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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09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榮龍黃仁松王義閔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209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志浩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國峰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被告
曾志偉
指定辯護人
楊俊樂律師

上列被告殺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貳、三之(三)論罪科刑部分,第三行原記載「出於同一殺人之目的」,應更正為「出於同一傷害之目的」。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理由欄貳、三之(三)論罪科刑部分,被告林國峰先後踹被害人王道義十五下,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應不具獨立性,且係「出於同一傷害之目的」,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惟原判決卻記載為「出於同一殺人之目的」,顯為誤載,爰依法更正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王 義 閔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09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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