ │ │(1) │ 22,000元*282=6,204,000元 │ │ │ │ │吳怡靜20,240│ 合計7,337,440元 │ │ │ │ │元(1)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李麗鈴101,20│ 書所載投資單位及金額亦均有誤。 │ │ │ │ │0元(5) │ │ │ │ │ │94.1.: │ │ │ │ │ │尤瑞儀20,240│ │ │ │ │ │元(1) │ │ │ │ │ │張景盛20,240│ │ │ │ │ │元(1) │ │ │ │ │ │吳怡靜80,960│ │ │ │ │ │元(4) │ │ │ │ │ │吳貴隆20,240│ │ │ │ │ │元(1) │ │ │ │ │ │94.2.: │ │ │ │ │ │張家誠20,240│ │ │ │ │ │元(1) │ │ │ │ │ │94.3.: │ │ │ │ │ │陳進益20,240│ │ │ │ │ │元(1) │ │ │ │ │ │林美枝20,240│ │ │ │ │ │元(1) │ │ │ │ │ │張勝蘭101,20│ │ │ │ │ │0元(5) │ │ │ │ │ │94.5.: │ │ │ │ │ │李陳月104,80│ │ │ │ │ │0元(20) │ │ │ │ │ │張景盛101,20│ │ │ │ │ │0元(5) │ │ │ │ │ │吳貴隆101,20│ │ │ │ │ │0元(5) │ │ │ │ │ │本人80,960元│ │ │ │ │ │(4) │ │ │ │ │ │【以下每單位│ │ │ │ │ │22,000元】 │ │ │ │ │ │94.6.: │ │ │ │ │ │陳林媛110,00│ │ │ │ │ │0元(5) │ │ │ │ │ │94.7.: │ │ │ │ │ │林奇主22,000│ │ │ │ │ │元(1) │ │ │ │ │ │陳林媛110,00│ │ │ │ │ │0元(5) │ │ │ │ │ │94.8.: │ │ │ │ │ │陳林媛154,00│ │ │ │ │ │0元(7) │ │ │ │ │ │李陳月110,00│ │ │ │ │ │0元(5) │ │ │ │ │ │張勝蘭110,00│ │ │ │ │ │0元(5) │ │ │ │ │ │94.9.: │ │ │ │ │ │陳惠音1,100,│ │ │ │ │ │000元(50) │ │ │ │ │ │李淑敏1,110,│ │ │ │ │ │000元(50) │ │ │ │ │ │尤瑞儀88,000│ │ │ │ │ │元(4) │ │ │ │ │ │本人110,000 │ │ │ │ │ │元(5) │ │ │ │ │ │94.10.: │ │ │ │ │ │朱新丁550,00│ │ │ │ │ │0元(25) │ │ │ │ │ │唐淑娟550,00│ │ │ │ │ │0元(25) │ │ │ │ │ │詹蝦990,000 │ │ │ │ │ │元(45) │ │ │ │ │ │94.11.: │ │ │ │ │ │朱新丁550,00│ │ │ │ │ │0元(25) │ │ │ │ │ │唐淑娟550,00│ │ │ │ │ │0元(5) │ │ │ │ │ │(見中市警卷│ │ │ │ │ │㈡第346-368 │ │ │ │ │ │頁) │ │ ├──┼────┼─────┼──────┼───────────────────┤ │ 87 │張逸豪 │250,000元 │共約250,000 │一、起訴書記載投資人共投資21單位 │ │ │ │(21) │元(11,每單│ 以每單位金額元計算: │ │ │ │ │位22,000元、│ 20,240元*21=425,040元 │ │ │ │ │20,240元) │ 22,000元*21=462,000元 │ │ │ │ │(見中市警卷│ 均與起訴書所載投資金額不符 │ │ │ │ │㈡第403-412 │二、依投資人陳述11單位,以每單位22,00 │ │ │ │ │頁) │ 0元計算: │ │ │ │ │ │ 22,000元*11=242,000元 │ │ │ │ │ │ 較接近投資人陳述之投資金額,是以投│ │ │ │ │ │ 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較為可採。│ ├──┼────┼─────┼──────┼───────────────────┤ │ 89 │蔡端惠 │303,600元 │303,60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25) │20,240元*15 │ 303,600元÷25=12,144元 │ │ │ │ │)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本人(5) │ 或22,000元)不符。 │ │ │ │ │父蔡學文(5 │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0,240元,共計│ │ │ │ │) │ 投資15單位 │ │ │ │ │母蔡謝慎(5 │ 20,240元*15=303,600元 │ │ │ │ │) │ 與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相符,│ │ │ │ │(見中市警卷│ 是起訴書投資單位及金額之記載均有誤│ │ │ │ │㈡第425-433 │ 。 │ │ │ │ │頁) │ │ ├──┼────┼─────┼──────┼───────────────────┤ │ 93 │段安麗 │350,000元 │352,00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16) │22,000元*16 │ 350,000元÷16=21,875元 │ │ │ │ │)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本人、母段張│ 或22,000元)不符。 │ │ │ │ │春妹、父段宗│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 │ │ │ │順 │ 投資16單位 │ │ │ │ │(見中市警卷│ 22,000元*16=352,000元 │ │ │ │ │㈡第457-464 │ 與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相符,│ │ │ │ │頁) │ 是起訴書投資金額之記載有誤。 │ ├──┼────┼─────┼──────┼───────────────────┤ │ 96 │蘇夷之 │2,600,000 │260,00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元 │118,每單位2│ 2,600,000元÷118=22,033.89元 │ │ │ │(118) │0,240元)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本人、友胡建│ 或22,000元)不符。 │ │ │ │ │基、梁新生、│二、投資人先前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均│ │ │ │ │李嘉珮、女胡│ 甚明確,其後改稱共投資130單位,惟 │ │ │ │ │惟思、妹蘇夷│ 投資單位及每單位價格均不明,應以先│ │ │ │ │棻,後改稱13│ 前陳述可採。 │ │ │ │ │0單位 │三、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0,240│ │ │ │ │(見中市警卷│ 元 │ │ │ │ │㈡第480-490 │ 20,240元*118=2,388,320元 │ │ │ │ │頁) │ 是投資人陳述之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 │ │ │ │ │ 載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102│黃億萍 │657,576元 │657,576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29) │0,240元*29,│ 657,576元÷29=22,675.03元 │ │ │ │ │含貸款利息)│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見中市警卷│ 或22,000元)不符。 │ │ │ │ │㈢第8-13頁)│二、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0,240│ │ │ │ │ │ 元 │ │ │ │ │ │ 20,240元*29=586,96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103│鄭秀卿 │646,400元 │646,4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32) │0,240元*32)│ 646,400元÷32=20,200元 │ │ │ │ │(見中市警卷│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㈢第17-22頁 │ 或22,000元)不符。 │ │ │ │ │) │二、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0,240│ │ │ │ │ │ 元 │ │ │ │ │ │ 20,240元*32=647,68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104│羅婉毓 │128,400元 │128,4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6) │2,000元*6) │ 128,400元÷6=21,400元 │ │ │ │ │(見中市警卷│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㈢第24-30頁 │ 或22,000元)不符。 │ │ │ │ │) │二、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2,000│ │ │ │ │ │ 元 │ │ │ │ │ │ 22,000元*6=132,00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105│杜伊雯 │359,920元 │共約350,000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17) │元(17,20,2│ 359,920元÷17=21,171.76元 │ │ │ │ │40元*8,22,0│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00元*9) │ 或22,000元)不符。 │ │ │ │ │(見中市警卷│二、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0,240│ │ │ │ │㈢第33-38頁 │ 元 │ │ │ │ │) │ 20,240元*17=344,08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130│吳春珠 │704,880元 │806,080元(3│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33) │3,每單位20,│ 704,880元÷33=21,360元 │ │ │ │ │240元、22,00│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0元) │ 或22,000元)不符。 │ │ │ │ │(見中市警卷│二、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或20, │ │ │ │ │㈢第259-279 │ 240元,共計投資33單位 │ │ │ │ │頁) │ 20,240元*33=667,920元,或 │ │ │ │ │ │ 22,000元*=726,00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較接近其陳述│ │ │ │ │ │ 之投資總額,是起訴書投資金額之記載│ │ │ │ │ │ 有誤。 │ ├──┼────┼─────┼──────┼───────────────────┤ │ 141│賴萬枝 │102,000元 │102,0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5) │0,240元*5) │ 102,000元÷5 =20,400元 │ │ │ │ │(見中市警卷│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㈢第370-374 │ 或22,000元)不符。 │ │ │ │ │頁) │二、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0,240│ │ │ │ │ │ 元 │ │ │ │ │ │ 20,240元*5=101,20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190│許宗傑 │220,000元 │242,000元(2│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11單位,每單位│ │ │ │(10) │2,000元*11)│ 22,000元 │ │ │ │ │本人(10) │ 22,000*11元=242,000元 │ │ │ │ │母簡百紅(1 │ 與其陳述之投資總額相符。是起訴書所│ │ │ │ │) │ 載之投資單位及金額均有誤。 │ │ │ │ │(見中市警卷│ │ │ │ │ │㈣第140-146 │ │ │ │ │ │頁) │ │ ├──┼────┼─────┼──────┼───────────────────┤ │ 197│顏良友 │14,049,000│20,724,000元│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942單位,每單 │ │ │ │元 │(22,000元*9│ 位22,000元 │ │ │ │(942) │42) │ 22,000元*942=20,724,000元 │ │ │ │ │(見中市警卷│ 與其陳述之投資總額相符。是起訴書所│ │ │ │ │㈣第207-291 │ 載之投資金額有誤。 │ │ │ │ │頁) │ │ ├──┼────┼─────┼──────┼───────────────────┤ │ 203│陳光隆 │440,00元 │本人、妻黃淑│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2單位,每單位2│ │ │ │(2) │晶40,480元(│ 0,240元 │ │ │ │ │20,240元*2)│ 20,240元*2=40,480元 │ │ │ │ │(見中市警卷│ 與其陳述之投資總額相符。是起訴書所│ │ │ │ │㈣第331-335 │ 載之投資金額有誤。 │ │ │ │ │頁) │ │ ├──┼────┼─────┼──────┼───────────────────┤ │ 215│黃憶萍 │800,000元 │共約1,800,00│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80單位,每單位│ │ │ │ │0元(22,000 │ 22,000元 │ │ │ │ │元*80) │ 22,000元*80=1,760,000元 │ │ │ │ │(見中市警卷│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㈣第438-443 │ 書所載之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 │頁) │ │ ├──┼────┼─────┼──────┼───────────────────┤ │ 217│林瓊蓮 │220,000元 │220,000元(2│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11單位,每單位│ │ │ │(11) │2,000元*11)│ 22,000元 │ │ │ │ │本人(5) │ 22,000元*11=242,000元 │ │ │ │ │夫劉泉(1)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子劉冠延(5 │ 書所載之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 │) │ │ │ │ │ │(見中市警卷│ │ │ │ │ │㈣第451-456 │ │ │ │ │ │頁) │ │ ├──┼────┼─────┼──────┼───────────────────┤ │ 224│林峻毅 │9,143,200 │9,152,000元 │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416單位,每單 │ │ │(原名 │元 │(22,000元*4│ 位22,000元 │ │ │林盈村)│(416) │16) │ 22,000元*416=9,152,000元 │ │ │ │ │94.8.初: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由他人以101,│ 書所載之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 │200元代價轉 │ │ │ │ │ │讓給我 │ │ │ │ │ │94.8.31.: │ │ │ │ │ │母楊宛諭(1 │ │ │ │ │ │) │ │ │ │ │ │父林九枝(1 │ │ │ │ │ │) │ │ │ │ │ │女友高巳晴(│ │ │ │ │ │38) │ │ │ │ │ │賴憶華(2 )│ │ │ │ │ │蔡志誠(5 )│ │ │ │ │ │陳佳吟(5 )│ │ │ │ │ │前妻張嘉惠(│ │ │ │ │ │5) │ │ │ │ │ │哥哥陳盈作(│ │ │ │ │ │40) │ │ │ │ │ │廖炳隆(1 )│ │ │ │ │ │洪渼雯(4 )│ │ │ │ │ │廖宏進(20)│ │ │ │ │ │94.9.30.: │ │ │ │ │ │周龍(50) │ │ │ │ │ │前岳母張陳淑│ │ │ │ │ │芬(50) │ │ │ │ │ │94.10.31. │ │ │ │ │ │張婉菁(10)│ │ │ │ │ │陳咪春(5) │ │ │ │ │ │前岳父張天地│ │ │ │ │ │(20) │ │ │ │ │ │蘇育暲(50)│ │ │ │ │ │林佩亭(38)│ │ │ │ │ │94.10.31. │ │ │ │ │ │沈韡澔(20)│ │ │ │ │ │顏于庭(20)│ │ │ │ │ │徐文吉(25)│ │ │ │ │ │94.11.30. │ │ │ │ │ │賴觀君(1 )│ │ │ │ │ │(見中市警卷│ │ │ │ │ │㈣第501-507 │ │ │ │ │ │頁) │ │ ├──┼────┼─────┼──────┼───────────────────┤ │ 240│徐敏娟 │8,191,040 │8,191,04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元 │(236,每單 │ 8,191,040元÷486=1,6853.99元 │ │ │ │(486) │位20,240元、│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22,000元) │ 或22,000元)不符。 │ │ │ │ │94.3.31.: │二、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416單位,每單 │ │ │ │ │本人(150) │ 位22,000元 │ │ │ │ │94.3.31-94.1│ 22,000元*416=9,152,000元,是投資人│ │ │ │ │1.25: │ 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之│ │ │ │ │廖文達、徐子│ 投資單位及總額亦均有誤。 │ │ │ │ │茵、徐國傑、│ │ │ │ │ │成麗芳、彭雲│ │ │ │ │ │枝、吳玉鳳、│ │ │ │ │ │林文泰、周中│ │ │ │ │ │偉、鍾鳳雪、│ │ │ │ │ │劉冠騏、廖文│ │ │ │ │ │寶、李建和等│ │ │ │ │ │12人 │ │ │ │ │ │(見中市警卷│ │ │ │ │ │㈤第83-85頁 │ │ │ │ │ │) │ │ ├──┼────┼─────┼──────┼───────────────────┤ │ 283│V○○ │6,677,400 │6,677,440元 │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與投資人之陳述不符,│ │ │ │元 │(見中市警卷│因投資人對其投資總額知之甚稔,應以投資│ │ │ │ │㈤第214-216 │人陳述為準,是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有誤。│ │ │ │ │頁) │ │ ├──┼────┼─────┼──────┼───────────────────┤ │ 308│張珮甄 │480,000元 │506,0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23) │2,000元*23)│ 480,000元÷23=20869.56元 │ │ │ │ │(見中市警卷│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㈤第430-432 │ 或22,000元)不符。 │ │ │ │ │頁) │二、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23單位,每單位│ │ │ │ │ │ 22,000元 │ │ │ │ │ │ 22,000元*23=506,000元 │ │ │ │ │ │ 是起訴書所載之投資總額有誤。 │ ├──┼────┼─────┼──────┼───────────────────┤ │ 320│賴來足 │352,000元 │352,0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26) │2,000元*16)│ 352,000元÷26=13,538.46元 │ │ │ │ │94.6.: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本人(1) │ 或22,000元)不符。 │ │ │ │ │94.7.: │二、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16單位,每單位│ │ │ │ │本人(5) │ 22,000元 │ │ │ │ │94.8.: │ 22,000*16元=352,000元 │ │ │ │ │夫林宏輝(5 │ 是起訴書所載之投資單位有誤。 │ │ │ │ │) │ │ │ │ │ │母賴玉枝(5 │ │ │ │ │ │) │ │ │ │ │ │(見中市警卷│ │ │ │ │ │㈥第70-72頁 │ │ │ │ │ │) │ │ ├──┼────┼─────┼──────┼───────────────────┤ │ 325│陳致浩 │2,244,000 │2,244,00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元 │(22,000元*1│ 2,244,000元÷101=22,217.82元 │ │ │ │(101) │02)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94.10.31.: │ 或22,000元)不符。 │ │ │ │ │本人(101) │二、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102單位,每單 │ │ │ │ │94.12.30.: │ 位22,000元 │ │ │ │ │姊陳曉意(1 │ 22,000元*102=2,244,000元 │ │ │ │ │) │ 是起訴書所載之投資單位有誤。 │ │ │ │ │(見中市警卷│ │ │ │ │ │㈥第125-127 │ │ │ │ │ │頁) │ │ ├──┼────┼─────┼──────┼───────────────────┤ │ 326│陳淑鳳 │880,000元 │968,0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44) │2,000元*44)│ 880,000元÷44=20,000元 │ │ │ │ │(見中市警卷│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㈥第474-477 │ 或22,000元)不符。 │ │ │ │ │頁) │二、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44單位,每單位│ │ │ │ │ │ 22,000元, │ │ │ │ │ │ 22,000元*44=968,000元 │ │ │ │ │ │ 是起訴書所載之投資總額有誤。 │ ├──┼────┼─────┼──────┼───────────────────┤ │ 349│陳金華 │850,000元 │共850,00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39) │(每單位22,0│ 850,000元÷39=21,794.87元 │ │ │ │ │00元)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見中市警卷│ 或22,000元)不符。 │ │ │ │ │㈥第250-253 │二、依起訴書所載共計投資39單位,每單位│ │ │ │ │頁) │ 22,000元 │ │ │ │ │ │ 22,000元*39=85800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所載之投資總額亦有誤。 │ ├──┼────┼─────┼──────┼───────────────────┤ │ 363│辰○○ │9,988,000 │共約200單位 │ │ │ │ │元 │(原審95.12.│ │ │ │ │(454) │1.準備程序)│ │ ├──┼────┼─────┼──────┼───────────────────┤ │ 365│未○○ │2,970,000 │共約106單位 │ │ │ │ │元 │(原審95.12.│ │ │ │ │(135) │1.準備程序)│ │ ├──┼────┼─────┼──────┼───────────────────┤ │ 375│王玉菁 │17,600,000│共約50單位 │ │ │ │ │元 │(原審95.12.│ │ │ │ │(800) │1.準備程序)│ │ └──┴────┴─────┴──────┴───────────────────┘ 附表二 以下投資者共計5187人,每人投資1單位(每單位新台幣22,000 元),共計114,114,000元: ┌───────────────────────────────────┐ │1黃禾妹、2張景翔、3游銘雄、4方淑惠、5溫陸妹、6洪志明、7謝文娟、8黃金國│ │9黃萬正、10黃佩怡、11蕭惠玲、12曾德善、13洪薪雅、14葉英美、15董蘇萱、 │ │16劉瑜康、17董燕華、18董林玉蕙、19周玫荻、20黃碧馨、21陳境逢、 │ │22陳吳冬妹、23張素蕙、24王中仁、25王思遠、26吳燕芬、27王資?、28沈逸馨│ │29蔡學元、30李建和、31黃奕銘、32簡百紅、33許宗傑、34楊洙美、35夏屏龍、│ │36周玫君、37陳建彬、38石瑞娟、39曾蕃財、40曾黃阿雲、41曾美森、42徐藍天│ │43李紫晴、44王信婷、45吳嘉芳、46林采穎、47陳林碧蓮、48陳阿童、49陳心雅│ │50陳心萍、51陳佳容、52陳彥廷、53董俊言、54張天地、55劉政宗、56劉莉芳、│ │57徐承憲、58鄭涵瑜、59王志明、60徐景柏、61周惠玲、62周靜怡、63周瑞雯、│ │64蔡宜娣、65翁建道、66許碧月、67鄭慧娉、68蘇楓鈞、69羅婉毓、70林炳論、│ │71呂容如、72戴慈容、73簡雪惠、74詹志勇、75張麗華、76王莉莉、77許智揚、│ │78蕭春美、79賴建良、80梁玉娟、81廖惠圓、82張陳淑芬、83張嘉惠、84董月章│ │85董俊良、86高已晴、87吳饒生妹、88林美香、89羅仙枝、90羅宇恩、91吳沛鈴│ │92李錦耀、93連慶年、94連秀珠、95林世楊、96洪力立、97陳儀穗、98李東霖、│ │99黃昭男、100徐智強 │ │ │ ├───────────────────────────────────┤ │101李秀芬、102何在榮、103黃金美、104蕭彩妍、105李秋芳、106張作利、 │ │107蔡金燕、108李淑惠、109楊淑君、110吳美賢、111張耀榮、112林章淵、 │ │113王雅茹、114陳柏輝、115柳月鳳、116郭秀霞、117陳建州、118陳建龍、 │ │119陳紅如、120江穗華、121邱惠雯、122曾清翔、123呂琮發、124劉宗憲、 │ │125呂劉淑萍、126翁嘉雯、127吳志忠、128王鈴木、129紀裕瑤、130鄧馥人、 │ │131詹士慶、132朱正彬、133蔡惠瓔、134黃鳳仁、135李美華、136夏佳驊、 │ │137林品宏、138林怡婷、139曾碧梅、140田健光、141陳秋芳、142陳佳莉、 │ │143林慧燈、144田榮松、145張恬華、146洪思帆、147戴秀美、148蕭榮璋、 │ │149鄒曉雯、150黃淑貞、151陳思寧、152楊忠霖、153翁琪兒、154薛盛祺、 │ │155許陳阿葉、156洪銘遠、157顏于庭、158施志隆、159施愛珍、160鄒榮京、 │ │161許佳玲、162章正融、163張佳詒、164賴彥縉、165陳美靜、166陳俐佳、 │ │167程台妹、168陳艾佳、169陳毓鴻、170邱梅萍、171李婉菱、172余錦順、 │ │173梁月華、174劉明湖、175邱鍾玉珍、176謝蘇錦麗、177陳璽恩、178陳乃綺、│ │179輝川企業社、180謝百川、181蘇李此、182蘇金寶、183黃信璋、184蘇上倫、│ │185李淑華、186蘇上榮、187李晏瑩、188蔡佳玲、189林維德、190侯俊良、 │ │191紀俊宏、192吳彩連、193徐明堂、194張太一、195賀秀蓉、196陳永勝、 │ │197葉琴霞、198郭茂生、199林義峰、200遲江婷 │ │ │ ├───────────────────────────────────┤ │201彭明慧、202張藝齡、203陳長興、204廖昭君、205黃伊梅、206張清海、 │ │207林琇敏、208蔡美桃、209陳照宏、210陳向杰、211蔡雅慧、212謝靜鈴、 │ │213林盟曜、214楊陳玉蘭、215陳淑玲、216簡弘明、217沈志憲、218莊秉論、 │ │219李穆祺、220謝郁論、221謝建安、222陳珊珊、223陳張玉美、224楊彩鳳、 │ │225陳家偉、226趙淑琪、227李俊宏、228顏永憲、229楊春土、230楊黃春美、 │ │231霍群英、232張碧珊、233李姿儀、234鄭州塗、235陳雯翎、236章郁佳、 │ │237余珈霈、238謝宜君、239楊正義、240張凱傑、241謝文君、242劉錦鴻、 │ │243賴羿如、244曾清一、245曾梅虹、246郭啟元、247賴建村、248賴意惠、 │ │249賴建順、250張雅婷、251莊雅貴、252楊昆翼、253龔慧玲、254陳錦鎮、 │ │255許啟昌、256陳家湄、257邱品叡、258陳惠美、259陳碧鳳、260黃維佑、 │ │261劉隆坪、262吳金霞、263余志忠、264劉春秀、265盧中偉、266謝麗霞、 │ │267方怡婷、268楊秀芷、269曾明輝、270黃祖俊、271劉美芳、272林群翔、 │ │273辛玉妹、274胡秀琴、275張啟峰、276林月市、277趙銘豪、278趙林好、 │ │279蔡峰閔、280蔡金蘭、281蔡陳高麗、282蔡玉文、283蔡清雲、284李君頻、 │ │285倪若蘭、286杜碧雲、287張力仁、288張連璧、289賴珊珊、290王張雪、 │ │291王子奇、292楊柳莉、293陳小蕙、294陳愛珠、295王映之、296陳秀苓、 │ │297陳月香、298李梅花、299陳素娟、300黃江素卿 │ │ │ ├───────────────────────────────────┤ │301呂泓德、302林儷綺、303楊金雲、304李佳樺、305蔡秉翰、306鄒鈴、 │ │307林金生、308俞瑞麟、309林裕宸、310楊錦榮、311朱美連、312朱鍾星妹、 │ │313鄭小芳、314陳功明、315李建成、316顏愛、317許美珠、318張忠清、 │ │319張林麗香、320秦鑫、321楊琳雅、322楊宗修、323楊宗旻、324吳玫容、 │ │325徐紹崇、326陳雪慈、327楊仁士、328楊順福、329朱華水、330張秀華、 │ │331朱峰民、332朱華椋、333朱峰毅、334朱峰誼、335林吟嬪、336曹玉珠、 │ │337林鼎融、338徐定逸、339徐靖如、340陳邑鳳、341鄔文芬、342劉美玲、 │ │343宋夏蓮、344徐永泉、345李秋香、346楊淑惠、347鄭彩玲、348楊紘名、 │ │349李雪麗、350吳寶玉、351蘇瑞芬、352張家華、353張意苹、354吳森雄、 │ │355李啟紅、356詹宏光、357倪培哲、358廖秀蘭、359張尹瑋、360O○○、 │ │361王美蘭、362胡中華、363許國男、364張耀文、365張湘嵐、366郭琴尼、 │ │367劉美珍、368唐福興、369吳德勝、370葉德福、371徐琦瑋、372徐豫新、 │ │373倪廷璽、374李百芬、375王建安、376張邇翰、377張書佑、378李文陞、 │ │379趙明會、380吳筠筠、381吳箬楠、382吳鑫、383武亞雄、384陳宋南昭、 │ │385陳祖美、386徐海普、387張潔芳、388徐明敏、389林素卿、390唐月?、 │ │391張舒堤、392王雅瑩、393江幸珍、394鍾寶鄰、395陳淑真、396王善五、 │ │397尹李增秀、398葉怡君、399徐艾芸、400黃妙莉 │ │ │ ├───────────────────────────────────┤ │401陶彥如、402黃惠雯、403湯雅閔、404黃千育、405陳彥秀、406吳曉璇、 │ │407張乃家、408廖詩佳、409朱世仁、410賴藝綾、411莊麗蓉、412蘇心慧、 │ │413張敏莉、414謝效忠、415蔡宜芝、416陳天在、417梁雅娟、418林芮瑄、 │ │419李鴻茂、420鄭茹心、421蔡艷慧、422陳麗惠、423林桂櫻、424張金坤、 │ │425葉薰熾、426林雨萱、427王曉茜、428王香瓊、429張雅菁、430林柏翰、 │ │431陳怡如、432楊榮進、433陳玟豪、434王榛卉、435李舁恩、436林玉芬、 │ │437陳惠美、438程柚娜、439林小婷、440黃清亮、441黃林桂花、442陳金華、 │ │443李睿霖、444蔡秉錡、445李秀美、446張育騰、447張明義、448施秀卿、 │ │449梁忠信、450黃秋雯、451羅煥榮、452梁君亦、453吳佳慶、454黃桂花、 │ │455王玉綏、456蔡德隆、457鄭淑貞、458張麗娟、459王家聲、460鄭桂枝、 │ │461黃穗芬、462黃天建、463黃張蘭妹、464江慧珍、465楊敏石、466葉如玉、 │ │467李天賜、468張阿妹、469吳蔡淑華、470蔡淑玲、471吳家惠、472吳家祥、 │ │473李錦堂、474吳文津、475孫妍、476戴富國、477戴杜美、478楊大忠、 │ │479溫早惠、480宋怡潔、481曾相福、482何德蓉、483許錦治、484彭明鴻、 │ │485林錦鶯、486陳煜寀、4487鄭志傑、488蔡嘉慶、489林柏均、490劉瑞娟、 │ │491楊桂芳、492楊秀娟、493林玉雲、494吳明杰、495楊炎青、496何純珍、 │ │497蔡怡靜、498田芳至、499黃克勤、500曾銘德 │ │ │ ├───────────────────────────────────┤ │501林家楹、502彭鳳美、503范文齊、504彭清賜、505蔡騰鋒、506謝祥龍、 │ │507曾建勝、508游素美、509林錦華、510張振華、511謝文賜、512傅淑、 │ │513林瑞珍、514曾文山、515林綉錦、516王佳怡、517楊朝煌、518楊鍾碧清、 │ │519黃玉貞、520洪炳坤、521林美珍、522林璧、523楊菊芬、524曾文隆、 │ │525曾泓凱、526游莉穎、527楊振賢、528楊瑞承、529楊能慈、530吳素玉、 │ │531林秀華、532莊吳振、533林蓓蓉、534黃金山、535彭甄萍、536彭明輝、 │ │537吳淑娟、538陳苔凡、539何肇仁、540何肇憲、541彭珊珊、542何欽淵、 │ │543林俐君、544詹瑞鈴、545周樂意、546林祐安、547秦惟柄、548陳菊惠、 │ │549陳錦鐘、550葉月雲、551陳泰吉、552楊華山、553陳麗娟、554張雨鳶、 │ │555張雲祥、556李明倫、557吳素圓、558蘇金業、559劉燕霖、560林秀英、 │ │561楊婕姝、562陳夢鄉、563高美婷、564吳東奇、565曾鳳麗、566吳玉鳳、 │ │567陳慧勤、568陳如郁、569鄒蔚、570徐瑋聰、571邵志鴻、572曾麗卿、 │ │573張紘瑋、574張家瑋、575余宛育、576柏和開發公司、577張譽騰、 │ │578朱徐秀蓮、579朱昌隆、580廖芸慧、581陳世宗、582陳志偉、583江根海、 │ │584范振興、585林靜宜、586陳繁造、587陳進楠、588邱盛鋒、589黃伊萱、 │ │590林天宋、591古黃銀妹、592古錦寶、593古金土、594李忠智、595藍竹琪、 │ │596古輝生、597曹有勇、598黃玉芳、599邱福全、600耿俊婷 │ │ │ ├───────────────────────────────────┤ │601林聖釧、602謝美珠、603聯合企業社、604翁進讚、605梁李桂蘭、606李正強│ │607張茜甯、608彭瑞揚、609耿俊豪、610楊素華、611蔡淑春、612王玉桂、 │ │613林銘德、614林銘昌、615陳玉琴、616林淑如、617曾明發、618陳松泉、 │ │619朱清寶、620張政忠、621陳翊華、622陳瑋鑫、623林鳳珠、624鄧家興、 │ │625陳金鍊、626張琬聆、627陳沁瑋、628劉聖賢、629莊鐘煌、630陳永祺、 │ │631鄭滌盛、632傅宏田、633郭俊佑、634劉邦駿、635楊善文、636曾珮真、 │ │637莊瑞洋、638何春美、639劉曉筠、640曾靖仁、641張明順、642陳世國、 │ │643陳光榮、644彭淑敏、645孫晨祐、646黃燈桂、647楊挺隆、648李惠如、 │ │649黃芳瑜、650陳彥伶、651吳崇貴、652楊朝健、653王宜平、654李梓婕、 │ │655陳宥潔、656謝寶儀、657林淑瑩、658賴珮鈴、659胡月嬌、660姜禮壽、 │ │661許錦送、662劉小芳、663徐淑貞、664鄧宇婷、665鄧智文、666魏秀琴、 │ │667蕭春水、668蕭春文、669彭惠玲、670蔡麗瓊、671余秀玲、672陳長益、 │ │673李孝傑、674謝新德、675謝祥麟、676謝新菊、677謝秀華、678蔡金章、 │ │679黃茂峰、680黃子凡、681林威志、682余黃珠妹、683李燕娥、684李昱德、 │ │685黃彩娟、686張永志、687邱景皓、688劉得烽、689蔣添銘、690詹前武、 │ │691葉建均、692黃自明、693詹玉如、694黃春梅、695黃春蘭、696刁澐溱、 │ │697溫雅惠、698吳玉珍、699蔣彩萍、700彭文光 │ │ │ ├───────────────────────────────────┤ │701彭秀春、702彭秀娥、703徐文賢、704鄭偉浩、705余美英、706胡美香、 │ │707鄭宜珊、708董曉屏、709房阿燭、710徐健明、711房志堅、712房志宏、 │ │713張景傑、714王灶妹、715房古粉妹、716趙淑芬、717林曉君、718劉秀雯、 │ │719彭驛峰、720彭驛翔、721彭鷥雅、722詹倩佩、723劉佳琪、724周中偉、 │ │725柯靜怡、726劉靜燕、727曹松盛、728胡景林、729張豐竣、730陳進隆、 │ │731徐長德、732黃春發、733林仁義、734姚清波、735姚富來、736洪雪玉、 │ │737姚淑華、738姚秋燕、739徐銀杏、740蘇正文、741吳勝志、742劉炳隆、 │ │743潘詩婷、744張美珠、745潘三五、746潘任容、747黃阿肆、748楊財妹、 │ │749巫禹宗、750劉泰瑄、751徐海峰、752王春宏、753徐國棟、754王藍海、 │ │755黃柏睿、756羅月妹、757林銘山、758徐瑞府、759楊順登、760游甘、 │ │761吳寶珠、762陳玉芸、763鍾秀環、764蕭惠芳、765王丙魁、766沈桂英、 │ │767曾火炎、768林忠錦、769吳協益、770黃文廣、771陳氏玄、772陳鑫奎、 │ │773葉文章、774葉張月和、775黃秀蕙、776葉玉梅、777葉倩伶、778葉倩雯、 │ │779陳美玲、780許淑珍、781梁淑萍、782陳咪娜、783蕭莉鈴、784廖芳枝、 │ │785黃碧玉、786吳孟珊、787李嘉榕、788何陳金淑、789鍾鳳雪、790徐詔謙、 │ │791邱古維妹、792廖怡香、793范木財、794莊木田、795江國志、796古宗霖、 │ │797黃秀燕、798吳月娥、799邱詩育、800邱運蓉 │ │ │ ├───────────────────────────────────┤ │801趙敏玲、802王鵬坤、803邱瑞昌、804邱佩甄、805林木欽、806林義量、 │ │807林萬雙妹、808許雙華、809吳美圜、810魏舜星、811徐昭豐、812鄧子彬、 │ │813彭江瑞、814彭江豪、815李岳叡、816鐘迪勳、817戴振勛、818戴承鈞、 │ │819鍾淑霞、820戴惠敏、821陳昌暉、822孫淑芬、823陳禮瑜、824劉曉萍、 │ │825劉康吉、826錢漢威、827范義賢、828楊秋誠、829林義堂、830楊明勳、 │ │831林秀玲、832黃淑雲、833邱潤珠、834陳美如、835吳添萍、836王崇合、 │ │837林秀香、838彭鈴珠、839林久棋、840林佩菁、841陳弘國、842陳坤彬、 │ │843陳泳銨、844許錦蓮、845張曉玉、846陳泳齊、847陳奕潔、848楊麗霞、 │ │849乙○○、850彭美珠、851陳綉淳、852江小萍、853陳佩瑩、854溫雲妹、 │ │855陳建龍、856郭玉、857胡錦昌、858李俊廣、859李明翰、860傅有妹、 │ │861賴瑞珍、862林佩君、863徐月娥、864邱彥羽、865許智恆、866羅翊仙、 │ │867陳衍志、868黃彥臻、869林宜錦、870蘇品誌、871姜鈞、872林玉華、 │ │873翁正杰、874翁正倉、875葉香君、876黃曉晨、877曾孟庭、878朱明俊、 │ │879林仲祥、880余福泉、881郭光智、882陳美杏、883沈俊達、884范毓安、 │ │885葉秋筍、886古金玲、887朱玉鈴、888田中村、889吳明倫、890林寶慶、 │ │891周天佑、892彭晨耘、893劉冠騏、894劉高銘、895房雪琴、896呂文政、 │ │897劉秀招、898劉燕竹、899王明卿、900葉政谷 │ │ │ ├───────────────────────────────────┤ │901吳世強、902徐婉琦、903江德榮、904陳秀卿、905劉恕仁、906林義雄、 │ │907陳敬仁、908黃俊偉、909陳佳男、910陳佩琪、911楊琇萍、912游茂慶、 │ │913呂傳柱、914張良安、915曾能之、916王邦茂、917張維芝、918羅信雄、 │ │919李思豪、920鄭凱文、921何德斌、922溫菊香、923林素香、924徐劉瑞蓮、 │ │925羅蘭妹、926鍾子萱、927徐秀萍、928張秋雯、929張筱雯、930羅毓婷、 │ │931邱珮如、932蕭佳瑜、933葉建華、934吳金葉、935黃世弘、936陳錦宗、 │ │937陳春塘、938黃彩蓮、939黃俊霖、940張秀光、941楊鑾琴、942張黃春蘭、 │ │943陳權鋒、944陳玉玲、945楊雅惠、946沈聲賢、947黃文彬、948古春泉、 │ │949翁子涵、950王瑞鑫、951廖文寶、952廖文達、953王映文、954魏彭友妹、 │ │955魏玉珍、956廖世任、957麥金英、958曾寶釵、959羅浴滋、960彭雲枝、 │ │961張宜茵、962陳畯森、963徐坪葦、964戴玉香、965魏其銀、966蕭春芳、 │ │967陳振鈺、968魏祥松、969羅筠翔、970彭建懷、971魏祥福、972魏均玲、 │ │973魏謝冬妹、974賴阿評、975倪玉珮、976吳硯雙、977王素惠、978徐勝能、 │ │979鄭宇均、980徐明燕、981徐李瑞鳳、982曾玉文、983楊碧蓮、984張翠芳、 │ │985徐銘忠、986劉德龍、987劉美榮、988張瓊瑛、989王素珍、990梁若涵、 │ │991田佳立、992宋坤鑑、993宋淑瑩、994何宗慶、995周藤雄、996宋文雄、 │ │997周清隆、998黃君偉、999方傑、1000周林伸 │ │ │ ├───────────────────────────────────┤ │1001宋陳玉蘭、1002楊明鈞、1003李雅婷、1004吳秋坪、1005陳興土、 │ │1006陳運旺、1007宋坤忠、1008范緣妹、1009王燕、1010林彥輝、1011黃俊峰、│ │1012邱慈妘、1013李怡慧、1014陳鈺輝、1015陳昌輝、1016周素鳳、1017王慧瑩│ │1018陳沛渝、1019楊淳淳、1020侯余秀萍、1021侯素蘭、1022李峻豪、 │ │1023蔡美蓉、1024溫雲玉、1025廖信惠、1026洪秀裁、1027蔡淑娟、1028王毓連│ │1029李廣仁、1030潘自杰、1031潘自倫、1032張月娥、1033張令德、1034盧自謙│ │1035吳美嬌、1036侯真印、1037羅珮慈、1038曾義勳、1039洪子賢、1040李忻蓉│ │1041吳欀宸、1042徐文光、1043張鳳甄、1044余錦城、1045余亮宏、 │ │1046余黃菊美、1047姚冠群、1048姚傳宗、1049郭芝馨、1050鄭吳秀蘭、 │ │1051翁政局、1052顏暉育、1053黃湘雯、1054蘇子明、1055黃惠宜、1056許佳惠│ │1057林國建、1058侯竣祺、1059李玠興、1060李鴻斌、1061李蔡陳糧、 │ │1062林思怡、1063莊筱婷、1064翁李美玲、1065翁柯素娥、1066翁俊榮、 │ │1067翁婉君、1068翁陳來金、1069翁綉雅、1070翁欣瑜、1071翁鼎岳、 │ │1072翁榮村、1073陳宏恩、1074李佳玲、1075陳至潔、1076史麗雅、1077曹鈞渝│ │1078楊學文、1079王美月、1080蔡愃稽、1081陳姿樺、1082鍾雨樵、1083陳國華│ │1084汪慧如、1085劉余妙、1086劉姿吟、1087涂玠庭、1088洪芳美、1089陳瑋瑜│ │1090吳淳仁、1091何湘雲、1092黃怡萍、1093鄭閔夫、1094沈妙琴、 │ │1095楊黃阿藝、1096楊紀瑩、1097梁雅菁、1098楊進坤、1099張月嬌、 │ │1100楊文綺 │ │ │ ├───────────────────────────────────┤ │1101戴豐富、1102黃文俊、1103陳巧宜、1104楊煥彰、1105陳雅婷、1106李庚鋅│ │1107陳志豪、1108詹盧蔥、1109周謝招治、1110陳素華、1111施文鈞、 │ │1112李珍秀、1113蔡柑、1114黃昭宿、1115郭秀滿、1116陳榮財、1117洪珮君、│ │1118張素昭、1119許天送、1120許邱柳、1121黃忠誼、1122陳福仁、1123陳勝憲│ │1124盧明建、1125童惠玲、1126詹敏、1127詹相家、1128陳福添、1129陳美雯、│ │1130林麗琴、1131張釋文、1132邱筱涵、1133許峻瑋、1134許玉雪、1135陳明德│ │1136陳鈺其、1137陳榮祥、1138劉初枝、1139陳美佑、1140張曉蓉、1141陳俊傑│ │1142呂美燕、1143張瑞家、1144黃守民、1145姚儀馨、1146王梨津、1147曹儷馨│ │1148林佳穎、1149楊仁發、1150吳佩珊、1151施珮君、1152己○○、1153施淑敏│ │1154謝芫樺、11 55謝金春福、1156虞凱傑、1157王絲誼、1158李心聖、 │ │1159林佑安、1160陳正倫、1161吳銘瑋、1162陳凱勳、1163邱雯婷、1164梁志顥│ │1165張智翔、1166唐孝嫻、1167巫清輝、1168鍾雨龍、1169謝奕焄、1170林厚輔│ │1171林金木、1172楊朝杉、1173卓宗禮、1174卓柑龍、1175林建志、1176林志義│ │1177卓副萍、1178林炤榮、1179林易概、1180黃振峰、1181徐健強、 │ │1182楊卓幼桑、1183林周玉麗、1184陳明豪、1185張毓佳、1186黃煖祐、 │ │1187郭漢川、1188尤昭清、1189張明坤、1190李文郎、1191林維斌、1192楊泊瑋│ │1193姚伶宜、1194陳昭今、1195朱德祥、1196游秀娟、1197卓北巡、1198楊富勝│ │1199王茉蓁、1200金瑞萍 │ │ │ ├───────────────────────────────────┤ │1201蕭書意、1202陳秋好、1203黃振豐、1204賴紀方、1205林正娟、1206江惠娟│ │1207賴韻如、1208劉小蘭、1209黃俊霖、1210劉美宏、1211黃薇而、1212黃呈隊│ │1213黃淑真、1214楊雪芬、1215黃奇聰、1216林君儒、1217蘇珍儀、1218張淑專│ │1219吳俐瑾、1220陳月汝、1221張瑋津、1222黃建達、1223吳淑禎、1224陳宏銘│ │1225粘麗水、1226粘峰榮、1227粘黃罔、1228粘雅惠、1229粘紋綺、1230粘素華│ │1231郭晉溢、1232郭紋琪、1233陳俊瑜、1234何勝揚、1235黃惠貞、1236黃溪河│ │1237郭黃秀月、1238許敏惠、1239林慧菊、1240謝罔?、1241劉炳杉、 │ │1242柯漢昭、1243柯道維、1244陳玉姮、1245林雅婷、1246吳政蔚、1247吳律嫻│ │1248吳宛玲、1249史曾淑錦、1250陳翰霆、1251錡祥企業社、1252陳奕錡、 │ │1253陳文東、1254黃雅君、1255曾月蘭、1256吳素蘭、1257楊淑貞、1258蘇麗琪│ │1259黃啟紋、1260粘富貴、1261吳得鏘、1262吳原彰、1263黃阿領、1264林建宏│ │1265周秉鋒、1266曾明麗、1267黃嘉珍、1268黃嘉玲、1269葛國豐、1270謝進禎│ │1271何明月、1272陳怡翔、1273周冠宣、1274梁滄祐、1275林容端、1276梁素琴│ │1277李元讓、1278李安南、1279李安慶、1280李黃琴、1281黃婧琝、1282黃婧茹│ │1283游惠瑜、1284游惠茹、1285魏叔夷、1286林洪騰、1287許巽卿、1288施昆成│ │1289張芷瑜、1290詹明聰、1291鄭天榮、1292王晉德、1293陳一心、1294陳彥碩│ │1295陳淑貞、1296蔡立偉、1297王昭美、1298張琬琳、1299邱珮珊、1300林棋安│ │ │ ├───────────────────────────────────┤ │1301施淑美、1302張維新、1303蔡金連、1304蔡銘德、1305蘇義崴、1306蘇文英│ │1307蕭陳綉滿、1308陶秋蘭、1309朱文懷、1310荃璟有限公司、1311黃月速、 │ │1312劉國益、1313劉豐吉、1314劉豐昌、1315李軒豪、1316李益榮、1317黃美麗│ │1318施玉滿、1319饒云孆、1320嚴慧珠、1321林永森、1322黃瑞菊、 │ │1323張黃月蘭、1324黃瑞慶、1325蘇惠枝、1326呂蘭若、1327高逢政、 │ │1328葉家齊、1329張惠蘭、1330謝碧霞、1331黃嬿如、1332張銘振、1333楊淑慧│ │1334游麗珠、1335劉素珍、1336胡青桐、1337劉桂伶、1338陳秀梅、1339洪玲英│ │1340紀森凱、1341紀協助、1342森凱企業社、1343原冠工程、1344鄒添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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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2李憲一、5173陳宜珮、5174邱佩青、5175林游玉蝦、5176李碧霞、 │ │5177林水同、5178黃秋燕、5179許文章、5180謝旻展、5181李嘉倫、5182黃瑞芬│ │5183李秋虹、5184吳佩蓁、5185林政榮、5186林黃阿甜、5187李志強 │ │ │ └───────────────────────────────────┘ ★附表一與附表二之投資總金額合計為新台幣545,606,400元。 附表三 ┌──┬─────┬──────────────┬───────────┐ │編號│投資人 │已領取之紅利、還本本金、其他│出處 │ │ │ │獎金等項目、金額(新台幣) │ │ ├──┼─────┼──────────────┼───────────┤ │1 │巳○○ │紅利 │警卷一第6頁 │ ├──┼─────┼──────────────┼───────────┤ │2 │鄭登華 │紅利36,000元 │警卷一第10頁 │ ├──┼─────┼──────────────┼───────────┤ │3 │A○○ │紅利979,200元 │警卷一第17頁 │ ├──┼─────┼──────────────┼───────────┤ │4 │陳德展 │紅利430,000元 │警卷一第30頁 │ ├──┼─────┼──────────────┼───────────┤ │5 │劉香蘭 │紅利1520,000元 │警卷一第37頁 │ ├──┼─────┼──────────────┼───────────┤ │6 │李玉成 │紅利132,000元 │警卷一第48頁 │ ├──┼─────┼──────────────┼───────────┤ │7 │張莉苓 │紅利5,000元 │警卷一第56頁 │ ├──┼─────┼──────────────┼───────────┤ │8 │王若樺 │紅利 │警卷一第66頁 │ ├──┼─────┼──────────────┼───────────┤ │9 │戴淑慎 │紅利約9,000元 │警卷一第70頁 │ ├──┼─────┼──────────────┼───────────┤ │10 │巫宇軒 │紅利及本金100,000元 │警卷一第78頁 │ ├──┼─────┼──────────────┼───────────┤ │11 │汪何碧宜 │紅利17,000元 │警卷一第85頁 │ ├──┼─────┼──────────────┼───────────┤ │12 │黃玉雪 │紅利500,000元 │警卷一第100頁 │ ├──┼─────┼──────────────┼───────────┤ │13 │鄧桂蓮 │紅利200,000元 │警卷一第104頁 │ ├──┼─────┼──────────────┼───────────┤ │14 │莊雅惠 │紅利及本金67,000元 │警卷一第116頁 │ ├──┼─────┼──────────────┼───────────┤ │15 │王金玉 │紅利18,400元 │警卷一第126頁 │ ├──┼─────┼──────────────┼───────────┤ │16 │卓怡伻 │紅利及本金 │警卷一第158頁 │ ├──┼─────┼──────────────┼───────────┤ │17 │范對妹 │紅利18,000元 │警卷一第173頁 │ ├──┼─────┼──────────────┼───────────┤ │18 │李錦雲 │紅利及本金19,000元 │警卷一第187頁 │ ├──┼─────┼──────────────┼───────────┤ │19 │蔡嘒陵 │紅利、本金及獎金389,000 元 │警卷一第208頁 │ ├──┼─────┼──────────────┼───────────┤ │20 │洪金珍 │紅利3,000元 │警卷一第218頁 │ ├──┼─────┼──────────────┼───────────┤ │21 │劉繡潔 │紅利及本金1,000元 │警卷一第227頁 │ ├──┼─────┼──────────────┼───────────┤ │22 │廖木思 │紅利1,000元 │警卷一第234頁 │ ├──┼─────┼──────────────┼───────────┤ │23 │H○○ │紅利1,128,800元 │警卷一第242、263頁 │ ├──┼─────┼──────────────┼───────────┤ │24 │張蘇金秀 │紅利 │警卷一第278頁 │ ├──┼─────┼──────────────┼───────────┤ │25 │陳秋月 │紅利38,080元 │警卷一第282頁 │ ├──┼─────┼──────────────┼───────────┤ │26 │白東龍 │紅利及本金2,000元 │警卷一第294頁 │ ├──┼─────┼──────────────┼───────────┤ │27 │林佩亭 │紅利260,000元 │警卷一第301頁 │ ├──┼─────┼──────────────┼───────────┤ │28 │張錫輪 │紅利及本金690,000元 │警卷一第314頁 │ ├──┼─────┼──────────────┼───────────┤ │29 │張惠珍 │紅利220,000元 │警卷一第321頁 │ ├──┼─────┼──────────────┼───────────┤ │30 │王宜祥 │紅利及本金291,600元 │警卷一第330頁 │ ├──┼─────┼──────────────┼───────────┤ │31 │王宏銘 │紅利及本金227,232元 │警卷一第341頁 │ ├──┼─────┼──────────────┼───────────┤ │32 │王份 │紅利及本金 │警卷一第57頁 │ ├──┼─────┼──────────────┼───────────┤ │33 │徐永林 │紅利1,153,400元 │警卷一第370頁 │ ├──┼─────┼──────────────┼───────────┤ │34 │王舒綾 │紅利及本金450,000元 │警卷一第399頁 │ ├──┼─────┼──────────────┼───────────┤ │35 │黃炎菊 │紅利210,200元 │警卷一第410頁 │ ├──┼─────┼──────────────┼───────────┤ │36 │郭茂生 │紅利3,000元 │警卷一第432頁 │ ├──┼─────┼──────────────┼───────────┤ │37 │陳黃桔庚 │紅利300,000元 │警卷一第441頁 │ ├──┼─────┼──────────────┼───────────┤ │38 │羅阿粉 │紅利22,000元 │警卷一第474頁 │ ├──┼─────┼──────────────┼───────────┤ │39 │鄒談秀滿 │紅利及本金58,000元 │警卷一第481頁 │ ├──┼─────┼──────────────┼───────────┤ │40 │姜俐 │紅利369,000元 │警卷一第502頁 │ ├──┼─────┼──────────────┼───────────┤ │41 │黃興晉 │紅利16,200元 │警卷一第513頁 │ ├──┼─────┼──────────────┼───────────┤ │42 │彭驛翔 │紅利及本金1,100,000元 │警卷一第551頁 │ ├──┼─────┼──────────────┼───────────┤ │43 │溫媚娜 │紅利及本金約1,000,000元 │警卷一第564頁 │ ├──┼─────┼──────────────┼───────────┤ │44 │吳舜 │紅利182,000元 │警卷一第578頁 │ ├──┼─────┼──────────────┼───────────┤ │45 │劉恙 │紅利35,000元 │警卷二第2、4頁 │ ├──┼─────┼──────────────┼───────────┤ │46 │黃樟 │紅利6,850元 │警卷二第8頁 │ ├──┼─────┼──────────────┼───────────┤ │47 │曾文良 │紅利及本金約14,000元 │警卷二第17頁 │ ├──┼─────┼──────────────┼───────────┤ │48 │簡月薰 │紅利約200,000元 │警卷二第26頁 │ ├──┼─────┼──────────────┼───────────┤ │49 │賴巧彗 │紅利22,000元 │警卷二第35頁 │ ├──┼─────┼──────────────┼───────────┤ │50 │柯麗珍 │紅利375,200元 │警卷二第49頁 │ ├──┼─────┼──────────────┼───────────┤ │51 │廖紀現 │紅利70,000元 │警卷二第61頁 │ ├──┼─────┼──────────────┼───────────┤ │52 │吳念娥 │紅利368,600元 │警卷二第67頁 │ ├──┼─────┼──────────────┼───────────┤ │53 │戴菁蓉 │紅利295,200元 │警卷二第82頁 │ ├──┼─────┼──────────────┼───────────┤ │54 │楊榮釗 │紅利15,200元 │警卷二第91頁 │ ├──┼─────┼──────────────┼───────────┤ │55 │賴潔筠 │紅利180,000元 │警卷二第98頁 │ ├──┼─────┼──────────────┼───────────┤ │56 │黃宥紫 │紅利約220,000元 │警卷二第102頁 │ ├──┼─────┼──────────────┼───────────┤ │57 │黃○○ │紅利、本金及推薦獎金 │警卷二第109頁、原審卷 │ │ │ │ │七第126頁到庭結證 │ ├──┼─────┼──────────────┼───────────┤ │58 │D○○ │紅利 │警卷二第143、208頁 │ ├──┼─────┼──────────────┼───────────┤ │59 │王美雲 │紅利99,880元 │警卷二第211頁 │ ├──┼─────┼──────────────┼───────────┤ │60 │卓立梅 │紅利及本金500,000元 │警卷二第224頁 │ ├──┼─────┼──────────────┼───────────┤ │61 │蔡如玲 │紅利3,000元 │警卷二第246頁 │ ├──┼─────┼──────────────┼───────────┤ │62 │李玉馨 │紅利129,200元 │警卷二第253頁 │ ├──┼─────┼──────────────┼───────────┤ │63 │廖江玉 │紅利198,600元 │警卷二第260頁 │ ├──┼─────┼──────────────┼───────────┤ │64 │陳惠珍 │紅利及本金600,000元 │警卷二第267頁 │ ├──┼─────┼──────────────┼───────────┤ │65 │張惠蘭 │紅利1,000元 │警卷二第275頁、原審卷 │ │ │ │ │七第132頁到庭結證 │ ├──┼─────┼──────────────┼───────────┤ │66 │賴萬里 │紅利18,000元 │警卷二第282頁 │ ├──┼─────┼──────────────┼───────────┤ │67 │陳銘智 │紅利及本金約150,000元 │警卷二第294頁 │ ├──┼─────┼──────────────┼───────────┤ │68 │林宴君 │紅利28,000元 │警卷二第301頁 │ ├──┼─────┼──────────────┼───────────┤ │69 │章仁郁 │紅利及本金93,600元 │警卷二第308頁 │ ├──┼─────┼──────────────┼───────────┤ │70 │吳嘉芳 │紅利175,000元 │警卷二第316頁 │ ├──┼─────┼──────────────┼───────────┤ │71 │廖方興 │紅利360,000元 │警卷二第324頁 │ ├──┼─────┼──────────────┼───────────┤ │72 │黃淑青 │紅利及本金62,400元 │警卷二第333頁 │ ├──┼─────┼──────────────┼───────────┤ │73 │周志祥 │紅利1,000元 │警卷二第339頁 │ ├──┼─────┼──────────────┼───────────┤ │74 │吳林秀敏 │紅利1,341,400元 │警卷二第348頁 │ ├──┼─────┼──────────────┼───────────┤ │75 │張麗絲 │紅利509,000元 │警卷二第371頁 │ ├──┼─────┼──────────────┼───────────┤ │76 │王貴仁 │紅利及本金3,600元 │警卷二第388、393頁 │ ├──┼─────┼──────────────┼───────────┤ │77 │張逸豪 │紅利及本金約100,000元,業務 │警卷二第406、412頁 │ │ │ │獎金約500,000元 │ │ ├──┼─────┼──────────────┼───────────┤ │78 │鄭福裕 │紅利及本金約11,200元 │警卷二第415頁 │ ├──┼─────┼──────────────┼───────────┤ │79 │蔡端惠 │紅利118,660元 │警卷二第426頁 │ ├──┼─────┼──────────────┼───────────┤ │80 │徐武鑽 │紅利及本金88,000元 │警卷二第436頁 │ ├──┼─────┼──────────────┼───────────┤ │81 │林濬哲 │紅利260,000元 │警卷二第444頁 │ ├──┼─────┼──────────────┼───────────┤ │82 │郭秋華 │紅利109,000元 │警卷二第451頁 │ ├──┼─────┼──────────────┼───────────┤ │83 │段安麗 │紅利及本金150,000元 │警卷二第458頁 │ ├──┼─────┼──────────────┼───────────┤ │84 │廖馨蓓 │紅利及本金約70,000元 │警卷二第467頁 │ ├──┼─────┼──────────────┼───────────┤ │85 │陳勇志 │紅利11,000元 │警卷二第475頁 │ ├──┼─────┼──────────────┼───────────┤ │86 │蘇夷之 │紅利及本金約1,700,000元 │警卷二第481頁 │ ├──┼─────┼──────────────┼───────────┤ │87 │王重昆 │紅利及本金約172,000元 │警卷二第494頁 │ ├──┼─────┼──────────────┼───────────┤ │88 │蘇文英 │紅利92,000元 │警卷二第506頁 │ ├──┼─────┼──────────────┼───────────┤ │89 │賴素玲 │紅利255,000元 │警卷二第518頁 │ ├──┼─────┼──────────────┼───────────┤ │90 │黃億萍 │紅利320,000元 │警卷三第12頁 │ ├──┼─────┼──────────────┼───────────┤ │91 │鄭秀卿 │紅利及本金約310,000元 │警卷三第18頁 │ ├──┼─────┼──────────────┼───────────┤ │92 │羅婉毓 │紅利及本金31,960元 │警卷三第25頁 │ ├──┼─────┼──────────────┼───────────┤ │93 │杜伊雯 │紅利108,800元 │警卷三第34頁 │ ├──┼─────┼──────────────┼───────────┤ │94 │張有玲 │紅利7,200元 │警卷三第43頁 │ ├──┼─────┼──────────────┼───────────┤ │95 │許碧月 │紅利及本金l23,790元 │警卷三第50頁 │ ├──┼─────┼──────────────┼───────────┤ │96 │T○○ │紅利1,713,600元 │警卷三第58頁 │ ├──┼─────┼──────────────┼───────────┤ │97 │廖明忠 │紅利1,688,000元 │警卷二第75頁 │ ├──┼─────┼──────────────┼───────────┤ │98 │蔡琅湖 │紅利及本金280,000元 │警卷三第83頁 │ ├──┼─────┼──────────────┼───────────┤ │99 │鄭志貞 │紅利11,000元 │警卷三第99頁 │ ├──┼─────┼──────────────┼───────────┤ │100 │陳家慶 │紅利及本金180,000元 │警卷三第107頁 │ ├──┼─────┼──────────────┼───────────┤ │101 │李淵廣 │紅利70,000元 │警卷三第115頁 │ ├──┼─────┼──────────────┼───────────┤ │102 │嚴翰傑 │紅利2,200元 │警卷三第123頁 │ ├──┼─────┼──────────────┼───────────┤ │103 │葉林釵 │紅利約16,000元 │警卷三第131頁 │ ├──┼─────┼──────────────┼───────────┤ │104 │謝碧霞 │紅利及本金1,000元 │警卷三第136頁 │ ├──┼─────┼──────────────┼───────────┤ │105 │吳益堂 │紅利及本金20,000元 │警卷三第144頁 │ ├──┼─────┼──────────────┼───────────┤ │106 │楊建和 │紅利32,400元 │警卷三第152頁 │ ├──┼─────┼──────────────┼───────────┤ │107 │李碧華 │紅利及本金7,000元 │警卷三第159頁 │ ├──┼─────┼──────────────┼───────────┤ │108 │陳誌忠 │紅利及本金3,000元 │警卷三第166頁 │ ├──┼─────┼──────────────┼───────────┤ │109 │郭瑞達 │紅利10,000元 │警卷三第174頁 │ ├──┼─────┼──────────────┼───────────┤ │110 │廖峰毅(即│紅利26,000元 │警卷三第182頁 │ │ │F○○) │ │ │ ├──┼─────┼──────────────┼───────────┤ │111 │古淑梅 │分得紅利約104,000元 │警卷三第201頁 │ ├──┼─────┼──────────────┼───────────┤ │112 │姚小萍 │紅利約38,800元 │警卷三第211頁 │ ├──┼─────┼──────────────┼───────────┤ │113 │張江裕美 │紅利262,400元 │警卷三第221頁 │ ├──┼─────┼──────────────┼───────────┤ │114 │陳永勝 │紅利約33,000元 │警卷三第230頁 │ ├──┼─────┼──────────────┼───────────┤ │115 │張來好 │紅利及本金300,000元 │警卷三第238頁 │ ├──┼─────┼──────────────┼───────────┤ │116 │何彥儒 │紅利及本金約48,000元 │警卷三第251頁 │ ├──┼─────┼──────────────┼───────────┤ │117 │吳春珠 │紅利224,600元 │警卷三第260頁 │ ├──┼─────┼──────────────┼───────────┤ │118 │陳素娥 │紅利約60,000元 │警卷三第282頁 │ ├──┼─────┼──────────────┼───────────┤ │119 │廖顯臣 │紅利1,400元 │警卷三第289頁 │ ├──┼─────┼──────────────┼───────────┤ │120 │吳素圓 │紅利 │警卷三第307頁 │ ├──┼─────┼──────────────┼───────────┤ │121 │陳劉菊春 │紅利及本金約43,510元 │警卷三第336頁 │ ├──┼─────┼──────────────┼───────────┤ │122 │吳麗雪 │紅利及本金22,000元 │警卷三第317頁 │ ├──┼─────┼──────────────┼───────────┤ │123 │蔡忠宸 │紅利1,000元 │警卷三第327頁 │ ├──┼─────┼──────────────┼───────────┤ │124 │楊甘妹 │紅利 │警卷三第345頁 │ ├──┼─────┼──────────────┼───────────┤ │125 │鄭貴珠 │紅利及本金10,000元 │警卷三第363頁 │ ├──┼─────┼──────────────┼───────────┤ │126 │賴萬枝 │紅利約18,000元 │警卷三第371頁 │ ├──┼─────┼──────────────┼───────────┤ │127 │鄭寶宮 │紅利52,000元 │警卷三第378頁 │ ├──┼─────┼──────────────┼───────────┤ │128 │連世罕 │紅利約49,000元 │警卷三第386頁 │ ├──┼─────┼──────────────┼───────────┤ │129 │黃美園 │紅利105,400元 │警卷三第399頁 │ ├──┼─────┼──────────────┼───────────┤ │130 │朱玉鈴 │紅利2,200元 │警卷三第415頁 │ ├──┼─────┼──────────────┼───────────┤ │131 │彭美珠 │紅利11,500元 │警卷三第422頁 │ ├──┼─────┼──────────────┼───────────┤ │132 │官菊英 │紅利5,200元 │警卷三第429頁 │ ├──┼─────┼──────────────┼───────────┤ │133 │廖昭君 │紅利約50,000元 │警卷三第436頁 │ ├──┼─────┼──────────────┼───────────┤ │134 │胡慧儀 │紅利及本金約83,800元 │警卷三第444頁 │ ├──┼─────┼──────────────┼───────────┤ │135 │楊文綺 │紅利204,600元 │警卷三第462頁 │ ├──┼─────┼──────────────┼───────────┤ │136 │楊韻珊 │紅利及本金約1,482,000元 │警卷三第472頁 │ ├──┼─────┼──────────────┼───────────┤ │137 │洪銘遠 │紅利2,200元 │警卷三第482頁 │ ├──┼─────┼──────────────┼───────────┤ │138 │廖秀惠 │紅利約55,000元 │警卷三第488頁 │ ├──┼─────┼──────────────┼───────────┤ │139 │鍾曾義 │紅利及本金265,000元 │警卷三第499頁 │ ├──┼─────┼──────────────┼───────────┤ │140 │黃鈺勛 │紅利1,000元 │警卷三第503頁 │ ├──┼─────┼──────────────┼───────────┤ │141 │陳慧進 │紅利及本金約4,000元 │警卷三第511頁 │ ├──┼─────┼──────────────┼───────────┤ │142 │蔡蘇心榆 │紅利24,000元 │警卷三第518頁 │ ├──┼─────┼──────────────┼───────────┤ │143 │游美里 │紅利及本金約7,200元 │警卷三第517頁 │ ├──┼─────┼──────────────┼───────────┤ │144 │蔡易珍 │紅利及本金約30,000元 │警卷三第536頁 │ ├──┼─────┼──────────────┼───────────┤ │145 │陳瑋瑜 │紅利及本金約1,350,000元 │警卷三第545頁 │ ├──┼─────┼──────────────┼───────────┤ │146 │王茉蓁 │紅利及本金927,500元 │警卷三第552頁 │ ├──┼─────┼──────────────┼───────────┤ │147 │李韻琴 │紅利31,200元、推薦獎金4,000 │警卷三第559頁 │ │ │ │元 │ │ ├──┼─────┼──────────────┼───────────┤ │148 │楊英 │紅利及本金約6,700元 │警卷三第569頁 │ ├──┼─────┼──────────────┼───────────┤ │149 │陳向杰 │紅利3,600元 │警卷三第576頁 │ ├──┼─────┼──────────────┼───────────┤ │150 │彭明慧 │紅利5,200元 │警卷三第583頁 │ ├──┼─────┼──────────────┼───────────┤ │151 │黃琦媜 │紅利5,200元 │警卷三第594頁 │ ├──┼─────┼──────────────┼───────────┤ │152 │林水同 │紅利19,000元 │警卷三第610頁 │ ├──┼─────┼──────────────┼───────────┤ │153 │吳晉州 │紅利及本金90,000元 │警卷三第618頁 │ ├──┼─────┼──────────────┼───────────┤ │154 │蔡景菘 │紅利及本金約52,000元 │警卷四第2頁、原審卷七 │ │ │ │ │第154頁到庭結證 │ │ │ │ │ │ ├──┼─────┼──────────────┼───────────┤ │155 │王淑婉 │紅利及本金約120,000元 │警卷四第9頁 │ ├──┼─────┼──────────────┼───────────┤ │156 │鐘文智 │紅利30,000元 │警卷四第16頁 │ ├──┼─────┼──────────────┼───────────┤ │157 │楊琼 │紅利3,600元 │警卷四第23頁 │ ├──┼─────┼──────────────┼───────────┤ │158 │潘林秀玉 │紅利及本金約50,000元 │警卷四第30頁 │ ├──┼─────┼──────────────┼───────────┤ │159 │陳宏銘 │紅利及本金60,000元 │警卷四第37、38頁 │ ├──┼─────┼──────────────┼───────────┤ │160 │紀宏儒 │紅利10,000元 │警卷四第45-1頁 │ ├──┼─────┼──────────────┼───────────┤ │161 │王啟禎 │紅利及本金約335,000元 │警卷四第60頁 │ ├──┼─────┼──────────────┼───────────┤ │162 │羅烽樑 │紅利約162,000元 │警卷四第70頁 │ ├──┼─────┼──────────────┼───────────┤ │163 │樓海渼 │紅利7,000元 │警卷四第79頁 │ ├──┼─────┼──────────────┼───────────┤ │164 │廉千慧 │紅利 │警卷四第86頁 │ ├──┼─────┼──────────────┼───────────┤ │165 │黃進澂 │紅利2,200元 │警卷四第92頁 │ ├──┼─────┼──────────────┼───────────┤ │166 │曾水發 │紅利9,000元 │警卷四第99頁 │ ├──┼─────┼──────────────┼───────────┤ │167 │陳永輝 │紅利及本金約21,600元 │警卷四第112頁 │ ├──┼─────┼──────────────┼───────────┤ │168 │吳輝煌 │紅利及本金 │警卷四第119頁 │ ├──┼─────┼──────────────┼───────────┤ │169 │陳郁雯 │紅利 │警卷四第133頁 │ ├──┼─────┼──────────────┼───────────┤ │170 │許宗傑 │紅利36,000元 │警卷四第141頁 │ ├──┼─────┼──────────────┼───────────┤ │171 │郭麗敏 │紅利及本金約100,000元 │警卷四第149頁 │ ├──┼─────┼──────────────┼───────────┤ │172 │謝古權 │紅利69,600元 │警卷四第165頁 │ ├──┼─────┼──────────────┼───────────┤ │173 │鄒彩潤 │紅利約500,000元 │警卷四第175頁 │ ├──┼─────┼──────────────┼───────────┤ │174 │蔡金換 │紅利及本金40,800元 │警卷四第182頁 │ ├──┼─────┼──────────────┼───────────┤ │175 │蔡文萍 │紅利約85,400元 │警卷四第192頁 │ ├──┼─────┼──────────────┼───────────┤ │176 │杜郭錦秀 │紅利9,200元 │警卷四第199頁 │ ├──┼─────┼──────────────┼───────────┤ │177 │顏良有 │紅利約2,869,700元 │警卷四第208頁 │ ├──┼─────┼──────────────┼───────────┤ │178 │楊靜怡 │紅利2,200元 │警卷四第294頁 │ ├──┼─────┼──────────────┼───────────┤ │179 │羅魏良璧 │紅利及本金約10幾萬元 │警卷四第301頁 │ ├──┼─────┼──────────────┼───────────┤ │180 │林文祥 │紅利35,000元 │警卷四第312頁 │ ├──┼─────┼──────────────┼───────────┤ │181 │陳光隆 │紅利24,000元 │警卷四第334頁 │ ├──┼─────┼──────────────┼───────────┤ │182 │陳素月 │紅利及本金6,600元 │警卷四第338頁 │ ├──┼─────┼──────────────┼───────────┤ │183 │廖梅椿 │紅利及本金約50,000元 │警卷四第345頁 │ ├──┼─────┼──────────────┼───────────┤ │184 │洪銓陽 │紅利7,000元 │警卷四第352頁 │ ├──┼─────┼──────────────┼───────────┤ │185 │江其賢 │紅利及本金約250,000元 │警卷四第359頁 │ ├──┼─────┼──────────────┼───────────┤ │186 │林美香 │紅利及本金7,000元 │警卷四第373頁 │ ├──┼─────┼──────────────┼───────────┤ │187 │張江敦美 │紅利 │警卷四第381頁 │ ├──┼─────┼──────────────┼───────────┤ │188 │胡存智 │紅利及本金 │警卷四第395頁 │ ├──┼─────┼──────────────┼───────────┤ │189 │李淑惠 │紅利及本金約35,000元 │警卷四第401頁 │ ├──┼─────┼──────────────┼───────────┤ │190 │黃麗珠 │紅利48,600元 │警卷四第410頁 │ ├──┼─────┼──────────────┼───────────┤ │191 │單大民 │紅利1,000元 │警卷四第446頁 │ ├──┼─────┼──────────────┼───────────┤ │192 │林瓊蓮 │紅利及本金約100,000元 │警卷四第452頁 │ ├──┼─────┼──────────────┼───────────┤ │193 │劉碧玲 │紅利24,000元 │警卷四第459頁 │ ├──┼─────┼──────────────┼───────────┤ │194 │鍾幸宜 │紅利及本金約11,000元 │警卷四第465頁 │ ├──┼─────┼──────────────┼───────────┤ │195 │許昭德 │紅利49,200元 │警卷四第479頁 │ ├──┼─────┼──────────────┼───────────┤ │196 │陳筱婷 │紅利275,600元 │警卷四第495頁 │ ├──┼─────┼──────────────┼───────────┤ │197 │林峻毅(即│紅利1,610,200元、推薦獎金 │警卷四第506頁、原審卷 │ │ │林盈村) │ │七第201頁F○○到庭結 │ │ │ │ │證 │ ├──┼─────┼──────────────┼───────────┤ │198 │陳敏青 │紅利及本金約260,000元 │警卷五第3頁 │ ├──┼─────┼──────────────┼───────────┤ │199 │蔡淑苓 │紅利及本金約43,200元 │警卷五第11頁 │ ├──┼─────┼──────────────┼───────────┤ │200 │郭秀鳳 │紅利及本金約51,200元 │警卷五第16頁 │ ├──┼─────┼──────────────┼───────────┤ │201 │賴叔珍 │紅利及本金約21,600元 │警卷五第23頁 │ ├──┼─────┼──────────────┼───────────┤ │202 │陳力心 │紅利及本金約64,000元 │警卷五第34頁 │ ├──┼─────┼──────────────┼───────────┤ │203 │林育鴻 │紅利及本金約20,000元 │警卷五第40頁 │ ├──┼─────┼──────────────┼───────────┤ │204 │陳子涵 │紅利及本金約41,480元 │警卷五第44頁 │ ├──┼─────┼──────────────┼───────────┤ │2054│王忻絨 │紅利及本金約10,000元 │警卷五第49頁 │ ├──┼─────┼──────────────┼───────────┤ │206 │王永村 │紅利約132,400元 │警卷五第56頁 │ ├──┼─────┼──────────────┼───────────┤ │207 │黃怡萍 │紅利300,000元 │警卷五第60頁 │ ├──┼─────┼──────────────┼───────────┤ │208 │賴錦治 │紅利6,600元 │警卷五第67頁 │ ├──┼─────┼──────────────┼───────────┤ │209 │蔡智賢 │紅利及本金15800元 │警卷五第77頁 │ ├──┼─────┼──────────────┼───────────┤ │210 │徐敏娟 │紅利3,421,600元 │警卷五第84頁 │ ├──┼─────┼──────────────┼───────────┤ │211 │彭明暉 │紅利247,400元 │警卷五第100頁 │ ├──┼─────┼──────────────┼───────────┤ │212 │曾泓凱 │紅利及本金500,000元 │警卷五第107頁 │ ├──┼─────┼──────────────┼───────────┤ │213 │徐沛蓁 │紅利130,000元 │警卷五第116頁 │ ├──┼─────┼──────────────┼───────────┤ │214 │李美珠 │紅利5,200元 │警卷五第136頁 │ ├──┼─────┼──────────────┼───────────┤ │215 │陳建智 │紅利及本金約680,000元 │警卷五第140頁 │ ├──┼─────┼──────────────┼───────────┤ │216 │楊仲康 │紅利及本金約2,000元 │警卷五第150頁 │ ├──┼─────┼──────────────┼───────────┤ │217 │陳淑貞 │紅利及本金約240,000元 │警卷五第161頁 │ ├──┼─────┼──────────────┼───────────┤ │218 │關麗娟 │紅利5,200元 │警卷五第166頁 │ ├──┼─────┼──────────────┼───────────┤ │219 │黃文彬 │紅利10,990元 │警卷五第170頁 │ ├──┼─────┼──────────────┼───────────┤ │220 │陳心華 │紅利及本金約70,000元 │警卷五第174頁 │ ├──┼─────┼──────────────┼───────────┤ │221 │葛行玫 │紅利及本金約360,000元 │警卷五第180頁 │ ├──┼─────┼──────────────┼───────────┤ │222 │林永森 │紅利 │警卷五第185頁 │ ├──┼─────┼──────────────┼───────────┤ │223 │陳建志 │紅利3,500元 │警卷五第189頁 │ ├──┼─────┼──────────────┼───────────┤ │224 │洪寶環 │紅利 │警卷五第194頁 │ ├──┼─────┼──────────────┼───────────┤ │225 │林愛媛 │紅利5,600元 │警卷五第198頁 │ ├──┼─────┼──────────────┼───────────┤ │226 │蕭幼英 │紅利150,000元 │警卷五第202頁 │ ├──┼─────┼──────────────┼───────────┤ │227 │鄭珮萱 │紅利1,120,000元 │警卷五第214頁 │ ├──┼─────┼──────────────┼───────────┤ │228 │劉雅婷 │紅利300,000元 │警卷五第224頁 │ ├──┼─────┼──────────────┼───────────┤ │229 │宋劉受珠 │紅利及本金 │警卷五第228頁 │ ├──┼─────┼──────────────┼───────────┤ │230 │林淑娟 │紅利 │警卷五第238頁 │ ├──┼─────┼──────────────┼───────────┤ │231 │張美貞 │紅利約11,200元 │警卷六第12頁 │ ├──┼─────┼──────────────┼───────────┤ │232 │張宸華 │紅利及本金約1,000元 │警卷五第249頁 │ ├──┼─────┼──────────────┼───────────┤ │233 │癸○○ │紅利3,981,800元、獎金及車馬 │警卷二十二第7頁、原審 │ │ │ │費 │卷七第48、49頁到庭結證│ │ │ │ │ │ ├──┼─────┼──────────────┼───────────┤ │234 │宇○○ │紅利約1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15頁 │ ├──┼─────┼──────────────┼───────────┤ │235 │邱順嬌(即│紅利、推薦獎金 │警卷二十二第201頁、原 │ │ │B○○) │ │審卷七第135頁到庭結證 │ ├──┼─────┼──────────────┼───────────┤ │236 │王聖裕 │紅利約10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111頁 │ ├──┼─────┼──────────────┼───────────┤ │237 │W○○ │紅利3,600元 │警卷二十二第120頁 │ ├──┼─────┼──────────────┼───────────┤ │238 │謝雅玲 │紅利106,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136頁 │ ├──┼─────┼──────────────┼───────────┤ │239 │洪桂卿 │紅利435,600元 │警卷二十二第158頁 │ ├──┼─────┼──────────────┼───────────┤ │240 │盧泀妡 │紅利610,100元 │警卷二十二第171頁 │ ├──┼─────┼──────────────┼───────────┤ │241 │梁志強 │紅利35,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191頁 │ ├──┼─────┼──────────────┼───────────┤ │242 │邱玉玲 │紅利51,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209頁 │ ├──┼─────┼──────────────┼───────────┤ │243 │V○○ │紅利421,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215頁 │ ├──┼─────┼──────────────┼───────────┤ │244 │U○○ │紅利70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220頁 │ ├──┼─────┼──────────────┼───────────┤ │245 │范鈞皓 │紅利,推薦獎金,後全數歸還。│警卷二十二第235頁、原 │ │ │ │ │審卷七第143、144頁到庭│ │ │ │ │結證 │ ├──┼─────┼──────────────┼───────────┤ │246 │古志勝 │紅利36,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240頁 │ ├──┼─────┼──────────────┼───────────┤ │247 │呂蘭若 │紅利44,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251頁 │ ├──┼─────┼──────────────┼───────────┤ │248 │潘啟豐 │紅利68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255頁 │ ├──┼─────┼──────────────┼───────────┤ │249 │古金松 │紅利136,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260頁 │ ├──┼─────┼──────────────┼───────────┤ │250 │古春蘭 │紅利36,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266頁 │ ├──┼─────┼──────────────┼───────────┤ │251 │周佳霖 │紅利56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372頁 │ ├──┼─────┼──────────────┼───────────┤ │252 │李怡慧 │紅利約18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333頁 │ ├──┼─────┼──────────────┼───────────┤ │253 │陳弘國 │紅利18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336頁 │ ├──┼─────┼──────────────┼───────────┤ │254 │趙秀卿 │紅利及本金約672,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445頁 │ ├──┼─────┼──────────────┼───────────┤ │255 │李泰毅 │紅利21,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389頁 │ ├──┼─────┼──────────────┼───────────┤ │256 │周仕堂 │紅利121,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394頁 │ ├──┼─────┼──────────────┼───────────┤ │257 │賴育延 │紅利99,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413頁 │ ├──┼─────┼──────────────┼───────────┤ │258 │黃雅羚 │紅利11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416頁 │ ├──┼─────┼──────────────┼───────────┤ │259 │何志元 │紅利15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419頁 │ ├──┼─────┼──────────────┼───────────┤ │260 │王建登 │紅利2,00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422頁 │ ├──┼─────┼──────────────┼───────────┤ │261 │范文齊 │紅利12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425頁 │ ├──┼─────┼──────────────┼───────────┤ │262 │廖莉榛 │紅利40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428頁 │ ├──┼─────┼──────────────┼───────────┤ │263 │張珮甄 │紅利及本金24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431頁 │ ├──┼─────┼──────────────┼───────────┤ │264 │鄭婷尹 │紅利34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435頁 │ ├──┼─────┼──────────────┼───────────┤ │266 │羅玉旻 │紅利83,800元、推薦獎金及組織│警卷二十二第464頁、原 │ │ │ │獎金 │審卷七第198頁到庭結證 │ ├──┼─────┼──────────────┼───────────┤ │266 │徐勝彥 │紅利2,133,8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頁 │ ├──┼─────┼──────────────┼───────────┤ │267 │賴玟銨 │紅利156,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471頁 │ ├──┼─────┼──────────────┼───────────┤ │268 │邱菊廷 │紅利及本金約70,000元 │警卷六第3頁 │ ├──┼─────┼──────────────┼───────────┤ │269 │楊陳仲仙 │紅利約46,800元 │警卷六第8頁 │ ├──┼─────┼──────────────┼───────────┤ │270 │尤碧鑾 │紅利及本金約100多萬元 │警卷六第19頁 │ ├──┼─────┼──────────────┼───────────┤ │271 │王賴妙美 │紅利及本金約18,200元 │警卷六第48頁 │ ├──┼─────┼──────────────┼───────────┤ │272 │羅麗技 │紅利4,000元 │警卷六第57頁 │ ├──┼─────┼──────────────┼───────────┤ │273 │梁來玉 │紅利2,200元 │警卷六第62頁 │ ├──┼─────┼──────────────┼───────────┤ │274 │徐國螢 │紅利約119,000元 │警卷六第66頁 │ ├──┼─────┼──────────────┼───────────┤ │275 │賴來足 │紅利約96,000元 │警卷六第71頁 │ ├──┼─────┼──────────────┼───────────┤ │276 │劉懿瑩 │紅利40,800元 │警卷六第101頁 │ ├──┼─────┼──────────────┼───────────┤ │277 │葉欽炎 │紅利及本金約138,600元 │警卷六第109頁 │ ├──┼─────┼──────────────┼───────────┤ │278 │曾芳怡 │紅利及本金約77,000元 │警卷六第117頁 │ ├──┼─────┼──────────────┼───────────┤ │279 │陳致浩 │紅利222,200元 │警卷六第126頁 │ ├──┼─────┼──────────────┼───────────┤ │280 │陳淑鳳 │紅利約140,000元 │警卷六第475頁 │ ├──┼─────┼──────────────┼───────────┤ │281 │張荔荔 │紅利及本金約1,204,000元 │警卷六第500頁 │ ├──┼─────┼──────────────┼───────────┤ │282 │劉峰佳 │紅利及本金約604,800元 │警卷六第504頁 │ ├──┼─────┼──────────────┼───────────┤ │283 │廖明良 │紅利及本金約700,000元 │警卷六第528頁 │ ├──┼─────┼──────────────┼───────────┤ │284 │林寶春 │紅利2,014,400元 │警卷六第618頁 │ ├──┼─────┼──────────────┼───────────┤ │285 │朱文一 │紅利2,200元 │警卷六第647頁 │ ├──┼─────┼──────────────┼───────────┤ │286 │粘雅涵 │紅利約1,944,000元 │警卷六第683頁 │ ├──┼─────┼──────────────┼───────────┤ │287 │林慧菊 │紅利及本金940,000元 │警卷六第689頁 │ ├──┼─────┼──────────────┼───────────┤ │288 │吳佩珊 │紅利及本金約260,000元 │警卷六第696頁 │ ├──┼─────┼──────────────┼───────────┤ │289 │許秀怡 │紅利及本金約34,000元 │警卷六第702頁 │ ├──┼─────┼──────────────┼───────────┤ │290 │張高誌 │紅利及本金約260,000元 │警卷六第707頁 │ ├──┼─────┼──────────────┼───────────┤ │291 │施文潔 │紅利及本金約110,000元 │警卷六第712頁 │ ├──┼─────┼──────────────┼───────────┤ │292 │蕭予宸 │紅利及本金226,626元 │警卷六第716頁 │ ├──┼─────┼──────────────┼───────────┤ │293 │曾淑惠 │紅利及本金約560,000元 │警卷六第733頁 │ ├──┼─────┼──────────────┼───────────┤ │294 │梁素娟 │紅利約3,000,000元 │警卷六第155頁 │ ├──┼─────┼──────────────┼───────────┤ │295 │李惠蘭 │紅利1800,000元 │警卷六第187頁 │ ├──┼─────┼──────────────┼───────────┤ │296 │梁葉妹 │紅利50,000元 │警卷六第198頁 │ ├──┼─────┼──────────────┼───────────┤ │297 │劉黃月春 │紅利及獎金 │警卷六第218頁 │ ├──┼─────┼──────────────┼───────────┤ │298 │莊瑪麗 │紅利約29,600元 │警卷六第247頁 │ ├──┼─────┼──────────────┼───────────┤ │299 │陳怡靜 │紅利及本金約350,000元 │警卷六第258頁 │ ├──┼─────┼──────────────┼───────────┤ │300 │詹昌玶 │紅利及本金約1,900,000元 │警卷六第369頁 │ ├──┼─────┼──────────────┼───────────┤ │301 │邱意純 │紅利及本金約28,000元 │警卷六第417頁 │ ├──┼─────┼──────────────┼───────────┤ │302 │刁瑞銘 │紅利及本金約200,000元 │警卷六第424頁 │ ├──┼─────┼──────────────┼───────────┤ │303 │蔣彩萍 │紅利及本金約138,600元 │警卷六第433頁 │ ├──┼─────┼──────────────┼───────────┤ │304 │潘靜怡 │紅利及本金約855,000元 │警卷六第439頁 │ ├──┼─────┼──────────────┼───────────┤ │305 │張蕙蘋 │紅利1,587,600元 │警卷六第443頁 │ ├──┼─────┼──────────────┼───────────┤ │306 │林哲玄 │紅利 │偵卷十七第25頁 │ ├──┼─────┼──────────────┼───────────┤ │307 │王啟禎 │退股金1,309,702元 │偵卷十七第94頁 │ ├──┼─────┼──────────────┼───────────┤ │308 │徐擁珵 │紅利1,25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230頁 │ ├──┼─────┼──────────────┼───────────┤ │309 │未○○ │推薦獎金 │原審卷七第154、155頁證│ │ │ │ │人蔡景崧到庭結證 │ ├──┼─────┼──────────────┼───────────┤ │310 │地○○ │紅利約7,000元 │偵卷十七第 頁 │ ├──┼─────┼──────────────┼───────────┤ │311 │陳岱偉 │紅利 │偵卷十七第18頁 │ ├──┼─────┼──────────────┼───────────┤ │312 │玄○○ │紅利約100,000元、推薦獎金 │原審卷七97.6.9.審理筆 │ │ │ │ │錄 │ ├──┼─────┼──────────────┼───────────┤ │313 │戊○○ │紅利約2,000,000元、組織獎金 │原審卷七第28頁到庭結證│ │ │ │及推薦獎金 │ │ ├──┼─────┼──────────────┼───────────┤ │314 │吳美娟 │紅利 │偵卷十七第102頁 │ ├──┼─────┼──────────────┼───────────┤ │315 │王玉菁 │推薦獎金 │原審卷七第37頁到庭 │ │ │ │ │結證 │ ├──┼─────┼──────────────┼───────────┤ │小結│ │89,346,360元 │ │ └──┴─────┴──────────────┴───────────┘ 以上各欄位僅記載紅利、本金或獎金而未記載金額者,表示其僅有領取紅利、本金或獎金,而其金額不詳。 附表四:(沒收) ┌──┬───────────────┬──┬────┬────┬───┐ │編號│品名 │數量│ 所有人 │提出人 │備註 │ ├──┼───────────────┼──┼────┼────┼───┤ │ 1 │聯合生技公司會員申請書 │12冊│S○○○│壬○○ │第5箱 │ ├──┼───────────────┼──┼────┼────┼───┤ │ 2 │庫存明細表 │ 2冊│S○○○│壬○○ │第4箱 │ ├──┼───────────────┼──┼────┼────┼───┤ │ 3 │委託代轉所得申請書 │ 1冊│S○○○│壬○○ │第4箱 │ ├──┼───────────────┼──┼────┼────┼───┤ │ 4 │會員佣金收入資料 │ 1冊│S○○○│壬○○ │第4箱 │ ├──┼───────────────┼──┼────┼────┼───┤ │ 5 │人事資料 │ 1冊│S○○○│壬○○ │第4箱 │ ├──┼───────────────┼──┼────┼────┼───┤ │ 6 │現金收入簿 │ 2本│S○○○│壬○○ │第4箱 │ ├──┼───────────────┼──┼────┼────┼───┤ │ 7 │照片 │ 2張│S○○○│壬○○ │第4箱 │ ├──┼───────────────┼──┼────┼────┼───┤ │ 8 │重覆消費名單 │ 1冊│S○○○│壬○○ │第4箱 │ ├──┼───────────────┼──┼────┼────┼───┤ │ 9 │會員名冊 │ 3冊│S○○○│壬○○ │第4箱 │ ├──┼───────────────┼──┼────┼────┼───┤ │10 │會員合約書 │ 1冊│S○○○│壬○○ │第4箱 │ ├──┼───────────────┼──┼────┼────┼───┤ │11 │獎金明細資料 │ 1冊│S○○○│壬○○ │第4箱 │ ├──┼───────────────┼──┼────┼────┼───┤ │12 │會員所得資料 │ 1冊│S○○○│壬○○ │第4箱 │ ├──┼───────────────┼──┼────┼────┼───┤ │13 │營運日報表 │ 3冊│S○○○│壬○○ │第4箱 │ ├──┼───────────────┼──┼────┼────┼───┤ │14 │會員收款證明 │ 1冊│S○○○│壬○○ │第4箱 │ ├──┼───────────────┼──┼────┼────┼───┤ │15 │發票 │ 1冊│S○○○│壬○○ │第4箱 │ ├──┼───────────────┼──┼────┼────┼───┤ │16 │聯合生技公司存摺 │27本│S○○○│壬○○ │第4箱 │ ├──┼───────────────┼──┼────┼────┼───┤ │17 │存款憑條 │ 1冊│S○○○│壬○○ │第4箱 │ ├──┼───────────────┼──┼────┼────┼───┤ │18 │總分類帳 │ 1冊│S○○○│壬○○ │第4箱 │ ├──┼───────────────┼──┼────┼────┼───┤ │19 │客戶簽單 │ 1冊│S○○○│壬○○ │第4箱 │ ├──┼───────────────┼──┼────┼────┼───┤ │20 │大宗入戶匯款單 │ 1冊│S○○○│壬○○ │第4箱 │ ├──┼───────────────┼──┼────┼────┼───┤ │21 │合約編號 │ 1冊│S○○○│壬○○ │第4箱 │ ├──┼───────────────┼──┼────┼────┼───┤ │22 │營運計畫書 │ 1份│S○○○│壬○○ │第4箱 │ ├──┼───────────────┼──┼────┼────┼───┤ │23 │磁片 │13片│S○○○│壬○○ │第4箱 │ ├──┼───────────────┼──┼────┼────┼───┤ │24 │合約書管制表 │ 1冊│S○○○│壬○○ │第4箱 │ ├──┼───────────────┼──┼────┼────┼───┤ │25 │文宣資料 │ 1份│S○○○│壬○○ │第4箱 │ ├──┼───────────────┼──┼────┼────┼───┤ │26 │台中營運處日報表 │ 2頁│申○○ │申○○ │第1箱 │ ├──┼───────────────┼──┼────┼────┼───┤ │27 │聯合生技業績表 │ 3頁│申○○ │申○○ │第1箱 │ ├──┼───────────────┼──┼────┼────┼───┤ │28 │信託資金存入通知函 │24頁│申○○ │申○○ │第1箱 │ ├──┼───────────────┼──┼────┼────┼───┤ │29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 4頁│申○○ │申○○ │第1箱 │ ├──┼───────────────┼──┼────┼────┼───┤ │30 │定期定額領回獲利一欄表 │ 3頁│申○○ │申○○ │第1箱 │ ├──┼───────────────┼──┼────┼────┼───┤ │31 │營運企劃書 │14頁│申○○ │申○○ │第1箱 │ ├──┼───────────────┼──┼────┼────┼───┤ │32 │聯合公司集團資料 │ 1冊│申○○ │申○○ │第1箱 │ ├──┼───────────────┼──┼────┼────┼───┤ │33 │會員申請書 │18頁│申○○ │申○○ │第1箱 │ ├──┼───────────────┼──┼────┼────┼───┤ │34 │易富資融公司資料 │ 7頁│申○○ │申○○ │第1箱 │ ├──┼───────────────┼──┼────┼────┼───┤ │35 │聯合公司產業共同發展合約書 │ 9頁│申○○ │申○○ │第1箱 │ ├──┼───────────────┼──┼────┼────┼───┤ │36 │貸款相關資料 │ 3頁│申○○ │申○○ │第1箱 │ ├──┼───────────────┼──┼────┼────┼───┤ │37 │雜記資料 │ 4頁│申○○ │申○○ │第1箱 │ ├──┼───────────────┼──┼────┼────┼───┤ │38 │蘭花相關資料 │ 1份│申○○ │申○○ │第1箱 │ ├──┼───────────────┼──┼────┼────┼───┤ │39 │精英業務檢討會議 │ 4頁│申○○ │申○○ │第1箱 │ ├──┼───────────────┼──┼────┼────┼───┤ │40 │定期定額領回獲利一欄表 │ 8頁│申○○ │申○○ │第1箱 │ ├──┼───────────────┼──┼────┼────┼───┤ │41 │台新銀行繳息資料 │ 1冊│申○○ │申○○ │第1箱 │ ├──┼───────────────┼──┼────┼────┼───┤ │42 │易富資融貨款資料 │ 1份│申○○ │申○○ │第1箱 │ ├──┼───────────────┼──┼────┼────┼───┤ │43 │聯合生技公司資金相關資料 │ 1份│申○○ │申○○ │第1箱 │ ├──┼───────────────┼──┼────┼────┼───┤ │44 │雜記資料 │ 1份│申○○ │申○○ │第1箱 │ ├──┼───────────────┼──┼────┼────┼───┤ │45 │易富資融貨款資料 │ 1份│申○○ │申○○ │第1箱 │ ├──┼───────────────┼──┼────┼────┼───┤ │46 │易富資融貨款資料 │ 1份│申○○ │申○○ │第1箱 │ ├──┼───────────────┼──┼────┼────┼───┤ │47 │易富資融貨款資料 │ 1份│申○○ │申○○ │第1箱 │ ├──┼───────────────┼──┼────┼────┼───┤ │48 │易富資融貨款資料 │ 1份│申○○ │申○○ │第1箱 │ ├──┼───────────────┼──┼────┼────┼───┤ │49 │聯合生技公司相關資料 │ 1份│申○○ │申○○ │第1箱 │ ├──┼───────────────┼──┼────┼────┼───┤ │50 │獎金明細表 │17頁│申○○ │申○○ │第1箱 │ ├──┼───────────────┼──┼────┼────┼───┤ │51 │獎金明細表 │23頁│申○○ │申○○ │第1箱 │ ├──┼───────────────┼──┼────┼────┼───┤ │52 │獎金明細表 │24頁│申○○ │申○○ │第1箱 │ ├──┼───────────────┼──┼────┼────┼───┤ │53 │繳息資料 │ 1本│申○○ │申○○ │第1箱 │ ├──┼───────────────┼──┼────┼────┼───┤ │54 │筆記本 │ 1冊│戊○○ │戊○○ │第1箱 │ ├──┼───────────────┼──┼────┼────┼───┤ │55 │聯合生技相關資料 │ 1冊│戊○○ │戊○○ │第1箱 │ ├──┼───────────────┼──┼────┼────┼───┤ │56 │輔導組織圖 │ 1冊│戊○○ │戊○○ │第1箱 │ ├──┼───────────────┼──┼────┼────┼───┤ │57 │會員申請書 │ 1冊│戊○○ │戊○○ │第1箱 │ ├──┼───────────────┼──┼────┼────┼───┤ │58 │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會議資料 │ 1冊│戊○○ │戊○○ │第1箱 │ ├──┼───────────────┼──┼────┼────┼───┤ │59 │身分證影本及帳戶往來明細資料 │ 1冊│戊○○ │戊○○ │第1箱 │ ├──┼───────────────┼──┼────┼────┼───┤ │60 │易富資融申請人資料 │ 1冊│戊○○ │戊○○ │第1箱 │ ├──┼───────────────┼──┼────┼────┼───┤ │61 │雜記紙 │ 1冊│戊○○ │戊○○ │第1箱 │ ├──┼───────────────┼──┼────┼────┼───┤ │62 │組織圖結構表 │ 1冊│戊○○ │戊○○ │第1箱 │ ├──┼───────────────┼──┼────┼────┼───┤ │63 │合約書 │ 1冊│戊○○ │戊○○ │第1箱 │ ├──┼───────────────┼──┼────┼────┼───┤ │64 │聯合公司相關資料照片 │ 5張│戊○○ │戊○○ │第1箱 │ ├──┼───────────────┼──┼────┼────┼───┤ │65 │合約書及會員申請書 │ 6頁│王酋錦 │王酋錦 │第1箱 │ ├──┼───────────────┼──┼────┼────┼───┤ │66 │合約書及會員申請書 │ 2份│玄○○ │戊○○ │第1箱 │ ├──┼───────────────┼──┼────┼────┼───┤ │67 │玄○○支票影本 │ 6頁│玄○○ │戊○○ │第1箱 │ ├──┼───────────────┼──┼────┼────┼───┤ │68 │匯款申請書 │ 3頁│玄○○ │戊○○ │第1箱 │ ├──┼───────────────┼──┼────┼────┼───┤ │69 │合約書 │ 1冊│陳琦樑 │戊○○ │第1箱 │ ├──┼───────────────┼──┼────┼────┼───┤ │70 │蝴蝶蘭投資相關資料 │ 1本│陳琦樑 │戊○○ │第1箱 │ ├──┼───────────────┼──┼────┼────┼───┤ │71 │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會議資料 │ 1份│陳琦樑 │戊○○ │第1箱 │ ├──┼───────────────┼──┼────┼────┼───┤ │72 │信託資金存入通知函 │ 8頁│陳琦樑 │戊○○ │第1箱 │ ├──┼───────────────┼──┼────┼────┼───┤ │73 │委託代工合約 │ 2頁│陳琦樑 │戊○○ │第1箱 │ ├──┼───────────────┼──┼────┼────┼───┤ │74 │林語堂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 3頁│陳琦樑 │戊○○ │第1箱 │ ├──┼───────────────┼──┼────┼────┼───┤ │75 │身分證影本駕照健保卡影本 │ 2頁│陳琦樑 │戊○○ │第1箱 │ ├──┼───────────────┼──┼────┼────┼───┤ │76 │聯合生技存摺影本 │ 2頁│陳琦樑 │戊○○ │第1箱 │ ├──┼───────────────┼──┼────┼────┼───┤ │77 │會員資料 │ 1冊│天○○ │天○○ │第6箱 │ ├──┼───────────────┼──┼────┼────┼───┤ │78 │會員資料 │ 1冊│天○○ │天○○ │第6箱 │ ├──┼───────────────┼──┼────┼────┼───┤ │79 │會員資料 │ 1冊│天○○ │天○○ │第6箱 │ ├──┼───────────────┼──┼────┼────┼───┤ │80 │會員資料 │ 1冊│天○○ │天○○ │第6箱 │ ├──┼───────────────┼──┼────┼────┼───┤ │81 │會員資料 │ 1冊│天○○ │天○○ │第6箱 │ ├──┼───────────────┼──┼────┼────┼───┤ │82 │會員資料 │ 1冊│天○○ │天○○ │第6箱 │ ├──┼───────────────┼──┼────┼────┼───┤ │83 │會員資料 │ 1冊│天○○ │天○○ │第6箱 │ ├──┼───────────────┼──┼────┼────┼───┤ │84 │會員申請書 │ 1冊│天○○ │天○○ │第6箱 │ ├──┼───────────────┼──┼────┼────┼───┤ │85 │委託書 │ 1冊│天○○ │天○○ │第6箱 │ ├──┼───────────────┼──┼────┼────┼───┤ │86 │員工手冊 │ 1冊│天○○ │天○○ │第6箱 │ ├──┼───────────────┼──┼────┼────┼───┤ │87 │分紅員工名單 │ 1冊│天○○ │天○○ │第6箱 │ ├──┼───────────────┼──┼────┼────┼───┤ │88 │會員轉讓名單 │25頁│天○○ │天○○ │第6箱 │ ├──┼───────────────┼──┼────┼────┼───┤ │89 │A級客戶檔案 │24頁│天○○ │天○○ │第6箱 │ ├──┼───────────────┼──┼────┼────┼───┤ │90 │每日庫存明細表 │ 1冊│天○○ │天○○ │第6箱 │ ├──┼───────────────┼──┼────┼────┼───┤ │91 │日營業明細表 │32頁│天○○ │天○○ │第6箱 │ ├──┼───────────────┼──┼────┼────┼───┤ │92 │新竹分公司營收日報表 │ 1冊│天○○ │天○○ │第6箱 │ ├──┼───────────────┼──┼────┼────┼───┤ │93 │營收日報表 │ 1冊│天○○ │天○○ │第6箱 │ ├──┼───────────────┼──┼────┼────┼───┤ │94 │台北分公司日報表 │15頁│天○○ │天○○ │第6箱 │ ├──┼───────────────┼──┼────┼────┼───┤ │95 │瑞祥分公司日報表 │ 1冊│天○○ │天○○ │第6箱 │ ├──┼───────────────┼──┼────┼────┼───┤ │96 │合約編號 │10頁│天○○ │天○○ │第6箱 │ ├──┼───────────────┼──┼────┼────┼───┤ │97 │新竹分公司雜記本 │ 1冊│天○○ │天○○ │第6箱 │ ├──┼───────────────┼──┼────┼────┼───┤ │98 │會員缺件名單 │10頁│天○○ │天○○ │第6箱 │ ├──┼───────────────┼──┼────┼────┼───┤ │99 │重消業績明細12月份 │ 1冊│天○○ │天○○ │第6箱 │ ├──┼───────────────┼──┼────┼────┼───┤ │100 │銀行存摺身分證影本等資料 │ 1冊│天○○ │天○○ │第6箱 │ ├──┼───────────────┼──┼────┼────┼───┤ │101 │貸款申請書 │ 1冊│天○○ │天○○ │第6箱 │ ├──┼───────────────┼──┼────┼────┼───┤ │102 │貸款申請資料 │ 1冊│天○○ │天○○ │第6箱 │ ├──┼───────────────┼──┼────┼────┼───┤ │103 │合約書管制表 │ 1冊│天○○ │天○○ │第6箱 │ ├──┼───────────────┼──┼────┼────┼───┤ │104 │產業共同發展合約書 │ 1冊│天○○ │天○○ │第6箱 │ ├──┼───────────────┼──┼────┼────┼───┤ │105 │合約書 │ 1冊│天○○ │天○○ │第6箱 │ ├──┼───────────────┼──┼────┼────┼───┤ │106 │印章 │ 5枚│天○○ │天○○ │第6箱 │ ├──┼───────────────┼──┼────┼────┼───┤ │107 │會員資料 │ 1冊│天○○ │天○○ │第6箱 │ ├──┼───────────────┼──┼────┼────┼───┤ │108 │磁片 │ 9片│天○○ │天○○ │第6箱 │ ├──┼───────────────┼──┼────┼────┼───┤ │109 │會員申請書 │ 1冊│天○○ │天○○ │第6箱 │ ├──┼───────────────┼──┼────┼────┼───┤ │110 │光碟片 │ 1片│天○○ │地○○ │第2箱 │ ├──┼───────────────┼──┼────┼────┼───┤ │111 │易富公司會計聯 │12冊│蔡銘峰 │地○○ │第2箱 │ ├──┼───────────────┼──┼────┼────┼───┤ │112 │瑞祥會計聯 │ 2冊│蔡銘峰 │地○○ │第2箱 │ │ │ │ 3冊│ │ │第3箱 │ ├──┼───────────────┼──┼────┼────┼───┤ │113 │3-7月報表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14 │8-12月報表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15 │會員申請流程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16 │傳票資料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17 │雜記資料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18 │客戶存摺影本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19 │委託代轉申請書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20 │雜記資料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21 │發票影本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22 │合約書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23 │瑞祥會員申請書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24 │易富會員申請書 │ 6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25 │匯款單 │ 8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26 │瑞祥營收日報表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27 │昇展公司總分類帳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28 │薪資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29 │重複消費名單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30 │存貨分類帳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31 │日記帳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32 │雜記資料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33 │合約書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34 │會員付款明細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35 │客戶資料 │ 1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36 │收入證明 │ 7冊│蔡銘峰 │地○○ │第3箱 │ ├──┼───────────────┼──┼────┼────┼───┤ │137 │公司制度規章 │ 1份│庚○○ │地○○ │第1箱 │ ├──┼───────────────┼──┼────┼────┼───┤ │138 │職員名冊 │ 1冊│庚○○ │地○○ │第1箱 │ ├──┼───────────────┼──┼────┼────┼───┤ │139 │優麗富國際公司組織架構等資料 │ 8頁│庚○○ │地○○ │第1箱 │ ├──┼───────────────┼──┼────┼────┼───┤ │140 │雜記 │ 1份│庚○○ │地○○ │第1箱 │ ├──┼───────────────┼──┼────┼────┼───┤ │141 │業務員蕭群雄推銷客戶簡介資料⑴│36頁│庚○○ │地○○ │第1箱 │ ├──┼───────────────┼──┼────┼────┼───┤ │142 │業務員蕭群雄推銷客戶簡介資料⑵│62頁│庚○○ │地○○ │第1箱 │ ├──┼───────────────┼──┼────┼────┼───┤ │143 │業務員蕭群雄推銷客戶簡介資料⑶│41頁│庚○○ │地○○ │第1箱 │ ├──┼───────────────┼──┼────┼────┼───┤ │144 │職員聯絡電話表及名片 │ 4張│庚○○ │地○○ │第1箱 │ ├──┼───────────────┼──┼────┼────┼───┤ │145 │獎金總表 │ 2張│S○○○│亥○○ │第1箱 │ ├──┼───────────────┼──┼────┼────┼───┤ │146 │業務行銷資料 │ 9頁│庚○○ │地○○ │第1箱 │ ├──┼───────────────┼──┼────┼────┼───┤ │147 │94年度會議紀錄 │12頁│庚○○ │地○○ │第1箱 │ ├──┼───────────────┼──┼────┼────┼───┤ │148 │優麗富國際公司人事資料 │13頁│庚○○ │地○○ │第1箱 │ ├──┼───────────────┼──┼────┼────┼───┤ │149 │合約書1-1000 │10冊│S○○○│亥○○ │第7箱 │ ├──┼───────────────┼──┼────┼────┼───┤ │150 │合約書0000-0000 │10冊│S○○○│亥○○ │第8箱 │ ├──┼───────────────┼──┼────┼────┼───┤ │151 │合約書0000-0000 │10冊│S○○○│亥○○ │第9箱 │ ├──┼───────────────┼──┼────┼────┼───┤ │152 │合約書0000-0000 │10冊│S○○○│亥○○ │第10箱│ ├──┼───────────────┼──┼────┼────┼───┤ │153 │合約書(0000-0000、0000-0000、│ 1箱│S○○○│亥○○ │第11箱│ │ │0000 -0000、0000-0000) │ │ │ │ │ ├──┼───────────────┼──┼────┼────┼───┤ │154 │會員退換申請書 │ 1箱│S○○○│亥○○ │第12箱│ ├──┼───────────────┼──┼────┼────┼───┤ │155 │聯合生技公司營業登記影本 │ 2張│S○○○│亥○○ │第1箱 │ ├──┼───────────────┼──┼────┼────┼───┤ │156 │宅配合約 │ 2張│S○○○│亥○○ │第1箱 │ ├──┼───────────────┼──┼────┼────┼───┤ │157 │聯合生技公司銀行存簿正本 │14本│S○○○│亥○○ │第1箱 │ ├──┼───────────────┼──┼────┼────┼───┤ │158 │支票、本票各乙簿 │ 2簿│S○○○│亥○○ │第1箱 │ ├──┼───────────────┼──┼────┼────┼───┤ │159 │轉讓名單 │ 5張│S○○○│亥○○ │第1箱 │ ├──┼───────────────┼──┼────┼────┼───┤ │160 │特約廠商合約書 │ 1份│S○○○│亥○○ │第1箱 │ ├──┼───────────────┼──┼────┼────┼───┤ │161 │供應合約書 │ 1份│S○○○│亥○○ │第1箱 │ ├──┼───────────────┼──┼────┼────┼───┤ │162 │登記文件 │ 1本│S○○○│亥○○ │第1箱 │ ├──┼───────────────┼──┼────┼────┼───┤ │163 │會員資料 │ 1冊│S○○○│亥○○ │第1箱 │ ├──┼───────────────┼──┼────┼────┼───┤ │164 │會員現金點數回饋卷 │ 2本│S○○○│亥○○ │第1箱 │ ├──┼───────────────┼──┼────┼────┼───┤ │165 │聯合生技公司銀行印章 │ 4枚│S○○○│亥○○ │第1箱 │ ├──┼───────────────┼──┼────┼────┼───┤ │166 │聯合開發公司支票及存摺印章 │ 1封│S○○○│亥○○ │第1箱 │ ├──┼───────────────┼──┼────┼────┼───┤ │167 │昇展生技公司印章 │ 1封│S○○○│亥○○ │第1箱 │ ├──┼───────────────┼──┼────┼────┼───┤ │168 │聯合生技公司各分公司營業日報表│ 1冊│S○○○│亥○○ │第1箱 │ └──┴───────────────┴──┴────┴────┴───┘ 附表五:(不沒收) ┌──┬───────────────┬──┬────┬────┬───┐ │編號│品名 │數量│所有人 │提出人 │備註 │ ├──┼───────────────┼──┼────┼────┼───┤ │ 1 │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 │48頁│庚○○ │地○○ │第1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