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8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4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志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2481號),就施用第二級毒品提起上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前開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不察,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