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6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368號
- 上訴人
- 吳俊宏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39號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吳俊宏(下稱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而未於審理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章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