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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45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李璋鵬胡忠文胡森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4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70號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 1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定有明文,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亦有規定。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業於99年9月8日收受判決,並於99年9月15日提出本件上訴,惟經過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仍未據補提理由書狀,並經原審法院於99年9月24日裁定命其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並經上訴人即被告甲○○於99年9月28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7頁),惟迄今仍未據其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上訴人即被告甲○○之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胡 森 田

書記官 黃 禎 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456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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