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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003號

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林榮龍李秋娟江錫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下同)97年3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97年8月29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9年5月6日法矯字第0999017405號函示准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因而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江 錫 麟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003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