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59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詐 欺 │ ││ │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已執畢) │ (未執行) │ │├───────────┼───────────┼───────────┼───────────┤│犯 罪 日 期│ 98.4.4 │ 98.3 月中旬~ 98.4.13│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11337號 │ 98年度偵字第12487號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98年度中交簡字第1131 │ 99年度上易字第769號 │ ││實│ │ 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 98.6.5 │ 99.7.14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 98年度中交簡字第1131 │ 99年度上易字第769號 │ ││決│ │ 號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8.7.6 │ 99.7.14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否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 98年度執字第9690號 │ 99年度執字第9584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