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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493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康應龍黃家慧楊真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4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

      陳 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行動電話之門號「0000000000」,均更正為「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9369「6」4817,均誤載為09369「8」4817,此顯為誤寫,依上述說明,均更正如主文所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黃 家 慧

法 官 楊 真 明

書記官 李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49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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