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05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58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林佳瑞
- 選任辯護人
- 黃文皇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佳瑞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佳瑞(下稱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即本院99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60號),前經訊問後執行羈押在案。玆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本案之卷證資料、被告關於犯罪情節之歷審供述及本案審判程序進行之考量等情,認為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茲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尚無不合,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