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56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5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71號,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3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雖以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取得和解書,請求從輕量刑為由,提起上訴。惟觀諸本件被告與同案被告丙○○、A女及B女以仙人跳方式,向被害人詐得新台幣20萬元,被告在原審辯論終結後,雖於99年3月5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同意賠償被害人8萬元,並有和解書一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P6),然被告就上開和解內容,迄今僅給付1萬元,至於自99年3月起至9月止,每月應攤還1之萬元,至今均未如期支付,亦經被告陳明在卷,實難僅憑被告與被害人間之一紙絲毫未見有履行誠意之和解書,即認被告對於其所為之犯行,已有任何警惕,自無諭知緩刑宣告之必要。本件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既無不當或違法之處。是本件被告之上訴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