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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058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江錫麟周瑞芬陳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5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林佳瑞
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佳瑞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佳瑞(下稱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即本院99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60號),前經訊問後執行羈押在案。玆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本案之卷證資料、被告關於犯罪情節之歷審供述及本案審判程序進行之考量等情,認為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茲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尚無不合,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058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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