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附民字第93號
- 原告
- 謝雅玲
- 原告
- 舍261
- 原告
- 洪桂卿
- 原告
- 舍261
- 原告
- 徐永林
- 原告
- 甲○○
- 被告
- 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瑞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金上訴字第9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50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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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