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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6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李文雄蔡王金全黃小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368號

上訴人
吳俊宏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39號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吳俊宏(下稱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而未於審理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黃 小 琴

書記官 林 元 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68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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